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时宣传“赠送地下室和露台” ,交房时却不见踪影被起诉#
“临街旺铺4.2米挑高送小院:
××商铺在售,
主力70-130平方米临街餐饮旺铺,
赠送80-90平方米地下室,
赠送35平方米小院或露台,
首层4.2米,
二层为3.9米,
价格为70000元/平方米……”
购买90平方米的房屋,
就能赠送80平方米的地下室,
还有露台,
这样诱人的宣传,
在寸土寸金的北京,
很快吸引了大批买主。
张先生是北京某信息公司的负责人,他也注意到这条某地产公司为推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处楼盘底商所做的宣传单。面对“买一赠二”、"一拖二”的诱人广告词,张先生认为十分划算,于是该信息公司便与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分十期付款购买涉案房屋。然而,等着交房的张先生却在临近交房时得到一个“噩耗”:广告中所宣传的地下室和露台无法交付。
原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向该地产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回填擅自建设的地下室。”因为有赠送面积,所以当时房价远远高于周边小区。”张先生表示,现在地下室无法交付,自己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随后,信息公司没有再支付新一期房款。地产公司将信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信息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对此,地产公司主张,己方从未承诺赠送地下室和露台,双方的合同中也没有相关约定,所以信息公司不能以这样的理由要求解除合同。信息公司则提交了地产公司在网络上进行宣传的公证书及纸质宣传材料,并申请当时的售楼人员出庭证明涉案房屋总价高于周边地区同等面积户型200万元左右。
法院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发现,涉案商铺格局为地上一层和二层。商铺楼梯下方的地板被人为破开,经观察,下方有较大空间,信息公司称这就是地产公司承诺赠送的地下室。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等对于买房人可得面积作出承诺(赠与无合法手续露台、地下室等),对房屋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卖房人违反该内容可构成根本违约,买房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及违约赔偿。
在本案中,根据信息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和宣传网页中显示有涉案商铺所在楼盘信息,信息来源为地产公司,同时地产公司对于涉案楼盘的纸质宣传册及宣传单亦载明“赠送地下室”相关内容,说明地产公司确有在广告中对房屋面积的扩大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该广告内容可以认定构成具体允诺。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所载,地产公司在涉案楼宇仅取得地上两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涉案楼宇地下建设一层地下室。
现地产公司建设地下室的行为已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并责令地产公司限期回填,导致地产公司无法向信息公司交付地下室,该项合同无法实现,地产公司属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信息公司有权据此申请解除合同。最终通州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地产公司退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13万元。
近年来,个别地产开发商通过宣传小区物业服务和小区环境设施,一楼赠送花园、地下室,顶楼赠送露台等手段,想方设法谋取更大利润。但开发商为规避全部实现宣传内容导致的高额费用,往往不将这些在宣传中作为主要噱头的内容写进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宣传所述或者根本没有相关设施的情况时有发生。因为双方书面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广告内容难以举证,买房人维权困难,有时甚至无法提起诉讼。
作为买房人,一定要注意广告宣传的诱人内容是否写入合同,广告中对该内容是否有非常具体的描述,如果没有写入合同,要慎重购买;如果没有写入合同但仍决定购买,要注意留存广告宣传的相关证据,便于维权使用。作为开发商,不应在广告中进行虚假宣传,如果进行了这样的宣传,这些宣传又确实对房价产生影响,意图通过广告内容不写入合同躲避合同义务是行不通的。
“临街旺铺4.2米挑高送小院:
××商铺在售,
主力70-130平方米临街餐饮旺铺,
