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的西瓜不可能少了4吨!”广西北海,一货车司机下高速时,因车上的西瓜少了4吨,没有达到免费通行的重量要求,而被工作人员要求缴纳187元路费。可司机却以上高速时的重量明明已达标、中途没下过高速为由,认为不可能无缘无故少了4吨西瓜。
谢先生以前在货运公司工作,每天都在外面跑运输。辛苦攒够钱后,谢先生便自已贷款买了一辆核定载车质量为18吨的货车,并挂靠在原公司处,在全国各地处跑农副产品运输业务。虽然跑运输很辛苦,但生活还算过得去。
事发前几天,海南一老板打电话给谢先生称,他有一批西瓜想拉到广西某水果市场去卖,就问谢先生的车子有没有空?
接到订单后,谢先生不敢怠慢,遂在加满油后按规定时间开车来到指定地点让工人将西瓜有序地装车,西瓜装好车后。谢先生便开车踏上了前往广西的路。
当货车来到广东徐闻码头准备上船过渡时,谢先生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进行过磅收费,现场过磅仪器显示货车总重量为16.2吨。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谢先生在广西下高速通过绿色通道过磅时,过磅结果却足足少了4吨。随后收费站工作人员便要求谢先生缴纳187元的过路费,理由是未超过货车核定载质量80%以上。
谢先生在全国各地跑运输多年,深知符合绿色通道免收高速公路的前提条件。随后谢先生多次和对方解释并明确告知对方,在码头过磅为16.2吨而又未曾下过高速的情况下,就不可能平白无故少了4吨西瓜。谢先生还补充道,如果工作人员不信,可以查查监控便可以证实他说的话是真是假。
可工作人员却不以为然,即便谢先生要求复测,工作人员也不同意并坚持要谢先生先缴费再说。谢先生无奈之下只好报警求助。民警赶到现场后,同意当双方的见证人,到谢先生准备上另外一条高速公路的入口处,重新过磅以辩真假。
工作人员同意这个方案,但仍然要求谢先生先把下高速的187元路费缴了才能去。谢先生无奈之下只好扫码支付。
最终,谢先生在民警、收费站工作人员的见证下,重新再过磅时结果显示为16.2吨。也就是说,这次过磅结果与之前在广东徐闻过磅时是一致的。工作人员看到这个结果时先是愣了一下,但此时也无话可说就走了。
谢先生没有拦住对方,也没有要求民警帮自己去把过路费要回来。因为他已经耽误不少时间了,要是再折腾下去,西瓜要是坏了损失更大。最终,谢先生把西瓜送到目的地后,便把自己的遭遇及当时录下来的视频发到网上。
1、有网友不解,不是说货车越轻就越好,这样就不会因超载而被处罚了吗?
实际上是这位网友理解错了!根据交通运输部规定,装载运输全国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车辆,所载鲜活农产品只要达到车辆核定载车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的80%以上的,才可以免费通过高速公路绿色通道。
具体而言,想要免费通过高速公路的绿色通道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所载的货物必须是《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二是所载的产品必须达到一定的重量或者超过车厢容积的80%以上的。
而谢先生所驾驶的货车核载重量为18吨。也就是说,由于西瓜属于上述《目录》内的产品,因此只有过磅结果显示为18吨*0.8=14.4吨以上,才能免费通行。换而言之,如果按码头过磅的16.2吨就能免费,按下高速时过磅的12.2吨就不能免费。
2、实际上从民法角度来说,谢先生与高速公路公司形成的是合同关系。意思就是说,由于双方合同条款中明显约定,如果谢先生所驾驶的货车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就可以免费通行;反之,谢先生必须按照实际行驶里程及其所驾驶车辆的类型缴纳通行费。
然而双方的争议是:谢先生一方认为重量为16.2吨,而高速公路一方则认为是12.2吨。
《民法典》规定得非常清楚,当事人可以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处理合同纠纷。
《民法典》同时还规定,因合同纠纷造成一方损失,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换而言之,既然双方对过磅结果有异议,那么就应当委托一家有资质且被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来重新过磅来解决双方争议。且只要能够证实谢先生符合免费标准,其不仅能拿回过路费,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3、有网友表示,现在西瓜都卸车,谢先生已经说不清了。
实则不然!谢先生在民警与涉事收费站工作人员见证下,过磅结果显示为16.2吨,且谢先生当时已经全程录视频。更重要的是,当时工作人员并没有提出异议。因此笔者认为,谢先生手上的视频证据是具有法律效力,且是真实可信的。
有网友表示,即便谢先生打起官司肯定会胜诉,估计他也不会为了187元而去法院起诉。
谢先生以前在货运公司工作,每天都在外面跑运输。辛苦攒够钱后,谢先生便自已贷款买了一辆核定载车质量为18吨的货车,并挂靠在原公司处,在全国各地处跑农副产品运输业务。虽然跑运输很辛苦,但生活还算过得去。
事发前几天,海南一老板打电话给谢先生称,他有一批西瓜想拉到广西某水果市场去卖,就问谢先生的车子有没有空?
