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意外翻红”的背后,你所不知道的那些事】近日,“供销社意外翻红”成为关注焦点。
日前,一则“湖北基层供销社恢复重建至1373个基本覆盖全省乡镇”的报道,经过多天发酵后登上微博热搜。受此影响,A股市场供销社概念持续走强,多家相关上市公司涨停。
“网红复古供销社”?
早已从集体经营变为个人经营
近日,位于山东烟台辉石埠村的一家“供销社”因为复古的布置、怀旧感十足的商品引发网友关注,但据了解,这家“供销社”的属性早已从集体经营变为个人经营。
推开被磨得“包浆”的两扇高大木门,踏上花花绿绿的“小花砖”,再抬眼向上望去,满墙的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特色广告画和古色古香的老货架,让时光恍若在这一刻倒流——这不是在拍电影,而是置身烟台高新区辉石埠村供销社的真实所见所感。
“供销社”经营者李阿姨称,最近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来店里打卡的人一下子多了起来。“不仅是年轻人来,中老年人也很多,年轻人主要是图一个新鲜感,中老年人和我说,他们都是来怀旧的,感觉一看到供销社这几个字就回到了自己的青年时代。”
不过,虽然这家店名字还叫“供销社”,但实际上它早已经属于个人经营了。“这家供销社是1981建的,当时还是属于集体经营,1998年的时候我和爱人把这里承包了下来,每年给集体交几万元的承包费,到了2000年后,我们花了30万元,彻底把这家供销社转到了自己手里,属于我们个人来经营了。”李阿姨说,自己就是这个村子的人,年轻的时候还经常来这家供销社买东西,当时周围也没有别的商店,这家是最全的,吃的、劳动用品都有。
1998年承包这家供销社后,李阿姨和老伴儿一直没有对这里进行彻底改造,这家“供销社”便一直原模原样地保留了下来。李阿姨称,之所以近期自家的“供销社”受到关注,也和很多人的“供销社情节”有关。
供销社“再度翻红”?
其实已有百年历史,一直都在
供销社曾是60后、70后等一代人的儿时回忆,曾关乎每个家庭的吃穿用度。
事实上,供销社在我国一直存在,其历史可以溯源到1922年7月成立的“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历经多年变革后,形成了目前分布在各地的供销社。在市场经济的当下,供销社基层社除了发挥最开始的保障农村地区物资供应、稳定物价外,已经逐渐发展成一个包含物资流通、技术服务、农田托管等功能的综合中心。你知道供销社吗?
以下是“供销社”发展大事记:
1922年,“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建立,这是最早的合作社。
1950年,设立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
1954年,正式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国统一的供销合作社建立。
1982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三次与商业部合并,虽然保留了牌子,但这种经营模式陆续被市场经济所取代。
1995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恢复成立。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产品流通。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就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全面部署,提出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明确提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健全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综合平台。
供销社都在卖些什么?
现在已不仅是一家“小卖部”
时间迈入新世纪,供销社早已不是一家简单的小卖部了。
湖北省襄阳市供销社办公室主任马通介绍,在重点抓现代化农业服务的同时,供销社原本的四大体系承担着农资、日用百货、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的回收和销售的职能,“乡下常见的废品回收站、农产品收购点大多和我们供销社有关,即便是一些个体户也有的会挂着我们的牌子,由我们为他们宣传同时也做出一些监管”。
与过去的小门店不同,如今的供销社,商品多了,形式和渠道也多了,更加注重合作和惠民。随着新经济形式的发展,供销社现在的门店也讲究线上和线下结合,价格在由市场经济决定的同时,也本着事业单位的责任,尤其在疫情这种特殊时期会更加便宜。
值得一提的是,供销社除了自己做电商助农销售,各地供销社大多会与当地的相关部门合作,对当地有需要的居民进行电商培训,让他们学会自己做电商。襄阳当地的任先生,在最开始通过当地电商产业园卖特色产品鸭蛋赚钱后,自己开了电商公司,卖自己的鸭蛋的同时也收购当地的鸭蛋,年营收高达上亿元,已经成为当地电商园的佳话。
记者通过搜索发现,江苏徐州的沙集供销社、陕西安康岚皋县供销社、云南省供销社等多地各级供销社也都在短视频平台上注册并运营了自己的账号,这些账号也多以销售货物、尤其是当地农产品为主。
在马通的眼里,供销社就像一个“压舱石”和“稳定器”,在国家的大局中找定位,一方面是将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另一方面是保证所有物资百分百通达每个村。
供销社还在招人?招哪些人?逐年都在招聘,并非首次
10月26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文件通知:欢迎报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计划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同样也引发网友关注。