赠送80-90平方米地下室,
赠送35平方米小院或露台,
首层4.2米,
二层为3.9米,
价格为70000元/平方米……”
购买90平方米的房屋,
就能赠送80平方米的地下室,
还有露台,
这样诱人的宣传,
在寸土寸金的北京,
很快吸引了大批买主。
张先生是北京某信息公司的负责人,他也注意到这条某地产公司为推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处楼盘底商所做的宣传单。面对“买一赠二”、"一拖二”的诱人广告词,张先生认为十分划算,于是该信息公司便与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分十期付款购买涉案房屋。然而,等着交房的张先生却在临近交房时得到一个“噩耗”:广告中所宣传的地下室和露台无法交付。
原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向该地产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回填擅自建设的地下室。”因为有赠送面积,所以当时房价远远高于周边小区。”张先生表示,现在地下室无法交付,自己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随后,信息公司没有再支付新一期房款。地产公司将信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信息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对此,地产公司主张,己方从未承诺赠送地下室和露台,双方的合同中也没有相关约定,所以信息公司不能以这样的理由要求解除合同。信息公司则提交了地产公司在网络上进行宣传的公证书及纸质宣传材料,并申请当时的售楼人员出庭证明涉案房屋总价高于周边地区同等面积户型200万元左右。
法院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发现,涉案商铺格局为地上一层和二层。商铺楼梯下方的地板被人为破开,经观察,下方有较大空间,信息公司称这就是地产公司承诺赠送的地下室。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等对于买房人可得面积作出承诺(赠与无合法手续露台、地下室等),对房屋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卖房人违反该内容可构成根本违约,买房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及违约赔偿。
在本案中,根据信息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和宣传网页中显示有涉案商铺所在楼盘信息,信息来源为地产公司,同时地产公司对于涉案楼盘的纸质宣传册及宣传单亦载明“赠送地下室”相关内容,说明地产公司确有在广告中对房屋面积的扩大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该广告内容可以认定构成具体允诺。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所载,地产公司在涉案楼宇仅取得地上两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涉案楼宇地下建设一层地下室。
现地产公司建设地下室的行为已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并责令地产公司限期回填,导致地产公司无法向信息公司交付地下室,该项合同无法实现,地产公司属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信息公司有权据此申请解除合同。最终通州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地产公司退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13万元。
近年来,个别地产开发商通过宣传小区物业服务和小区环境设施,一楼赠送花园、地下室,顶楼赠送露台等手段,想方设法谋取更大利润。但开发商为规避全部实现宣传内容导致的高额费用,往往不将这些在宣传中作为主要噱头的内容写进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宣传所述或者根本没有相关设施的情况时有发生。因为双方书面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广告内容难以举证,买房人维权困难,有时甚至无法提起诉讼。
作为买房人,一定要注意广告宣传的诱人内容是否写入合同,广告中对该内容是否有非常具体的描述,如果没有写入合同,要慎重购买;如果没有写入合同但仍决定购买,要注意留存广告宣传的相关证据,便于维权使用。作为开发商,不应在广告中进行虚假宣传,如果进行了这样的宣传,这些宣传又确实对房价产生影响,意图通过广告内容不写入合同躲避合同义务是行不通的。
我辩护的一个涉嫌受贿、巨额财产及私分国有资产罪案始末(之一,分两次载完)
