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农药也敢偷!云南昆明,伍女士在菜地里种了很多青蒜,7号她像往常一样来菜地查看,发现菜地中空了一大块,她暗叫一声不好,因为这一地的青蒜,她在2天前刚打完农药,虽然下过一场大雨,农药可能被冲刷掉一部分,但残留的肯定不少,万一被人拿去吃了,后果不堪设想。
伍女士这片菜地非常大,所以空出来一块,就显得非常显眼,她粗略估计了下,被偷走的青蒜大概有20多公斤,她在5号给青蒜打了农药,是为了治小菜蛾和灰霉病的,她万万没想到,竟然会有人来偷菜。
其实也很好判断,这么多菜,大概率是拿去卖,而不是拿去吃,但是,这样的风险其实更大,若是偷菜地拿去吃,也只有他一户人家,可如果他拿去卖,那散播出去的范围就太广了,安全隐患极大。
伍女士也知道情况的严重性,但是不知道他会在哪里卖,所以连夜发视频,提醒周围人,买到青蒜的朋友请谨慎食用,并告知大家,这位偷菜者是从田埂进入的菜地。
由于没有监控,她也不知道是谁,但是经过她的初步判断,断定就是周围的人,所以也不打算报警,希望采摘者不要食用。
虽然伍女士是好心,不打算追究偷菜者,可是,她却有惹上官司的风险,为何这么说?
这里有个很现实的问题,那就是,伍女士在菜地里打了农药,有人偷菜吃了,导致身体出现问题,甚至被毒死了,伍女士需要承担责任吗?
有网友说,想判你担责,就说你有告之有毒的义务。想判你无责,就说偷菜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明知地里的菜可能打农药还去偷吃,后果自负。
也有网友说,常理来说,物权归属已经非常明确的前提下,你主观无过错也无法预判偷窃并未经清洗即食的行为的发生,是不用担责的。
其实,稍有理性的人都明白,蔬菜使用的农药,低毒农药不会致人死亡,除非你打了高毒的农药!
但是,无论你打的是低毒或高毒农药,作为人道主义,你必须在菜地周边立一块醒目的牌子,上面写道:“此菜地已打农药,敬请人、畜切勿靠近!”字样。
对于责任划分,答案有两种。第一种情况:若你给菜打了农药之后,立有警示牌子,人一旦偷菜吃被毒死了,你没有责任。但从人道方面而言,你要负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毕竟与你打的农药有关。
第二种情况:你给菜打上农药时,没有张贴警示牌,人一旦偷菜吃吃死了,你不但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还要负相关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谈到这里,也许你会反问:是他自己来偷菜吃才被毒死的,与我有什么关系?
这当然有关系了,这时的“偷”和“毒”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偷菜时没有去危害谁的生命,法律只能对小偷作治安处罚;而你给菜打上的农药把人毒死了,说明你使用农药时用量超标,有滥用高度农药的嫌疑。
我换一个说法,你可能就知道答案了。你开着一辆汽车,完全按照交通法规行驶着,突然一个愣头青违反了交通规则,跑到你车道,导致你把他撞了,你下车一看,“死了……”,你说你担不担责任?
不担的说法:我完全按照交通规则开车,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是他突然违规了,我避之不及导致他挂了,这个可以查看监控及行车记录仪,我完全清白,不会担责任。
担责任的说法:我国法律规定,当一方是弱势群体时,即便你没有过错,但是你的交通工具致使他死亡,你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例很小。
我这么一打比方,你能知道答案了吧,死者是吃了你的菜毒发而死的,虽然你没有杀他的动机,但是他的死却与你的菜有着直接的联系,所以,你不会担全责,但是道德上的赔偿是少不了的。
你们对于此事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
伍女士这片菜地非常大,所以空出来一块,就显得非常显眼,她粗略估计了下,被偷走的青蒜大概有20多公斤,她在5号给青蒜打了农药,是为了治小菜蛾和灰霉病的,她万万没想到,竟然会有人来偷菜。
其实也很好判断,这么多菜,大概率是拿去卖,而不是拿去吃,但是,这样的风险其实更大,若是偷菜地拿去吃,也只有他一户人家,可如果他拿去卖,那散播出去的范围就太广了,安全隐患极大。
伍女士也知道情况的严重性,但是不知道他会在哪里卖,所以连夜发视频,提醒周围人,买到青蒜的朋友请谨慎食用,并告知大家,这位偷菜者是从田埂进入的菜地。
由于没有监控,她也不知道是谁,但是经过她的初步判断,断定就是周围的人,所以也不打算报警,希望采摘者不要食用。
虽然伍女士是好心,不打算追究偷菜者,可是,她却有惹上官司的风险,为何这么说?