接到订单后,谢先生不敢怠慢,遂在加满油后按规定时间开车来到指定地点让工人将西瓜有序地装车,西瓜装好车后。谢先生便开车踏上了前往广西的路。
当货车来到广东徐闻码头准备上船过渡时,谢先生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进行过磅收费,现场过磅仪器显示货车总重量为16.2吨。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谢先生在广西下高速通过绿色通道过磅时,过磅结果却足足少了4吨。随后收费站工作人员便要求谢先生缴纳187元的过路费,理由是未超过货车核定载质量80%以上。
谢先生在全国各地跑运输多年,深知符合绿色通道免收高速公路的前提条件。随后谢先生多次和对方解释并明确告知对方,在码头过磅为16.2吨而又未曾下过高速的情况下,就不可能平白无故少了4吨西瓜。谢先生还补充道,如果工作人员不信,可以查查监控便可以证实他说的话是真是假。
可工作人员却不以为然,即便谢先生要求复测,工作人员也不同意并坚持要谢先生先缴费再说。谢先生无奈之下只好报警求助。民警赶到现场后,同意当双方的见证人,到谢先生准备上另外一条高速公路的入口处,重新过磅以辩真假。
工作人员同意这个方案,但仍然要求谢先生先把下高速的187元路费缴了才能去。谢先生无奈之下只好扫码支付。
最终,谢先生在民警、收费站工作人员的见证下,重新再过磅时结果显示为16.2吨。也就是说,这次过磅结果与之前在广东徐闻过磅时是一致的。工作人员看到这个结果时先是愣了一下,但此时也无话可说就走了。
谢先生没有拦住对方,也没有要求民警帮自己去把过路费要回来。因为他已经耽误不少时间了,要是再折腾下去,西瓜要是坏了损失更大。最终,谢先生把西瓜送到目的地后,便把自己的遭遇及当时录下来的视频发到网上。
1、有网友不解,不是说货车越轻就越好,这样就不会因超载而被处罚了吗?
实际上是这位网友理解错了!根据交通运输部规定,装载运输全国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车辆,所载鲜活农产品只要达到车辆核定载车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的80%以上的,才可以免费通过高速公路绿色通道。
具体而言,想要免费通过高速公路的绿色通道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所载的货物必须是《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二是所载的产品必须达到一定的重量或者超过车厢容积的80%以上的。
而谢先生所驾驶的货车核载重量为18吨。也就是说,由于西瓜属于上述《目录》内的产品,因此只有过磅结果显示为18吨*0.8=14.4吨以上,才能免费通行。换而言之,如果按码头过磅的16.2吨就能免费,按下高速时过磅的12.2吨就不能免费。
2、实际上从民法角度来说,谢先生与高速公路公司形成的是合同关系。意思就是说,由于双方合同条款中明显约定,如果谢先生所驾驶的货车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就可以免费通行;反之,谢先生必须按照实际行驶里程及其所驾驶车辆的类型缴纳通行费。
然而双方的争议是:谢先生一方认为重量为16.2吨,而高速公路一方则认为是12.2吨。
《民法典》规定得非常清楚,当事人可以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处理合同纠纷。
《民法典》同时还规定,因合同纠纷造成一方损失,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换而言之,既然双方对过磅结果有异议,那么就应当委托一家有资质且被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来重新过磅来解决双方争议。且只要能够证实谢先生符合免费标准,其不仅能拿回过路费,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3、有网友表示,现在西瓜都卸车,谢先生已经说不清了。
实则不然!谢先生在民警与涉事收费站工作人员见证下,过磅结果显示为16.2吨,且谢先生当时已经全程录视频。更重要的是,当时工作人员并没有提出异议。因此笔者认为,谢先生手上的视频证据是具有法律效力,且是真实可信的。
有网友表示,即便谢先生打起官司肯定会胜诉,估计他也不会为了187元而去法院起诉。
【交警快速破案,群众送上锦旗】#交警正能量##520万公里平安守护# 10月11日9时许,@屏山交警 锦屏中队接到群众报警称:自己停在宜宾市屏山县锦屏镇变电站下面河边的车子不知道被谁撞坏了。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勘查取证并展开摸排调查,经过调取现场前后路口监控视频和走访周边群众后,无法完全确定车牌号,民警又通过车辆查询系统逐一排查,最终锁定车辆号牌和驾驶人。第二天逃逸驾驶人归案,对自己在掉头时不慎撞坏两车并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对其肇事逃逸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为了对民警快速破案表示感谢,被撞两辆车的车主给交警中队送来了两面锦旗。@四川交警
全高铁的等车人员都看着我[泪]我在高铁乘车层哭了[泪]今天又丢三落四了[泪]我等车的时候突然觉得后背轻轻才发现包没拿我大哭着奔去楼上期间工作人员问我怎么了我说包没拿[泪]包里还有ipad钥匙扣坏了我唐山家门钥匙没拿我上去工作人员哇啦哇啦和我说换乘请上负一我说我包丢了在座位上她让我赶紧去拿[泪]我还以为要调监控呢!我可着车乘不上我也得拿包去啊我还上错车厢了[泪]我这种人幸亏没当警察要不枪还得丢几个[泪] https://t.cn/A6XQVl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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