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1条措施加快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
近日,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9部门印发《加快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措施》共21条,提出到2025年,建设30个现代农业产业园、20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培育一批富有特色、全国知名的预制菜品牌
《措施》提出,充分发挥福建海洋经济优势,在福州马尾、连江、福清,漳州东山、诏安,宁德蕉城、霞浦、福鼎,莆田涵江,平潭等地发展以水产品为重点的预制菜产业基地;发挥福建省食品加工业的产业链优势,在厦门同安、南平光泽、泉州晋江、漳州台商投资区、龙岩新罗及长汀产业园等地发展以肉产品为重点的预制菜产业基地;发挥福建省森林资源大省优势,在莆田、漳州、南平、三明、龙岩建立发展以蔬果净菜为重点的预制菜产业基地。
支持福州元洪投资区中科经纬预制菜产研城建设,打造福建省内首家预制菜产业园和中印尼“两国双园”预制菜产业示范园区;支持马尾供销预制菜供应链产业园建设;支持福清元洪投资区保罗(元洪)国际大健康食品产业园建设,打造预制菜生产加工基地;支持利嘉国际食材产业园打造预制菜产业博览园;支持正祥海峡国际农产品物流园建设;推进沙县小吃产业发展,支持建设沙县区预制菜产业园;以建瓯为核心打造中国笋食品产业园区;以同安食品工业园区为依托,规划建设厦门预制菜产业创新园。鼓励建设标准化预制菜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发挥规模效应。培育一批富有特色、全国知名的预制菜品牌,形成预制菜产业高地,带动周边预制菜加工产业带发展。
加大预制菜引资力度。用好“9·8”投洽会、进博会等重大经贸平台,强化“一把手”招商、产业链招商、大数据招商等,着力引进一批预制菜大项目、好项目。鼓励各级招商部门用好“云上投洽会”平台,通过云招商、云推介、云洽谈等方式开展预制菜领域对外招商,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一定的招商工作奖励。
到2025年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150个
《措施》提出,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培育一批涵盖生产、冷链、仓储、流通、营销等环节的我省预制菜龙头企业,培育一批跨区域的预制菜仓储冷链物流龙头企业。支持认定一批从事预制菜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培育“+旅游”新业态,鼓励龙头企业建设生产、加工、科研、商贸、旅游、文化于一体的预制菜文化产业园、观光车间、观光工厂等,开展工业、农业旅游。
完善预制菜标准体系。以龙头企业优势抢占行业标准“制高点”,打造预制菜“福建标准”,推动“福建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鼓励和支持相关组织和单位研制预制菜的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推动预制菜加工转型升级。支持预制菜加工企业实施技改升级,对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给予技改奖补、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对国内或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推广应用的,按首台(套)政策给予补助。
提升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能力。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建设贮藏库、冷库、清洗、分拣、包装等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提升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能力水平。引导仓储冷链物流企业与预制菜生产企业对接,建设预制菜从田头到餐桌消费的全程闭环供应模式。到2025年,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150个。
加强预制菜冷链物流配送能力。支持预制菜生产企业、连锁化经营餐饮企业等推广“原料基地+中央厨房+冷链配送”模式,支持其加大冷链仓储设施建设力度,支持建设自动化预制菜仓储冷链。对开展预制菜业务的冷链仓储物流企业,其冷链设施建设改造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到2025年,全省初步形成产销衔接、城乡覆盖、联通高效的冷链物流网络,服务于预制菜产业的冷链物流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标准化显著提高。
搭建预制菜公共服务平台
《措施》提出,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预制菜相关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及行业组织共同建立预制菜产业研发平台,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的产业研发,并推动研发成果及技术转化。到2025年,全省预制菜产业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建设预制菜一体化服务模式。形成从选品(项目)、研发、产业化、工业化、品牌塑造、食品包装、营销宣传、销售渠道、互联网线上推广的一站式服务体系,建立预制菜食品孵化基地,扩大聚集全国食品行业专家资源,组建由技术专家、营销专家、互联网专家等的多学科服务队伍,助力预制菜市场发展。
打造一体化数字服务平台。推动预制菜产业供应链、销售链数字化升级,鼓励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建立多功能一体化的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交流、政策分享、品牌宣传、市场拓展、贸易沟通、供需对接等各个环节提供线上综合服务。
构建预制菜品牌营销渠道
《措施》提出,促进预制菜网络销售。对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福建预制菜年网络零售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支持预制菜企业对接阿里巴巴、京东、抖音等知名平台,提升网络推广力度。
拓展便民消费渠道。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火车站、机场设立预制菜、预制食品专区、专柜,拓宽预制菜品牌营销渠道;支持各地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推动预制菜知名品牌产品进社区、景区、服务区扩大产品销售,便利居民和游客消费。挖掘一批优质的预制菜企业、预制食品纳入“万福”商旅伴手礼产品库,通过“万福”线上、线下渠道推动产品销售。
多形式全方位推广预制菜。依托“全闽乐购”、一二三三供应链、元洪在线等平台和福州渔博会、菌博会、福品博览会等展会,举办形式多样的线上线下预制菜促销活动。支持开展预制菜企业供需对接会,鼓励预制菜知名产品进学校、工厂、医院、社区等食堂。支持开展预制菜产业专项主题展、八闽美食嘉年华、闽货华夏行等系列活动。
推动预制菜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促进预制菜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支持预制菜企业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抓住RCEP协定生效契机,鼓励预制菜企业到境外设立加工基地等,拓展东盟等重点市场。
打造“福”文化系列预制菜。拓展“福”文化发展创新空间,鼓励各地以“闽菜馆”为重点,推动当地主要酒店、酒楼,加强“福”文化氛围布置,推出系列“福宴”“福小吃”“福菜”。
建立预制菜创新企业、优质企业名单发布制度
《措施》提出,保障预制菜食品安全。鼓励生产企业利用新技术实现“明厨亮灶”。推动预制菜初加工生产主体落实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抽检,提高预制菜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预制菜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5%以上。
发挥预制菜相关社会组织作用。推动成立福建省预制菜相关社会组织,鼓励餐饮、食品加工等行业协会成立预制菜分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作用,加强预制菜行业自律,推动预制菜行业健康发展。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福建农林大学食品科学学院、集美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等科研院所与福建本土预制菜企业深度合作。推动建设预制菜产业人才实训基地。推进人才和技术的开放交流,鼓励企业引入高端人才并制定培养人才计划。支持推动各级各类企业经备案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对预制菜产业园区,在产业发展基金、企业设备和生产线投资、配套冷链物流、融资成本、预制菜产品出口、网络销售平台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建立预制菜创新企业、优质企业名单发布制度,给予名单内企业信贷支持。对预制菜产业企业依法依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引导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加大对预制菜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丰富企业融资渠道,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遴选龙头优势企业建立备选上市企业库,形成龙头企业和“专、精、特、优”的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来源:东南网)
