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选择设计成潜在利益(拯救生命),会使确定的选项更有吸引力,而将选择设计成潜在损失(人们会死去),会使有风险的选项更具吸引力。
这种效应在谈判中体现为:拒绝接受和不同意某项建议,寄希望将来有更好的备选方案,其实是一种有风险的选择,因为将来的备选方案可能无法实现。将选择设计为利益,致使你更加注意规避风险,并且增大了你同意该建议的可能性。规避风险的选择,就是接受当前确定的建议方案。
同样,威胁侧重于被威胁方必定会承担某种损失,因而在人们的脑海中唤起了“亏损画面”,它鼓励人们抵制现有的建议。相反,承诺侧重于被承诺方可以获得什么利益,这样,将谈判设计成一种潜在利益,鼓励了人们对建议的认可。所以,如何设计建议方案,将显著地改变谈判对手的响应方式。
这种效应在谈判中体现为:拒绝接受和不同意某项建议,寄希望将来有更好的备选方案,其实是一种有风险的选择,因为将来的备选方案可能无法实现。将选择设计为利益,致使你更加注意规避风险,并且增大了你同意该建议的可能性。规避风险的选择,就是接受当前确定的建议方案。
同样,威胁侧重于被威胁方必定会承担某种损失,因而在人们的脑海中唤起了“亏损画面”,它鼓励人们抵制现有的建议。相反,承诺侧重于被承诺方可以获得什么利益,这样,将谈判设计成一种潜在利益,鼓励了人们对建议的认可。所以,如何设计建议方案,将显著地改变谈判对手的响应方式。
重庆,某餐馆,4男3女在包间就餐,一直吃到晚上11点多,消费了686元。万万没想到,值班的女店员小张结账时,发现这桌人竟全部从小门溜走了。店老板表示如果这些人不结账,损失只能由值班的女店员小张承担。小张月薪才3000元,这下子一周白干了。结果等了3天都没有人来结账,小张沮丧地报了警。
据小张回忆,当天7人自带了白酒。期间,1名男子还到前台借充电器,一人要求给他们打折,看起来没喝醉。她希望这些人不是恶意逃单,主动来结账。毕竟自己太不容易了。
对此,网友们表示,“就是恶意逃单,否则为什么不敢走正门呢,心里有鬼吃饭买单”,“顾客到大厅借充电器、聊天、要求打折,就是障眼法”。但也有网友表示,“不可能是故意逃单,有可能是都以为对方买单了。”
吃饭买单,天经地义。如果吃饭故意逃单,你们的良心不会疼吗?如果是恶作剧,也该结束了。如果是忘了结账,看到新闻后赶紧来把账结了。如果是恶意逃单,那可是违法的,等警察找上门的时候,可就不是支付餐费的问题了,不仅要处罚,丢人丢到家了。
那么,如果是恶意逃单,给如何定性呢?
恶意逃单就是吃霸王餐,性质非常恶劣。从道德层面讲,缺乏契约精神,缺乏基本的责任担当,甚至缺乏做人基本的良知或同理心、同情心,因为逃单会连累无辜的餐厅服务人员代为买单,是把自己的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从法律层面来说,恶意逃单属于侵犯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形同盗窃或诈骗,轻则治安处罚,重则涉嫌犯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况下,逃单会被认定为诈骗,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产。如果达到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体到本案,如果是恶意逃单,逃单金额才600多元,未达到3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但如果是“逃单惯犯”,在多地多家饭店都用这样的方法逃单,那累计达到3000的,就涉嫌犯罪了。
即便不构成犯罪,报警后警方很快就会查到涉案人员。如果拘留几天,外加500元罚款,是不是有点得不偿失呢?这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最后,餐馆老板让收银员小张垫付600多元损失,是否合法呢?
收银员收银是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尽到审慎的义务。收款时应当核对收款金额是否正确,因为过失导致财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具体到本案,其他顾客都走了,就剩这一桌。小张值班结账,应当尽到相应注意义务,防止逃单。所以,小张是有过失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全额由收银员承担,虽然合法但不合情理,毕竟是客人恶意逃单造成的,餐馆老板应该更大度一些。
此外,案件发生后,应当第一时间报警,而不是寄希望于这些人能回来补齐餐费。
你永远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必须让他们长长记性,不仅要全额付款,还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勿以恶小而为之。占小便宜是要吃大亏的!诚信为本,方能立足于社会。
也有网友表示,饭馆为什么要开小门呢?老板也有责任。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
#7人用餐未付账离开收银员承担损失#
据小张回忆,当天7人自带了白酒。期间,1名男子还到前台借充电器,一人要求给他们打折,看起来没喝醉。她希望这些人不是恶意逃单,主动来结账。毕竟自己太不容易了。
对此,网友们表示,“就是恶意逃单,否则为什么不敢走正门呢,心里有鬼吃饭买单”,“顾客到大厅借充电器、聊天、要求打折,就是障眼法”。但也有网友表示,“不可能是故意逃单,有可能是都以为对方买单了。”
吃饭买单,天经地义。如果吃饭故意逃单,你们的良心不会疼吗?如果是恶作剧,也该结束了。如果是忘了结账,看到新闻后赶紧来把账结了。如果是恶意逃单,那可是违法的,等警察找上门的时候,可就不是支付餐费的问题了,不仅要处罚,丢人丢到家了。
那么,如果是恶意逃单,给如何定性呢?
