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推荐:《安徽》
索书号:K992.254/1
作者:高秀静
出版社:中国地图出版社
简介:本书全面反映安徽省区行政区划、标准地名、交通旅游、地形等最新信息。市县图清晰易读,乡镇、村庄资料翔实,及时反映乡镇调整后的分布状况。采用最新交通资料,全面核实并更新了高速公路走向,增加了高速公路名称、编号、出入口、服务区等信息。
索书号:K992.254/1
作者:高秀静
出版社:中国地图出版社
简介:本书全面反映安徽省区行政区划、标准地名、交通旅游、地形等最新信息。市县图清晰易读,乡镇、村庄资料翔实,及时反映乡镇调整后的分布状况。采用最新交通资料,全面核实并更新了高速公路走向,增加了高速公路名称、编号、出入口、服务区等信息。
《深圳传:未来的世界之城》
作者:胡野秋
作者简介: 胡野秋,文化学者、作家。六十年代生于安徽芜湖。曾供职于《中国青年报》《深圳特区报》,并数次获国jia级新闻奖,包括"中国新闻奖""全国好新闻一等奖"等新闻界z高奖。曾任深圳市特区文化研究中心文化产业研究室主任、凤凰卫视《纵横中国》总策划、香港卫视《东边西边》首席嘉宾,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客座教授、深圳大学文化产业学院兼职研究员等。出版专著有《胡腔野调》《冒犯文化》《闲人,书生活》《微观深圳》等。
出版时间:2020-07-01
定 价:89.00元
ISBN:978-7-5133-4038-0
内容概要:《深圳传:未来的世界之城》是"丝路百城传"系列丛书的重要读本之一。深圳只用了四十年时间便跻身中国一线城市并成功吸引全世界的目光,成为国际性的都市;怀揣梦想的人从四面八方来此奋斗,成为敢想敢为的深圳人。但正因深圳年轻,深圳人来源复杂,所以,虽人人尽知,却处处误读:如文化沙漠,冒险家的乐园……作者在深圳生活近30年,观察、思考、生活,用眼睛和脚步丈量常人罕至的角落,用心体悟历史变化,触摸当下脉搏,以一个记者的敏锐和学者的深沉,用多年积累的素材和精微的个人发现,叙述建造这座城市的伟人、英雄和追梦之人,亦关照那些易被忽略的小人物小事件的生存状貌,以事实呈现这座城市的巨变,以入心入肺的深刻解读照见这座城的思想史和心灵史,为"误读"正名。
《深圳传》纵向写历史讲民俗,横向言家国说人心,跨越千年历史云烟,在作品中建构了多条博尔赫斯式的"通往花园的小径",写活了这座世界建城史上独一无二的奇迹之城的外貌和灵魂。
作者:胡野秋
作者简介: 胡野秋,文化学者、作家。六十年代生于安徽芜湖。曾供职于《中国青年报》《深圳特区报》,并数次获国jia级新闻奖,包括"中国新闻奖""全国好新闻一等奖"等新闻界z高奖。曾任深圳市特区文化研究中心文化产业研究室主任、凤凰卫视《纵横中国》总策划、香港卫视《东边西边》首席嘉宾,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客座教授、深圳大学文化产业学院兼职研究员等。出版专著有《胡腔野调》《冒犯文化》《闲人,书生活》《微观深圳》等。
出版时间:2020-07-01
定 价:89.00元
ISBN:978-7-5133-4038-0
内容概要:《深圳传:未来的世界之城》是"丝路百城传"系列丛书的重要读本之一。深圳只用了四十年时间便跻身中国一线城市并成功吸引全世界的目光,成为国际性的都市;怀揣梦想的人从四面八方来此奋斗,成为敢想敢为的深圳人。但正因深圳年轻,深圳人来源复杂,所以,虽人人尽知,却处处误读:如文化沙漠,冒险家的乐园……作者在深圳生活近30年,观察、思考、生活,用眼睛和脚步丈量常人罕至的角落,用心体悟历史变化,触摸当下脉搏,以一个记者的敏锐和学者的深沉,用多年积累的素材和精微的个人发现,叙述建造这座城市的伟人、英雄和追梦之人,亦关照那些易被忽略的小人物小事件的生存状貌,以事实呈现这座城市的巨变,以入心入肺的深刻解读照见这座城的思想史和心灵史,为"误读"正名。
《深圳传》纵向写历史讲民俗,横向言家国说人心,跨越千年历史云烟,在作品中建构了多条博尔赫斯式的"通往花园的小径",写活了这座世界建城史上独一无二的奇迹之城的外貌和灵魂。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及责任认定】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某小区业委会与A物业公司签订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将小区物业委托给A物业公司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后A物业公司任命杜某全权负责小区物业管理一切事务。上述委托合同到期前,小区业委会又另行选聘了B物业公司入住小区服务。2018年1月1日上午八点多钟,在小区业委会主持下,业委会人员与B物业公司人员到该小区,要求与A物业公司办理物管交接手续,A 物业公司现场人员拒绝进行物管交接,要求通知负责人杜某。期间,小区门口聚集了大量人员,B 物业公司人员试图在小区门口悬挂欢迎新物业的横幅,被A物业公司的人员阻拦,未悬挂成功。杜某接到通知后赶来,从监控视频看,杜某坐在小区门口保安室内,保安室内为A物业公司的人员。现场未发生肢体冲突,因监控视频无声音,无法听出现场是否发生激烈争吵。从公安询问笔录看,公安机关询问“现场有无发生冲突”,现场人员称“双方虽然都在发狠,但都很克制”、“现场没有,就是姜某(业委会主任)和杜某吵架的”、“现场没有,都是嘴上说狠话”、“都是语气重了点,互相用手指指、发发狠,没有肢体冲突”。
上午10时左右,杜某出现身体不适,进而意识不清,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2型糖尿病、银屑病。2018年1月12日出院,第二天死亡。
另查,2017年12月29日,相关政府部门出具决定,认为小区业委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撤销业主大会选聘B物业公司入住服务的决定。
杜某本身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脑梗。
调查与处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其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杜某本身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脑梗,入院诊断记载病情均系其自身所患的原发疾病,未有任何新伤,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应是其自身疾病导致。但是,业委会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入驻服务,在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被有关部门决定撤销的情况下,纠集人员到涉案小区,要求与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管交接,现场虽未发生肢体冲突,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公安询问笔录,现场发生争吵,氛围紧张,此种情况亦是造成杜某疾病发作的诱因之一。综上,对杜某死亡产生的损失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酌情确定由业委会、物业公司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同时,业主委员会是经依法选举产生,并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成立的组织。经业主大会授权后,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即业主委员会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对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争议。争议焦点在于业主委员会虽是依法成立、有组织机构,但是没有独立的财产。