这里有个很现实的问题,那就是,伍女士在菜地里打了农药,有人偷菜吃了,导致身体出现问题,甚至被毒死了,伍女士需要承担责任吗?
有网友说,想判你担责,就说你有告之有毒的义务。想判你无责,就说偷菜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明知地里的菜可能打农药还去偷吃,后果自负。
也有网友说,常理来说,物权归属已经非常明确的前提下,你主观无过错也无法预判偷窃并未经清洗即食的行为的发生,是不用担责的。
其实,稍有理性的人都明白,蔬菜使用的农药,低毒农药不会致人死亡,除非你打了高毒的农药!
但是,无论你打的是低毒或高毒农药,作为人道主义,你必须在菜地周边立一块醒目的牌子,上面写道:“此菜地已打农药,敬请人、畜切勿靠近!”字样。
对于责任划分,答案有两种。第一种情况:若你给菜打了农药之后,立有警示牌子,人一旦偷菜吃被毒死了,你没有责任。但从人道方面而言,你要负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毕竟与你打的农药有关。
第二种情况:你给菜打上农药时,没有张贴警示牌,人一旦偷菜吃吃死了,你不但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还要负相关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谈到这里,也许你会反问:是他自己来偷菜吃才被毒死的,与我有什么关系?
这当然有关系了,这时的“偷”和“毒”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偷菜时没有去危害谁的生命,法律只能对小偷作治安处罚;而你给菜打上的农药把人毒死了,说明你使用农药时用量超标,有滥用高度农药的嫌疑。
我换一个说法,你可能就知道答案了。你开着一辆汽车,完全按照交通法规行驶着,突然一个愣头青违反了交通规则,跑到你车道,导致你把他撞了,你下车一看,“死了……”,你说你担不担责任?
不担的说法:我完全按照交通规则开车,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是他突然违规了,我避之不及导致他挂了,这个可以查看监控及行车记录仪,我完全清白,不会担责任。
担责任的说法:我国法律规定,当一方是弱势群体时,即便你没有过错,但是你的交通工具致使他死亡,你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例很小。
我这么一打比方,你能知道答案了吧,死者是吃了你的菜毒发而死的,虽然你没有杀他的动机,但是他的死却与你的菜有着直接的联系,所以,你不会担全责,但是道德上的赔偿是少不了的。
你们对于此事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
“借款”还是“诈骗”?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监督一起合同诈骗案
2022年11月7日,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监督的一起合同诈骗案有了结果。随着庄严的法槌落下,宜城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刘丽(化名)因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借款”还是“诈骗”?
2021年8月,时峰(化名)来到了宜城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时峰称,刘丽曾用一辆宝马轿车向其质押借款17万元,借款期满后,刘丽一直未还款。而后,时峰驾驶该车辆外出时,车辆竟被王东(化名)直接开走。
“刘丽做抵押的时候,行车证上的车主照片是她本人,后来我才知道那证是假的,王东才是车主。我感觉自己被骗了,跑到公安局报案,却被告知是经济纠纷。”从时峰的阐述中,承办检察官周宜敏锐地捕捉到公安机关对有关事实取证的不足,随即引导公安机关初步收集、完善相关证据。同时,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车究竟是谁的?
