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虐恋女主为男主付出一切⁉白月光回来了马上被抛弃
《2022790》 赵歆怡 沈郁泽
“三哥,我们才是夫妻。”赵歆怡声音是从未有过的卑微。沈郁泽却只是冷淡地撇了她一眼:“你仔细看看四周,这栋别墅有一处地方是为你建的吗?”
这个婚房不属于她。她强忍着心涩,望着沈郁泽冷冽的侧脸:“三哥,我也没了家,这里是我的家,你是我现在唯一的亲人
鼎盛集团,法务部。
赵歆怡坐在椅子上,平静地说着遗嘱:“我死后,名下所有的股权资产都交与我的丈夫沈郁泽……”
公司的首席法务顾楠见电脑屏幕上满满当当的字,停下敲击键盘的手。
“今天就说到这儿,等会儿我送您去医院。”
赵歆怡脸色苍白,望着窗外,摇了摇头:“不了,我还要回家给郁泽准备晚饭,他胃不好,不能耽搁。”
结婚四年,她就给沈郁泽做了四年的饭。
虽说,他一次都没吃过。
赵歆怡眼底落寞,看向顾楠:“顾律,你也早些回去吧。”
话落,她站起身,走出了办公室。
顾楠看着她单薄到摇摇欲坠的背影,不忍得移开了目光。
赵氏鼎盛集团的小公主,从何时起沦落到此。
回梅林别墅的路上。
司机特意减慢了车速,一路上,外面枯叶纷飞。
赵歆怡拨打了手机中顶置的号码。
“什么事?”电话接通,男人冰冷的声音传来。
“三哥,你今天能不能回家?”
沈郁泽在沈家排行老三,从小到大,她一直叫他三哥。
“家?”沈郁泽冷嗤,“赵大小姐,难道你忘了,我的家早就没了。”
《2022790》 赵歆怡 沈郁泽
“三哥,我们才是夫妻。”赵歆怡声音是从未有过的卑微。沈郁泽却只是冷淡地撇了她一眼:“你仔细看看四周,这栋别墅有一处地方是为你建的吗?”
这个婚房不属于她。她强忍着心涩,望着沈郁泽冷冽的侧脸:“三哥,我也没了家,这里是我的家,你是我现在唯一的亲人
鼎盛集团,法务部。
赵歆怡坐在椅子上,平静地说着遗嘱:“我死后,名下所有的股权资产都交与我的丈夫沈郁泽……”
公司的首席法务顾楠见电脑屏幕上满满当当的字,停下敲击键盘的手。
“今天就说到这儿,等会儿我送您去医院。”
赵歆怡脸色苍白,望着窗外,摇了摇头:“不了,我还要回家给郁泽准备晚饭,他胃不好,不能耽搁。”
结婚四年,她就给沈郁泽做了四年的饭。
虽说,他一次都没吃过。
赵歆怡眼底落寞,看向顾楠:“顾律,你也早些回去吧。”
话落,她站起身,走出了办公室。
顾楠看着她单薄到摇摇欲坠的背影,不忍得移开了目光。
赵氏鼎盛集团的小公主,从何时起沦落到此。
回梅林别墅的路上。
司机特意减慢了车速,一路上,外面枯叶纷飞。
赵歆怡拨打了手机中顶置的号码。
“什么事?”电话接通,男人冰冷的声音传来。
“三哥,你今天能不能回家?”
