#二建# #二级建造师备考#
7天答题挑战赛——二级建造师篇
Day-4
[星星]机电
某施工单位承担了一个厂区内管道安装工程。项目部不设立资料员专门管理技术文件资料,要求各专业责任工程师管理本专业的技术文件资料,资料使用完后交回技术部门负责人,由他自己存放整理。工程施工到工艺管道水压试验阶段,进行管道系统检查时,发现压缩机厂房内一条管道的管径和走向与图纸不符。同时,在该管道管段图中有2道进行过2次返工的焊缝,也找不到该焊缝的无损检测报告和返修通知单。
据配管责任工程师回忆:压缩机厂房管道进行了修改,设计变更单在设计单位交予他后直接发放到班组施工作业,自己存的一份设计变更单记不清是否归档,作业完成后找不到了。无损检测报告和返修通知单在无损检测工程师手中,由于其工作调动离开项目,不知那部分资料现在何处。由于查找技术文件资料,水压试验被迫推迟。
1.施工单位项目技术部门负责人不设立资料员,由各专业责任工程师管理本专业的技术文件资料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配管责任工程师对管道设计变更单的收发、管理存在哪些错误?正确的应该如何做?
3.无损检测工程师工作调动离开项目时,应如何处理手中的无损检测报告和返修通知单等资料?
4.工艺管道水压试验前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星星]建筑
某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19周,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量增加超出15%时,结算时对超出部分按原价的90%调整单价。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1所示,其中A、C工作为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B、G工作为片石混凝土基础工程,D、E、F、H、I工作为设备安装工程,K、I、J、N工作为设备调试工作。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合同约定A、C工作的综合单价为700元/m³。在A、C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修改了设备基础尺寸,A工作的工程量由原来的4200m³增加到7000m³,C工作的工程量由原来的3600m³减到2400m³。
事件2:A、B、C、D、E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拟将后续工程的总工期缩短两周,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帮助拟定一个合理的赶工方案,以便与施工单位洽商。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后续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其赶工费率见图2中表。
事件3:施工期间,现场技术人员通过监测发现,在毗邻城市主干道一侧的支护结构出现位移,并一直呈不断发展趋势,水泥土桩支护结构位移超过设计估计值。经分析是由支护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不足引起的破坏。
事件4:工程施工至第8周,发生极其罕见的特大暴雨事件,确认的损失有:
①在建永久工程损失20万元;
②进场待安装的设备损失3.2万元;
③施工机具闲置损失8万元;
④工程清理花费5万元。
1.事件1中,设计修改后,在单位时间完成工程量不变的前提下,A、C工作的持续时间分别为多少周?对合同总工期是否有影响,为什么?在A与C一起考虑的前提下,A、C工作的费用共增加了多少?
2.事件2中,项目监理机构如何调整计划才能既实现建设单位的要求又能使赶工费用最少?说明理由。增加的赶工费用最少是多少?
3.事件3中,项目部应采取什么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4.针对事件4,逐条指出各项损失的承担方(不考虑工程保险),建设单位应承担的损失是多少万(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
[星星]市政
某市政公司承包某市次干路的改建工程,全长1.5km,路基宽10m,其中K0+460~K0+550
段位于淤泥土路段。工期为当年7月至次年2月。道路结构层如下:机动车道18cm石灰粉煤灰底基层,36cm水泥稳定碎石基层,6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6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5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4cm改性SMA沥青混凝土,两侧人行道为面包砖。如图3图4
工程开工前,在建设单位的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交桩。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交了平面控制桩,交桩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平面控制桩D32缺失。施工单位接受了控制桩后及时进行了复测。
项目部进场后,项目技术负责人即编制了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其中规定由项目部安全员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该施工组织设计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即开始工程项目的实施。其主要施工工作衔接关系见图5表。
施工单位编制的时标网络计划如图6所示。施工中,由于现场拆迁不到位,导致G停工20天。
在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将填方工程分包给某工程队,当土方第一层填筑、碾压后,项目部现场取样、测试,求得该层土实测干密度,工程队随即进行上层填土工作。监理工程师发现后,立即向该工程队发出口头指示,责令暂停施工。整改完毕符合验收程序后,又继续施工。
在一次安全检查中,监理发现一名道路工在电箱中接线,经查证,属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按工程进展,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正值冬期,监理工程师要求项目部提供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措施。
1.设计单位还应向施工单位交哪种控制桩?针对D32控制桩的缺失,施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2.按最早开始时间补充绘制时标网络图中虚框内的图形,并写出关键线路和总工期。写出G工作的总时差,计算因业主原因导致的工期拖延天数。
3.道路结构中图中X、Y代表什么,并说明其施工注意事项。
4.监理工程师发出暂停施工指令的原因是什么?其指令方式有哪些应改进的地方?