“车是王东替我前夫徐磊(化名)代购的,虽然我跟前夫离婚了,但是没有离家,还是在一起生活,徐磊答应过我,如果复婚就把车送给我。”刘丽到案后向公安机关辩解道。
这番话让周宜对刘丽变造行驶证照片的动机产生了疑问。“刘丽和徐磊离婚时对财产分割有没有约定?如果她确实能证明自己对车辆有所有权,为什么还要采取变造行驶证的方式来质押借款?”带着这些疑问,周宜继续引导侦查机关做进一步的取证。
经侦查发现,刘丽系无业人员,身负巨额赌债,行驶证照片是其在打印店通过软件伪造,且以同样的方式多次将车辆质押出去,存在用新债还旧债的情况。涉案车辆真正的所有权人为王东,王东只是许诺车辆给徐磊、刘丽使用,二人并无处置权。
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立案
宜城市检察院经过讨论后认为,刘丽的行为,主观上系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对车辆亦无所有权;客观上采取变造车辆行驶证来获取对方信任,骗取质押款17万元,到期仍未归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数额较大,构成“借款式”合同诈骗罪。
2021年10月11日,宜城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了《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刘丽立案。
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立案后,由于刘丽此时已怀有身孕,于是依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她也没有被羁押,我被骗的钱款能被追回来吗?”时峰却向检察机关述说了担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不宜羁押的,我既要保障你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也要保障她的人权,毕竟孩子是无辜的。”针对此情况,周宜耐心地向时峰释明了变更强制措施的意义。
同时为了进一步做好立案后的跟踪督办工作,检察机关积极与公安机关、刘丽和时峰沟通调解,最终刘丽主动认罪认罚、退赔并向时峰道歉。
“钱能追回来,我的心里也有着落了,感谢检察机关的公正监督。”时峰说道。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监督一起合同诈骗案
2022年11月7日,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监督的一起合同诈骗案有了结果。随着庄严的法槌落下,宜城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刘丽(化名)因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借款”还是“诈骗”?
2021年8月,时峰(化名)来到了宜城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时峰称,刘丽曾用一辆宝马轿车向其质押借款17万元,借款期满后,刘丽一直未还款。而后,时峰驾驶该车辆外出时,车辆竟被王东(化名)直接开走。
“刘丽做抵押的时候,行车证上的车主照片是她本人,后来我才知道那证是假的,王东才是车主。我感觉自己被骗了,跑到公安局报案,却被告知是经济纠纷。”从时峰的阐述中,承办检察官周宜敏锐地捕捉到公安机关对有关事实取证的不足,随即引导公安机关初步收集、完善相关证据。同时,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车究竟是谁的?
“车是王东替我前夫徐磊(化名)代购的,虽然我跟前夫离婚了,但是没有离家,还是在一起生活,徐磊答应过我,如果复婚就把车送给我。”刘丽到案后向公安机关辩解道。
这番话让周宜对刘丽变造行驶证照片的动机产生了疑问。“刘丽和徐磊离婚时对财产分割有没有约定?如果她确实能证明自己对车辆有所有权,为什么还要采取变造行驶证的方式来质押借款?”带着这些疑问,周宜继续引导侦查机关做进一步的取证。
经侦查发现,刘丽系无业人员,身负巨额赌债,行驶证照片是其在打印店通过软件伪造,且以同样的方式多次将车辆质押出去,存在用新债还旧债的情况。涉案车辆真正的所有权人为王东,王东只是许诺车辆给徐磊、刘丽使用,二人并无处置权。
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立案
宜城市检察院经过讨论后认为,刘丽的行为,主观上系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对车辆亦无所有权;客观上采取变造车辆行驶证来获取对方信任,骗取质押款17万元,到期仍未归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数额较大,构成“借款式”合同诈骗罪。
2021年10月11日,宜城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了《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刘丽立案。
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立案后,由于刘丽此时已怀有身孕,于是依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她也没有被羁押,我被骗的钱款能被追回来吗?”时峰却向检察机关述说了担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不宜羁押的,我既要保障你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也要保障她的人权,毕竟孩子是无辜的。”针对此情况,周宜耐心地向时峰释明了变更强制措施的意义。
同时为了进一步做好立案后的跟踪督办工作,检察机关积极与公安机关、刘丽和时峰沟通调解,最终刘丽主动认罪认罚、退赔并向时峰道歉。
“钱能追回来,我的心里也有着落了,感谢检察机关的公正监督。”时峰说道。
广东惠州,黄先生发了工资到银行存款5800元,可银行柜员却点出6100元,且都是假 币。男子怀疑银行有猫腻,银行怀疑男子持假 币违法。于是,双方不约而同选择报 警。谁知警方调查后发现,事情还另含别的隐情!