某省原国土厅厅长王某涉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依法提起公诉,我团队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次细致阅卷和与检察官、法官交换辩护观点,提出辩护意见。经过法官研判,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不支持控方关于此罪的指控,王某因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十余年有期徒刑。
以下内容摘自辩护词:
第一部分,关于受贿罪:
一、涉嫌受贿于曾晓虎290余万元:
王某与曾晓虎认识的过程,是在某省环境地质勘查局承揽工程结束三、四年之后,作为承包施工的曾晓虎经熟人介绍并多次表述自己老年丧子处境凄惨,以期引起王厅长的同情,两人才由此相识。但曾晓虎在招投标流程中以最低报价标中承包工程,王某为其提供方便和关照工程的行为没有直接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且在此过程中多次拒贿,犯罪恶意并不深刻。在接受曾晓虎290余万元款额后,王某深感愧疚,多次试图归还此款额,包括用在某广场所购的房产清偿等。曾晓虎当庭陈述时也表示该款项实为借款,不是行贿。在省检查院侦查阶段时,王某按照省检察院的要求让其近亲属借款退赔了430万元左右的款项,有省检察院的退款收据为证,从行动上有效地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继续延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建议对王某受贿曾晓虎290余万元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减轻处罚。
同时,王某在接受盘问的第一时间里,供述了自己的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减轻其处罚。
二、涉嫌受贿于刘高福、赵潮东、姚远宁40万元:
王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此40万元受贿款和事实供述多次反复,经分析判断,不能认定王某有接受赵潮东、姚远宁、刘高福40万元行贿款的事实:
1、受贿行贿的前提不存在:在某地工程上,是王某身处的989工程勘察设计院抢了刘高福身处的甘肃某工程地质研究院的工程,刘高福于情于理都不应给对手单位负责人王某送好处费40万元,何况989工程勘察设计院还从该工程中提取了一定的管理费(按《起诉书》称是4%)。
2、据王某回忆,在《起诉书》认定的此受贿事实之前,王某与刘高福已经很熟悉了,按常理来说刘高福不应找与王某不熟悉的赵潮东和姚远宁来送钱。王某于2015年7月31日被拘留,8月13日批捕,基于以下几个原因,王某配合检察院办案人员承认了此事并做了笔录:一是办案人员说证据链已锁死,承认与否都会对其认定并起诉,如主动承认并积极退赃,就可轻判;二是检察院领导和办案人员多次做工作,表示只要王某积极配合尽快承认此事,就可不再追究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同时可以对妻子张英从轻查处。在此诱惑之下,王某做出了该40万元受贿行为的虚假供述。应属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3、通过法庭调查和当庭陈述和证言,刘高福、赵潮东、姚远宁和王某的当庭陈述与卷宗内容相互矛盾对立:(1)关于行贿的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赵潮东的陈述前后不一致;(2)刘高福、姚远宁当庭供述从未委托赵潮东向王某行贿;(3)40万元的来源和去向均无直接证据可以证明。以上证言和事实证明了赵潮东向王某行贿40万元的事实是虚假和捏造的,王某并没有收到赵潮东的40万元款额,所以不能认定王某受贿40万元的事实。
第二部分,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王某的行为是违纪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构不上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
《起诉书》称2009年至2012年4月环境地勘局发放的局班子奖,经检察院调查被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并以此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该班子奖的考核标准、核算和发放严格按环勘局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非临时动议班子集体研究发放的。至于局财务处违纪从生产项目中虚列成本的方式筹措该笔资金,只能说班子成员和财务处毫无法律观念,但并无犯罪故意。以此上下各级的集体行为来追究某个人的私分国有资产罪,显然不符合事实,奖金的发放虽违纪但不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
某省原国土厅厅长王某涉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依法提起公诉,我团队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次细致阅卷和与检察官、法官交换辩护观点,提出辩护意见。经过法官研判,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不支持控方关于此罪的指控,王某因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十余年有期徒刑。
