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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李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三张价值199元的酒店优惠券,拿着优惠券,就可以办理一间600元标准的套房。不料,当他拿着优惠券去酒店办理入住,却被告知房券用不了,还要用一杯“星巴克”给他打发走,一气之下,李先生选择了投诉,结果反手就收到三天辱骂的短信,这如同火上浇油一般。
李先生平时工作会经常出差,自然就会住酒店。10月底,他收到锦江酒店APP的推送,上面介绍,在双十一期间,会推出房券,优惠力度很大。李先生看了下,发现很合适,就在活动期间,花199元购买了三张。
根据活动规则,李先生可以用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去入住活动列表中一些中高档的酒店套房。最近正好上海举办进博会,他打算在这段期间,入住一家活动列表里的酒店。在去之前,他特意核对和活动规则,自己是完全符合的。
李先生来到酒店办理入住,值班经理告知,他的房券是用不了的,还直接说了句“给你杯星巴克,走人吧”!
看到对方的态度,李先生不接受,自己明明是按照活动规则来的,无论是活动时间,活动地点,自己都是符合标准的。但值班经理也不告知他原因,就让他“在哪买的,到哪去投诉”
李先生出门后立刻向锦江集团投诉,可在投诉过程中,李先生接连收到三条短信,短信内容就是对他进行人身攻击和辱骂,而且一条比一条恶劣。
虽然他不清楚给他发短信的人是谁,但从对方发来的内容来看,这一定是酒店里的人,因为只有酒店里的人,才知道他投诉的事情。
后来,酒店方面针对李先生的投诉给出解释,表示这个房券是运营管理出了问题,并且把他归结于BUG。李先生的房券在该酒店是不能使用的,他们愿意提供另一家饭店,300元左右费用的一套房间。
对于这样的解决方案,李先生不认可,他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而且他把事情经过反馈给媒体,希望酒店集团能找到这个发短信的人,给他道歉。
目前,酒店给出的解释,是在内部进行了排查,排查了三轮,但并没有找到这个人,而这个电话号,始终都是未接状态。接下来,李先生准备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说实话,这个事情真的很离谱,作为如此大的连锁品牌,弄出这种事情,到底是工作失误,还是故意为之,恐怕只有他们自己才清楚,但对于消费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他甚至连文字游戏都不和你玩了,直接用“BUG”来辩解。
要知道,商家推出优惠券促销活动,应该让消费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既要遵循责任营销的原则,做到真实有效的优惠,又要事先明确告知优惠券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等具体信息,而不应该将优惠券当作引流的噱头或是诱导消费的手段,更不能玩文字游戏,让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比不使用花费更多。
像李先生遇到的情况,是一个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调整。
根据《合同法》第77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一方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合同条款的,该条款无效。放到本案中来看,酒店的行为本质上是买卖合同中一方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合同条款,该行为或条款无效。
商家给李先生发来优惠推送信息,可以视为邀约,既然做了承诺,消费者也花了钱,那商家就必须兑现。如果想要更改活动内容,可以和消费者协商,这种擅自更改,显然是不可以的。
所以在这件事上,李先生并没有做错,不管商家内部出了什么问题,都应该按照活动规则去执行,一旦拒绝,应当视为欺诈消费者,而后续骂人的短信,那就是更加恶劣的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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