黄先生是名外来务工人员,平时每个月领完工资后,除了留下少数生活费,其余的全部存到银行,一方面图心安,一方面图赚点利息。
又到发工资的日子,一大早,黄先生照例来到银行存取,递给柜员一叠钱,共5800元。柜员便将钱放入点钞机,可没想到的是,点钞机滴滴响哥不停,柜员立即拿钱出来检查,结果发现不对劲。
这时,柜员找来另一名同事,双方查看了纸币的所有指标,再次用点钞机核验, 结果显示一共有61张,多了3张,但全部都是假的。
黄先生惊住了,他表示这5800元是刚发下来的,而且在家时已经再三数过的,肯定不会错,怎么会是假的,而且还多了3张,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他认为是银行搞的鬼,情绪开会变得激动,找银行理论,没想到柜员态度也不耐烦起来,直言要是觉得有问题的话就去报警。就在双方争执不下,银行报了警。
很快,民 警到达银行大厅了解情况,银行调取的监控看到,黄先生把一叠钱递给柜员后,这些钱一直没离开柜台,即使是同事过来帮忙确认时,操作也都符合银行工作流程,然而黄先生也没有制造假 币的能力,那这61张纸币到底是从哪里来的,他的5800元又到哪去?
这时候,民 警突然问起黄先生从家里到银行的路上是否有发生过什么事情。
民 警一提醒,黄先生突然想起来,在路上发生的一件小插曲。
有个司机在搬运重货,看到黄先生恰巧经过,就表示愿意出30元,让他搭把手,黄先生心想,这并不是件难事,何况还有30块挣,就很干脆帮起了忙。
搬完货物后,司机却表示手上没有30块零钱,直接递给黄先生一张100元。
黄先生是个实在的人,帮忙搬运也只是举手之劳,况且自己也没有零钱,就跟司机说没零钱就不用了。可正他要离开,司机却硬要给他钱。
为证明自己身上的确没零钱,黄先生取出钱包,就在这时,司机突然指着钱包说,那不就有一张20块的吗,说罢,一把抢过黄先生手上的钱包。
黄先生缓过神后,立马将包抢了过来,直接塞到口袋里,生怕丢了。可没想到,就这么一眨眼功夫,钱就已经被调包了。
民 警听后,随即调取监控,发现这笔钱确实是被那位司机谢某拿走,没过多久,谢某就被抓了。对方对调包的事供认不讳,黄先生这才得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那么这件事中,从法律角度上看,银行、黄先生和谢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首先,银行的操作,从监控视 频确认,银行的操作属于正规的操作流程,是没有任何问题。
其次,黄先生存的钱虽然是假的,但是他对此并不知情,他本身也是受害者,因此也不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
而谢某,明知自己手上持有的是假 钱,还用假 钱进行调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该行为已涉嫌持有假 币罪和盗 窃罪。
根据《刑法》第 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假 钱 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谢某在明知是假 钱 却仍然持有,并且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即使没有使用该假 币也构成犯罪。因此,谢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构成持有假 币罪,而不构成使用假 币罪。
另外,谢某持有假 币金额达到6100元,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金额超过4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 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 窃、入户盗 窃、携带凶器盗 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谢某盗 窃的金额是5800元,已超过盗 窃金额的最低标准1000元,已构成了盗 窃罪。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盗 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之三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因此,根据刑法,谢某将被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上,谢某已涉嫌持有假 币罪和盗 窃罪,依照相关法律可对其进行两罪并罚。
这时,有网友表示质疑,谢某的假 币是从何而来,背后是否有假 币集团,希望民 警能够顺藤摸瓜,找出制造假 币的团伙,连根拔起,一并歼灭。
从这件事提醒我们,钱财不可外露,尤其是陌生人,否则容易引来无妄之灾,假如黄先生调包事件发生在死角的话,他有可能要认栽,甚至被扣上刑罚。您说呢?
