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助理医师资格证有什么用,分数线趋势预测
口腔助理医师,是口腔执业助理医师的简称。随着近几年牙医行业的火爆,口腔助理医师也成为了一个大家关注的点,因为取得口腔助理医师资格证,成为一名口腔助理医师,是做牙医的最基本条件。那么口腔助理医师到底是做哪些工作的呢?
口腔助理医师是国内牙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论是在大医院还是个人诊所都有存在。因为对于国内大部分人而言,所理解的牙医就是口腔医师。而想成为一名口腔助理医师,必须要经过口腔医师资格考试,其包含实践技能考试和综合笔试两部分,一般考试时间在每年的6月(实践技能考试)和8月(综合笔试)。
口腔助理医师严格意义上而言,只能在医院口腔部门辅助性工作的,在县级以上级别的医疗机构是不具有独立开展工作资格的,需要部门有口腔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才能自己开展工作。但在一些私人开办的诊所或医院,也有部分取得助理医师资格证的医师独立开展治疗工作的现象。
最重要的一点,这个很多口腔行业内的医生们都明白,但是还是要跟大家科普一下。如果要自己诊所、医院,或者异地/跨省执业,这种情况只有口腔执业医师才行,而口腔助理医师,是不能开办诊所和医院的。
经分析,且往后口腔助理医师分数线会逐级提高#口腔[超话]#
口腔助理医师,是口腔执业助理医师的简称。随着近几年牙医行业的火爆,口腔助理医师也成为了一个大家关注的点,因为取得口腔助理医师资格证,成为一名口腔助理医师,是做牙医的最基本条件。那么口腔助理医师到底是做哪些工作的呢?
口腔助理医师是国内牙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论是在大医院还是个人诊所都有存在。因为对于国内大部分人而言,所理解的牙医就是口腔医师。而想成为一名口腔助理医师,必须要经过口腔医师资格考试,其包含实践技能考试和综合笔试两部分,一般考试时间在每年的6月(实践技能考试)和8月(综合笔试)。
口腔助理医师严格意义上而言,只能在医院口腔部门辅助性工作的,在县级以上级别的医疗机构是不具有独立开展工作资格的,需要部门有口腔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才能自己开展工作。但在一些私人开办的诊所或医院,也有部分取得助理医师资格证的医师独立开展治疗工作的现象。
最重要的一点,这个很多口腔行业内的医生们都明白,但是还是要跟大家科普一下。如果要自己诊所、医院,或者异地/跨省执业,这种情况只有口腔执业医师才行,而口腔助理医师,是不能开办诊所和医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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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刑事辩护律师:怎样选择刑事辩护律师?#法律服务# #成都律师怎么选# #成都律师# #成都刑事律师# #成都精英律师#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转载(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大型民商事代理及非诉策划。)
当自己的亲人因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首先摆在嫌疑人家属面前的问题就是:有没有必要委托律师?如果要委托律师,需要委托一个什么样的律师?怎样判断将与自己签订刑事委托协议的律师是一个靠谱的律师?