目前,全国各级供销社几乎都设有自己控股的社有企业“供销集团”。供销总社也在不断转型,官网显示,现在还有下属事业单位15家,14家主管社团,13家直属企业单位由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或控股持有。
而供销社近年来也在不停地补充人才库。据悉,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官网一直在公布招录公务员信息,对比2020年到2023年计划招录名单的人数可见,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招录人数有些微增长。例如在2020年8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的“2020年度考录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名单”中,招录的公务员人数为2人。2021年4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管理干部学院发布了“2021年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岗位信息”,此次招聘了3名培训主管。2021年10月,2022年度总社机关计划招录4名工作人员(参公管理人员),其中,研究室、金融服务部、科教社团部、农业生产资料与棉麻局各1名。
很多网友可能对供销社招聘的这些人才存有疑惑事实上,供销社需要这些人才一点也不奇怪。
经过改革调整,如今的供销合作社融入了市场化基因,不仅布局农产品的生产与售卖,金融服务、居民生活服务、物流服务均纳入其涉猎范畴。企查查平台显示,供销社系统涉及的范围从柴米油盐到物流、化工、电商、金融、石油、酒店经营等等,甚至还经营房地产。
来源:海报新闻
日前,一则“湖北基层供销社恢复重建至1373个基本覆盖全省乡镇”的报道,经过多天发酵后登上微博热搜。受此影响,A股市场供销社概念持续走强,多家相关上市公司涨停。
“网红复古供销社”?
早已从集体经营变为个人经营
近日,位于山东烟台辉石埠村的一家“供销社”因为复古的布置、怀旧感十足的商品引发网友关注,但据了解,这家“供销社”的属性早已从集体经营变为个人经营。
推开被磨得“包浆”的两扇高大木门,踏上花花绿绿的“小花砖”,再抬眼向上望去,满墙的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特色广告画和古色古香的老货架,让时光恍若在这一刻倒流——这不是在拍电影,而是置身烟台高新区辉石埠村供销社的真实所见所感。
“供销社”经营者李阿姨称,最近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来店里打卡的人一下子多了起来。“不仅是年轻人来,中老年人也很多,年轻人主要是图一个新鲜感,中老年人和我说,他们都是来怀旧的,感觉一看到供销社这几个字就回到了自己的青年时代。”
不过,虽然这家店名字还叫“供销社”,但实际上它早已经属于个人经营了。“这家供销社是1981建的,当时还是属于集体经营,1998年的时候我和爱人把这里承包了下来,每年给集体交几万元的承包费,到了2000年后,我们花了30万元,彻底把这家供销社转到了自己手里,属于我们个人来经营了。”李阿姨说,自己就是这个村子的人,年轻的时候还经常来这家供销社买东西,当时周围也没有别的商店,这家是最全的,吃的、劳动用品都有。
1998年承包这家供销社后,李阿姨和老伴儿一直没有对这里进行彻底改造,这家“供销社”便一直原模原样地保留了下来。李阿姨称,之所以近期自家的“供销社”受到关注,也和很多人的“供销社情节”有关。
供销社“再度翻红”?
其实已有百年历史,一直都在
供销社曾是60后、70后等一代人的儿时回忆,曾关乎每个家庭的吃穿用度。
事实上,供销社在我国一直存在,其历史可以溯源到1922年7月成立的“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历经多年变革后,形成了目前分布在各地的供销社。在市场经济的当下,供销社基层社除了发挥最开始的保障农村地区物资供应、稳定物价外,已经逐渐发展成一个包含物资流通、技术服务、农田托管等功能的综合中心。你知道供销社吗?
以下是“供销社”发展大事记:
1922年,“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建立,这是最早的合作社。
1950年,设立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
1954年,正式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国统一的供销合作社建立。
1982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三次与商业部合并,虽然保留了牌子,但这种经营模式陆续被市场经济所取代。
1995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恢复成立。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产品流通。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就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全面部署,提出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明确提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健全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综合平台。
供销社都在卖些什么?
