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一男子将车子送去4S店保养,因为保养的时间比较长,男子觉得在里面坐着没有意思,于是就打算出去溜达溜达,顺便看看维修师傅是如何保养的,结果男子却看到了让他愤怒的一幕。
王先生有一辆斯柯达速派轿车,车子买了一年多,行驶了15000多公里之后,王先生来到了他购车的4S店,做二次保养,将车子交给工作人员之后,王先生就到顾客休息区了。
在休息区里坐了一会,王先生觉得无聊,就打算去维修车间转转,顺便看看车子保养的怎么样了。
走到自己车子的工位时,维修师傅也看到了王先生走了过来,于是起身迅速地把机油桶扔进了身后的垃圾箱。
王先生顿感纳闷,机油桶不都是统一回收的吗,怎么能扔进了垃圾桶。随后王先生直接打开了垃圾桶拿出了机油桶,结果却发现里面都是黑色的机油。
看到这些机油之后,王先生顿时感到了问题,随即拿出了手机拍摄了这名工作人员并询问,你们几个人干的?这名技师答道就我自己。一再追问下,技师承认加了一桶半的废机油,在加第二桶的时候王先生正好过来了,所以就扔进了垃圾箱。
随后王先生又拿起了装机油桶的篮子查看,因为自己的车子要6桶一升的机油,而篮子中正是6桶,加上技师扔掉的一桶,一共是7桶机油。事后王先生将此事反映给了4S店,并调取了4S店监控视频,确实也发现了这名工作人员不寻常的举动,这名工作人员是从另一车间拿过来的这个机油,而不是直接从机油篮子中拿的。
而对于这个事情,4S店表示这是员工个人行为,已经辞退了涉事员工,由于车子也没有开,给予王先生清洗发动机,重新加装新的机油,并且再赠送保养,对此王先生并不同意,表示要4S店换一台车。
那么王先生要求换车的诉求能够达到目的吗?
其实,无论是不是员工个人行为,由于员工在为王先生保养时,故意更换废旧机油,这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所以,用人单位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这名工作人员追偿损失。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王先生是否达到了换车条件?
由于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被王先生及时发现,没有造成发动机毁损的,或者是即便最终造成了发动机毁损,所承担的责任也是更换、维修发动机的损失,而不是整车更换的损失。
所以王先生要求更换车子的诉求是难以达到的。
再来看这名工作人员的行为,由于是趁着他人不备,偷偷将新机油拿走,换上了旧机油,那么新机油拿走之后也会卖掉换钱,可以认定这名工作人员的行为还是一种盗窃行为。
由于一桶机油在百元上下,所以难以构成盗窃罪,不过还是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即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这名工作人员是多次实施这样的行为,两年内有三次即可,那么就构成了盗窃罪,需要面临刑事处罚。
信任4S店才会到4S店保养,没想到还是防不胜防遇到了这样的问题,看样子以后保养要守在车子旁边了。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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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王先生有一辆斯柯达速派轿车,车子买了一年多,行驶了15000多公里之后,王先生来到了他购车的4S店,做二次保养,将车子交给工作人员之后,王先生就到顾客休息区了。
在休息区里坐了一会,王先生觉得无聊,就打算去维修车间转转,顺便看看车子保养的怎么样了。
走到自己车子的工位时,维修师傅也看到了王先生走了过来,于是起身迅速地把机油桶扔进了身后的垃圾箱。
王先生顿感纳闷,机油桶不都是统一回收的吗,怎么能扔进了垃圾桶。随后王先生直接打开了垃圾桶拿出了机油桶,结果却发现里面都是黑色的机油。
看到这些机油之后,王先生顿时感到了问题,随即拿出了手机拍摄了这名工作人员并询问,你们几个人干的?这名技师答道就我自己。一再追问下,技师承认加了一桶半的废机油,在加第二桶的时候王先生正好过来了,所以就扔进了垃圾箱。
随后王先生又拿起了装机油桶的篮子查看,因为自己的车子要6桶一升的机油,而篮子中正是6桶,加上技师扔掉的一桶,一共是7桶机油。事后王先生将此事反映给了4S店,并调取了4S店监控视频,确实也发现了这名工作人员不寻常的举动,这名工作人员是从另一车间拿过来的这个机油,而不是直接从机油篮子中拿的。
而对于这个事情,4S店表示这是员工个人行为,已经辞退了涉事员工,由于车子也没有开,给予王先生清洗发动机,重新加装新的机油,并且再赠送保养,对此王先生并不同意,表示要4S店换一台车。
那么王先生要求换车的诉求能够达到目的吗?
其实,无论是不是员工个人行为,由于员工在为王先生保养时,故意更换废旧机油,这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所以,用人单位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这名工作人员追偿损失。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王先生是否达到了换车条件?
