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德国创建一家企业?和中国有啥不同

在德国成立公司的形式很多,但对于外国人,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01 有限责任公司(GmbH)
最常见的法律形式,具有高度灵活性,股东对第三方不用承担个人责任。
02 子公司
具有自主经营权,由母公司成立,并受母公司完全控制。
03 代表处
不是独立法人,不允许经营,但可以帮助中国公司与德国业务伙伴保持联系。

三者相较之下,有限责任公司(GmbH)所需的启动资金较少,申请程序简便,而且可以申请法人签证,是很适合创业的公司形式。接下来就以GmbH为例,看看在德国注册公司的大致流程:
确定公司名称和商标,注意查名是否侵权
确定公司法人、股东,规模较小可为同一人
确定公司所在地,向德国工商局(IHK)提交商业计划书
由律师准备合同和股份章程,由公证人公证
在银行设立企业账户,最低2.5万欧的注册资本金,至少一半资金到位,5年内尾款到位
出具验资证明,提交法院工商公司注册登记
在财务局注册,申请税号以及增值税识别码
在公证处对公司进行商业注册登记
如果有进出口业务,需向海关申请海关号

如果申请人在德国境内,注册流程一般1-2个月左右就能搞定。公司成立之后,则自动成为当地工商会IHK的会员,有义务每年缴纳商会会费。

德国公司的商业计划书撰写 ▼
这绝对是法人签最重要的一环。
德国商会以此判断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公司经营是否符合当地的需求。虽然官方对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没有具体的要求,但这部分越详细越好。
一份好的商业计划书,要将申请人的创业思路连贯起来,从实际出发,具体描述企业未来三年的融资和收支规划,而不是泛泛而谈。结合自身的情况,尽可能详尽地说明自己的设想,或者你的独特之处,都会是点睛之笔。

内容包括:
1. 公司基本情况和设想:公司法律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地点、销售渠道、投资总额、对市场现状及竞争态势的分析等;
2. 公司法人的资历介绍:例如个人履历、经商经验等;
3. 为了提高签证申请的成功率,我们建议商业计划书最好请母语为德语的专业律师撰写。图片

申请德国法人签重点问题▼
想要申请法人签证,则必须要有经济来源维持在德的生活。因此,即使是自己的公司,也需要给法人出具雇佣合同,并每月给法人发工资。如果法人之后计划将家人也带来德国,建议可以将工资设置得稍高一些,方便为家庭团聚签提供经济证明。
法人签持有者需每180天入境德国一次。(如果想申请绿卡,需要在当地真实经营)
除此之外,在注册公司和申请税号时,财政局会要求提供办公室租赁合同。虽说德国原则上允许商住两用,但如果公司想使用目前所租住的房子作为注册地址,最好提前和房东确认。
是否允许在信箱上张贴公司名牌,是否可以给公司出具房屋转租合同,合同需要标明这间屋子被允许作为商用。

在德国创立企业的几大误区▼
误区1 做外贸不需要海外公司 ?
在德国成立公司,可以借助“德国制造”迅速提升国内企业的品牌形象,国际法律地位也会提高,受到欧洲联盟保护;以后能自由在境内或者境外经营。况且德国政府对新成立的公司有一系列的扶持计划和经济补贴。无论把中国制造的货品出口到德国,还是把德国制造的货品进口到中国,都是极具商机的。

误区2 德国法人签证可以DIY?
德国法人签并非简单的签证。如果申请人DIY,自己申请,有可能辛辛苦苦到头来还是会被拒签。原因如下:
1、法人签申请的前提是需要在德国当地成立公司,这个过程需要委托专业的律师和税务师协助才能完成。
2、德国的官方网站上很多信息和文件都是德语的,而申请人毕竟不是专业的移民机构,不了解德国的相关政策和要求,也不知道应该准备什么材料,或者什么样的材料才是符合申请要求的,最终很有可能导致签证被拒绝,甚至是递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而被退回。
3、法人签申请文件中的核心部分是商业计划书,这是律师、会计师、数据分析师等多方合作,结合申请人自身的条件、国内的经商背景以及对德国公司未来的构思,通过对德国多方调查而撰写出来的可行性方案。商业计划书最终需要经当地工商协会和外国人管理局审核通过。这事放在一位不懂德语,不熟悉当地情况,不了解签证申请流程的中国申请人身上,无疑是一大难事。

误区3 在德国成立公司和在国内是一样的?
不,在德国成立公司的流程和在中国是完全不一样的!
1、申请人先确立德国公司成立的若干问题,由德国律师用德语起草及审核德国公司法律章程;
2、公司成立文件呈递至德国公证处;
3、德国公司法人带来签署公司成立法律文件的公证书;
4、公证书呈递至德国银行,需要专业律师协开设公司帐户,然后注入资金;
5、德国公证处将公司成立文件及验资证明呈交法院。
全部完成后,等公司在当地法院注册信息公布,公司正式成立。

