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职工的八字行运看公司的盛衰,什么样的人能兴旺公司?】
《员工八字看公司的盛衰》
一个人在某公司机构上班服务,当员工也好,当主管也好,一定要听从上司的话,被人家管,因为这样,我们可以说:我们所服务的公司机构,就是管制我们的地方,就`是八字日元的官星。
我们去上班,是付出劳力换取金钱养家,所以我们也可以说公司机构就是我们的靠山,就是八字日元的保护星、印星,怎么知道公司、机构的盛衰——
1.命运官印双旺,则服务的公司机构很旺盛,服务者本身的职务稳当,工作如意。
2.命运官印双衰,则服务的公司机构面临经营困境,服务者本身的职务不稳,工作上有极多不如意。
3.公司经理,配副经理,此相公司发展,且此正副经理最好纳音相生为好。
4.看配人,生日及本人八字,大运好坏。
5.办事人员年命为土,生副经理年命金,生总经理年命水,这样才能持续相生发展。
6.一个公司起名字,一般用公司经营及经理年命五行来起,如财为木为喜,就用木。
《工作调动的看法》
1、食伤克官杀的岁运,有时候会离开工作岗位或者离开其主管。伤官见官,换老板的机率很高。
《下岗和辞职的看法》
1、以月令之官印看工作,下岗或辞职者都是月令之官印出了问题。
如月令官印为忌神者,可以断定此单位与工作不适合自己,离开为好;如是用神者,则是好单位,不辞为好。
用神被坏则是被迫离职下岗;忌神被坏是主动离职;忌神旺克日主是与领导不合或工作出了差错而辞职。算
2、以年月之官印看原工作,以时上的官印看后找的工作;如时上无官印,则多从事自谋职业或自由职业,时上见用神,必定离职后转好。
《偏门职业的看法》
1、“穿倒正印归不了正” ,即只能从事偏门职业。
“穿倒偏印归不了偏” 也是正确的。
《有没有赚钱本领的看法》
1、通常一个人赚钱的本领好,一定是八字中食神、伤官、偏财、七杀星的条件好。(所谓条件好当然包括与日干亲密,强度大,被强化,不被破坏。
《才气的看法》
1、看一个人的才气,要考虑其思路与表现方式,纯杀印相生的结构,没有财来破印,表示专一不驳,能吸收又能转化运用,必主文章盖世,思路清明,结构严密,析理入理,识见超卓,容易出名,流芳百世。
共“食神吐秀” ,大都孤芳自赏,“伤官吐秀” ,大都曲高和寡。(必须生财、佩印,才能经世改用。)
另外,四位“魁星” :甲辰、丁未、庚戌、癸丑在日、时、也算才气星,尤其是考试最能发挥。
《才华的看法》
1、财就是“才华”
《无能之人的看法》
1. 身弱无印绶比劫,大运行程又不遇者。
2. 身弱虚浮而唯一的印绶被伤且不能从弱者,需要比劫、地支与印绶干支三神同时相遇者。
3. 由于用神越多越难同时相遇
《员工八字看公司的盛衰》
一个人在某公司机构上班服务,当员工也好,当主管也好,一定要听从上司的话,被人家管,因为这样,我们可以说:我们所服务的公司机构,就是管制我们的地方,就`是八字日元的官星。
我们去上班,是付出劳力换取金钱养家,所以我们也可以说公司机构就是我们的靠山,就是八字日元的保护星、印星,怎么知道公司、机构的盛衰——
1.命运官印双旺,则服务的公司机构很旺盛,服务者本身的职务稳当,工作如意。
2.命运官印双衰,则服务的公司机构面临经营困境,服务者本身的职务不稳,工作上有极多不如意。
3.公司经理,配副经理,此相公司发展,且此正副经理最好纳音相生为好。
4.看配人,生日及本人八字,大运好坏。
5.办事人员年命为土,生副经理年命金,生总经理年命水,这样才能持续相生发展。
6.一个公司起名字,一般用公司经营及经理年命五行来起,如财为木为喜,就用木。
《工作调动的看法》
1、食伤克官杀的岁运,有时候会离开工作岗位或者离开其主管。伤官见官,换老板的机率很高。
《下岗和辞职的看法》
1、以月令之官印看工作,下岗或辞职者都是月令之官印出了问题。
如月令官印为忌神者,可以断定此单位与工作不适合自己,离开为好;如是用神者,则是好单位,不辞为好。
用神被坏则是被迫离职下岗;忌神被坏是主动离职;忌神旺克日主是与领导不合或工作出了差错而辞职。算
2、以年月之官印看原工作,以时上的官印看后找的工作;如时上无官印,则多从事自谋职业或自由职业,时上见用神,必定离职后转好。
《偏门职业的看法》
1、“穿倒正印归不了正” ,即只能从事偏门职业。
“穿倒偏印归不了偏” 也是正确的。
《有没有赚钱本领的看法》
1、通常一个人赚钱的本领好,一定是八字中食神、伤官、偏财、七杀星的条件好。(所谓条件好当然包括与日干亲密,强度大,被强化,不被破坏。
《才气的看法》
1、看一个人的才气,要考虑其思路与表现方式,纯杀印相生的结构,没有财来破印,表示专一不驳,能吸收又能转化运用,必主文章盖世,思路清明,结构严密,析理入理,识见超卓,容易出名,流芳百世。
共“食神吐秀” ,大都孤芳自赏,“伤官吐秀” ,大都曲高和寡。(必须生财、佩印,才能经世改用。)
另外,四位“魁星” :甲辰、丁未、庚戌、癸丑在日、时、也算才气星,尤其是考试最能发挥。
《才华的看法》
1、财就是“才华”
《无能之人的看法》
1. 身弱无印绶比劫,大运行程又不遇者。
2. 身弱虚浮而唯一的印绶被伤且不能从弱者,需要比劫、地支与印绶干支三神同时相遇者。
3. 由于用神越多越难同时相遇
#案件播报#【拒用进门“人脸识别”业主起诉物业,法院判了!】2022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宁波市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目前,该案已生效。原告余某某系镇海某小区住户,该小区原未设立单元门禁,于今年初安装了“人脸识别”开门系统。余某某作为住户,物业采集了他的面部特征信息。7月份,余某某将小区物业告上法院,其认为“人脸识别”技术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安全隐患,要求物业删除其人脸识别面部特征信息,保证单元安全出口畅通,并向其提供其他自由出入方式。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物业答辩同意删除余某某的人脸识别信息,并提供证据证明了小区还可以通过刷门禁卡的方式出入,而且原告家里除了其本人,其他三人都领取了门禁卡。