5.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程序存在的问题在哪里?
6.沥青混凝土冬期施工应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7.该道路工有哪些违反了操作规程?为什么?工程项目安全检查的规定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7天答题挑战赛——二级建造师篇
Day-4
[星星]机电
某施工单位承担了一个厂区内管道安装工程。项目部不设立资料员专门管理技术文件资料,要求各专业责任工程师管理本专业的技术文件资料,资料使用完后交回技术部门负责人,由他自己存放整理。工程施工到工艺管道水压试验阶段,进行管道系统检查时,发现压缩机厂房内一条管道的管径和走向与图纸不符。同时,在该管道管段图中有2道进行过2次返工的焊缝,也找不到该焊缝的无损检测报告和返修通知单。
据配管责任工程师回忆:压缩机厂房管道进行了修改,设计变更单在设计单位交予他后直接发放到班组施工作业,自己存的一份设计变更单记不清是否归档,作业完成后找不到了。无损检测报告和返修通知单在无损检测工程师手中,由于其工作调动离开项目,不知那部分资料现在何处。由于查找技术文件资料,水压试验被迫推迟。
1.施工单位项目技术部门负责人不设立资料员,由各专业责任工程师管理本专业的技术文件资料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配管责任工程师对管道设计变更单的收发、管理存在哪些错误?正确的应该如何做?
3.无损检测工程师工作调动离开项目时,应如何处理手中的无损检测报告和返修通知单等资料?
4.工艺管道水压试验前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星星]建筑
某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19周,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量增加超出15%时,结算时对超出部分按原价的90%调整单价。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1所示,其中A、C工作为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B、G工作为片石混凝土基础工程,D、E、F、H、I工作为设备安装工程,K、I、J、N工作为设备调试工作。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合同约定A、C工作的综合单价为700元/m³。在A、C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修改了设备基础尺寸,A工作的工程量由原来的4200m³增加到7000m³,C工作的工程量由原来的3600m³减到2400m³。
事件2:A、B、C、D、E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拟将后续工程的总工期缩短两周,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帮助拟定一个合理的赶工方案,以便与施工单位洽商。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后续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其赶工费率见图2中表。
事件3:施工期间,现场技术人员通过监测发现,在毗邻城市主干道一侧的支护结构出现位移,并一直呈不断发展趋势,水泥土桩支护结构位移超过设计估计值。经分析是由支护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不足引起的破坏。
事件4:工程施工至第8周,发生极其罕见的特大暴雨事件,确认的损失有:
①在建永久工程损失20万元;
②进场待安装的设备损失3.2万元;
③施工机具闲置损失8万元;
④工程清理花费5万元。
1.事件1中,设计修改后,在单位时间完成工程量不变的前提下,A、C工作的持续时间分别为多少周?对合同总工期是否有影响,为什么?在A与C一起考虑的前提下,A、C工作的费用共增加了多少?
2.事件2中,项目监理机构如何调整计划才能既实现建设单位的要求又能使赶工费用最少?说明理由。增加的赶工费用最少是多少?
3.事件3中,项目部应采取什么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4.针对事件4,逐条指出各项损失的承担方(不考虑工程保险),建设单位应承担的损失是多少万(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
[星星]市政
某市政公司承包某市次干路的改建工程,全长1.5km,路基宽10m,其中K0+460~K0+550
段位于淤泥土路段。工期为当年7月至次年2月。道路结构层如下:机动车道18cm石灰粉煤灰底基层,36cm水泥稳定碎石基层,6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6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5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4cm改性SMA沥青混凝土,两侧人行道为面包砖。如图3图4
工程开工前,在建设单位的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交桩。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交了平面控制桩,交桩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平面控制桩D32缺失。施工单位接受了控制桩后及时进行了复测。
项目部进场后,项目技术负责人即编制了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其中规定由项目部安全员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该施工组织设计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即开始工程项目的实施。其主要施工工作衔接关系见图5表。
施工单位编制的时标网络计划如图6所示。施工中,由于现场拆迁不到位,导致G停工20天。
在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将填方工程分包给某工程队,当土方第一层填筑、碾压后,项目部现场取样、测试,求得该层土实测干密度,工程队随即进行上层填土工作。监理工程师发现后,立即向该工程队发出口头指示,责令暂停施工。整改完毕符合验收程序后,又继续施工。
在一次安全检查中,监理发现一名道路工在电箱中接线,经查证,属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按工程进展,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正值冬期,监理工程师要求项目部提供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措施。
1.设计单位还应向施工单位交哪种控制桩?针对D32控制桩的缺失,施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2.按最早开始时间补充绘制时标网络图中虚框内的图形,并写出关键线路和总工期。写出G工作的总时差,计算因业主原因导致的工期拖延天数。
3.道路结构中图中X、Y代表什么,并说明其施工注意事项。
4.监理工程师发出暂停施工指令的原因是什么?其指令方式有哪些应改进的地方?
