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泰国“ 交叉持股”及股息的征税问题(上)
一、交叉持股简介
“交叉持股”(Cross-shareholding)代指一种商业关系模式,是两个或更多的公司之间的一种持股方式,即每个参与交叉持股的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的股份。
根据持有股份数量的不同,泰国对股息的征税也有差异,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泰国税法典》第 65 条之二(10)。下文将给与进一步的阐述。
二、《泰国税法典》第 65 条之二(10 )
1. 如果一家公司所持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不足 25%
“ 一家有限公司(依泰国法律设立),可以将从另一家有限公司(依泰国法律设立)收到的股息的仅一半作为收入( ... ) ”
接收股息的公司只需将收到的股息的 50%计入其年度纳税申报的收入项。如果该公司创造了利润,其所应当缴纳10%的预提税(由支付股息的公司代扣代交给税务局)可抵扣该公司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即所谓的“税收抵免”或“tax credit”)。如果该公司在这些年里没有创造任何利润,却收到了另一家公司的股息,那么原则上,该公司已经支付的预提税可以被收回,但这一收回程序在实务中是非常复杂的。
2.如果一家公司所持另一家公司的股份大于等于 25%
下列情形适用于税负的豁免:
“ 下列有限公司(依泰国法律设立)不需要将下列股息或利润份额的任何部分计为该公司的收入:
(1)[...]
(2)[...] 任何有限公司 [...] 持有支付股息的有限公司有投票权的股份总数的至少 25% ,同时后者(支付股息的有限公司)不直接或间接地持有接受股息的有限公司的任何股份。 [...]”
同时,该持股份额应满足下列具体要求:
(1)接收股息的公司(前者)在支付股息的公司(后者)持有不少于 25%的股份(大于等于所有可供分配的股份的 25%);
(2)该股份是具有(任何)投票权的股份;同时
(3)后者不持有前者的任何股份;(即不存在交叉持股);
(4)前者在接收股息之前,应当持有该股份至少 3 个月,并且在收到股息后必须保留至少 3 个月才能出售。
如果上述条件得到满足,前者不必将该股息列为前者收入,不需要缴纳预提税。
三、“ 交叉持股”状态的关键时间点?
就上文最后一个条件而言(后者不持有前者的任何股份),关键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在股息的分配之日不存在“交叉持股”情形,但在股息分配发生的同一财政年度内有 "交叉持股"情形发生,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 "交叉持股 "发生在股息分配的同一财政年度,税务局通常会应用财政年度来取消上文中的股息豁免规则。
然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第5733/2544号决定)不同意税务局的解释,规定“交叉持股”必须发生在股息分配之日,而不仅仅是产生股息分配的同一财政年度。
免责声明:本平台所发布信息仅供参考阅读,不代表本平台观点。我们尊重原创文章,文章素材及配图源于网络,文章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无意识侵权,请您联系我们,我们将进一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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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代表赵总,联系电话:15901065276
一、交叉持股简介
“交叉持股”(Cross-shareholding)代指一种商业关系模式,是两个或更多的公司之间的一种持股方式,即每个参与交叉持股的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的股份。
根据持有股份数量的不同,泰国对股息的征税也有差异,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泰国税法典》第 65 条之二(10)。下文将给与进一步的阐述。
二、《泰国税法典》第 65 条之二(10 )
1. 如果一家公司所持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不足 25%
“ 一家有限公司(依泰国法律设立),可以将从另一家有限公司(依泰国法律设立)收到的股息的仅一半作为收入( ... ) ”
接收股息的公司只需将收到的股息的 50%计入其年度纳税申报的收入项。如果该公司创造了利润,其所应当缴纳10%的预提税(由支付股息的公司代扣代交给税务局)可抵扣该公司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即所谓的“税收抵免”或“tax credit”)。如果该公司在这些年里没有创造任何利润,却收到了另一家公司的股息,那么原则上,该公司已经支付的预提税可以被收回,但这一收回程序在实务中是非常复杂的。
2.如果一家公司所持另一家公司的股份大于等于 25%
下列情形适用于税负的豁免:
“ 下列有限公司(依泰国法律设立)不需要将下列股息或利润份额的任何部分计为该公司的收入:
(1)[...]