由于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被王先生及时发现,没有造成发动机毁损的,或者是即便最终造成了发动机毁损,所承担的责任也是更换、维修发动机的损失,而不是整车更换的损失。
所以王先生要求更换车子的诉求是难以达到的。
再来看这名工作人员的行为,由于是趁着他人不备,偷偷将新机油拿走,换上了旧机油,那么新机油拿走之后也会卖掉换钱,可以认定这名工作人员的行为还是一种盗窃行为。
由于一桶机油在百元上下,所以难以构成盗窃罪,不过还是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即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这名工作人员是多次实施这样的行为,两年内有三次即可,那么就构成了盗窃罪,需要面临刑事处罚。
信任4S店才会到4S店保养,没想到还是防不胜防遇到了这样的问题,看样子以后保养要守在车子旁边了。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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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条款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案号:(2018)京01民终5826号
案情简介:
马筱楠于2005年9月28日入职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新动力公司),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马筱楠担任高级总监。
2014年2月1日,搜狐新动力公司(甲方)与马筱楠(乙方)签订《不竞争协议》,其中第3.3款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从乙方离职之日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的月数根据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计算得出。但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则上述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即乙方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的期限后,不应短于上述约定的竞业限制月数。”
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2017年3月24日,搜狐新动力公司向马筱楠发出《关于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和领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的告知函》,要求其遵守《不竞争协议》,全面并适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马筱楠自搜狐新动力公司离职后,于2017年3月中旬与优酷公司开展合作关系,后于2017年4月底离开优酷公司,违反了《不竞争协议》。
搜狐新动力公司以要求确认马筱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双倍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赔偿损失并支付律师费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劳人仲字〔2017〕第339号裁决:一、马筱楠一次性双倍返还搜狐新动力公司2017年3月、4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177900元;二、马筱楠继续履行对搜狐新动力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三、驳回搜狐新动力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马筱楠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狐新动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不竞争协议》第3.3款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的法律适用问题。搜狐新动力公司上诉主张该协议第3.3款约定有效,马筱楠的竞业限制期限为本案仲裁和诉讼的实际审理期限加上12个月,以实际发生时间为准且不超过二年,但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审查
法律虽然允许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但同时对双方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内容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即以效力性规范的方式对竞业限制义务所适用的人员范围、竞业领域、限制期限均作出明确限制,且要求竞业限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期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同时,亦防止用人单位不当运用竞业限制制度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造成过度损害。
二、“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期限”约定的效力
本案中,搜狐新动力公司在《不竞争协议》第3.3款约定马筱楠的竞业限制期限应扣除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该约定实际上要求马筱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为:仲裁和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实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月数(最长不超过12个月)。从劳动者择业自由权角度来看,虽然法律对于仲裁及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均有法定限制,但就具体案件而言该期限并非具体确定的期间,将该期间作为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内容,不符合竞业限制条款应具体明确的立法目的。加之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相当数量的案件需要经过“一裁两审”程序,上述约定使得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则其竞业限制期限将被延长至不可预期且相当长的一段期间,乃至达到二年。
这实质上造成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在一定期间内处于待定状态。另一方面,从劳动者司法救济权角度来看,对于劳动者一方,如果其因履行《不竞争协议》与搜狐新动力公司发生争议并提起仲裁和诉讼,依照该协议第3.3款约定,仲裁及诉讼审理期间劳动者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出现其竞业限制期限被延长的结果。如此便使劳动者陷入“寻求司法救济则其竞业限制期限被延长”“不寻求司法救济则其权益受损害”的两难境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司法救济权利;而对于用人单位一方,该协议第3.3款使得搜狐新动力公司无需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即可通过提起仲裁和诉讼的方式单方地、变相地延长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期限,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其法定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不竞争协议》第3.3款中关于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的约定,即“但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乙方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的期限后,不应短于上述约定的竞业限制月数”的部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属无效。而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本案竞业限制期限的确定
据此,依据《不竞争协议》第3.3款仍有效部分的约定,马筱楠的竞业限制期限应依据搜狐新动力公司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月数确定且最长不超过12个月。鉴于搜狐新动力公司已向马筱楠支付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共计12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马筱楠的竞业限制期限已经届满,其无需继续履行对搜狐新动力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
案号:(2018)京01民终5826号
案情简介:
马筱楠于2005年9月28日入职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新动力公司),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马筱楠担任高级总监。