恶意逃单就是吃霸王餐,性质非常恶劣。从道德层面讲,缺乏契约精神,缺乏基本的责任担当,甚至缺乏做人基本的良知或同理心、同情心,因为逃单会连累无辜的餐厅服务人员代为买单,是把自己的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从法律层面来说,恶意逃单属于侵犯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形同盗窃或诈骗,轻则治安处罚,重则涉嫌犯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况下,逃单会被认定为诈骗,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产。如果达到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体到本案,如果是恶意逃单,逃单金额才600多元,未达到3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但如果是“逃单惯犯”,在多地多家饭店都用这样的方法逃单,那累计达到3000的,就涉嫌犯罪了。
即便不构成犯罪,报警后警方很快就会查到涉案人员。如果拘留几天,外加500元罚款,是不是有点得不偿失呢?这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最后,餐馆老板让收银员小张垫付600多元损失,是否合法呢?
收银员收银是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尽到审慎的义务。收款时应当核对收款金额是否正确,因为过失导致财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具体到本案,其他顾客都走了,就剩这一桌。小张值班结账,应当尽到相应注意义务,防止逃单。所以,小张是有过失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全额由收银员承担,虽然合法但不合情理,毕竟是客人恶意逃单造成的,餐馆老板应该更大度一些。
此外,案件发生后,应当第一时间报警,而不是寄希望于这些人能回来补齐餐费。
你永远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必须让他们长长记性,不仅要全额付款,还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勿以恶小而为之。占小便宜是要吃大亏的!诚信为本,方能立足于社会。
也有网友表示,饭馆为什么要开小门呢?老板也有责任。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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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餐馆,4男3女在包间就餐,一直吃到晚上11点多,消费了686元。万万没想到,值班的女店员小张结账时,发现这桌人竟全部从小门溜走了。店老板表示如果这些人不结账,损失只能由值班的女店员小张承担。小张月薪才3000元,这下子一周白干了。结果等了3天都没有人来结账,小张沮丧地报了警。
据小张回忆,当天7人自带了白酒。期间,1名男子还到前台借充电器,一人要求给他们打折,看起来没喝醉。她希望这些人不是恶意逃单,主动来结账。毕竟自己太不容易了。
对此,网友们表示,“就是恶意逃单,否则为什么不敢走正门呢,心里有鬼吃饭买单”,“顾客到大厅借充电器、聊天、要求打折,就是障眼法”。但也有网友表示,“不可能是故意逃单,有可能是都以为对方买单了。”
吃饭买单,天经地义。如果吃饭故意逃单,你们的良心不会疼吗?如果是恶作剧,也该结束了。如果是忘了结账,看到新闻后赶紧来把账结了。如果是恶意逃单,那可是违法的,等警察找上门的时候,可就不是支付餐费的问题了,不仅要处罚,丢人丢到家了。
那么,如果是恶意逃单,给如何定性呢?
恶意逃单就是吃霸王餐,性质非常恶劣。从道德层面讲,缺乏契约精神,缺乏基本的责任担当,甚至缺乏做人基本的良知或同理心、同情心,因为逃单会连累无辜的餐厅服务人员代为买单,是把自己的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从法律层面来说,恶意逃单属于侵犯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形同盗窃或诈骗,轻则治安处罚,重则涉嫌犯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况下,逃单会被认定为诈骗,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产。如果达到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体到本案,如果是恶意逃单,逃单金额才600多元,未达到3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但如果是“逃单惯犯”,在多地多家饭店都用这样的方法逃单,那累计达到3000的,就涉嫌犯罪了。
即便不构成犯罪,报警后警方很快就会查到涉案人员。如果拘留几天,外加500元罚款,是不是有点得不偿失呢?这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最后,餐馆老板让收银员小张垫付600多元损失,是否合法呢?
收银员收银是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尽到审慎的义务。收款时应当核对收款金额是否正确,因为过失导致财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具体到本案,其他顾客都走了,就剩这一桌。小张值班结账,应当尽到相应注意义务,防止逃单。所以,小张是有过失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全额由收银员承担,虽然合法但不合情理,毕竟是客人恶意逃单造成的,餐馆老板应该更大度一些。
此外,案件发生后,应当第一时间报警,而不是寄希望于这些人能回来补齐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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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说,恶意逃单属于侵犯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形同盗窃或诈骗,轻则治安处罚,重则涉嫌犯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况下,逃单会被认定为诈骗,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产。如果达到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体到本案,如果是恶意逃单,逃单金额才600多元,未达到3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但如果是“逃单惯犯”,在多地多家饭店都用这样的方法逃单,那累计达到3000的,就涉嫌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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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其他顾客都走了,就剩这一桌。小张值班结账,应当尽到相应注意义务,防止逃单。所以,小张是有过失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全额由收银员承担,虽然合法但不合情理,毕竟是客人恶意逃单造成的,餐馆老板应该更大度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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