对于第一个问题,从笔者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辩护近20年的律师的角度来看,我认为: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作为嫌疑人家属应该尽可能的为自己的亲人委托一名辩护律师。因为,刑事犯罪所面对的是刑事处罚,该处罚直接决定嫌疑人未来的人身自由、人生发展,它不同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面对的结果一般都是金钱的支付、荣誉、名誉等精神方面的恢复及补偿等,其对人一生的影响没有刑事处罚那么严重。
对于后两个问题,笔者不建议用量化或者贴标签的方式去评价、判断。判断一名刑事律师是否是您需要委托的律师,笔者认为在接待委托人的过程中该律师与委托人沟通的方式、沟通的内容即可作出一些简单的判断:在实务中,一般刑事律师在签订刑事委托协议前都会和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做相应的沟通,这种沟通一方面是让当事人家属了解所涉案件的法律规定以及本案所指控的罪名一旦成立当事人可能面对的刑事处罚。另一方也是当事人家属通过沟通判断自己即将委托的律师是否专业、是否值得信任。那么,在这个阶段就会出现两种沟通及谈判的情形:
一、为了签下这份协议,尽可能的对案件作乐观的预测,满足当事人家属的侥幸心理,或者做一些不切合实际的承诺,满足当事人家属的安全感。在整个沟通过程中很少有具体的工作流程及内容的讲解,大部分是对案件相对乐观的预测并从结果上带给委托人较好的预期。
二、尽可能的客观、全面的分析案件的情况,并对案件的预测保持谨慎的态度;耐心、详尽地给当事人家属说明在每一个阶段辩护律师将会开展的工作、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让当事人家属对刑事诉讼程序、刑事律师的工作内容、作用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争取让委托人在客观、冷静的情况下签订委托协议。
仔细分析我们就会发现:以第一种方式谈委托合同的辩护律师的特长是签单,技能重心在于研究委托人的心理,而非刑事辩护的实务,那么很可能导致在后期的刑事辩护过程中该辩护律师工作重心大概率在于跟当事人解释自己的工作(案件为什么没有达到当时预测或者承诺的效果)而非实质性的推动自己的工作。在第二种情形下签订刑事委托协议的律师的工作重心则在于对刑事案件的全面研判,更注重刑事辩护本身的实务技能。由于其谨慎的对案子作相关的预测,那么由此可以推断出该刑事律师在给当事人交流的过程更多讲述的是他在每个阶段即将开展什么样的工作的一种思路,那么在后期的辩护中必然会全面实施自己在签订合同时给委托人讲述的工作内容,因为如果不去实施的话,委托人就会对他的工作提出质疑。
综上,笔者建议,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在委托律师的时候尽可能的考虑那些能够对案件作全面客观的分析、重视刑事辩护实务、严谨审慎的律师。
作者: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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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己的亲人因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首先摆在嫌疑人家属面前的问题就是:有没有必要委托律师?如果要委托律师,需要委托一个什么样的律师?怎样判断将与自己签订刑事委托协议的律师是一个靠谱的律师?
对于第一个问题,从笔者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辩护近20年的律师的角度来看,我认为: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作为嫌疑人家属应该尽可能的为自己的亲人委托一名辩护律师。因为,刑事犯罪所面对的是刑事处罚,该处罚直接决定嫌疑人未来的人身自由、人生发展,它不同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面对的结果一般都是金钱的支付、荣誉、名誉等精神方面的恢复及补偿等,其对人一生的影响没有刑事处罚那么严重。
对于后两个问题,笔者不建议用量化或者贴标签的方式去评价、判断。判断一名刑事律师是否是您需要委托的律师,笔者认为在接待委托人的过程中该律师与委托人沟通的方式、沟通的内容即可作出一些简单的判断:在实务中,一般刑事律师在签订刑事委托协议前都会和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做相应的沟通,这种沟通一方面是让当事人家属了解所涉案件的法律规定以及本案所指控的罪名一旦成立当事人可能面对的刑事处罚。另一方也是当事人家属通过沟通判断自己即将委托的律师是否专业、是否值得信任。那么,在这个阶段就会出现两种沟通及谈判的情形:
一、为了签下这份协议,尽可能的对案件作乐观的预测,满足当事人家属的侥幸心理,或者做一些不切合实际的承诺,满足当事人家属的安全感。在整个沟通过程中很少有具体的工作流程及内容的讲解,大部分是对案件相对乐观的预测并从结果上带给委托人较好的预期。
二、尽可能的客观、全面的分析案件的情况,并对案件的预测保持谨慎的态度;耐心、详尽地给当事人家属说明在每一个阶段辩护律师将会开展的工作、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让当事人家属对刑事诉讼程序、刑事律师的工作内容、作用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争取让委托人在客观、冷静的情况下签订委托协议。
仔细分析我们就会发现:以第一种方式谈委托合同的辩护律师的特长是签单,技能重心在于研究委托人的心理,而非刑事辩护的实务,那么很可能导致在后期的刑事辩护过程中该辩护律师工作重心大概率在于跟当事人解释自己的工作(案件为什么没有达到当时预测或者承诺的效果)而非实质性的推动自己的工作。在第二种情形下签订刑事委托协议的律师的工作重心则在于对刑事案件的全面研判,更注重刑事辩护本身的实务技能。由于其谨慎的对案子作相关的预测,那么由此可以推断出该刑事律师在给当事人交流的过程更多讲述的是他在每个阶段即将开展什么样的工作的一种思路,那么在后期的辩护中必然会全面实施自己在签订合同时给委托人讲述的工作内容,因为如果不去实施的话,委托人就会对他的工作提出质疑。
综上,笔者建议,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在委托律师的时候尽可能的考虑那些能够对案件作全面客观的分析、重视刑事辩护实务、严谨审慎的律师。
作者: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云律师
医疗刑事之非法行医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经营北京×有限公司×诊所期间,明知证人侯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然允许侯某在该诊所内以医生身份行医。2017年7月19日16时许,孟某(男,殁年38岁)到该诊所就诊,侯某以医生身份为孟某诊治,后在未书写处方的情况下从药房内亲自挑选输液药品对孟某进行输液治疗。孟某输液半小时左右出现不良反应,护士吕某见状叫来一直待在诊所内的李某,李某从吕某处得知是侯某治疗的孟某后连忙叫来医生张某一同对孟某进行抢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其间,李某嘱咐张某伪造一份署名为左某的病历本,并电话告知左某相关情况,让左某冒充系孟某的主治医生。后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左某编造自己诊治孟某的事实,吕某编造左某诊治孟某的事实。