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二十大 辽宁在行动# 兴隆台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党总支:风雨之中显担当
防汛工作事关全局。面对突如其来的洪涝灾害,兴隆台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党总支带领广大党员干部立足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守牢水旱灾害防御底线,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各项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美好辽宁欢迎您# #美味辽宁等您来# #保护绿水青山辽宁在行动# #请到美好盘锦来# #追寻先烈足迹辽宁在行动# #辽宁好网民抗疫在行动#
兴隆台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党总支组织党员干部察看水位。
把握防汛主动权
针对今年的汛情形势,兴隆台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党总支提前防范,把握防汛工作主动权,利用汛期前的宝贵窗口期,集中力量对辖区各大中小河流堤防、水利设施、河道、闸站等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全面排查梳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建立台账、逐项整改、对账销号,坚决把度汛隐患消除在汛前、消灭于萌芽状态。提前完成了20万元的防汛物资社会代储及8万元防汛物资自储工作,确保防汛物资充足,满足防汛应急抢险需求。
在防汛工作中,中心党总支主动挑起防汛重担,落实责任制,坚持关口前移,严格落实“四预”措施,全面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密切跟踪雨情、水情、工情和上游汛情变化,加强联合会商和分析研判,建立暴雨、洪水、城市内涝等灾害预警发布机制,及时向相关防汛单位、责任人及社会公众传递发布预警信息,切实做好防范避险工作。同时,结合自身防汛工作实际,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防汛抢险业务培训。优化农田排涝、水工程抢险预案,统筹考虑汛期可能出现的情况,及时修订、持续优化预警响应、物资储备、组织调度、防汛抢险等方面工作措施,确保预案更完善、更周全、更实用。
筑牢抗洪生命线
哪里汛情最急,哪里就能看到党员干部的身影。进入汛期以来,中心党总支成立了防汛抗旱领导小组,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分工负责,对辽河、绕阳河堤防、穿堤建筑物、管线等险工险段进行24小时巡查排险。组织专业队伍完成对辽河、绕阳河24.87公里堤坝迎水坡、背水坡两次打草剪枝,确保巡堤查险工作顺利开展。
6月30日,绕阳河水位持续上涨,为保证油田矿区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中心党总支第一时间对绕阳河漫水桥道口实施封堵,构筑坚固土坝。在辽河、绕阳河河道水域设立32个警示牌,重要沿河路口设专人看守,禁止一切人为活动,禁止一切无关车辆上坝,劝导河道内生产工作人员全部撤离。
7月6日强降雨之后,工作人员巡查发现绕阳河堤防存在大小不等60多个雨淋沟,经过两天加班加点工作,及时对绕阳河堤防存在安全隐患的多处雨淋沟完成修复,确保堤防安全。
人民至上守堤防
党旗所指就是集结的方向,命令一下就要毫不犹豫、义无反顾、冲锋在前。8月1日绕阳河曙四联段溃口后,中心党总支立刻组织和带领中心职工投入抗洪抢险工作中。
围堵洪水,减少损失,加急抢修防线。为了配合好参与救援的人民解放军及志愿抢修队伍,保障施工与抢险工作顺利进行,中心临时组建党员先锋队,选派12名党员负责全区应急物资调配工作,连续72小时奋战在一线。哪里需要物资就送到哪里,每天整理装卸近千把铁锹、几万个编织袋、几十捆护堤塑料布,圆满完成了物资保障工作。
绕阳河巡堤查险工作得到应急部门的支援后,中心党总支全力做好支援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后勤保障工作。面对巡查路线长、堤坝行车困难,党员先锋队成员千方百计把巡查人员送到预定岗位。有时,为了让巡堤查险人员吃上一口热乎饭菜,他们冒着危险用铁皮船送餐、送水、送物资,24小时工作成为常态。
因连续疲劳作业,繁重的体力劳动,很多党员干部出现了感冒、高烧、中暑等身体不适状况,但他们没有因此而退缩,依然坚守在巡堤查险一线,确保我市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用对党的忠诚与坚强的意志组成阻挡洪水的最后一道防线。
防汛工作事关全局。面对突如其来的洪涝灾害,兴隆台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党总支带领广大党员干部立足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守牢水旱灾害防御底线,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各项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美好辽宁欢迎您# #美味辽宁等您来# #保护绿水青山辽宁在行动# #请到美好盘锦来# #追寻先烈足迹辽宁在行动# #辽宁好网民抗疫在行动#