现在已不仅是一家“小卖部”
时间迈入新世纪,供销社早已不是一家简单的小卖部了。
湖北省襄阳市供销社办公室主任马通介绍,在重点抓现代化农业服务的同时,供销社原本的四大体系承担着农资、日用百货、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的回收和销售的职能,“乡下常见的废品回收站、农产品收购点大多和我们供销社有关,即便是一些个体户也有的会挂着我们的牌子,由我们为他们宣传同时也做出一些监管”。
与过去的小门店不同,如今的供销社,商品多了,形式和渠道也多了,更加注重合作和惠民。随着新经济形式的发展,供销社现在的门店也讲究线上和线下结合,价格在由市场经济决定的同时,也本着事业单位的责任,尤其在疫情这种特殊时期会更加便宜。
值得一提的是,供销社除了自己做电商助农销售,各地供销社大多会与当地的相关部门合作,对当地有需要的居民进行电商培训,让他们学会自己做电商。襄阳当地的任先生,在最开始通过当地电商产业园卖特色产品鸭蛋赚钱后,自己开了电商公司,卖自己的鸭蛋的同时也收购当地的鸭蛋,年营收高达上亿元,已经成为当地电商园的佳话。
记者通过搜索发现,江苏徐州的沙集供销社、陕西安康岚皋县供销社、云南省供销社等多地各级供销社也都在短视频平台上注册并运营了自己的账号,这些账号也多以销售货物、尤其是当地农产品为主。
在马通的眼里,供销社就像一个“压舱石”和“稳定器”,在国家的大局中找定位,一方面是将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另一方面是保证所有物资百分百通达每个村。
供销社还在招人?招哪些人?逐年都在招聘,并非首次
10月26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文件通知:欢迎报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计划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同样也引发网友关注。
目前,全国各级供销社几乎都设有自己控股的社有企业“供销集团”。供销总社也在不断转型,官网显示,现在还有下属事业单位15家,14家主管社团,13家直属企业单位由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或控股持有。
而供销社近年来也在不停地补充人才库。据悉,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官网一直在公布招录公务员信息,对比2020年到2023年计划招录名单的人数可见,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招录人数有些微增长。例如在2020年8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的“2020年度考录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名单”中,招录的公务员人数为2人。2021年4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管理干部学院发布了“2021年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岗位信息”,此次招聘了3名培训主管。2021年10月,2022年度总社机关计划招录4名工作人员(参公管理人员),其中,研究室、金融服务部、科教社团部、农业生产资料与棉麻局各1名。
很多网友可能对供销社招聘的这些人才存有疑惑事实上,供销社需要这些人才一点也不奇怪。
经过改革调整,如今的供销合作社融入了市场化基因,不仅布局农产品的生产与售卖,金融服务、居民生活服务、物流服务均纳入其涉猎范畴。企查查平台显示,供销社系统涉及的范围从柴米油盐到物流、化工、电商、金融、石油、酒店经营等等,甚至还经营房地产。
来源:海报新闻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管理类别的公告》】#医趋势超话# #医疗政策#
11月1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管理类别的公告(2022年第103号)。
据国家药监局指出,2009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管理类别的公告》(2009年第81号,以下简称81号公告),指导规范医用透明质酸钠(玻璃酸钠)相关产品的的注册和监管工作。随着科技和产业的快速发展,新产品不断涌现,81号公告已不能完全满足行业和监管需要。因此,国家药监局组织开展了81号公告修订工作。
据介绍,目前透明质酸钠(玻璃酸钠)产品除了在药品、医疗器械应用外,还常用于化妆品、食品等领域,部分产品用途介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边缘。为更好地指导相关产品管理属性和类别判定,103号公告中增加了涉及透明质酸钠(玻璃酸钠)的边缘产品、药械组合产品管理属性界定原则以及相关医疗器械产品分类原则,明确了相关产品的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
11月1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管理类别的公告(2022年第103号)。
据国家药监局指出,2009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管理类别的公告》(2009年第81号,以下简称81号公告),指导规范医用透明质酸钠(玻璃酸钠)相关产品的的注册和监管工作。随着科技和产业的快速发展,新产品不断涌现,81号公告已不能完全满足行业和监管需要。因此,国家药监局组织开展了81号公告修订工作。
据介绍,目前透明质酸钠(玻璃酸钠)产品除了在药品、医疗器械应用外,还常用于化妆品、食品等领域,部分产品用途介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边缘。为更好地指导相关产品管理属性和类别判定,103号公告中增加了涉及透明质酸钠(玻璃酸钠)的边缘产品、药械组合产品管理属性界定原则以及相关医疗器械产品分类原则,明确了相关产品的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