5.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程序存在的问题在哪里?
6.沥青混凝土冬期施工应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7.该道路工有哪些违反了操作规程?为什么?工程项目安全检查的规定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维权#【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可有可无的福利吗?】
“五险一金”是与职工们息息相关的大事儿。多年来,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五险”是具有强制性的,是用人单位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一金”(住房公积金)只是一种职工福利,是可缴可不缴的。那么,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法定强制义务?
事件: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存公积金遭职工投诉
2005年2月,王阿炳经人介绍到某企业担任操作工。工作之初,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未给王阿炳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10年2月,企业与王阿炳签订了第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并为他逐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此后,每当合同到期后,企业均与王阿炳续签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5月,企业以王阿炳严重违纪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
王阿炳的维权之路就此展开。
为证明2005年2月至2010年1月间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王阿炳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王阿炳同时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工资收入银行流水、工牌等证据。
王阿炳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经劳动仲裁委裁决、法院审理,均支持了王阿炳的诉求,确认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8年5月中旬,王阿炳向当地公积金中心投诉,反映企业未为其足额缴存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发展:公积金中心多次对用人单位催缴均无结果
受理王阿炳的投诉后,公积金中心向用人单位作出《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其中载明:“经法院判决,确认你公司与王阿炳在2005年2月至2010年1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2月至2015年5月双方所签劳动关系亦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原职工王阿炳办理2005年2月至2013年5月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公积金中心的《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发出后,用人单位未予理会。两个多月后,公积金中心再次作出《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同时注明,“请用人单位按照王阿炳在你单位工作时的工资情况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王阿炳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公积金中心发出第二份《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的四个月之后,该中心第三次作出《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载明:“鉴于您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责令事项,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并以XXX市统计局出具的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为依据,责令您单位为原职工王阿炳补缴住房公积金26168.53元。请于15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事宜。”
对于公积金中心作出的三次《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用人单位均未作答复,也未按照通知书要求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补缴手续。2019年2月17日,公积金中心作出《限期缴存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以XXX市统计局出具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为依据,为职工王阿炳补缴住房公积金26168.53元。请于15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事宜。公积金中心向该用人单位送达了决定书。
诉讼:用人单位提起行政诉讼称追缴已超时效
2019年8月21日,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将王阿炳追加为第三人,要求法院撤销公积金中心作出的《限期缴存决定书》。
用人单位一方表示,住房公积金出具的《限期缴存决定书》从本质上说应该属于行政行为,系公积金中心发现己方存在未为第三人王阿炳缴纳住房公积金这一违法行为,而做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用人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了管理中心具备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的权力,但公积金中心在进行行政处理及行政处罚时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行为。该责令限期缴存决定势必要按照行政法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时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2005年至2013年期间,未缴纳王阿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已经超过两年的追诉期,因此,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相关事宜于法无据。
公积金中心则表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王阿炳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直至劳动关系终止时止,即用人单位应缴纳自2005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鉴于用人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王阿炳的工资基数,公积金中心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工资基数为依据,确定用人单位应为王阿炳缴纳的公积金数额合法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限期缴存决定书》履行缴纳公积金的义务。
此外,公积金中心认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是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而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两年追诉期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限期缴存决定也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对于用人单位的起诉,王阿炳表示,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督促、责令原告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乃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公积金中心的法定职责。《限期缴存决定书》只是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缴住房公积金,并未对其进行任何法定行政处罚,甚至连用人单位逾期拒不补缴的滞纳金和利息责任都未作规定,已经是对用人单位法外开恩。王阿炳认为,用人单位拒不依法规改正错误,滥用诉权,将矛头对准依法行政的公积金中心进行行政诉讼,实属浪费司法资源,请求法院驳回用人单位的全部诉求。
一审: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 公积金中心依据统计数据作出行政决定并无不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公积金中心根据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劳动合同确定用人单位与王阿炳在2005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在收到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后,未补缴且未提供王阿炳在原单位时的工资情况,公积金中心根据统计局出具的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出《限期缴存决定书》并无不妥。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二审:《限期缴存决定书》属行政命令非行政处罚 不适用二年的追溯期规定
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用人单位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公积金中心作出的限期缴存决定书》,是否应该适用两年的追溯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本质为行政法规,该行政法规明确了管理中心具备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的权力,但国家以及地方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进行行政处理及行政处罚时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行为。公积金中心出具的限期缴存决定书从本质上说属于行政行为,该遵从有关追溯期的规定。用人单位在2005年至2013年期间,未为王阿炳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已经超过两年的追诉期。