(2)[...] 任何有限公司 [...] 持有支付股息的有限公司有投票权的股份总数的至少 25% ,同时后者(支付股息的有限公司)不直接或间接地持有接受股息的有限公司的任何股份。 [...]”
同时,该持股份额应满足下列具体要求:
(1)接收股息的公司(前者)在支付股息的公司(后者)持有不少于 25%的股份(大于等于所有可供分配的股份的 25%);
(2)该股份是具有(任何)投票权的股份;同时
(3)后者不持有前者的任何股份;(即不存在交叉持股);
(4)前者在接收股息之前,应当持有该股份至少 3 个月,并且在收到股息后必须保留至少 3 个月才能出售。
如果上述条件得到满足,前者不必将该股息列为前者收入,不需要缴纳预提税。
三、“ 交叉持股”状态的关键时间点?
就上文最后一个条件而言(后者不持有前者的任何股份),关键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在股息的分配之日不存在“交叉持股”情形,但在股息分配发生的同一财政年度内有 "交叉持股"情形发生,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 "交叉持股 "发生在股息分配的同一财政年度,税务局通常会应用财政年度来取消上文中的股息豁免规则。
然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第5733/2544号决定)不同意税务局的解释,规定“交叉持股”必须发生在股息分配之日,而不仅仅是产生股息分配的同一财政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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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持有股份数量的不同,泰国对股息的征税也有差异,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泰国税法典》第 65 条之二(10)。下文将给与进一步的阐述。
二、《泰国税法典》第 65 条之二(10 )
1. 如果一家公司所持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不足 25%
“ 一家有限公司(依泰国法律设立),可以将从另一家有限公司(依泰国法律设立)收到的股息的仅一半作为收入( ... ) ”
接收股息的公司只需将收到的股息的 50%计入其年度纳税申报的收入项。如果该公司创造了利润,其所应当缴纳10%的预提税(由支付股息的公司代扣代交给税务局)可抵扣该公司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即所谓的“税收抵免”或“tax credit”)。如果该公司在这些年里没有创造任何利润,却收到了另一家公司的股息,那么原则上,该公司已经支付的预提税可以被收回,但这一收回程序在实务中是非常复杂的。
2.如果一家公司所持另一家公司的股份大于等于 25%
下列情形适用于税负的豁免:
“ 下列有限公司(依泰国法律设立)不需要将下列股息或利润份额的任何部分计为该公司的收入:
(1)[...]
(2)[...] 任何有限公司 [...] 持有支付股息的有限公司有投票权的股份总数的至少 25% ,同时后者(支付股息的有限公司)不直接或间接地持有接受股息的有限公司的任何股份。 [...]”
同时,该持股份额应满足下列具体要求:
(1)接收股息的公司(前者)在支付股息的公司(后者)持有不少于 25%的股份(大于等于所有可供分配的股份的 25%);
(2)该股份是具有(任何)投票权的股份;同时
(3)后者不持有前者的任何股份;(即不存在交叉持股);
(4)前者在接收股息之前,应当持有该股份至少 3 个月,并且在收到股息后必须保留至少 3 个月才能出售。
如果上述条件得到满足,前者不必将该股息列为前者收入,不需要缴纳预提税。
三、“ 交叉持股”状态的关键时间点?