庭审中,针对物业的上述答辩,余某某认可,并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他既不愿意刷脸,也不愿意刷卡,认为单元门禁系统使其自由受限,他要求像以前一样将单元门敞开,以便自由出入。针对余某某的上述想法,承办法官当庭对其进行了劝导: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行使个人自由时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如果将单元门敞开,会造成安全隐患,进而可能侵害单元其他住户的权利。如果余某某一定要解除单元门禁,必须得到全体住户的一致同意。镇海法院当庭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原告余某某被采集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合理的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庭审中,针对物业的上述答辩,余某某认可,并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他既不愿意刷脸,也不愿意刷卡,认为单元门禁系统使其自由受限,他要求像以前一样将单元门敞开,以便自由出入。针对余某某的上述想法,承办法官当庭对其进行了劝导: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行使个人自由时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如果将单元门敞开,会造成安全隐患,进而可能侵害单元其他住户的权利。如果余某某一定要解除单元门禁,必须得到全体住户的一致同意。镇海法院当庭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原告余某某被采集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合理的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播报#【拒用进门“人脸识别”业主起诉物业,法院判了!】2022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宁波市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目前,该案已生效。原告余某某系镇海某小区住户,该小区原未设立单元门禁,于今年初安装了“人脸识别”开门系统。余某某作为住户,物业采集了他的面部特征信息。7月份,余某某将小区物业告上法院,其认为“人脸识别”技术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安全隐患,要求物业删除其人脸识别面部特征信息,保证单元安全出口畅通,并向其提供其他自由出入方式。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物业答辩同意删除余某某的人脸识别信息,并提供证据证明了小区还可以通过刷门禁卡的方式出入,而且原告家里除了其本人,其他三人都领取了门禁卡。
庭审中,针对物业的上述答辩,余某某认可,并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他既不愿意刷脸,也不愿意刷卡,认为单元门禁系统使其自由受限,他要求像以前一样将单元门敞开,以便自由出入。针对余某某的上述想法,承办法官当庭对其进行了劝导: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行使个人自由时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如果将单元门敞开,会造成安全隐患,进而可能侵害单元其他住户的权利。如果余某某一定要解除单元门禁,必须得到全体住户的一致同意。镇海法院当庭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原告余某某被采集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合理的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庭审中,针对物业的上述答辩,余某某认可,并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他既不愿意刷脸,也不愿意刷卡,认为单元门禁系统使其自由受限,他要求像以前一样将单元门敞开,以便自由出入。针对余某某的上述想法,承办法官当庭对其进行了劝导: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行使个人自由时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如果将单元门敞开,会造成安全隐患,进而可能侵害单元其他住户的权利。如果余某某一定要解除单元门禁,必须得到全体住户的一致同意。镇海法院当庭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原告余某某被采集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合理的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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