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一种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具备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理由为诉讼主体资格是两面的,既然肯定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就不应否认其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虽然没有独立财产,但是其代表的是全体业主,诉讼法律后果应由全体业主承担,此外,200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中称“根据《物业管理管理》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一种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因为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其他组织”,其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判决后难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是针对个案的指导意见,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遍适用效力。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其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淮安清江浦法院 陈善珊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某小区业委会与A物业公司签订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将小区物业委托给A物业公司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后A物业公司任命杜某全权负责小区物业管理一切事务。上述委托合同到期前,小区业委会又另行选聘了B物业公司入住小区服务。2018年1月1日上午八点多钟,在小区业委会主持下,业委会人员与B物业公司人员到该小区,要求与A物业公司办理物管交接手续,A 物业公司现场人员拒绝进行物管交接,要求通知负责人杜某。期间,小区门口聚集了大量人员,B 物业公司人员试图在小区门口悬挂欢迎新物业的横幅,被A物业公司的人员阻拦,未悬挂成功。杜某接到通知后赶来,从监控视频看,杜某坐在小区门口保安室内,保安室内为A物业公司的人员。现场未发生肢体冲突,因监控视频无声音,无法听出现场是否发生激烈争吵。从公安询问笔录看,公安机关询问“现场有无发生冲突”,现场人员称“双方虽然都在发狠,但都很克制”、“现场没有,就是姜某(业委会主任)和杜某吵架的”、“现场没有,都是嘴上说狠话”、“都是语气重了点,互相用手指指、发发狠,没有肢体冲突”。
上午10时左右,杜某出现身体不适,进而意识不清,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2型糖尿病、银屑病。2018年1月12日出院,第二天死亡。
另查,2017年12月29日,相关政府部门出具决定,认为小区业委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撤销业主大会选聘B物业公司入住服务的决定。
杜某本身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脑梗。
调查与处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其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杜某本身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脑梗,入院诊断记载病情均系其自身所患的原发疾病,未有任何新伤,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应是其自身疾病导致。但是,业委会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入驻服务,在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被有关部门决定撤销的情况下,纠集人员到涉案小区,要求与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管交接,现场虽未发生肢体冲突,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公安询问笔录,现场发生争吵,氛围紧张,此种情况亦是造成杜某疾病发作的诱因之一。综上,对杜某死亡产生的损失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酌情确定由业委会、物业公司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同时,业主委员会是经依法选举产生,并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成立的组织。经业主大会授权后,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即业主委员会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对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争议。争议焦点在于业主委员会虽是依法成立、有组织机构,但是没有独立的财产。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一种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具备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理由为诉讼主体资格是两面的,既然肯定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就不应否认其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虽然没有独立财产,但是其代表的是全体业主,诉讼法律后果应由全体业主承担,此外,200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中称“根据《物业管理管理》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一种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因为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其他组织”,其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判决后难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是针对个案的指导意见,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遍适用效力。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其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淮安清江浦法院 陈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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