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职场巨婴:对不起,我们只招成年人

别人家的优秀员工
认识个小区宝妈,90后,人美人缘好,带娃做饭样样精,大小聚会她张罗,朋友有难她伸手。

更难得的是:

人还有一份做的非常不错的工作,
业绩排名常挂前三,得过各种优秀员工、荣誉表彰;

每月收入少则1万,多则2-3万。
旁人看来,不就是一份普通的工作吗?

怎么能赚的那么多?
没错,她的工作门槛低,时间相对充足,很多宝妈们都会选择此行,
然而,能坚持下来并干的好的人凤毛麟角。

旁人观察:
她每天接送娃、干家务、上班、见客户、开会,怎么能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
确实,这个我们都疑惑过:
边上班边带娃,生活工作能保持平衡,还都做的很优秀。
这不就是传说中的“别人家的员工吗”?

她能做的好,和她的一个特质息息相关:

成年人思维。
这点特质,在我认识的很多大牛身上都能看得见。
我见过很多职场巨婴:
干活挑肥拣瘦,期待被照顾;
遇到一点问题,立马问同事;
选择恐惧症,害怕做决定;
怨天尤人,逃避责任;
对于这种“巨婴婊”,我只想说:
对不起,我们只招成年人。

想法决定行动
《奈飞文化手册》八条文化的第一条为:
“只招成年人”。
何为成年人?
每个企业的文化、发展阶段不同,定义会各有千秋。
但我们能确定一点,心智的成年才可能会有职业素养的成熟。
我们每个人,都是从咿呀学语的婴儿成长为社会中的成年人。
从人类学来说:
婴儿--儿童-少年-青年-中年,这是成长显性的曲线。

从职场来说:
成长它更多的是从思维层面表现,从想法转化到行动的。
将职场思维可以归纳为“成熟思维模式图”:
依赖思维:围绕着“你”这个观念。
你照顾我,是你的责任,你帮我做决定就好了,你怎么说我怎么做;
独立思维:围绕着“我”这个观念。我自己来,我想要自由,我自己的事情自己做;
互赖思维:围绕着“我们”这个观念。我们一起玩,我们一起来做这个事情,它更强调的是团队、合作、共赢。

举个例子:
部门里有了一项创新型的工作,大家开会讨论谁来做这个项目。

有人会说:
这个事情我没做过,没人带真做不了。---“依赖型思维”

有人会说:
这个事情,我来主导可以;
但还需要联合财务部、运营部的同事一起来干;
最好是成立一个项目小组,每个人有明确的分工,最终的结果才是最理想的。---“互赖共赢思维”

有人会说:
这个事情我来做就行了,要其他部门协助来做太麻烦了,他们还不一定配合,有这个沟通的时间还不如多干点事---“独立性思维”。
不同的思维,工作认识层面的差异化,会直接决定了行动能否有结果导向。
职场中的成年人,他一定不是依赖性思维的人,只有具备了互赖共赢的思维,才能实现双赢。

有选择权的积极主动

一个成熟的人,无论何时何地何种环境,他都有选择的权利。
美国总统罗斯福家里被偷,朋友们都安慰他;
他却给朋友回了一封迄今为止都让人津津乐道的信;

他在信中表明了三种态度:
第1,这小偷只偷了东西,没伤到人是好事;
第2,这小偷只偷了部分东西,没有把东西全部偷光,这是好事;
第3,最重要的,当小偷的人是他,不是我,这是更大的好事。
在常人看来是不幸的一件事,在罗斯福眼中成了一件好事;
这是他态度上的乐观,更是他把生活的主动权掌握在了自己手里。
他可以消极的抱怨小偷,是小偷破坏了他们的生活;
他也可以积极的换一种思维,过去已成过去,现在和未来才是最重要的。