兴隆台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党总支组织党员干部察看水位。
把握防汛主动权
针对今年的汛情形势,兴隆台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党总支提前防范,把握防汛工作主动权,利用汛期前的宝贵窗口期,集中力量对辖区各大中小河流堤防、水利设施、河道、闸站等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全面排查梳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建立台账、逐项整改、对账销号,坚决把度汛隐患消除在汛前、消灭于萌芽状态。提前完成了20万元的防汛物资社会代储及8万元防汛物资自储工作,确保防汛物资充足,满足防汛应急抢险需求。
在防汛工作中,中心党总支主动挑起防汛重担,落实责任制,坚持关口前移,严格落实“四预”措施,全面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密切跟踪雨情、水情、工情和上游汛情变化,加强联合会商和分析研判,建立暴雨、洪水、城市内涝等灾害预警发布机制,及时向相关防汛单位、责任人及社会公众传递发布预警信息,切实做好防范避险工作。同时,结合自身防汛工作实际,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防汛抢险业务培训。优化农田排涝、水工程抢险预案,统筹考虑汛期可能出现的情况,及时修订、持续优化预警响应、物资储备、组织调度、防汛抢险等方面工作措施,确保预案更完善、更周全、更实用。
筑牢抗洪生命线
哪里汛情最急,哪里就能看到党员干部的身影。进入汛期以来,中心党总支成立了防汛抗旱领导小组,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分工负责,对辽河、绕阳河堤防、穿堤建筑物、管线等险工险段进行24小时巡查排险。组织专业队伍完成对辽河、绕阳河24.87公里堤坝迎水坡、背水坡两次打草剪枝,确保巡堤查险工作顺利开展。
6月30日,绕阳河水位持续上涨,为保证油田矿区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中心党总支第一时间对绕阳河漫水桥道口实施封堵,构筑坚固土坝。在辽河、绕阳河河道水域设立32个警示牌,重要沿河路口设专人看守,禁止一切人为活动,禁止一切无关车辆上坝,劝导河道内生产工作人员全部撤离。
7月6日强降雨之后,工作人员巡查发现绕阳河堤防存在大小不等60多个雨淋沟,经过两天加班加点工作,及时对绕阳河堤防存在安全隐患的多处雨淋沟完成修复,确保堤防安全。
人民至上守堤防
党旗所指就是集结的方向,命令一下就要毫不犹豫、义无反顾、冲锋在前。8月1日绕阳河曙四联段溃口后,中心党总支立刻组织和带领中心职工投入抗洪抢险工作中。
围堵洪水,减少损失,加急抢修防线。为了配合好参与救援的人民解放军及志愿抢修队伍,保障施工与抢险工作顺利进行,中心临时组建党员先锋队,选派12名党员负责全区应急物资调配工作,连续72小时奋战在一线。哪里需要物资就送到哪里,每天整理装卸近千把铁锹、几万个编织袋、几十捆护堤塑料布,圆满完成了物资保障工作。
绕阳河巡堤查险工作得到应急部门的支援后,中心党总支全力做好支援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后勤保障工作。面对巡查路线长、堤坝行车困难,党员先锋队成员千方百计把巡查人员送到预定岗位。有时,为了让巡堤查险人员吃上一口热乎饭菜,他们冒着危险用铁皮船送餐、送水、送物资,24小时工作成为常态。
因连续疲劳作业,繁重的体力劳动,很多党员干部出现了感冒、高烧、中暑等身体不适状况,但他们没有因此而退缩,依然坚守在巡堤查险一线,确保我市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用对党的忠诚与坚强的意志组成阻挡洪水的最后一道防线。
【启动!城市创意彩绘大赛展文明风采】#美好辽宁欢迎您# #文明营口从河而来# #喜迎二十大 辽宁在行动# #保护绿水青山辽宁在行动#
8月17日下午,由区委宣传部和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主办的鲅鱼圈区新时代文明实践城市创意彩绘大赛启动。目前,大赛已经征集了50多幅样稿。
区委常委、宣传部长王钧瑞参加了大赛的样稿评审。本次大赛以“渤海明珠闪耀文明之光,魅力家园筑牢信仰之基”为主题,以“爱党爱国爱家乡,尽展文明鲅鱼圈”为主线,体现鲅鱼圈精神文明建设和魅力特色的沿海强区形象。
比赛分为样稿评审和墙画实施评审两个阶段。目前,大赛对提交的样稿进行评审。大赛将采取投票合议的方式确定最终获奖作品。同时,“鲅天下”微信公众号还将进行网络投票,评选出市民喜爱的最佳创意奖。
为全面推进营口市鲅鱼圈区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各机构严格按照“双减”要求规范办学,积极参与营口市鲅鱼圈区新时代文明实践城市创意彩绘大赛。
据了解,此次大赛是我区2022年“四联四进”文明小区创建行动系列活动之一。未来,该活动还将开展宣教进小区、文艺进小区、法律进小区、卫生进小区等活动,进一步提升小区宜居环境和文明程度,助力文明城市创建。
8月17日下午,由区委宣传部和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主办的鲅鱼圈区新时代文明实践城市创意彩绘大赛启动。目前,大赛已经征集了50多幅样稿。
