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车祸600私了6天后大出血死亡#,家属索赔30万获赔6万
近日,湖北武汉蔡甸法院发布一起案件判决,引发网友关注。一名男子骑着摩托车与一辆轿车相撞,该男子自觉伤情不重,便自行协商以600元私了,但是并未报警即离开现场。当晚,该男子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出手指骨折,医生要求住院,但是遭其拒绝。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6天后,该男子在家中突然死亡。经法医鉴定,该男子的死亡原因是在重度冠心病基础上,交通事故外伤后因慢性胃溃疡并消化道出血致大量失血而死亡。并认为案涉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死者慢性胃溃疡并消化道出血存在轻微因果关系。死者的儿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30余万元。最后,结合案涉事故造成外伤的参与程度,法院酌定被告赔偿责任范围为原告损失的10%,赔款5.9万元。
其实这名男子应该也是为了生活,不想太麻烦别人,但是还是劝各位出事了就去全身检查一下,有的时候可能当时感觉没什么问题,但是一些症状是后面才出现的,所以大家千万不要怕麻烦,生活中难免出现交通事故,发生了事故要第一时间报警,不要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近日,湖北武汉蔡甸法院发布一起案件判决,引发网友关注。一名男子骑着摩托车与一辆轿车相撞,该男子自觉伤情不重,便自行协商以600元私了,但是并未报警即离开现场。当晚,该男子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出手指骨折,医生要求住院,但是遭其拒绝。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6天后,该男子在家中突然死亡。经法医鉴定,该男子的死亡原因是在重度冠心病基础上,交通事故外伤后因慢性胃溃疡并消化道出血致大量失血而死亡。并认为案涉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死者慢性胃溃疡并消化道出血存在轻微因果关系。死者的儿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30余万元。最后,结合案涉事故造成外伤的参与程度,法院酌定被告赔偿责任范围为原告损失的10%,赔款5.9万元。
其实这名男子应该也是为了生活,不想太麻烦别人,但是还是劝各位出事了就去全身检查一下,有的时候可能当时感觉没什么问题,但是一些症状是后面才出现的,所以大家千万不要怕麻烦,生活中难免出现交通事故,发生了事故要第一时间报警,不要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今日头条热搜[超话]#[cp]#今日头条热搜[超话]#中国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交通局及新建业分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材料费
一,中国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交通局有关领导是否勾结新建业分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
二,2017年4月7日修建威宁县龙场镇,龙场至平街路网工程,威宁县交通局在未完工及未验收之下就把工程款拨付给贵州省威宁县新建业有限责任分公司,法人代表人:刘某某(系公司经理),电话:15597860999,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套取国家扶贫资金后,未结付给材料款、机械费、运输费、农民工工资,写下欠条的635659.60元,(大写陆拾叁萬伍仟陆佰伍拾玖元)经威宁县人民法院执行2年之久至今未执行到位,总755659.60元(大写柒拾伍萬伍仟陆佰伍拾元)。
三、2018年初多次向交通局反映,交通局有关领导说还有修这条路的款项还有100多万元在交通局,等验收结束后刘某某公司把我们的欠款付清后才拨款给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但2018年年底我们来找交通局了解情况,原交通局局说工程款已付完,只有保证金在交通局。在农民工的多次反映下,交通局把保证金转给劳动局,付了一部份农民工工资,之后就不了了之。
四、在无可奈何之下,反映人向威宁县龙场镇法庭提起上诉,经龙场法庭调解,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承诺连诉讼费和欠款定于2020年4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但没有兑现,我们就到威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到现在一直未执行下来。2022年2月份我们通过微博网上曝光,交道局才支付了30%的资金,剩余的说是逐步支付可是交通局置之不理采,我们电话与交通局负责人勾通就说没有,农民工的血汗钱怎么处理,交通局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威宁县新建业分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捐款给龙场镇几万元,为什么有钱捐资给政府,无钱发放农民工工资?
六,2022年9月经威宁县交通局及龙场镇政府有关领导协调未算清帐9万元欠条,总帐订于9月30日前全部付清,至今置之不理。
综上所述,威宁县交通局相关领导是否参与新建业分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套取国家扶贫项目资金,导致农民工工资机器费、材料费未给结付。他们是否国家公职干部在工程没有完工没有验收的情况下就把工程款付给新建业分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至今五年之久未结清20多名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所以特向社会公布此事件
联系人:管彦福,电话13595736791
管伦,电话18008573389
邓招,电话15117506195
黄先亮,电话14727667287
陈晓云,电话13885756230
马庆举,电话13721591159
一,中国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交通局有关领导是否勾结新建业分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
二,2017年4月7日修建威宁县龙场镇,龙场至平街路网工程,威宁县交通局在未完工及未验收之下就把工程款拨付给贵州省威宁县新建业有限责任分公司,法人代表人:刘某某(系公司经理),电话:15597860999,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套取国家扶贫资金后,未结付给材料款、机械费、运输费、农民工工资,写下欠条的635659.60元,(大写陆拾叁萬伍仟陆佰伍拾玖元)经威宁县人民法院执行2年之久至今未执行到位,总755659.60元(大写柒拾伍萬伍仟陆佰伍拾元)。
三、2018年初多次向交通局反映,交通局有关领导说还有修这条路的款项还有100多万元在交通局,等验收结束后刘某某公司把我们的欠款付清后才拨款给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但2018年年底我们来找交通局了解情况,原交通局局说工程款已付完,只有保证金在交通局。在农民工的多次反映下,交通局把保证金转给劳动局,付了一部份农民工工资,之后就不了了之。
四、在无可奈何之下,反映人向威宁县龙场镇法庭提起上诉,经龙场法庭调解,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承诺连诉讼费和欠款定于2020年4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但没有兑现,我们就到威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到现在一直未执行下来。2022年2月份我们通过微博网上曝光,交道局才支付了30%的资金,剩余的说是逐步支付可是交通局置之不理采,我们电话与交通局负责人勾通就说没有,农民工的血汗钱怎么处理,交通局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威宁县新建业分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捐款给龙场镇几万元,为什么有钱捐资给政府,无钱发放农民工工资?
六,2022年9月经威宁县交通局及龙场镇政府有关领导协调未算清帐9万元欠条,总帐订于9月30日前全部付清,至今置之不理。
综上所述,威宁县交通局相关领导是否参与新建业分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套取国家扶贫项目资金,导致农民工工资机器费、材料费未给结付。他们是否国家公职干部在工程没有完工没有验收的情况下就把工程款付给新建业分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至今五年之久未结清20多名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所以特向社会公布此事件
联系人:管彦福,电话13595736791
管伦,电话18008573389
邓招,电话15117506195
黄先亮,电话14727667287
陈晓云,电话13885756230
马庆举,电话13721591159
#小北普法课堂#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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