二审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生效的民事判决以及劳动合同已确定用人单位与王阿炳在2005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积金中心据此作出《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通知其为王阿炳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然用人单位并未补缴且未提供王阿炳在该单位时的工资情况,公积金中心根据统计局出具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出《限期缴存决定书》符合上述法规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主张公积金中心作出的《限期缴存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罚,应适用两年的追溯期。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缴存决定属于行政命令而不是行政处罚,且该条亦未规定处罚职权。所谓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使行为恢复到法律要求的状态而实施的管理措施。就本案而言,公积金中心作出的《限期缴存决定书》,具有行政命令的特征,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用人单位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提醒:追缴公积金不属劳动争议 职工需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住房公积金是指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实质上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依法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部分,全部归属职工个人所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连本带息提出使用。
有些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因此可缴可不缴。北京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陈鑫律师表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义务性、专项性,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金额。所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义务。
记者了解到,实践中,一般只有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民营企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住房公积金,而其他的城镇私营企业等单位一般均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些民营中小企业老板认为,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会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我国对用人单位拒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联动机制不是很健全,即使有部分处罚依据,但实践中落实得也不是很好。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对单位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并不会立即受到相应处罚,而只有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依法缴纳,而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的情况下,才可能受到罚款的处罚。
陈鑫律师表示,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的一项法定权利,但与其他劳动争议维权有所不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未将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明确列入劳动争议的范围。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对因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一般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因此,职工无法通过仲裁或诉讼救济。国家将住房公积金的处罚职能授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该中心是行使处罚权的唯一单位。公积金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应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就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法情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办理;单位逾期仍不缴存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行政部门不履行职责,职工可提起行政诉讼。
陈鑫律师提醒,劳动者在提起公积金的维权投诉时,要注意搜集相关证据,主要包括证明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以及证明工资收入的工资条、银行工资卡等。(来源:河北工人报)#公积金#
“五险一金”是与职工们息息相关的大事儿。多年来,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五险”是具有强制性的,是用人单位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一金”(住房公积金)只是一种职工福利,是可缴可不缴的。那么,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法定强制义务?
事件: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存公积金遭职工投诉
2005年2月,王阿炳经人介绍到某企业担任操作工。工作之初,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未给王阿炳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10年2月,企业与王阿炳签订了第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并为他逐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此后,每当合同到期后,企业均与王阿炳续签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5月,企业以王阿炳严重违纪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
王阿炳的维权之路就此展开。
为证明2005年2月至2010年1月间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王阿炳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王阿炳同时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工资收入银行流水、工牌等证据。
王阿炳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经劳动仲裁委裁决、法院审理,均支持了王阿炳的诉求,确认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8年5月中旬,王阿炳向当地公积金中心投诉,反映企业未为其足额缴存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发展:公积金中心多次对用人单位催缴均无结果
受理王阿炳的投诉后,公积金中心向用人单位作出《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其中载明:“经法院判决,确认你公司与王阿炳在2005年2月至2010年1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2月至2015年5月双方所签劳动关系亦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原职工王阿炳办理2005年2月至2013年5月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公积金中心的《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发出后,用人单位未予理会。两个多月后,公积金中心再次作出《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同时注明,“请用人单位按照王阿炳在你单位工作时的工资情况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王阿炳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公积金中心发出第二份《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的四个月之后,该中心第三次作出《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载明:“鉴于您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责令事项,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并以XXX市统计局出具的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为依据,责令您单位为原职工王阿炳补缴住房公积金26168.53元。请于15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事宜。”
对于公积金中心作出的三次《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用人单位均未作答复,也未按照通知书要求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补缴手续。2019年2月17日,公积金中心作出《限期缴存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以XXX市统计局出具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为依据,为职工王阿炳补缴住房公积金26168.53元。请于15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事宜。公积金中心向该用人单位送达了决定书。
诉讼:用人单位提起行政诉讼称追缴已超时效
2019年8月21日,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将王阿炳追加为第三人,要求法院撤销公积金中心作出的《限期缴存决定书》。