区委常委、宣传部长王钧瑞参加了大赛的样稿评审。本次大赛以“渤海明珠闪耀文明之光,魅力家园筑牢信仰之基”为主题,以“爱党爱国爱家乡,尽展文明鲅鱼圈”为主线,体现鲅鱼圈精神文明建设和魅力特色的沿海强区形象。
比赛分为样稿评审和墙画实施评审两个阶段。目前,大赛对提交的样稿进行评审。大赛将采取投票合议的方式确定最终获奖作品。同时,“鲅天下”微信公众号还将进行网络投票,评选出市民喜爱的最佳创意奖。
为全面推进营口市鲅鱼圈区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各机构严格按照“双减”要求规范办学,积极参与营口市鲅鱼圈区新时代文明实践城市创意彩绘大赛。
据了解,此次大赛是我区2022年“四联四进”文明小区创建行动系列活动之一。未来,该活动还将开展宣教进小区、文艺进小区、法律进小区、卫生进小区等活动,进一步提升小区宜居环境和文明程度,助力文明城市创建。
山西运城,男子拿着20多年前的存款单,到银行取钱时,却被银行告知,存款单名下的1万元,已经被他人取走了。男子随即要求银行提供有本人签名的支付凭证。多次协商未果后,男子持存款单,将银行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判定银行必须支持其存款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简驿潍评#
(案例来源:山西运城中院)
事情要从1996年讲起,当时男子韩某受不识字的舅舅委托,到银行存款一万元。亲舅舅交代的事,韩某自然不敢怠慢,并很快就把事情办妥了。随后韩某把银行出具的存款单,亲手交给舅舅,并嘱咐舅舅一定要保管好存款单。
可不曾想,这存款单一放就20多年,舅舅压根都忘记了这事。直到舅舅最近在找房产证时,才发现这张存款单的存在。舅舅随即就拿着存款单,到银行取钱。
可不曾想,银行却告诉舅舅,存款单可能被挂失了,也可能钱已经被取走了。舅舅随即质问工作人员,到底是取走,还是挂失了?而且,不论是哪种结果,银行都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舅舅还明确表示,如果银行方面能够提供,有他或者外甥韩某,任何一个人签名的取款证明或挂失手续,他都认可。
银行同意,但声称由于时隔太久,需要点时间。舅舅表示可以等。可几个月后,银行既拿不出凭证,又拿不出支付凭证。舅舅没有耐心了,遂在韩某的帮助下,将银行告上法庭,讨要说法。
本案是储户与银行之间的经济纠纷,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根据举证规则,原告负有举证义务。
韩某与舅舅的举证证明比较简单,就是一张银行当时出具面额为1万元的存款单。其诉求是银行必须履行支付义务。
也就是说,银行方面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一方已经支付过了这一万元本金及利息,否则即便是有证据证明这张存款单已经挂失,那么原告的存款,也仍然是存在银行的。
对于韩某手中存款单的真实性,银行方面没有异议。但银行却坚持认为其一方已经履行过支付义务。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当年的流程规定,只要取款人手续齐全,并非一定要本人来办理签名手续。
其次,原告手中的存款单属于一式四联的第三联,其存单尾号为0062。该存款单支取日期一栏上,清楚写着原告存款后一个月,由一名叫段某的人取走了该笔存款及利息。
最后,银行方面还出具了原告存款后一个月,银行方面支付本金1万元以及利息23.1元的支付凭证,该张凭证上,还有取款人段某的亲笔签名。
对于银行的说法,韩某与舅舅却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其一方拿现金一万到银行存款,与银行一方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其一方有妥善保管存款单、身份证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义务,而银行一方负有保障其一方资金安全,不被他人冒领等义务及责任。
第二、银行提供的支付凭证当中,只有一个人的签名,而这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银行方面未能提供。
也就是说,银行方面提供的支付凭证中,既不能合理证明其一方已经过这一万元的本息,更不能证明这一万元本息确实是被韩先生或其舅舅取走了。
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4条已经明确规定,储户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时,必须是本人持存款单原件及身份证原件。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为领取的,代理人必须出具居民身份证原件。且无论是本人办理或是代人代为领取,必须签名后,方为有效。
换而言之,即便银行方面提供的支付凭证是真实的,也会因其一方没有办法出具其支付凭证上签名人的身份信息等资料,而视其一方的举证没有法律效力。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一方因不能举证其一方已经支付原告本息1万的主张,因此需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对于自己的主张,主张的一方有义务合理举证证明,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以支持其一方的主张。