沈郁泽在沈家排行老三,从小到大,她一直叫他三哥。
“家?”沈郁泽冷嗤,“赵大小姐,难道你忘了,我的家早就没了。”
辽宁沈阳,女教师离婚以后,无儿无女,担心无人给她养老。因为一学生承诺给她养老,女教师将140多平方米的房子、30多平米的车库都过户给该学生。没想到事后两人闹翻,女教师将该学生告上法院,要求返还房屋和车库。
女教师高某,曾经教过男生张某,两人是师生关系。这套房子和车库,早在高某没离婚的时候,就登记在她一个人名下。三年后,高某和前夫协议离婚。
离婚以后,高某随着年龄渐长,开始为将来的养老问题担心起来。而这个时候,学生张某一直对她嘘寒问暖,并且口头承诺将来给她养老。
2015年,高某在离婚后的第七年,与前夫一起来到房产部门,和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把房子过户给了张某。但实际上,张某没有支付任何房款。之后房子被张某交给朋友放东西。
2019年,张某给高某出具一份说明,说房子、车库虽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实际是高某的,自己当初没出购房款,只是出了房子的过户费用。
2021年,高某把张某告上法院,说自己当初把房子、车库送给张某,是因为张某承诺养老照顾他,现在张某根本不管他,所以要求撤销赠与,张某返还房屋、车库。诉讼过程中,又变更为诉讼请求为确认房屋、车库归自己所有
张某承认当初房子、车库是高某送给他的,但说,当时送他房子并没有附条件,而且送他房屋前后,他一直都在照顾高某,原告的各项支出都是他出的。
一、附条件与不附条件的赠与有什么区别?
在这个案件里,高某与张某虽然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都承认,张某没有付房款,真实的意思是高某把房子、车库赠与给张某。
所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质上是虚假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之间的真实合同关系是赠与合同关系。
在这个案件里,双方争论的一个问题是,当初老师高某把房子赠与给张某,到底有没有附条件。
这是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完成以后,除非受赠人存在法定的三种情形,否则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受赠人的这三种情形包括: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这里两人争论的是,当初有没有约定张某受赠房子是以照顾高某为条件的。
如果约定了这个条件,而高某没有做到,那高某有权撤销赠与。如果没有约定,则即便张某没有再照顾高某,高某也没办法撤销赠予,再拿回房子了。
但由于当初高某把房子赠与给张某时,没有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在张某否认双方有这个约定时,可能高某很难证明当初到底有没有这样的约定。
二、高某能否拿回房子?
但是,幸运的是,当初高某在赠与完成以后,要求张某向她出具了一份说明,这份说明里,他确认房子、车库实际归高某所有。这实际上是对房屋、车库产权的一个新约定。
虽然张某在法庭上说,这份说明只是为了安抚高某的情绪所出具,并非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一方面他没有就此提交证据,另一方面,这份协议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所以,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这套房子和车库应当确认归高某所有。
对于这个案件,一审法院判决:1、撤销高某将房屋、车库赠与给张某的行为;2、确认房屋、车库为高某所有;3、张某30日内将房屋、车库过户给高某。
张某不服该判决,认为双方的赠与合同中没有附条件,自己也没有同意撤销赠与,在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这样处理不对。而且高某没有要求撤销赠予,一审法院的处理超过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最终,二审法院审理以后,撤销了一审法院的第一项判决内容,维持了第二、三项判决内容。
三、一点启示
这个案件里,如果没有那份说明,高某要拿回房子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其实,当初高某应该与张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就是双方约定,张某为高某养老送终,高某去世以后房子归张某继承。
对于这类协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签订以后,如果高某反悔,则张某可以要求高某返还已经支出的扶养费。如果张某反悔,则其不但不能获得房屋,之前支付的扶养费一般也不能要求返还。
这样就可以有效地约束双方,避免类似争议的发生。有类似需求的人可以予以参考。
(本案例来源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文中姓为化名。)
女教师高某,曾经教过男生张某,两人是师生关系。这套房子和车库,早在高某没离婚的时候,就登记在她一个人名下。三年后,高某和前夫协议离婚。
离婚以后,高某随着年龄渐长,开始为将来的养老问题担心起来。而这个时候,学生张某一直对她嘘寒问暖,并且口头承诺将来给她养老。
2015年,高某在离婚后的第七年,与前夫一起来到房产部门,和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把房子过户给了张某。但实际上,张某没有支付任何房款。之后房子被张某交给朋友放东西。
2019年,张某给高某出具一份说明,说房子、车库虽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实际是高某的,自己当初没出购房款,只是出了房子的过户费用。
2021年,高某把张某告上法院,说自己当初把房子、车库送给张某,是因为张某承诺养老照顾他,现在张某根本不管他,所以要求撤销赠与,张某返还房屋、车库。诉讼过程中,又变更为诉讼请求为确认房屋、车库归自己所有
张某承认当初房子、车库是高某送给他的,但说,当时送他房子并没有附条件,而且送他房屋前后,他一直都在照顾高某,原告的各项支出都是他出的。
一、附条件与不附条件的赠与有什么区别?
