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大学生,遇到一位跌倒的老人,扶起老人并护送到医院,垫付医疗费1000元。本想留个美名,却不料老人的子女到医院后,老人一口咬定是女大学生撞到了她。垫付的1000元不仅不给,还讹了大学生5000元。
后学生报警,经警察调取事发地段的视频监控,老人确属自己跌倒,老人及子女向大学生道歉,该学生不接受,坚决要求以诈骗罪追究讹人者的刑事责任。
面对这样一个,这几年屡屡引爆网络的“扶不扶”问题,你支持不支持大学生的诉求?老人及其子女应不应该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个人的看法是应该坚决遣责被扶老人及其子女的恶劣行为,对讹人者应以《治安管理法》予以处罚之。对有单位的,应当在单位通报,没有单位的,应当在社区或者居委会通报,对这种行为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
至于是否入刑追究刑事责任,我个人感到还是更多的从道德层面谴责,入刑似乎有违刑法的谦抑原则。记得北大有位老师鼓励北大学生,面对这种情况要勇敢去扶,如遇到讹人者,北大去为他打官司。
其实,自从南京彭宇案后,“扶不扶”引发的巨大的社会诚信危机和见义勇为危机这几年不时引发全民舆情,有人甚至危言耸听说会引发全民道德危机。我个人以为,解决这一危机的根本办法或许只有重塑优秀文化传统,从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道德情操入手才是正道!
后学生报警,经警察调取事发地段的视频监控,老人确属自己跌倒,老人及子女向大学生道歉,该学生不接受,坚决要求以诈骗罪追究讹人者的刑事责任。
面对这样一个,这几年屡屡引爆网络的“扶不扶”问题,你支持不支持大学生的诉求?老人及其子女应不应该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个人的看法是应该坚决遣责被扶老人及其子女的恶劣行为,对讹人者应以《治安管理法》予以处罚之。对有单位的,应当在单位通报,没有单位的,应当在社区或者居委会通报,对这种行为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
至于是否入刑追究刑事责任,我个人感到还是更多的从道德层面谴责,入刑似乎有违刑法的谦抑原则。记得北大有位老师鼓励北大学生,面对这种情况要勇敢去扶,如遇到讹人者,北大去为他打官司。
其实,自从南京彭宇案后,“扶不扶”引发的巨大的社会诚信危机和见义勇为危机这几年不时引发全民舆情,有人甚至危言耸听说会引发全民道德危机。我个人以为,解决这一危机的根本办法或许只有重塑优秀文化传统,从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道德情操入手才是正道!
[衰][衰] 大家还记得 10 多年前的 南京 彭宇案吗?公众之所以关注此事、很大程度上是基于 南京某区法院 法官一句话:“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 的审判逻辑和不当推论而产生的焦虑,从而最终坐实成一种观念(你扶故你撞)、使得善不能举,恶不能退。 “你扶故你撞”、让邪恶的人更邪恶,让善良的人不敢善良。这种凭借想像力和推理的做法,是对人类良知和道德底线的公然蚕食和破坏。 南京的“法院”、南京的“法官”从此“闻名”天下!
[衰][衰] 本人同样遭遇近乎荒谬的司法现实,“衙门法院”在 强拆本人合法房屋且至今零补偿一案中的枉法裁决与违法办案,完全露骨的把法律变成糊弄老百姓的工具,造成“黑拆”泛滥成灾。这必将再一次成为中国“司法”永远的耻辱!!!
(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见证据9)。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见证据10),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 早在2011年12月30日,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见证据13-18)、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见证据12)替代审判程序的裁判文书、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三) 目前该案已经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可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特别是在最高检提出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于2021年9月30日已受理立案的情况下(见证据6),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四)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难道 “中z南N海H”不知道?官方媒体不清楚??还是时候未到???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本人同样遭遇近乎荒谬的司法现实,“衙门法院”在 强拆本人合法房屋且至今零补偿一案中的枉法裁决与违法办案,完全露骨的把法律变成糊弄老百姓的工具,造成“黑拆”泛滥成灾。这必将再一次成为中国“司法”永远的耻辱!!!
(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见证据9)。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见证据10),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 早在2011年12月30日,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见证据13-18)、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见证据12)替代审判程序的裁判文书、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三) 目前该案已经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可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特别是在最高检提出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于2021年9月30日已受理立案的情况下(见证据6),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四)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难道 “中z南N海H”不知道?官方媒体不清楚??还是时候未到???
申诉人:马景工
一名女大学生,遇到一位跌倒的老人,扶起老人并护送到医院,垫付医疗费1000元。本想留个美名,却不料老人的子女到医院后,老人一口咬定是女大学生撞到了她。垫付的1000元不仅不给,还讹了大学生5000元。
后学生报警,经警察调取事发地段的视频监控,老人确属自己跌倒,老人及子女向大学生道歉,该学生不接受,坚决要求以诈骗罪追究讹人者的刑事责任。
面对这样一个,这几年屡屡引爆网络的“扶不扶”问题,你支持不支持大学生的诉求?老人及其子女应不应该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个人的看法是应该坚决遣责被扶老人及其子女的恶劣行为,对讹人者应以《治安管理法》予以处罚之。对有单位的,应当在单位通报,没有单位的,应当在社区或者居委会通报,对这种行为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
至于是否入刑追究刑事责任,我个人感到还是更多的从道德层面谴责,入刑似乎有违刑法的谦抑原则。记得北大有位老师鼓励北大学生,面对这种情况要勇敢去扶,如遇到讹人者,北大去为他打官司。
其实,自从南京彭宇案后,“扶不扶”引发的巨大的社会诚信危机和见义勇为危机这几年不时引发全民舆情,有人甚至危言耸听说会引发全民道德危机。我个人以为,解决这一危机的根本办法或许只有重塑优秀文化传统,从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道德情操入手才是正道!
后学生报警,经警察调取事发地段的视频监控,老人确属自己跌倒,老人及子女向大学生道歉,该学生不接受,坚决要求以诈骗罪追究讹人者的刑事责任。
面对这样一个,这几年屡屡引爆网络的“扶不扶”问题,你支持不支持大学生的诉求?老人及其子女应不应该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个人的看法是应该坚决遣责被扶老人及其子女的恶劣行为,对讹人者应以《治安管理法》予以处罚之。对有单位的,应当在单位通报,没有单位的,应当在社区或者居委会通报,对这种行为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
至于是否入刑追究刑事责任,我个人感到还是更多的从道德层面谴责,入刑似乎有违刑法的谦抑原则。记得北大有位老师鼓励北大学生,面对这种情况要勇敢去扶,如遇到讹人者,北大去为他打官司。
其实,自从南京彭宇案后,“扶不扶”引发的巨大的社会诚信危机和见义勇为危机这几年不时引发全民舆情,有人甚至危言耸听说会引发全民道德危机。我个人以为,解决这一危机的根本办法或许只有重塑优秀文化传统,从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道德情操入手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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