以下内容摘自辩护词:
第一部分,关于受贿罪:
一、涉嫌受贿于曾晓虎290余万元:
王某与曾晓虎认识的过程,是在某省环境地质勘查局承揽工程结束三、四年之后,作为承包施工的曾晓虎经熟人介绍并多次表述自己老年丧子处境凄惨,以期引起王厅长的同情,两人才由此相识。但曾晓虎在招投标流程中以最低报价标中承包工程,王某为其提供方便和关照工程的行为没有直接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且在此过程中多次拒贿,犯罪恶意并不深刻。在接受曾晓虎290余万元款额后,王某深感愧疚,多次试图归还此款额,包括用在某广场所购的房产清偿等。曾晓虎当庭陈述时也表示该款项实为借款,不是行贿。在省检查院侦查阶段时,王某按照省检察院的要求让其近亲属借款退赔了430万元左右的款项,有省检察院的退款收据为证,从行动上有效地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继续延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建议对王某受贿曾晓虎290余万元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减轻处罚。
同时,王某在接受盘问的第一时间里,供述了自己的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减轻其处罚。
二、涉嫌受贿于刘高福、赵潮东、姚远宁40万元:
王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此40万元受贿款和事实供述多次反复,经分析判断,不能认定王某有接受赵潮东、姚远宁、刘高福40万元行贿款的事实:
1、受贿行贿的前提不存在:在某地工程上,是王某身处的989工程勘察设计院抢了刘高福身处的甘肃某工程地质研究院的工程,刘高福于情于理都不应给对手单位负责人王某送好处费40万元,何况989工程勘察设计院还从该工程中提取了一定的管理费(按《起诉书》称是4%)。
2、据王某回忆,在《起诉书》认定的此受贿事实之前,王某与刘高福已经很熟悉了,按常理来说刘高福不应找与王某不熟悉的赵潮东和姚远宁来送钱。王某于2015年7月31日被拘留,8月13日批捕,基于以下几个原因,王某配合检察院办案人员承认了此事并做了笔录:一是办案人员说证据链已锁死,承认与否都会对其认定并起诉,如主动承认并积极退赃,就可轻判;二是检察院领导和办案人员多次做工作,表示只要王某积极配合尽快承认此事,就可不再追究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同时可以对妻子张英从轻查处。在此诱惑之下,王某做出了该40万元受贿行为的虚假供述。应属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3、通过法庭调查和当庭陈述和证言,刘高福、赵潮东、姚远宁和王某的当庭陈述与卷宗内容相互矛盾对立:(1)关于行贿的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赵潮东的陈述前后不一致;(2)刘高福、姚远宁当庭供述从未委托赵潮东向王某行贿;(3)40万元的来源和去向均无直接证据可以证明。以上证言和事实证明了赵潮东向王某行贿40万元的事实是虚假和捏造的,王某并没有收到赵潮东的40万元款额,所以不能认定王某受贿40万元的事实。
第二部分,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王某的行为是违纪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构不上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
《起诉书》称2009年至2012年4月环境地勘局发放的局班子奖,经检察院调查被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并以此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该班子奖的考核标准、核算和发放严格按环勘局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非临时动议班子集体研究发放的。至于局财务处违纪从生产项目中虚列成本的方式筹措该笔资金,只能说班子成员和财务处毫无法律观念,但并无犯罪故意。以此上下各级的集体行为来追究某个人的私分国有资产罪,显然不符合事实,奖金的发放虽违纪但不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
孕期发现消化道畸形,怎么办!河北省儿童医院妇产科制定个性化方案、多学科诊疗为孕妈、宝宝健康护航#宝贝成长守护计划# #给家长的一堂课#
“哇~,哇~”,新生婴儿的啼哭声打破了深夜的寂静,历时2个多月的焦急等待,二胎妈妈终于迎来了宝宝的降生,孕妇小邹(化名)今年36岁了,孕二胎的喜悦在妊娠27周产检时被打破了:产检超声提示胎儿肠管扩张,下消化道梗阻。担忧宝宝的健康,小邹和家人辗转各个医院复查超声,咨询新生儿预后。
随着孕周增加,肠管扩张及羊水量逐渐加重,就诊于河北省儿童医院。妇产科、超声诊断科、普外一科(新生儿外科、肿瘤外科)医生联合会诊,制定个体化产检方案。于孕34周因羊水量过多,不规律宫缩入院观察,给予促胎肺、营养胎儿脑神经,监测胎心及胎儿下消化道梗阻情况等综合治疗,同时随时做好分娩及新生儿抢救准备。
