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团司法所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月”活动
为努力营造“全民消防”的浓厚宣传氛围,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十一月以来,十四团司法所结合日常入户走访,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提升辖区职工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
宣传活动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主要从冬季取暖、日常生活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及发生火灾如何自救等多方面进行了宣传。同时,结合近期发生的典型火灾案例,向广大职工群众分析了火灾事故的严重危害性,并详细讲解了冬季室内煤炉、炭火等设备取暖要预防一氧化碳中毒;使用电暖气取暖要远离易燃物,切勿在电取暖器上烘烤衣物;使用取暖器要做到人走电断,出门前关闭各种取暖设备,尤其是长时间出门前,要多检查几遍,务必切断电源。并叮嘱职工群众一旦发生电器着火的情况,不可用水灭火,应先断电再进行扑救,以免水流导电发生触电,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并普及了如何正确拨打报警电话、如何排查火灾隐患、如何扑救初起火灾、如何在火场引导疏散逃生、如何利用身边的简易工具扑救初期火灾等消防安全知识。
此阶段宣传活动,共计走访职工群众400余户,现场排除火灾安全隐患4处。通过宣传活动,进一步普及、传递了消防安全知识,提高了辖区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了防火灭火技能,积极营造了全民共同防范,全民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为努力营造“全民消防”的浓厚宣传氛围,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十一月以来,十四团司法所结合日常入户走访,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提升辖区职工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
宣传活动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主要从冬季取暖、日常生活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及发生火灾如何自救等多方面进行了宣传。同时,结合近期发生的典型火灾案例,向广大职工群众分析了火灾事故的严重危害性,并详细讲解了冬季室内煤炉、炭火等设备取暖要预防一氧化碳中毒;使用电暖气取暖要远离易燃物,切勿在电取暖器上烘烤衣物;使用取暖器要做到人走电断,出门前关闭各种取暖设备,尤其是长时间出门前,要多检查几遍,务必切断电源。并叮嘱职工群众一旦发生电器着火的情况,不可用水灭火,应先断电再进行扑救,以免水流导电发生触电,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并普及了如何正确拨打报警电话、如何排查火灾隐患、如何扑救初起火灾、如何在火场引导疏散逃生、如何利用身边的简易工具扑救初期火灾等消防安全知识。
此阶段宣传活动,共计走访职工群众400余户,现场排除火灾安全隐患4处。通过宣传活动,进一步普及、传递了消防安全知识,提高了辖区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了防火灭火技能,积极营造了全民共同防范,全民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激发基层治理活力,合肥高新区建强“红色小管家”队伍
作者:朱滢
合肥高新区全力推进小区(网格)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自今年9月以来,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首批219名“红色小管家”,进一步推动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取得实效。
选优配强队伍,优化自治体系。
为配齐配强“红色小管家”队伍,高新区各中心利用“线上+线下”组织招募,在全区24个社区和82个小区宣传栏张贴225个招募公告,利用现有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发布166条招募令,动员小区党员积极报名参加。在初步确定招募人选基础上,联合公安、纪委、民政、信访等部门对人选进行联审,通过层层把关,选优配强“红色小管家”队伍。按照“一小区一党组织”模式要求,从天乐社区、蜀南庭院社区、新店社区等24个社区“两委”和党员社区工作者中择优选派了78人担任小区党支部书记,从物业公司、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居民中择优选派126名党性修养强、热心公益事业的党员进入小区支部班子;从天乐等5个社区服务中心中选派78名青年干部担任小区党建指导员,构建了“小区党建指导员+党组织书记+红色小管家”的小区治理体系,夯实基层组织堡垒。
强化岗前培训,提升业务能力
为帮助“红色小管家”缩短上岗“磨合期”,尽快融入小区治理工作,24个社区举办33场“红色小管家”聘任仪式暨业务培训会,制定工作职责清单,明确了“红色小管家”的工作职责,聚焦“日常巡查走访、收集社情民意、配合疫情防控、开展文明创建”等,建立47个工作台账,做到每日、每周、每月均有走访记录,建立底数、需求和服务三个清单。组建81个帮带小组,广泛开展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老带新”、“传帮带”活动,坚持干中学学中干,提升“红色小管家”的业务能力。制定红色小管家考核管理办法,将收集信息、参与志愿服务、化解邻里纠纷等纳入考核范围,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确导向。
全面履职上岗,激发治理活力
“这是我的手机号码和微信号,您有需要就联系我。”这是兴园南区红色小管家汤道义近期重复最多的一句话。上岗以来,红色小管家们主动亮身份、亮承诺、亮职责,已上门走访22829余户,收集问题201个,已解决159个,转办40个,建立472户重病、残疾、孤寡、独居困难群众台账。利用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红色小管家在民意收集、宣传引导,疫情防控等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十月份以来,红色小管家共摸排在职党员、居民党员和流动党员1217人,搜集民情民意345余条,参与疫情防控门岗值班、核酸秩序维护等744余次,建言献策104条。在宣传党的政策、化解群众矛盾、参与公共治理方面,红色小管家已成为高新区服务居民的一条靓丽风景。
作者:朱滢
合肥高新区全力推进小区(网格)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自今年9月以来,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首批219名“红色小管家”,进一步推动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取得实效。
选优配强队伍,优化自治体系。
为配齐配强“红色小管家”队伍,高新区各中心利用“线上+线下”组织招募,在全区24个社区和82个小区宣传栏张贴225个招募公告,利用现有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发布166条招募令,动员小区党员积极报名参加。在初步确定招募人选基础上,联合公安、纪委、民政、信访等部门对人选进行联审,通过层层把关,选优配强“红色小管家”队伍。按照“一小区一党组织”模式要求,从天乐社区、蜀南庭院社区、新店社区等24个社区“两委”和党员社区工作者中择优选派了78人担任小区党支部书记,从物业公司、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居民中择优选派126名党性修养强、热心公益事业的党员进入小区支部班子;从天乐等5个社区服务中心中选派78名青年干部担任小区党建指导员,构建了“小区党建指导员+党组织书记+红色小管家”的小区治理体系,夯实基层组织堡垒。
强化岗前培训,提升业务能力
为帮助“红色小管家”缩短上岗“磨合期”,尽快融入小区治理工作,24个社区举办33场“红色小管家”聘任仪式暨业务培训会,制定工作职责清单,明确了“红色小管家”的工作职责,聚焦“日常巡查走访、收集社情民意、配合疫情防控、开展文明创建”等,建立47个工作台账,做到每日、每周、每月均有走访记录,建立底数、需求和服务三个清单。组建81个帮带小组,广泛开展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老带新”、“传帮带”活动,坚持干中学学中干,提升“红色小管家”的业务能力。制定红色小管家考核管理办法,将收集信息、参与志愿服务、化解邻里纠纷等纳入考核范围,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确导向。
全面履职上岗,激发治理活力
“这是我的手机号码和微信号,您有需要就联系我。”这是兴园南区红色小管家汤道义近期重复最多的一句话。上岗以来,红色小管家们主动亮身份、亮承诺、亮职责,已上门走访22829余户,收集问题201个,已解决159个,转办40个,建立472户重病、残疾、孤寡、独居困难群众台账。利用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红色小管家在民意收集、宣传引导,疫情防控等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十月份以来,红色小管家共摸排在职党员、居民党员和流动党员1217人,搜集民情民意345余条,参与疫情防控门岗值班、核酸秩序维护等744余次,建言献策104条。在宣传党的政策、化解群众矛盾、参与公共治理方面,红色小管家已成为高新区服务居民的一条靓丽风景。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修订《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发布施行】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新《规定》旨在加强对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的规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健康发展。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跟帖评论环节信息秩序,维护良好网络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适应形势发展变化进行修订完善。新《规定》共16条,重点明确了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管理责任、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遵守的有关要求等内容。