我们都知道:
积极主动是个优秀的品质,可有多少人真能理解到内涵呢?
积极主动的人,关于自己的任何事都会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
那个嚷嚷着老板给多少钱干多少活的人,你把自己工作前景的主动权交给老板了;
你在抱怨老板给的少,我就干的少时,
对老板来说,你干的不好,换一个人干就好了;
对于你来说,你丢掉的是老板的信任、晋升加薪、更好的工作机会;
那个抱怨领导傻X同事不靠谱工作无法干的人,你把工作干的好的权利交给同事了;
外在的环境我们改变不了时,你要么忍受,要么滚蛋,要么改变自己适应环境;
抱怨越多,你的工作就会被这些负面情绪左右着,而你就沦落为了情绪的奴隶。

识别真实动机
达成有效目标
心理学家麦克利兰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了:
“三重需要理论。”
从工作角度把人的动机分为成就需要,权力需要和亲和需要。
三种需要非独立排斥的关系,而是可以彼此共存。
不同的人,不同的境况,工作动机组合不一样,排序和权重也会各不相同。
在管理领域,我们常说管理人员一定要区分组织内不同工作动机的人。
不同的动机需要,我们的激励措施和管理方式会有侧重点。
然而,有多少人正视了自己的工作动机呢?
有个朋友在换新工作时,遇到两个难以抉择的工作机会。
一份是继续干老本行:

稳定发展期的科技公司的hr负责人,薪资比上一份高出40%,离家近,加班少,管理5人的团队。
一份是转行人力资源公司做产品运营,初期待遇和期望值有比较大的差距,工作节奏快,公司加班常态化。
第一份工作安逸稳定,有条不紊的做自己一直擅长的事。
第二份有挑战性,需要勇气突破自己的能力陷阱,未来发展的可能性更多。
朋友难以抉择,在她询问我的意见时,我问了一个问题:
“下一份工作,你想要获得什么?”
“我在目前的岗位上工作多年,一直想要能有质的能力提升,包括专业知识的扩充,个人潜力的挖掘,事业能有更大的空间”......
其实,朋友的回答已清楚表明了两份工作的匹配度。
需要产生动机,动机决定行为,行为决定了目标达成。
朋友需要的是个人事业的提升,成就动机的推动,她才更有可能实现工作大有作为的目标。

试想,如果她是一个权力需要的人,一份是5人的团队管理,一份是团队成员的一份子,她会更适合哪份?

可在实际工生活中,不管是新工作的选择,辞职跳槽,还是任何需要自己主导选择的事情,

很多人考虑的点是冲动的,以伪动机形式存在的;
短暂一时的我想要,并非内心真实的需求动机;
你的选择,会有一个未来的方向,我们可以称其为目标。
当你的动机能和目标相匹配,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保持稳定;
能引导你的行为朝着目标去行动时,它才是你内心深处真正的动机。
你想要减肥,目标是成为一个90斤的白富美;
在减肥的过程中,会有很多的事物诱惑着你,可能是美食的召唤,懒惰的借口;
他们每时每刻出现在你的意识里,告诉你,吃一顿没什么大不了的,坚持不下来就算了。
反复的诱惑,不停的告诉你,这才是你当下最想要的;
你内心真实的动机是别委屈自己,想干啥干啥。
可理性下来,你会发现这是自我麻痹的伪动机,它把你真实的要减肥的动机压制住了。
此时,千万别忘了你的目标是什么。

写在最后
不管你是70后,80后,90后,00后,
不论你是青春朝气的年轻人,还是被这个社会定义为大龄的中年人;
在职场中,有核心竞争力的你去哪家公司都是核心骨干;
何为核心竞争力?
关键点在于你是否拥有职场人的成年人思维。#招聘# #鞍山爆料#

【如何应对突然辞职的员工?】
在“惨淡招聘”的月份,最令人担忧的不是招不来人,而是原本工作地好好的员工居然接二连三突然辞职。

对于那些任性的“急离职”,应该怎样妥善应对?必要时,如何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HR需要见招拆招。

1

公司可以扣当月工资吗?

可以要求赔偿!但不一定是1个月工资!