就上文最后一个条件而言(后者不持有前者的任何股份),关键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在股息的分配之日不存在“交叉持股”情形,但在股息分配发生的同一财政年度内有 "交叉持股"情形发生,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 "交叉持股 "发生在股息分配的同一财政年度,税务局通常会应用财政年度来取消上文中的股息豁免规则。
然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第5733/2544号决定)不同意税务局的解释,规定“交叉持股”必须发生在股息分配之日,而不仅仅是产生股息分配的同一财政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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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持有股份数量的不同,泰国对股息的征税也有差异,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泰国税法典》第 65 条之二(10)。下文将给与进一步的阐述。
二、《泰国税法典》第 65 条之二(10 )
1. 如果一家公司所持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不足 25%
“ 一家有限公司(依泰国法律设立),可以将从另一家有限公司(依泰国法律设立)收到的股息的仅一半作为收入( ... ) ”
接收股息的公司只需将收到的股息的 50%计入其年度纳税申报的收入项。如果该公司创造了利润,其所应当缴纳10%的预提税(由支付股息的公司代扣代交给税务局)可抵扣该公司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即所谓的“税收抵免”或“tax credit”)。如果该公司在这些年里没有创造任何利润,却收到了另一家公司的股息,那么原则上,该公司已经支付的预提税可以被收回,但这一收回程序在实务中是非常复杂的。
2.如果一家公司所持另一家公司的股份大于等于 25%
下列情形适用于税负的豁免:
“ 下列有限公司(依泰国法律设立)不需要将下列股息或利润份额的任何部分计为该公司的收入:
(1)[...]
(2)[...] 任何有限公司 [...] 持有支付股息的有限公司有投票权的股份总数的至少 25% ,同时后者(支付股息的有限公司)不直接或间接地持有接受股息的有限公司的任何股份。 [...]”
同时,该持股份额应满足下列具体要求:
(1)接收股息的公司(前者)在支付股息的公司(后者)持有不少于 25%的股份(大于等于所有可供分配的股份的 25%);
(2)该股份是具有(任何)投票权的股份;同时
(3)后者不持有前者的任何股份;(即不存在交叉持股);
(4)前者在接收股息之前,应当持有该股份至少 3 个月,并且在收到股息后必须保留至少 3 个月才能出售。
如果上述条件得到满足,前者不必将该股息列为前者收入,不需要缴纳预提税。
三、“ 交叉持股”状态的关键时间点?
就上文最后一个条件而言(后者不持有前者的任何股份),关键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在股息的分配之日不存在“交叉持股”情形,但在股息分配发生的同一财政年度内有 "交叉持股"情形发生,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 "交叉持股 "发生在股息分配的同一财政年度,税务局通常会应用财政年度来取消上文中的股息豁免规则。
然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第5733/2544号决定)不同意税务局的解释,规定“交叉持股”必须发生在股息分配之日,而不仅仅是产生股息分配的同一财政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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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承债式并购路径选择之财税实务要点】
承债式并购指在并购中,收购方承担或清偿目标公司的债务作为其购买股权、资产对价的部分或全部,主要应用于对资不抵债企业或者高负债企业的收购中,其优势在于税收减免及获得债务清偿的优惠条件。
承债式并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因承债式并购能够更好地保障新股东的利益,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投资方接受和采用。另一方面,又因有些纳税人出于减轻自己税收成本的趋利性,基于增加借款可以减少股权转让对价进而降低税负的错误逻辑,交易各方的税收风险也随之增高。
https://t.cn/A6KvxU2u
【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京师珠海】
(联系电话:0756-8812662;地址:珠海市香洲区银湾路1663号珠海中心大厦15层)
承债式并购指在并购中,收购方承担或清偿目标公司的债务作为其购买股权、资产对价的部分或全部,主要应用于对资不抵债企业或者高负债企业的收购中,其优势在于税收减免及获得债务清偿的优惠条件。
承债式并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因承债式并购能够更好地保障新股东的利益,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投资方接受和采用。另一方面,又因有些纳税人出于减轻自己税收成本的趋利性,基于增加借款可以减少股权转让对价进而降低税负的错误逻辑,交易各方的税收风险也随之增高。
https://t.cn/A6KvxU2u
【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京师珠海】
(联系电话:0756-8812662;地址:珠海市香洲区银湾路1663号珠海中心大厦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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