近日,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9部门印发《加快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措施》共21条,提出到2025年,建设30个现代农业产业园、20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培育一批富有特色、全国知名的预制菜品牌
《措施》提出,充分发挥福建海洋经济优势,在福州马尾、连江、福清,漳州东山、诏安,宁德蕉城、霞浦、福鼎,莆田涵江,平潭等地发展以水产品为重点的预制菜产业基地;发挥福建省食品加工业的产业链优势,在厦门同安、南平光泽、泉州晋江、漳州台商投资区、龙岩新罗及长汀产业园等地发展以肉产品为重点的预制菜产业基地;发挥福建省森林资源大省优势,在莆田、漳州、南平、三明、龙岩建立发展以蔬果净菜为重点的预制菜产业基地。
支持福州元洪投资区中科经纬预制菜产研城建设,打造福建省内首家预制菜产业园和中印尼“两国双园”预制菜产业示范园区;支持马尾供销预制菜供应链产业园建设;支持福清元洪投资区保罗(元洪)国际大健康食品产业园建设,打造预制菜生产加工基地;支持利嘉国际食材产业园打造预制菜产业博览园;支持正祥海峡国际农产品物流园建设;推进沙县小吃产业发展,支持建设沙县区预制菜产业园;以建瓯为核心打造中国笋食品产业园区;以同安食品工业园区为依托,规划建设厦门预制菜产业创新园。鼓励建设标准化预制菜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发挥规模效应。培育一批富有特色、全国知名的预制菜品牌,形成预制菜产业高地,带动周边预制菜加工产业带发展。
加大预制菜引资力度。用好“9·8”投洽会、进博会等重大经贸平台,强化“一把手”招商、产业链招商、大数据招商等,着力引进一批预制菜大项目、好项目。鼓励各级招商部门用好“云上投洽会”平台,通过云招商、云推介、云洽谈等方式开展预制菜领域对外招商,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一定的招商工作奖励。
到2025年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150个
《措施》提出,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培育一批涵盖生产、冷链、仓储、流通、营销等环节的我省预制菜龙头企业,培育一批跨区域的预制菜仓储冷链物流龙头企业。支持认定一批从事预制菜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培育“+旅游”新业态,鼓励龙头企业建设生产、加工、科研、商贸、旅游、文化于一体的预制菜文化产业园、观光车间、观光工厂等,开展工业、农业旅游。
完善预制菜标准体系。以龙头企业优势抢占行业标准“制高点”,打造预制菜“福建标准”,推动“福建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鼓励和支持相关组织和单位研制预制菜的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推动预制菜加工转型升级。支持预制菜加工企业实施技改升级,对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给予技改奖补、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对国内或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推广应用的,按首台(套)政策给予补助。
提升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能力。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建设贮藏库、冷库、清洗、分拣、包装等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提升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能力水平。引导仓储冷链物流企业与预制菜生产企业对接,建设预制菜从田头到餐桌消费的全程闭环供应模式。到2025年,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150个。
加强预制菜冷链物流配送能力。支持预制菜生产企业、连锁化经营餐饮企业等推广“原料基地+中央厨房+冷链配送”模式,支持其加大冷链仓储设施建设力度,支持建设自动化预制菜仓储冷链。对开展预制菜业务的冷链仓储物流企业,其冷链设施建设改造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到2025年,全省初步形成产销衔接、城乡覆盖、联通高效的冷链物流网络,服务于预制菜产业的冷链物流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标准化显著提高。
搭建预制菜公共服务平台
《措施》提出,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预制菜相关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及行业组织共同建立预制菜产业研发平台,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的产业研发,并推动研发成果及技术转化。到2025年,全省预制菜产业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建设预制菜一体化服务模式。形成从选品(项目)、研发、产业化、工业化、品牌塑造、食品包装、营销宣传、销售渠道、互联网线上推广的一站式服务体系,建立预制菜食品孵化基地,扩大聚集全国食品行业专家资源,组建由技术专家、营销专家、互联网专家等的多学科服务队伍,助力预制菜市场发展。
打造一体化数字服务平台。推动预制菜产业供应链、销售链数字化升级,鼓励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建立多功能一体化的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交流、政策分享、品牌宣传、市场拓展、贸易沟通、供需对接等各个环节提供线上综合服务。
构建预制菜品牌营销渠道
《措施》提出,促进预制菜网络销售。对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福建预制菜年网络零售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支持预制菜企业对接阿里巴巴、京东、抖音等知名平台,提升网络推广力度。
拓展便民消费渠道。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火车站、机场设立预制菜、预制食品专区、专柜,拓宽预制菜品牌营销渠道;支持各地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推动预制菜知名品牌产品进社区、景区、服务区扩大产品销售,便利居民和游客消费。挖掘一批优质的预制菜企业、预制食品纳入“万福”商旅伴手礼产品库,通过“万福”线上、线下渠道推动产品销售。
多形式全方位推广预制菜。依托“全闽乐购”、一二三三供应链、元洪在线等平台和福州渔博会、菌博会、福品博览会等展会,举办形式多样的线上线下预制菜促销活动。支持开展预制菜企业供需对接会,鼓励预制菜知名产品进学校、工厂、医院、社区等食堂。支持开展预制菜产业专项主题展、八闽美食嘉年华、闽货华夏行等系列活动。
推动预制菜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促进预制菜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支持预制菜企业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抓住RCEP协定生效契机,鼓励预制菜企业到境外设立加工基地等,拓展东盟等重点市场。
打造“福”文化系列预制菜。拓展“福”文化发展创新空间,鼓励各地以“闽菜馆”为重点,推动当地主要酒店、酒楼,加强“福”文化氛围布置,推出系列“福宴”“福小吃”“福菜”。
建立预制菜创新企业、优质企业名单发布制度
《措施》提出,保障预制菜食品安全。鼓励生产企业利用新技术实现“明厨亮灶”。推动预制菜初加工生产主体落实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抽检,提高预制菜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预制菜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5%以上。
发挥预制菜相关社会组织作用。推动成立福建省预制菜相关社会组织,鼓励餐饮、食品加工等行业协会成立预制菜分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作用,加强预制菜行业自律,推动预制菜行业健康发展。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福建农林大学食品科学学院、集美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等科研院所与福建本土预制菜企业深度合作。推动建设预制菜产业人才实训基地。推进人才和技术的开放交流,鼓励企业引入高端人才并制定培养人才计划。支持推动各级各类企业经备案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对预制菜产业园区,在产业发展基金、企业设备和生产线投资、配套冷链物流、融资成本、预制菜产品出口、网络销售平台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建立预制菜创新企业、优质企业名单发布制度,给予名单内企业信贷支持。对预制菜产业企业依法依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引导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加大对预制菜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丰富企业融资渠道,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遴选龙头优势企业建立备选上市企业库,形成龙头企业和“专、精、特、优”的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来源:东南网)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的通告】
https://t.cn/A6oF7nJq