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
黄先生是名外来务工人员,平时每个月领完工资后,除了留下少数生活费,其余的全部存到银行,一方面图心安,一方面图赚点利息。
又到发工资的日子,一大早,黄先生照例来到银行存取,递给柜员一叠钱,共5800元。柜员便将钱放入点钞机,可没想到的是,点钞机滴滴响哥不停,柜员立即拿钱出来检查,结果发现不对劲。
这时,柜员找来另一名同事,双方查看了纸币的所有指标,再次用点钞机核验, 结果显示一共有61张,多了3张,但全部都是假的。
黄先生惊住了,他表示这5800元是刚发下来的,而且在家时已经再三数过的,肯定不会错,怎么会是假的,而且还多了3张,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他认为是银行搞的鬼,情绪开会变得激动,找银行理论,没想到柜员态度也不耐烦起来,直言要是觉得有问题的话就去报警。就在双方争执不下,银行报了警。
很快,民 警到达银行大厅了解情况,银行调取的监控看到,黄先生把一叠钱递给柜员后,这些钱一直没离开柜台,即使是同事过来帮忙确认时,操作也都符合银行工作流程,然而黄先生也没有制造假 币的能力,那这61张纸币到底是从哪里来的,他的5800元又到哪去?
这时候,民 警突然问起黄先生从家里到银行的路上是否有发生过什么事情。
民 警一提醒,黄先生突然想起来,在路上发生的一件小插曲。
有个司机在搬运重货,看到黄先生恰巧经过,就表示愿意出30元,让他搭把手,黄先生心想,这并不是件难事,何况还有30块挣,就很干脆帮起了忙。
搬完货物后,司机却表示手上没有30块零钱,直接递给黄先生一张100元。
黄先生是个实在的人,帮忙搬运也只是举手之劳,况且自己也没有零钱,就跟司机说没零钱就不用了。可正他要离开,司机却硬要给他钱。
为证明自己身上的确没零钱,黄先生取出钱包,就在这时,司机突然指着钱包说,那不就有一张20块的吗,说罢,一把抢过黄先生手上的钱包。
黄先生缓过神后,立马将包抢了过来,直接塞到口袋里,生怕丢了。可没想到,就这么一眨眼功夫,钱就已经被调包了。
民 警听后,随即调取监控,发现这笔钱确实是被那位司机谢某拿走,没过多久,谢某就被抓了。对方对调包的事供认不讳,黄先生这才得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那么这件事中,从法律角度上看,银行、黄先生和谢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首先,银行的操作,从监控视 频确认,银行的操作属于正规的操作流程,是没有任何问题。
其次,黄先生存的钱虽然是假的,但是他对此并不知情,他本身也是受害者,因此也不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
而谢某,明知自己手上持有的是假 钱,还用假 钱进行调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该行为已涉嫌持有假 币罪和盗 窃罪。
根据《刑法》第 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假 钱 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谢某在明知是假 钱 却仍然持有,并且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即使没有使用该假 币也构成犯罪。因此,谢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构成持有假 币罪,而不构成使用假 币罪。
另外,谢某持有假 币金额达到6100元,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金额超过4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 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 窃、入户盗 窃、携带凶器盗 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谢某盗 窃的金额是5800元,已超过盗 窃金额的最低标准1000元,已构成了盗 窃罪。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盗 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之三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因此,根据刑法,谢某将被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上,谢某已涉嫌持有假 币罪和盗 窃罪,依照相关法律可对其进行两罪并罚。
这时,有网友表示质疑,谢某的假 币是从何而来,背后是否有假 币集团,希望民 警能够顺藤摸瓜,找出制造假 币的团伙,连根拔起,一并歼灭。
从这件事提醒我们,钱财不可外露,尤其是陌生人,否则容易引来无妄之灾,假如黄先生调包事件发生在死角的话,他有可能要认栽,甚至被扣上刑罚。您说呢?
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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