#广元温度#昨天不够分,今天又来送!小区将免除爱心企业无人生鲜柜1年的场地租金

“业主朋友们,爱心企业又给大家送来了蔬菜大礼包,请昨晚没有领到菜的业主到1号门排队领取。”10月9日傍晚,在利州区雪峰街道澳门湾小区内,志愿者拿着小喇叭向大家通知。此前一天晚上,昭化区天雄关蔬菜专业合作社为该小区免费赠送了一批新鲜蔬菜,由于供不应求,有部分居民没有领到。得知这一情况后,专合社又送来了440余袋。

“他们卸下来了满满十几筐新鲜蔬菜后说,委托我们免费分发给大家,尤其是昨天没有领到菜的居民。”据小区业委会负责人何先生介绍,该小区有专合社的无人值守生鲜柜。大概在下午7点30分左右,一辆小货车停在小区门后卸菜,都以为是专合社来补货的,结果又是免费赠送,真的令人非常感动。

由于有了前一天的经验,小区业委会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迅速搭起工作台,按照户均一份填表领取,优先满足前一天没有领到菜的业主。闻讯赶来的小区居民依次填表登记,在领取到蔬菜礼包后惊讶地发现,这次的菜比前一次更多,除了小白菜、西红柿外,还有土豆、青椒等。

“他们这么热心地为小区居民提供无偿服务,确实感动了所有业主。”何先生告诉记者,大家已经通过业委会达成共识,将免去专合社在小区设置的生鲜柜1年的场地租金。此外,还准备在疫情结束后,制作一面锦旗去登门致谢。对此,专合社负责人张勇则表示,相应政府号召共克时艰,是企业力所能及的事情,还将继续努力为其他有需要的小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来源,看广元#广元城市服务台##广元加油#

智仁矩阵 | 员工考勤作假为拿全勤工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周佳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员工考勤作假为拿全勤工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壹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09年7月进入某装饰公司处工作。2021年9月,公司通过监控调查发现陈某在2021年8月9月存在多次虚假考勤、迟到早退等违纪事实,即陈某在上班时间准点到达公司进行打卡考勤,随即便离开公司外出办理自己个人事务,之后又在下班或者晚上回到公司进行下班打卡。而对应月份的工资,公司已按照陈某的考勤数据全额发放。

2021年9月29日,经工会同意,公司以陈某多次擅自离岗,构成旷工事实,故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予以开除处理。2021年10月13日,公司向陈某书面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21年9月30日解除。

后陈某向公司所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其离岗外出前,均已经向公司其所属领导履行了请假告知手续,不存在旷工行为,且规章制度未经公示,并不知情。故主张公司解除系违法,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该案经历仲裁、一审,最终都认定公司解除行为合法,驳回陈某主张违法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贰 裁判观点

该案审判人员认为:公司制度明确规定,请假由员工本人提前发起请假申请流程,且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若因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须按规定权限先口头向上级请假,并在3天内由本人或委托同事补办请假审批流程。员工未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休假的,视同旷工处理。普通员工请假3天及以内(含),由部门经理OA审批批准。因私事须本人亲自处理而不能出勤者,可申请事假,由相关领导批准后才能离岗。未经批准,擅自请事假,按旷工处理。

本案中,陈某既未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应请假手续,而且即便口头履行了请假告知,事后却未能补办请假审批流程,甚至还进行虚假考勤以致于公司全额发放了相应未出勤天数的工资,具有逃避扣减事假工资的行为,可以认定申请人旷工的事实。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据此,仲裁委和一审法院均认为,公司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驳回其该项主张。

叁 案例评析

本案中,公司以陈某工作时间擅自离岗、随意脱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最终被支持是合法解除。



一方面,是公司做到了以下几点:

1、解除依据民主合法有效:公司的规章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进行了公示并送达了员工,同时通过劳动合同附件形式再次进行了送达告知,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因此被认定可以作为公司用工管理及解除陈某的依据。

2、违纪事实证据确凿:公司通过调查,比对公司大门出入口多个视频监控,仔细核实陈某存在虚假考勤的相应时间节点,具体精确到分秒,且最终核实汇总后的未实际出勤事实经陈某本人确认认可。

3、解除程序告知到位:在向陈某完成相应违纪事实的确认工作后,并经工会讨论同意,公司方才作出解除决定。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另一方面,则是陈某虚假考勤骗领工资的行为,具有逃避扣减事假工资的故意,既构成营私舞弊,对公司的管理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同时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职业操守。因此,即便未签收规章制度并非是劳动者对抗解除劳动合同的“护身符”。

也就是说,企业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规则,是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支付员工报酬的重要依据,应当经过相应的民主程序,且进行公示告知劳动者。

而劳动者则是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勤勉谨慎、善意合作等原则履行劳动合同义务,除了应当自觉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之外,还应当根据基本职业道德、公序良俗等对自己的履职行为作出判断和取舍,切勿以未签收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作为自己不当行为的“挡箭牌”。

作者简介
周佳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务)专业委员会的副秘书长、杭州市西湖区公司、国际投资与贸易专委会委员

擅长企业法律、劳动用工、婚姻家事类纠纷的处理,在非诉领域,协助团队为多家顾问单位设计、制定和建立公司规章制度、风控体系。在诉讼领域,尤其在处理公司诉讼、企业用工、婚姻家事等领域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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