经鉴定,孟某符合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行医”与孟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人李某、左某、吕某于2017年7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帮助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帮助非法行医人员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伪造证据罪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吕某明知他人非法行医而作假证明包庇,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侯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侯某非法行医提供帮助和便利,侯某在非法行医时,造成一名就诊人员死亡,被告人李某与侯某为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亦侵犯了医疗秩序和他人的生命权利,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够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张某帮助他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司法秩序,已经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亦应惩处。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左某、吕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司法秩序,均已构成包庇罪,均应惩处。鉴于被告人吕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左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被告人吕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件评析
这四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均与病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违章医疗行为虽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毒病人时使用的解毒剂数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
(2)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不作为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
(3)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
(4)违章医疗行为本身直接破坏人体而直接引起伤亡或同原患伤病相互迭加共同导致病人伤亡,如手术时操作粗心误伤大血管等等。
在本案中,侯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以医生身份行医,李等人的行为跟患者的死亡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种种错误的情形下造成恶劣的后果,导致医疗刑事案件的发生。
关注中国患者安全权益,
协助患者维权少走弯路。
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
专注全国疑难复杂类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经营北京×有限公司×诊所期间,明知证人侯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然允许侯某在该诊所内以医生身份行医。2017年7月19日16时许,孟某(男,殁年38岁)到该诊所就诊,侯某以医生身份为孟某诊治,后在未书写处方的情况下从药房内亲自挑选输液药品对孟某进行输液治疗。孟某输液半小时左右出现不良反应,护士吕某见状叫来一直待在诊所内的李某,李某从吕某处得知是侯某治疗的孟某后连忙叫来医生张某一同对孟某进行抢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其间,李某嘱咐张某伪造一份署名为左某的病历本,并电话告知左某相关情况,让左某冒充系孟某的主治医生。后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左某编造自己诊治孟某的事实,吕某编造左某诊治孟某的事实。经鉴定,孟某符合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行医”与孟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人李某、左某、吕某于2017年7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帮助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帮助非法行医人员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伪造证据罪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吕某明知他人非法行医而作假证明包庇,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侯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侯某非法行医提供帮助和便利,侯某在非法行医时,造成一名就诊人员死亡,被告人李某与侯某为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亦侵犯了医疗秩序和他人的生命权利,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够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张某帮助他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司法秩序,已经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亦应惩处。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左某、吕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司法秩序,均已构成包庇罪,均应惩处。鉴于被告人吕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左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被告人吕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件评析
这四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均与病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违章医疗行为虽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毒病人时使用的解毒剂数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
(2)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不作为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
(3)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
(4)违章医疗行为本身直接破坏人体而直接引起伤亡或同原患伤病相互迭加共同导致病人伤亡,如手术时操作粗心误伤大血管等等。
在本案中,侯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以医生身份行医,李等人的行为跟患者的死亡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种种错误的情形下造成恶劣的后果,导致医疗刑事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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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
专注全国疑难复杂类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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