2014年2月1日,搜狐新动力公司(甲方)与马筱楠(乙方)签订《不竞争协议》,其中第3.3款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从乙方离职之日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的月数根据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计算得出。但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则上述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即乙方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的期限后,不应短于上述约定的竞业限制月数。”
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2017年3月24日,搜狐新动力公司向马筱楠发出《关于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和领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的告知函》,要求其遵守《不竞争协议》,全面并适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马筱楠自搜狐新动力公司离职后,于2017年3月中旬与优酷公司开展合作关系,后于2017年4月底离开优酷公司,违反了《不竞争协议》。
搜狐新动力公司以要求确认马筱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双倍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赔偿损失并支付律师费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劳人仲字〔2017〕第339号裁决:一、马筱楠一次性双倍返还搜狐新动力公司2017年3月、4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177900元;二、马筱楠继续履行对搜狐新动力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三、驳回搜狐新动力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马筱楠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狐新动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不竞争协议》第3.3款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的法律适用问题。搜狐新动力公司上诉主张该协议第3.3款约定有效,马筱楠的竞业限制期限为本案仲裁和诉讼的实际审理期限加上12个月,以实际发生时间为准且不超过二年,但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审查
法律虽然允许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但同时对双方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内容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即以效力性规范的方式对竞业限制义务所适用的人员范围、竞业领域、限制期限均作出明确限制,且要求竞业限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期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同时,亦防止用人单位不当运用竞业限制制度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造成过度损害。
二、“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期限”约定的效力
本案中,搜狐新动力公司在《不竞争协议》第3.3款约定马筱楠的竞业限制期限应扣除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该约定实际上要求马筱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为:仲裁和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实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月数(最长不超过12个月)。从劳动者择业自由权角度来看,虽然法律对于仲裁及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均有法定限制,但就具体案件而言该期限并非具体确定的期间,将该期间作为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内容,不符合竞业限制条款应具体明确的立法目的。加之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相当数量的案件需要经过“一裁两审”程序,上述约定使得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则其竞业限制期限将被延长至不可预期且相当长的一段期间,乃至达到二年。
这实质上造成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在一定期间内处于待定状态。另一方面,从劳动者司法救济权角度来看,对于劳动者一方,如果其因履行《不竞争协议》与搜狐新动力公司发生争议并提起仲裁和诉讼,依照该协议第3.3款约定,仲裁及诉讼审理期间劳动者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出现其竞业限制期限被延长的结果。如此便使劳动者陷入“寻求司法救济则其竞业限制期限被延长”“不寻求司法救济则其权益受损害”的两难境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司法救济权利;而对于用人单位一方,该协议第3.3款使得搜狐新动力公司无需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即可通过提起仲裁和诉讼的方式单方地、变相地延长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期限,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其法定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不竞争协议》第3.3款中关于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的约定,即“但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乙方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的期限后,不应短于上述约定的竞业限制月数”的部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属无效。而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本案竞业限制期限的确定
据此,依据《不竞争协议》第3.3款仍有效部分的约定,马筱楠的竞业限制期限应依据搜狐新动力公司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月数确定且最长不超过12个月。鉴于搜狐新动力公司已向马筱楠支付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共计12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马筱楠的竞业限制期限已经届满,其无需继续履行对搜狐新动力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法国媒体le10sport的消息,如果引进什克里尼亚尔进展不顺利,巴黎圣日耳曼就将与米兰、贝蒂斯等队竞争法兰克福的后卫恩迪卡。
该报道指出,加尔蒂埃多次强调了球队后防线上存在的问题,因此补强中后卫位置对巴黎来说迫在眉睫。巴黎的首选仍是国米后卫什克里尼亚尔,坎波斯将在明年1月重新进行尝试并将他签下,但是如果失败,巴黎将考虑B计划,那就是法兰克福后卫恩迪卡。
恩迪卡与法兰克福的合同将于明年6月30日到期,因此他吸引了很多俱乐部的关注,诸如AC米兰、贝蒂斯以及一些英超球队都对签下恩迪卡感兴趣,所以巴黎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激烈的竞争。
米兰几个月来一直在向法兰克福施压,希望能从法兰克福签下恩迪卡,不过贝蒂斯在竞争中也不甘示弱,他们已经开始与恩迪卡直接进行接触。
恩迪卡是一名左脚中卫,身高1米92的他脚下技术出众,非常符合加尔蒂埃的用人标准。
该报道指出,加尔蒂埃多次强调了球队后防线上存在的问题,因此补强中后卫位置对巴黎来说迫在眉睫。巴黎的首选仍是国米后卫什克里尼亚尔,坎波斯将在明年1月重新进行尝试并将他签下,但是如果失败,巴黎将考虑B计划,那就是法兰克福后卫恩迪卡。
恩迪卡与法兰克福的合同将于明年6月30日到期,因此他吸引了很多俱乐部的关注,诸如AC米兰、贝蒂斯以及一些英超球队都对签下恩迪卡感兴趣,所以巴黎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激烈的竞争。
米兰几个月来一直在向法兰克福施压,希望能从法兰克福签下恩迪卡,不过贝蒂斯在竞争中也不甘示弱,他们已经开始与恩迪卡直接进行接触。
恩迪卡是一名左脚中卫,身高1米92的他脚下技术出众,非常符合加尔蒂埃的用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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