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一女子来到烧烤店吃烧烤,她点了很多肉,吃完就躺下了,表示等老公来再付款,不料,店员等到关门,也不见她老公来付款。这时,旁人才告诉店员,女子经常蹭吃蹭喝,要想她付款是不可能的,老板知道后也没计较,最终没收钱,就让女子离开了。
这件事说来也很奇葩,5月22日时,女子一个人来到了店里吃烧烤,她点了很多肉串,津津有味地吃了起来,吃得差不多了,她却不愿意付款。之后,店员提醒她付款,但她却找各种理由拒绝,然后就躺在凳子上就睡着了,还打起了呼噜。
眼看店铺就要关门了,店员便主动叫醒了女子,想让她把账结一下。不料,女子却拒绝起身,表示就要等老公来了再结账,结果,店员陪同女子等了许久,也没有看到,她所谓的“老公”,这时,店员才发现女子想吃“霸王餐”。
此时,旁人也对女子议论纷纷,有人告诉店员,这名女生经常蹭吃蹭喝,还蹭出租车,要想她付钱估计是不可能的,她之所以躺着不起来,就是想赖账罢了。女子一共就吃了140多元,这样的操作确实让人难以置信。
女子的身体比较圆润,店员怕她有身体方面的疾病或是其他原因,就把这件事给老板说了,老板看了之后,就说算了,这顿饭钱也不收了,就让女子直接离开了。
这件事发到网上后,网友对此也是褒贬不一,有的人认为,女子的体型比较圆润,可能在家里吃东西处处受限制,估计是偷偷跑出来吃东西的,老板这样的做法做很善良。但也有的人认为,一次次算了,会让女子得寸进尺,下一次她可能会出现在其他餐馆里。
如果这件事真如旁人所说,女子经常吃霸王餐,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虽然140元的餐费不算多,但女子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吃霸王餐大致属于“强拿硬要”,如果情节不严重,那么就按照上述规定来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而且是经常吃霸王餐,如果被店家追究起来,那就可能涉嫌犯罪了。
《刑法》第293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从旁人的反映来看,女子这样的情况不止一两次,可能前面的店家都比较善良,都没有计较。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样的做法可取,作为成年人,应该有担当,不要让别人的宽恕成为得寸进尺的手段。
这件事,店家的做法值得点赞,因为现实中,确实会遇到没钱吃饭的人,这种情况给予帮助还是有必要的。摘自:(山水重庆)
这件事说来也很奇葩,5月22日时,女子一个人来到了店里吃烧烤,她点了很多肉串,津津有味地吃了起来,吃得差不多了,她却不愿意付款。之后,店员提醒她付款,但她却找各种理由拒绝,然后就躺在凳子上就睡着了,还打起了呼噜。
眼看店铺就要关门了,店员便主动叫醒了女子,想让她把账结一下。不料,女子却拒绝起身,表示就要等老公来了再结账,结果,店员陪同女子等了许久,也没有看到,她所谓的“老公”,这时,店员才发现女子想吃“霸王餐”。
此时,旁人也对女子议论纷纷,有人告诉店员,这名女生经常蹭吃蹭喝,还蹭出租车,要想她付钱估计是不可能的,她之所以躺着不起来,就是想赖账罢了。女子一共就吃了140多元,这样的操作确实让人难以置信。
女子的身体比较圆润,店员怕她有身体方面的疾病或是其他原因,就把这件事给老板说了,老板看了之后,就说算了,这顿饭钱也不收了,就让女子直接离开了。
这件事发到网上后,网友对此也是褒贬不一,有的人认为,女子的体型比较圆润,可能在家里吃东西处处受限制,估计是偷偷跑出来吃东西的,老板这样的做法做很善良。但也有的人认为,一次次算了,会让女子得寸进尺,下一次她可能会出现在其他餐馆里。
如果这件事真如旁人所说,女子经常吃霸王餐,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虽然140元的餐费不算多,但女子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吃霸王餐大致属于“强拿硬要”,如果情节不严重,那么就按照上述规定来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而且是经常吃霸王餐,如果被店家追究起来,那就可能涉嫌犯罪了。
《刑法》第293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从旁人的反映来看,女子这样的情况不止一两次,可能前面的店家都比较善良,都没有计较。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样的做法可取,作为成年人,应该有担当,不要让别人的宽恕成为得寸进尺的手段。
这件事,店家的做法值得点赞,因为现实中,确实会遇到没钱吃饭的人,这种情况给予帮助还是有必要的。摘自:(山水重庆)
有人把幸福定义成:
有钱、有车、有房,有权。
而我对幸福的定义是:
无忧、无虑、无病,无灾。
很多时候,我们追求生活的光鲜亮丽,暗暗与别人比较。
想证明自己,想活得漂亮。
但生活的那些“有”,很多时候都只是给别人看的。
而那些无,才真正属于我们自己。
与其追逐别人眼中的“面子”,不如更关注自己的“里子”。
生活如人饮水,冷暖自知。
人生这条漫漫长路上,怎么活,其实都取决于自己的心态和选择。
永远不要和别人去比,不羡慕别人,你只要做自己就好。
因为幸福从来在自己的心里,而不在别人的嘴里。
有钱、有车、有房,有权。
而我对幸福的定义是:
无忧、无虑、无病,无灾。
很多时候,我们追求生活的光鲜亮丽,暗暗与别人比较。
想证明自己,想活得漂亮。
但生活的那些“有”,很多时候都只是给别人看的。
而那些无,才真正属于我们自己。
与其追逐别人眼中的“面子”,不如更关注自己的“里子”。
生活如人饮水,冷暖自知。
人生这条漫漫长路上,怎么活,其实都取决于自己的心态和选择。
永远不要和别人去比,不羡慕别人,你只要做自己就好。
因为幸福从来在自己的心里,而不在别人的嘴里。
公安提醒:酒后坐副驾未开车,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与司机同罪!-昊本律所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
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的态势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然而,没有开车
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
这是怎么一回事
不久前,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不止喝酒的司机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同车的被告人张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蒋某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员;另一名被告张某一向喜欢热闹,张某时不时呼朋唤友去该KTV聚餐、唱歌。
去年11月19日晚上,张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然,饭后驾车载友来到蒋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两人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此时,张某自觉不胜酒力,蒋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张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蒋某,并由她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离开KTV。
于是,饮酒后的2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路。刚开出去没多久,蒋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经鉴定,蒋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以上判决。
该案是苏州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在哪些情况下,
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在司法实践中,
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律师提醒
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咸宁律所##刑事辩护律师#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
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的态势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然而,没有开车
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
这是怎么一回事
不久前,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不止喝酒的司机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同车的被告人张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蒋某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员;另一名被告张某一向喜欢热闹,张某时不时呼朋唤友去该KTV聚餐、唱歌。
去年11月19日晚上,张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然,饭后驾车载友来到蒋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两人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此时,张某自觉不胜酒力,蒋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张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蒋某,并由她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离开KTV。
于是,饮酒后的2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路。刚开出去没多久,蒋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经鉴定,蒋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以上判决。
该案是苏州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在哪些情况下,
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在司法实践中,
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律师提醒
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咸宁律所##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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