用人单位一方表示,住房公积金出具的《限期缴存决定书》从本质上说应该属于行政行为,系公积金中心发现己方存在未为第三人王阿炳缴纳住房公积金这一违法行为,而做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用人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了管理中心具备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的权力,但公积金中心在进行行政处理及行政处罚时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行为。该责令限期缴存决定势必要按照行政法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时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2005年至2013年期间,未缴纳王阿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已经超过两年的追诉期,因此,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相关事宜于法无据。
公积金中心则表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王阿炳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直至劳动关系终止时止,即用人单位应缴纳自2005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鉴于用人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王阿炳的工资基数,公积金中心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工资基数为依据,确定用人单位应为王阿炳缴纳的公积金数额合法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限期缴存决定书》履行缴纳公积金的义务。
此外,公积金中心认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是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而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两年追诉期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限期缴存决定也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对于用人单位的起诉,王阿炳表示,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督促、责令原告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乃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公积金中心的法定职责。《限期缴存决定书》只是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缴住房公积金,并未对其进行任何法定行政处罚,甚至连用人单位逾期拒不补缴的滞纳金和利息责任都未作规定,已经是对用人单位法外开恩。王阿炳认为,用人单位拒不依法规改正错误,滥用诉权,将矛头对准依法行政的公积金中心进行行政诉讼,实属浪费司法资源,请求法院驳回用人单位的全部诉求。
一审: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 公积金中心依据统计数据作出行政决定并无不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公积金中心根据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劳动合同确定用人单位与王阿炳在2005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在收到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后,未补缴且未提供王阿炳在原单位时的工资情况,公积金中心根据统计局出具的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出《限期缴存决定书》并无不妥。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二审:《限期缴存决定书》属行政命令非行政处罚 不适用二年的追溯期规定
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用人单位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公积金中心作出的限期缴存决定书》,是否应该适用两年的追溯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本质为行政法规,该行政法规明确了管理中心具备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的权力,但国家以及地方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进行行政处理及行政处罚时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行为。公积金中心出具的限期缴存决定书从本质上说属于行政行为,该遵从有关追溯期的规定。用人单位在2005年至2013年期间,未为王阿炳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已经超过两年的追诉期。
二审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生效的民事判决以及劳动合同已确定用人单位与王阿炳在2005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积金中心据此作出《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通知其为王阿炳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然用人单位并未补缴且未提供王阿炳在该单位时的工资情况,公积金中心根据统计局出具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出《限期缴存决定书》符合上述法规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主张公积金中心作出的《限期缴存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罚,应适用两年的追溯期。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缴存决定属于行政命令而不是行政处罚,且该条亦未规定处罚职权。所谓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使行为恢复到法律要求的状态而实施的管理措施。就本案而言,公积金中心作出的《限期缴存决定书》,具有行政命令的特征,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用人单位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提醒:追缴公积金不属劳动争议 职工需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住房公积金是指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实质上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依法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部分,全部归属职工个人所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连本带息提出使用。
有些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因此可缴可不缴。北京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陈鑫律师表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义务性、专项性,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金额。所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义务。
记者了解到,实践中,一般只有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民营企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住房公积金,而其他的城镇私营企业等单位一般均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些民营中小企业老板认为,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会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我国对用人单位拒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联动机制不是很健全,即使有部分处罚依据,但实践中落实得也不是很好。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对单位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并不会立即受到相应处罚,而只有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依法缴纳,而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的情况下,才可能受到罚款的处罚。
陈鑫律师表示,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的一项法定权利,但与其他劳动争议维权有所不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未将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明确列入劳动争议的范围。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对因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一般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因此,职工无法通过仲裁或诉讼救济。国家将住房公积金的处罚职能授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该中心是行使处罚权的唯一单位。公积金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应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就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法情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办理;单位逾期仍不缴存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行政部门不履行职责,职工可提起行政诉讼。
陈鑫律师提醒,劳动者在提起公积金的维权投诉时,要注意搜集相关证据,主要包括证明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以及证明工资收入的工资条、银行工资卡等。(来源:河北工人报)#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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