据此,一审法院判定银行一方败诉,即银行一方需支付原告一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一审宣判后,银行方面不服,后又换了一个律师提出上诉,但由于其一方未能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又被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
那么大家认为,这笔到底是被谁取走了呢?欢迎大家讨论! https://t.cn/R2WxYdh
(案例来源:山西运城中院)
事情要从1996年讲起,当时男子韩某受不识字的舅舅委托,到银行存款一万元。亲舅舅交代的事,韩某自然不敢怠慢,并很快就把事情办妥了。随后韩某把银行出具的存款单,亲手交给舅舅,并嘱咐舅舅一定要保管好存款单。
可不曾想,这存款单一放就20多年,舅舅压根都忘记了这事。直到舅舅最近在找房产证时,才发现这张存款单的存在。舅舅随即就拿着存款单,到银行取钱。
可不曾想,银行却告诉舅舅,存款单可能被挂失了,也可能钱已经被取走了。舅舅随即质问工作人员,到底是取走,还是挂失了?而且,不论是哪种结果,银行都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舅舅还明确表示,如果银行方面能够提供,有他或者外甥韩某,任何一个人签名的取款证明或挂失手续,他都认可。
银行同意,但声称由于时隔太久,需要点时间。舅舅表示可以等。可几个月后,银行既拿不出凭证,又拿不出支付凭证。舅舅没有耐心了,遂在韩某的帮助下,将银行告上法庭,讨要说法。
本案是储户与银行之间的经济纠纷,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根据举证规则,原告负有举证义务。
韩某与舅舅的举证证明比较简单,就是一张银行当时出具面额为1万元的存款单。其诉求是银行必须履行支付义务。
也就是说,银行方面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一方已经支付过了这一万元本金及利息,否则即便是有证据证明这张存款单已经挂失,那么原告的存款,也仍然是存在银行的。
对于韩某手中存款单的真实性,银行方面没有异议。但银行却坚持认为其一方已经履行过支付义务。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当年的流程规定,只要取款人手续齐全,并非一定要本人来办理签名手续。
其次,原告手中的存款单属于一式四联的第三联,其存单尾号为0062。该存款单支取日期一栏上,清楚写着原告存款后一个月,由一名叫段某的人取走了该笔存款及利息。
最后,银行方面还出具了原告存款后一个月,银行方面支付本金1万元以及利息23.1元的支付凭证,该张凭证上,还有取款人段某的亲笔签名。
对于银行的说法,韩某与舅舅却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其一方拿现金一万到银行存款,与银行一方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其一方有妥善保管存款单、身份证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义务,而银行一方负有保障其一方资金安全,不被他人冒领等义务及责任。
第二、银行提供的支付凭证当中,只有一个人的签名,而这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银行方面未能提供。
也就是说,银行方面提供的支付凭证中,既不能合理证明其一方已经过这一万元的本息,更不能证明这一万元本息确实是被韩先生或其舅舅取走了。
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4条已经明确规定,储户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时,必须是本人持存款单原件及身份证原件。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为领取的,代理人必须出具居民身份证原件。且无论是本人办理或是代人代为领取,必须签名后,方为有效。
换而言之,即便银行方面提供的支付凭证是真实的,也会因其一方没有办法出具其支付凭证上签名人的身份信息等资料,而视其一方的举证没有法律效力。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一方因不能举证其一方已经支付原告本息1万的主张,因此需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对于自己的主张,主张的一方有义务合理举证证明,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以支持其一方的主张。
据此,一审法院判定银行一方败诉,即银行一方需支付原告一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一审宣判后,银行方面不服,后又换了一个律师提出上诉,但由于其一方未能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又被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
那么大家认为,这笔到底是被谁取走了呢?欢迎大家讨论! https://t.cn/R2WxY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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