在这个案件里,高某与张某虽然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都承认,张某没有付房款,真实的意思是高某把房子、车库赠与给张某。
所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质上是虚假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之间的真实合同关系是赠与合同关系。
在这个案件里,双方争论的一个问题是,当初老师高某把房子赠与给张某,到底有没有附条件。
这是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完成以后,除非受赠人存在法定的三种情形,否则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受赠人的这三种情形包括: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这里两人争论的是,当初有没有约定张某受赠房子是以照顾高某为条件的。
如果约定了这个条件,而高某没有做到,那高某有权撤销赠与。如果没有约定,则即便张某没有再照顾高某,高某也没办法撤销赠予,再拿回房子了。
但由于当初高某把房子赠与给张某时,没有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在张某否认双方有这个约定时,可能高某很难证明当初到底有没有这样的约定。
二、高某能否拿回房子?
但是,幸运的是,当初高某在赠与完成以后,要求张某向她出具了一份说明,这份说明里,他确认房子、车库实际归高某所有。这实际上是对房屋、车库产权的一个新约定。
虽然张某在法庭上说,这份说明只是为了安抚高某的情绪所出具,并非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一方面他没有就此提交证据,另一方面,这份协议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所以,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这套房子和车库应当确认归高某所有。
对于这个案件,一审法院判决:1、撤销高某将房屋、车库赠与给张某的行为;2、确认房屋、车库为高某所有;3、张某30日内将房屋、车库过户给高某。
张某不服该判决,认为双方的赠与合同中没有附条件,自己也没有同意撤销赠与,在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这样处理不对。而且高某没有要求撤销赠予,一审法院的处理超过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最终,二审法院审理以后,撤销了一审法院的第一项判决内容,维持了第二、三项判决内容。
三、一点启示
这个案件里,如果没有那份说明,高某要拿回房子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其实,当初高某应该与张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就是双方约定,张某为高某养老送终,高某去世以后房子归张某继承。
对于这类协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签订以后,如果高某反悔,则张某可以要求高某返还已经支出的扶养费。如果张某反悔,则其不但不能获得房屋,之前支付的扶养费一般也不能要求返还。
这样就可以有效地约束双方,避免类似争议的发生。有类似需求的人可以予以参考。
(本案例来源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文中姓为化名。)
自2017年8月17日,我给肖遥、王俊彭他们转款14万之后,我开始频繁的从黑龙江到长春肖遥的二手车展位,督促肖遥他们尽快办理贷款,当时能看到肖遥他们也在抓紧联系中间人办理,我的警惕性也就没那么高了,在一起一段时间后,也把肖遥他们当做朋友对待。
肖遥在8月底,跟我提出,让我帮他赎两辆车,因为抵押给其他人利息太高,让我赎过来开回黑龙江可以租赁,然后他也给我一点儿利息,我考虑后,又帮肖遥赎了一辆他岳母名下的金色路虎发现四,和他朋友潘登名下的黑色路虎发现运动,赎金共计40万。
这两辆车的照片我没有了,后来在肖遥因其它案件被抓捕后,肖遥的岳母将金色路虎发现四赎回,而那辆黑色揽胜运动,车主潘登曾来黑龙江将车偷走未果,后又因没还贷款,被辽宁省新民法院来的人开走了。
肖遥在8月底,跟我提出,让我帮他赎两辆车,因为抵押给其他人利息太高,让我赎过来开回黑龙江可以租赁,然后他也给我一点儿利息,我考虑后,又帮肖遥赎了一辆他岳母名下的金色路虎发现四,和他朋友潘登名下的黑色路虎发现运动,赎金共计40万。
这两辆车的照片我没有了,后来在肖遥因其它案件被抓捕后,肖遥的岳母将金色路虎发现四赎回,而那辆黑色揽胜运动,车主潘登曾来黑龙江将车偷走未果,后又因没还贷款,被辽宁省新民法院来的人开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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