吉林省森林经营单位建设管护用房使用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经营单位建设管护用房使用林地的管理工作,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有林区(林场)管护用房建设试点方案(2017-2019)》(林规发〔2017〕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经营单位,包括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重点林区森林经营单位和非重点林区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本办法所称管护用房,属于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护林员在履行森林管护职责时为方便工作确需建设的房屋,具备生活和工作双重属性。
本办法所称“确需建设管护用房”,是指为确保该区域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质量,消除管护工作盲区,避免森林火灾发生、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必须建设房屋设施以保障任务完成。
第三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建设管护用房使用林地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管护用房使用林地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最低限度使用林地、方便工作生活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管护用房使用林地实行许可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实施。
第六条 建设管护用房应当着眼发展要求,与智慧林业建设相衔接,选址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宽带光纤、智能监控等技术手段建设需求,做好统筹谋划。
第二章 标准
第七条 建设管护用房实行总量控制。
森林经营单位确需建设管护用房的,原则上以经营面积为参照,所经营林地分布相对集中的区域,每3000公顷林地可以建设一处管护用房;所经营林地分布相对分散的区域,每2000公顷林地可以建设一处管护用房。数量计算采取上进位取整数方式。
森林经营单位经营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不得建设永久性管护用房。因地形分布、交通状况、社情民情等因素确需增加部分区域管护用房分布密度的,由该森林经营单位在其可建管护用房总数内通过合理调整布局或增加管护力量等措施自行解决。
第八条 严格控制管护用房建设规模。
管护用房包括场区、站房和配套设施。站房和配套设施应在场区内建设。场区占地面积含站房占地面积和配套设施占地面积。
站房占地面积以该站配置的管护人员数量为参照。配置5名管护人员(含)以下的,站房占地面积不得大于75平方米;配置5名管护人员(不含)以上的,每增加1名,面积可增加10平方米。站房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00平方米。
场区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站房占地面积2倍。
上述标准适用于兼顾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功能的管护用房。
第九条 建设管护用房的建材应当环保且符合防火要求。站房室外场区地面除屋檐下可以建设适当宽度散水坡外,禁止硬覆盖。提倡场区周边不设围墙,确需设置的,除边境地区及其他有安全防卫现实需要的情形外,应当采取篱笆围栏或种植绿篱等形式,最大限度保护林地资源。
第三章 选址
第十条 建设管护用房选址应当设在区位突出的深山远山区、重要保护物种分布区、林政案件高发频发区、森林火险等级高地段以及林区公路卡口等地段,易于取水用电,满足巡护、防火、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营林等生产需要和驻站管护人员的生活需要。
第十一条 建设管护用房应当优先利用林场(站)撤并、远山职工搬迁后的闲置房舍,避开存在滑坡、塌方、泥石流、水淹、雷击等安全隐患的地质不稳定区域以及危险性动物出没区域。
第十二条 建设管护用房用地原则上以林间空地或采伐迹地为主,尽量避免因建设管护用房采伐林木。确需占用有林地的,在提报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管护用房应当与现有交通网络相适应,禁止破坏森林资源开辟道路。
第十四条 建设管护用房涉及自然保护地的,选址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管护用房有禁止性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管护用房日常管理由其所属的森林经营单位负责。
林木、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的,不改变管护用房的权属和用途。
第十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建设管护用房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以建设管护用房名义建设私人庄园、山庄、别墅、民宿、旅游度假村、养殖场或者其他与森林管护工作无关的设施的;
(二)将管护用房出租出卖或变相出租出卖的;
(三)在建设管护用房过程中,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林地的;
(四)在建设管护用房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导致森林资源受损害或森林管护工作出现重大隐患或者发生事故的;
(五)在建设管护用房过程中,擅自开辟道路、砍伐林木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八条 管护用房禁止他用。不再使用的管护用房,应当移除并恢复生态。
第十九条 建设管护用房使用林地列入林地保护管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森林经营单位建设使用管护用房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林草(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办法实施前,经依法审批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管护用房,按原许可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经营单位建设管护用房使用林地的管理工作,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有林区(林场)管护用房建设试点方案(2017-2019)》(林规发〔2017〕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经营单位,包括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重点林区森林经营单位和非重点林区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本办法所称管护用房,属于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护林员在履行森林管护职责时为方便工作确需建设的房屋,具备生活和工作双重属性。