新《规定》明确,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规范管理。
新《规定》要求,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对账号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管理,及时发现跟帖评论环节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并采取必要措施。
新《规定》强调,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可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跟帖评论区管理权限。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跟帖评论管理情况进行信用评估后,合理设置管理权限,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并依法取得个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六)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跟帖评论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提升违法和不良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加强跟帖评论审核培训,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上线跟帖评论相关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以及双方跟帖评论发布权限、管理责任等权利义务,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开展文明上网教育。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在服务协议中应当明确其跟帖评论管理权限及相应责任,督促其切实履行管理义务。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规范管理。对发布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跟帖评论环节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删除信息、暂停跟帖评论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跟帖评论区、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账号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对账号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管理,及时发现跟帖评论环节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采取举报、处置等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可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举报、隐藏或者删除违法和不良评论信息、自主关闭账号跟帖评论区等管理权限。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跟帖评论管理情况进行信用评估后,根据公众账号的主体性质、信用评估等级等,合理设置管理权限,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信息以及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散布信息等其他干预跟帖评论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谋取非法利益,恶意干扰跟帖评论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十三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跟帖评论违法和不良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和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申诉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和申诉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跟帖评论相关投诉举报和申诉。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对被处置的跟帖评论信息存在异议的,有权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诉,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进行核查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部门投诉举报。网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2017年8月25日公布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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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跟帖评论环节信息秩序,维护良好网络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适应形势发展变化进行修订完善。新《规定》共16条,重点明确了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管理责任、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遵守的有关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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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并依法取得个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六)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跟帖评论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提升违法和不良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加强跟帖评论审核培训,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上线跟帖评论相关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以及双方跟帖评论发布权限、管理责任等权利义务,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开展文明上网教育。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在服务协议中应当明确其跟帖评论管理权限及相应责任,督促其切实履行管理义务。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规范管理。对发布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跟帖评论环节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删除信息、暂停跟帖评论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跟帖评论区、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账号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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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信息以及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散布信息等其他干预跟帖评论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谋取非法利益,恶意干扰跟帖评论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十三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跟帖评论违法和不良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和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申诉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和申诉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跟帖评论相关投诉举报和申诉。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对被处置的跟帖评论信息存在异议的,有权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诉,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进行核查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部门投诉举报。网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2017年8月25日公布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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