岷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为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当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牢牢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八不准”。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一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全县范围内所有从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不得心存侥幸、等待观望,要主动自行拆除违建房屋,及时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土地原状。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没收或强制拆除,并追偿拆除费用,给予严肃处理。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违法占用土地和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凡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农村宅基地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跨区域买卖土地、新建住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新建、扩建住宅时,必须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建设并自行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私自圈地占地、私搭乱建、扩建翻建和农村住宅改建厂房、空闲宅基地建厂房、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跨区域修建住宅等行为,依法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原则上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拒不拆除违法建筑、拒不退还非法占地、拒不恢复土地原状的当事人,由相关行政执法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凡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通讯广播、电视网络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配套服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手续;市场监管、烟草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办理相关证照。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提供转供电、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行停止本户房屋以外的供电、供水,否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由有关部门对转供电、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人员,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庇护、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违规建设。凡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行为的,移交组织、纪委监委依纪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告》内容,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部门责任,强化日常巡查、监管,严格依法查处,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秩序,切实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的依法打击力度。对未及时发现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
十、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举报违法违规线索。经查属实的,县政府将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
县自然资源局:
电 话:0932-7723763
於先生:15025853336(微信同号)
县农业农村局:
电 话:0932-7722270
徐先生:13993267549(微信号:prngdan.3056) https://t.cn/R2WxeH6
https://t.cn/A6oF7nJq
岷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为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当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牢牢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八不准”。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一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全县范围内所有从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不得心存侥幸、等待观望,要主动自行拆除违建房屋,及时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土地原状。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没收或强制拆除,并追偿拆除费用,给予严肃处理。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违法占用土地和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凡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农村宅基地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跨区域买卖土地、新建住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新建、扩建住宅时,必须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建设并自行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私自圈地占地、私搭乱建、扩建翻建和农村住宅改建厂房、空闲宅基地建厂房、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跨区域修建住宅等行为,依法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原则上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拒不拆除违法建筑、拒不退还非法占地、拒不恢复土地原状的当事人,由相关行政执法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凡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通讯广播、电视网络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配套服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手续;市场监管、烟草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办理相关证照。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提供转供电、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行停止本户房屋以外的供电、供水,否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由有关部门对转供电、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人员,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庇护、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违规建设。凡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行为的,移交组织、纪委监委依纪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告》内容,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部门责任,强化日常巡查、监管,严格依法查处,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秩序,切实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的依法打击力度。对未及时发现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
十、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举报违法违规线索。经查属实的,县政府将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
县自然资源局:
电 话:0932-7723763
於先生:15025853336(微信同号)
县农业农村局:
电 话:0932-7722270