本办法所称“确需建设管护用房”,是指为确保该区域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质量,消除管护工作盲区,避免森林火灾发生、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必须建设房屋设施以保障任务完成。
第三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建设管护用房使用林地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管护用房使用林地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最低限度使用林地、方便工作生活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管护用房使用林地实行许可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实施。
第六条 建设管护用房应当着眼发展要求,与智慧林业建设相衔接,选址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宽带光纤、智能监控等技术手段建设需求,做好统筹谋划。
第二章 标准
第七条 建设管护用房实行总量控制。
森林经营单位确需建设管护用房的,原则上以经营面积为参照,所经营林地分布相对集中的区域,每3000公顷林地可以建设一处管护用房;所经营林地分布相对分散的区域,每2000公顷林地可以建设一处管护用房。数量计算采取上进位取整数方式。
森林经营单位经营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不得建设永久性管护用房。因地形分布、交通状况、社情民情等因素确需增加部分区域管护用房分布密度的,由该森林经营单位在其可建管护用房总数内通过合理调整布局或增加管护力量等措施自行解决。
第八条 严格控制管护用房建设规模。
管护用房包括场区、站房和配套设施。站房和配套设施应在场区内建设。场区占地面积含站房占地面积和配套设施占地面积。
站房占地面积以该站配置的管护人员数量为参照。配置5名管护人员(含)以下的,站房占地面积不得大于75平方米;配置5名管护人员(不含)以上的,每增加1名,面积可增加10平方米。站房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00平方米。
场区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站房占地面积2倍。
上述标准适用于兼顾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功能的管护用房。
第九条 建设管护用房的建材应当环保且符合防火要求。站房室外场区地面除屋檐下可以建设适当宽度散水坡外,禁止硬覆盖。提倡场区周边不设围墙,确需设置的,除边境地区及其他有安全防卫现实需要的情形外,应当采取篱笆围栏或种植绿篱等形式,最大限度保护林地资源。
第三章 选址
第十条 建设管护用房选址应当设在区位突出的深山远山区、重要保护物种分布区、林政案件高发频发区、森林火险等级高地段以及林区公路卡口等地段,易于取水用电,满足巡护、防火、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营林等生产需要和驻站管护人员的生活需要。
第十一条 建设管护用房应当优先利用林场(站)撤并、远山职工搬迁后的闲置房舍,避开存在滑坡、塌方、泥石流、水淹、雷击等安全隐患的地质不稳定区域以及危险性动物出没区域。
第十二条 建设管护用房用地原则上以林间空地或采伐迹地为主,尽量避免因建设管护用房采伐林木。确需占用有林地的,在提报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管护用房应当与现有交通网络相适应,禁止破坏森林资源开辟道路。
第十四条 建设管护用房涉及自然保护地的,选址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管护用房有禁止性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管护用房日常管理由其所属的森林经营单位负责。
林木、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的,不改变管护用房的权属和用途。
第十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建设管护用房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以建设管护用房名义建设私人庄园、山庄、别墅、民宿、旅游度假村、养殖场或者其他与森林管护工作无关的设施的;
(二)将管护用房出租出卖或变相出租出卖的;
(三)在建设管护用房过程中,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林地的;
(四)在建设管护用房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导致森林资源受损害或森林管护工作出现重大隐患或者发生事故的;
(五)在建设管护用房过程中,擅自开辟道路、砍伐林木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八条 管护用房禁止他用。不再使用的管护用房,应当移除并恢复生态。
第十九条 建设管护用房使用林地列入林地保护管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森林经营单位建设使用管护用房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林草(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办法实施前,经依法审批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管护用房,按原许可执行。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