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出鞘】安宁法院执行局:高效执行解民忧 安全满意“双提升”
11月15日,安宁市人民法院开展“涉农民工、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当天,执行干警对一起涉民生执行案件迅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次日,该拖欠劳务费长达近4年的案件顺利执结。
案情回顾
2018年,申请人董某某经朋友介绍到被执行人昆明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建盖厂房。2019年1月,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劳务费3.3万余元,被执行人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申请人经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21年8月6日向安宁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1.6万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全部付清。然而,被执行人却并未按照协议进行付款,申请人向安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后,得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重型货车。以此为线索,执行法官先后3次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拟对重型货车进行查封。
但被执行人一直向申请人许诺还款,导致申请人要求执行干警暂缓控制、处置财产,以此来达到拖延执行的目的。此后,被执行人又故技重施,并未兑现支付后续案款的承诺。
11月15日,执行干警以执行攻坚之力,集中干警第4次来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以雷霆之势对被执行车辆进行现场查封,并责令移交车辆钥匙及证件。但被执行人仍幻想可再次通过拖延,规避执行,拒不交钥匙。
随即,执行干警立即联系开锁公司准备强制打开车门,在看到执行干警的决心后,面对强大的执行震慑力,被执行人这才交出车辆钥匙。
次日,被执行人将全部执行款转入法院执行账户。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在涉民生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承诺分期履行或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申请人作为弱势群体则会碍于被执行人资产变现周期过长且垫付成本与收益相差较大而一再相信被执行人,从而导致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实现。
面对此情况,安宁法院执行干警充分彰显执行的强制性,以强硬的执行态度、有力的执行措施提高执行威慑力,治好被执行人的“重度拖延症”,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11月15日,安宁市人民法院开展“涉农民工、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当天,执行干警对一起涉民生执行案件迅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次日,该拖欠劳务费长达近4年的案件顺利执结。
案情回顾
2018年,申请人董某某经朋友介绍到被执行人昆明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建盖厂房。2019年1月,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劳务费3.3万余元,被执行人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申请人经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21年8月6日向安宁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1.6万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全部付清。然而,被执行人却并未按照协议进行付款,申请人向安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后,得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重型货车。以此为线索,执行法官先后3次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拟对重型货车进行查封。
但被执行人一直向申请人许诺还款,导致申请人要求执行干警暂缓控制、处置财产,以此来达到拖延执行的目的。此后,被执行人又故技重施,并未兑现支付后续案款的承诺。
11月15日,执行干警以执行攻坚之力,集中干警第4次来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以雷霆之势对被执行车辆进行现场查封,并责令移交车辆钥匙及证件。但被执行人仍幻想可再次通过拖延,规避执行,拒不交钥匙。
随即,执行干警立即联系开锁公司准备强制打开车门,在看到执行干警的决心后,面对强大的执行震慑力,被执行人这才交出车辆钥匙。
次日,被执行人将全部执行款转入法院执行账户。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在涉民生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承诺分期履行或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申请人作为弱势群体则会碍于被执行人资产变现周期过长且垫付成本与收益相差较大而一再相信被执行人,从而导致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实现。
面对此情况,安宁法院执行干警充分彰显执行的强制性,以强硬的执行态度、有力的执行措施提高执行威慑力,治好被执行人的“重度拖延症”,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播报#【拒用进门“人脸识别”业主起诉物业,法院判了!】2022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宁波市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目前,该案已生效。原告余某某系镇海某小区住户,该小区原未设立单元门禁,于今年初安装了“人脸识别”开门系统。余某某作为住户,物业采集了他的面部特征信息。7月份,余某某将小区物业告上法院,其认为“人脸识别”技术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安全隐患,要求物业删除其人脸识别面部特征信息,保证单元安全出口畅通,并向其提供其他自由出入方式。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物业答辩同意删除余某某的人脸识别信息,并提供证据证明了小区还可以通过刷门禁卡的方式出入,而且原告家里除了其本人,其他三人都领取了门禁卡。
庭审中,针对物业的上述答辩,余某某认可,并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他既不愿意刷脸,也不愿意刷卡,认为单元门禁系统使其自由受限,他要求像以前一样将单元门敞开,以便自由出入。针对余某某的上述想法,承办法官当庭对其进行了劝导: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行使个人自由时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如果将单元门敞开,会造成安全隐患,进而可能侵害单元其他住户的权利。如果余某某一定要解除单元门禁,必须得到全体住户的一致同意。镇海法院当庭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原告余某某被采集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合理的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庭审中,针对物业的上述答辩,余某某认可,并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他既不愿意刷脸,也不愿意刷卡,认为单元门禁系统使其自由受限,他要求像以前一样将单元门敞开,以便自由出入。针对余某某的上述想法,承办法官当庭对其进行了劝导: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行使个人自由时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如果将单元门敞开,会造成安全隐患,进而可能侵害单元其他住户的权利。如果余某某一定要解除单元门禁,必须得到全体住户的一致同意。镇海法院当庭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原告余某某被采集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合理的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拒用进门“人脸识别”业主起诉物业,判了!】2022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宁波市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目前,该案已生效。原告余某某系镇海某小区住户,该小区原未设立单元门禁,于今年初安装了“人脸识别”开门系统。余某某作为住户,物业采集了他的面部特征信息。7月份,余某某将小区物业告上法院,其认为“人脸识别”技术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安全隐患,要求物业删除其人脸识别面部特征信息,保证单元安全出口畅通,并向其提供其他自由出入方式。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物业答辩同意删除余某某的人脸识别信息,并提供证据证明了小区还可以通过刷门禁卡的方式出入,而且原告家里除了其本人,其他三人都领取了门禁卡。
庭审中,针对物业的上述答辩,余某某认可,并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他既不愿意刷脸,也不愿意刷卡,认为单元门禁系统使其自由受限,他要求像以前一样将单元门敞开,以便自由出入。针对余某某的上述想法,承办法官当庭对其进行了劝导: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行使个人自由时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如果将单元门敞开,会造成安全隐患,进而可能侵害单元其他住户的权利。如果余某某一定要解除单元门禁,必须得到全体住户的一致同意。镇海法院当庭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原告余某某被采集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合理的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庭审中,针对物业的上述答辩,余某某认可,并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他既不愿意刷脸,也不愿意刷卡,认为单元门禁系统使其自由受限,他要求像以前一样将单元门敞开,以便自由出入。针对余某某的上述想法,承办法官当庭对其进行了劝导: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行使个人自由时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如果将单元门敞开,会造成安全隐患,进而可能侵害单元其他住户的权利。如果余某某一定要解除单元门禁,必须得到全体住户的一致同意。镇海法院当庭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原告余某某被采集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合理的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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