★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遭受损失

例如,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径自离开工作岗位,使得短期内企业无法补充人员,或者导致公司的重要项目可能因劳动者的不辞而别而无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业违约风险,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

(很多企业会在规章制度里面规定,未满一个月辞职就扣除当月工资,我要说的是,这是个无效条款)

要理解这段话并不难,首先要知道的是——企业在什么情况下扣钱是合法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除了个人所得税、社会福利、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除此之外还有……

也就是说,除了正常扣除的费用,只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时候,用人单位才能扣除,且扣除量上也有限制。

2

关于离职的竞业限制

★ 劳动者在离职后违反相关约定导致企业损失

例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泄漏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从而导致企业利润下滑产生经济损失。

对于前述的前两种情形,通常是在员工离职后发生的,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损失赔偿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并结合实际损失大小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此时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仅以主张损害赔偿为限,不能向劳动者追究“违约金”。

主要以《民法通则》等作为法律依据,以实际损失为主要参照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及二十三条,除违反服务期限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离职方式不同,结局也不一样!

员工提出离职并要求立即离开,这种情况分两种看:单位同意、单位不同意。

员工提出离职并表示要立即离开,如果单位觉得员工离职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失,那走就走吧,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种种原因,单位不批,员工还是不辞而别,第二天就不来上班了那员工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上面说的第四种离职情形。

有些懂法又会用法的员工,会采取被迫离职的方法,那用人单位就要小心了,查一下被迫离职中的情况你中枪几条?掐指一算,大概90%的企业会倒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里。

4

这个离职赔偿要怎么算?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究赔偿责任也应根据致损类型进行分析,分为两种情形:

1)如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损失

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可要求劳动者赔偿以下费用: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对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导致损失的情形

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五条规定,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将劳动者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所述的“经营者”】

此外,与劳动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相对应的,是员工在职期间因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只能要求劳动者进行限额赔偿。

如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https://t.cn/RDUBkfz

【如何应对突然辞职的员工?】
在“惨淡招聘”的月份,最令人担忧的不是招不来人,而是原本工作地好好的员工居然接二连三突然辞职。

对于那些任性的“急离职”,应该怎样妥善应对?必要时,如何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HR需要见招拆招。

1

公司可以扣当月工资吗?

可以要求赔偿!但不一定是1个月工资!

★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遭受损失

例如,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径自离开工作岗位,使得短期内企业无法补充人员,或者导致公司的重要项目可能因劳动者的不辞而别而无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业违约风险,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

(很多企业会在规章制度里面规定,未满一个月辞职就扣除当月工资,我要说的是,这是个无效条款)

要理解这段话并不难,首先要知道的是——企业在什么情况下扣钱是合法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除了个人所得税、社会福利、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除此之外还有……

也就是说,除了正常扣除的费用,只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时候,用人单位才能扣除,且扣除量上也有限制。

2

关于离职的竞业限制

★ 劳动者在离职后违反相关约定导致企业损失

例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泄漏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从而导致企业利润下滑产生经济损失。

对于前述的前两种情形,通常是在员工离职后发生的,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损失赔偿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并结合实际损失大小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此时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仅以主张损害赔偿为限,不能向劳动者追究“违约金”。

主要以《民法通则》等作为法律依据,以实际损失为主要参照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及二十三条,除违反服务期限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离职方式不同,结局也不一样!

员工提出离职并要求立即离开,这种情况分两种看:单位同意、单位不同意。

员工提出离职并表示要立即离开,如果单位觉得员工离职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失,那走就走吧,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种种原因,单位不批,员工还是不辞而别,第二天就不来上班了那员工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上面说的第四种离职情形。

有些懂法又会用法的员工,会采取被迫离职的方法,那用人单位就要小心了,查一下被迫离职中的情况你中枪几条?掐指一算,大概90%的企业会倒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里。

4

这个离职赔偿要怎么算?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究赔偿责任也应根据致损类型进行分析,分为两种情形:

1)如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损失

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可要求劳动者赔偿以下费用: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对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导致损失的情形

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五条规定,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将劳动者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所述的“经营者”】

此外,与劳动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相对应的,是员工在职期间因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只能要求劳动者进行限额赔偿。

如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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