孕36+周时,早破水,新生儿科医师陪伴自然分娩,宝宝立即转至普外一科(新生儿外科、肿瘤外科),确诊为:新生儿小肠梗阻,经手术治疗痊愈。目前宝宝生后1月余,生长发育良好。
消化道畸形
胎儿消化道畸形,主要是胎儿在胚胎中期,由各种原因所致发育缺陷而引起的消化系统疾病。消化道畸形按位置划分可分为上消化道梗阻和下消化道梗阻。上消化道梗阻主要包括食管闭锁、十二指肠狭窄或闭锁,下消化道梗阻包括空回肠狭窄或闭锁、结直肠狭窄或闭锁及肛门闭锁等。
胎儿消化道畸形筛查
筛查手段主要包括超声及核磁。超声对胎儿及新生儿胃肠道畸形检查较敏感,特异性高,是产前胎儿畸形筛查的首选;但易受羊水过多、胎儿体位及肥胖等因素影响,对某些病变或结构准确诊断会有影响,并且超声检查无法明确胎儿肠管梗阻部位和累及的肠管长度。
磁共振成像(MRI)可以多方位显示胎儿解剖结构,可以明确梗阻部位,更可以对梗阻以远段的肠管发育情况进行观察,可作为产前检查的有力补充。
消化道畸形的直接或间接征象包括:肠管扩张、双泡征、胃泡过大、羊水过多、腹水、腹腔内的钙化等,出现异常征象需反复多次动态观察。
筛查时间
妊娠期需要按时孕检,严密监测胎儿生长发育情况。
妊娠16-20周超声及血清学筛查;
妊娠20—24周超声行系统性畸形筛查;
妊娠28-32周超声第二次系统筛查等;
多次动态观察,提高畸形诊出率。
孕期及新生儿期管理
孕期筛查,定期产检、规范产检,相应孕周行筛畸超声,对胎儿进行全面的畸形筛查,多次动态观察,及早发现异常诊断。
产前管理,“胎儿消化道畸形”易合并染色体异常,因此B超提示时应行胎儿产前诊断,并需动态观察。可与医生充分沟通,明确继续妊娠及出生后治疗的风险。做好产前管理,密切观察胎儿的生长发育,羊水量的变化,必要时进行干预;预防因羊水过多而导致早产、胎膜早破、胎盘早剥发生,定期测量羊水量,如羊水过多,可适当放羊水。
新生儿期管理,出生后转新生儿科或普外科等相应科室进一步诊治。
专家提醒:河北省儿童医院妇产科童重新主任提醒广大孕妈及家属,妊娠期发现胎儿消化道畸形,应进行优生遗传咨询及胎儿染色体检查,涉及多学科(影像,新生儿内、外科,妇产科,麻醉科)协作共同管理。该类疾病直接影响患儿生长发育, 生后手术是主要的治疗措施。在胎儿期及新生儿期进行规范管理,能够为新生儿期手术治疗打下良好的基础,对有效保障新生儿的健康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哇~,哇~”,新生婴儿的啼哭声打破了深夜的寂静,历时2个多月的焦急等待,二胎妈妈终于迎来了宝宝的降生,孕妇小邹(化名)今年36岁了,孕二胎的喜悦在妊娠27周产检时被打破了:产检超声提示胎儿肠管扩张,下消化道梗阻。担忧宝宝的健康,小邹和家人辗转各个医院复查超声,咨询新生儿预后。
随着孕周增加,肠管扩张及羊水量逐渐加重,就诊于河北省儿童医院。妇产科、超声诊断科、普外一科(新生儿外科、肿瘤外科)医生联合会诊,制定个体化产检方案。于孕34周因羊水量过多,不规律宫缩入院观察,给予促胎肺、营养胎儿脑神经,监测胎心及胎儿下消化道梗阻情况等综合治疗,同时随时做好分娩及新生儿抢救准备。
孕36+周时,早破水,新生儿科医师陪伴自然分娩,宝宝立即转至普外一科(新生儿外科、肿瘤外科),确诊为:新生儿小肠梗阻,经手术治疗痊愈。目前宝宝生后1月余,生长发育良好。
消化道畸形
胎儿消化道畸形,主要是胎儿在胚胎中期,由各种原因所致发育缺陷而引起的消化系统疾病。消化道畸形按位置划分可分为上消化道梗阻和下消化道梗阻。上消化道梗阻主要包括食管闭锁、十二指肠狭窄或闭锁,下消化道梗阻包括空回肠狭窄或闭锁、结直肠狭窄或闭锁及肛门闭锁等。
胎儿消化道畸形筛查
筛查手段主要包括超声及核磁。超声对胎儿及新生儿胃肠道畸形检查较敏感,特异性高,是产前胎儿畸形筛查的首选;但易受羊水过多、胎儿体位及肥胖等因素影响,对某些病变或结构准确诊断会有影响,并且超声检查无法明确胎儿肠管梗阻部位和累及的肠管长度。
磁共振成像(MRI)可以多方位显示胎儿解剖结构,可以明确梗阻部位,更可以对梗阻以远段的肠管发育情况进行观察,可作为产前检查的有力补充。
消化道畸形的直接或间接征象包括:肠管扩张、双泡征、胃泡过大、羊水过多、腹水、腹腔内的钙化等,出现异常征象需反复多次动态观察。
筛查时间
妊娠期需要按时孕检,严密监测胎儿生长发育情况。
妊娠16-20周超声及血清学筛查;
妊娠20—24周超声行系统性畸形筛查;
妊娠28-32周超声第二次系统筛查等;
多次动态观察,提高畸形诊出率。
孕期及新生儿期管理
孕期筛查,定期产检、规范产检,相应孕周行筛畸超声,对胎儿进行全面的畸形筛查,多次动态观察,及早发现异常诊断。
产前管理,“胎儿消化道畸形”易合并染色体异常,因此B超提示时应行胎儿产前诊断,并需动态观察。可与医生充分沟通,明确继续妊娠及出生后治疗的风险。做好产前管理,密切观察胎儿的生长发育,羊水量的变化,必要时进行干预;预防因羊水过多而导致早产、胎膜早破、胎盘早剥发生,定期测量羊水量,如羊水过多,可适当放羊水。
新生儿期管理,出生后转新生儿科或普外科等相应科室进一步诊治。
专家提醒:河北省儿童医院妇产科童重新主任提醒广大孕妈及家属,妊娠期发现胎儿消化道畸形,应进行优生遗传咨询及胎儿染色体检查,涉及多学科(影像,新生儿内、外科,妇产科,麻醉科)协作共同管理。该类疾病直接影响患儿生长发育, 生后手术是主要的治疗措施。在胎儿期及新生儿期进行规范管理,能够为新生儿期手术治疗打下良好的基础,对有效保障新生儿的健康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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