徐先生:13993267549(微信号:prngdan.3056) https://t.cn/R2WxeH6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的通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为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当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牢牢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八不准”。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一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全县范围内所有从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不得心存侥幸、等待观望,要主动自行拆除违建房屋,及时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土地原状。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没收或强制拆除,并追偿拆除费用,给予严肃处理。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违法占用土地和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凡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农村宅基地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跨区域买卖土地、新建住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新建、扩建住宅时,必须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建设并自行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私自圈地占地、私搭乱建、扩建翻建和农村住宅改建厂房、空闲宅基地建厂房、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跨区域修建住宅等行为,依法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原则上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拒不拆除违法建筑、拒不退还非法占地、拒不恢复土地原状的当事人,由相关行政执法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凡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通讯广播、电视网络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配套服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手续;市场监管、烟草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办理相关证照。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提供转供电、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行停止本户房屋以外的供电、供水,否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由有关部门对转供电、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人员,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庇护、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违规建设。凡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行为的,移交组织、纪委监委依纪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告》内容,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部门责任,强化日常巡查、监管,严格依法查处,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秩序,切实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的依法打击力度。对未及时发现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
十、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举报违法违规线索。经查属实的,县政府将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
县自然资源局:
电 话:0932-7723763
於先生:15025853336(微信同号)
县农业农村局:
电 话:0932-7722270
徐先生:13993267549(微信号:prngdan.30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为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当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牢牢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八不准”。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一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全县范围内所有从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不得心存侥幸、等待观望,要主动自行拆除违建房屋,及时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土地原状。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没收或强制拆除,并追偿拆除费用,给予严肃处理。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违法占用土地和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凡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农村宅基地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跨区域买卖土地、新建住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新建、扩建住宅时,必须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建设并自行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私自圈地占地、私搭乱建、扩建翻建和农村住宅改建厂房、空闲宅基地建厂房、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跨区域修建住宅等行为,依法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原则上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拒不拆除违法建筑、拒不退还非法占地、拒不恢复土地原状的当事人,由相关行政执法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凡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通讯广播、电视网络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配套服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手续;市场监管、烟草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办理相关证照。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提供转供电、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行停止本户房屋以外的供电、供水,否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由有关部门对转供电、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人员,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庇护、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违规建设。凡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行为的,移交组织、纪委监委依纪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告》内容,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部门责任,强化日常巡查、监管,严格依法查处,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秩序,切实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的依法打击力度。对未及时发现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
十、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举报违法违规线索。经查属实的,县政府将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
县自然资源局:
电 话:0932-7723763
於先生:15025853336(微信同号)
县农业农村局:
电 话:0932-7722270
徐先生:13993267549(微信号:prngdan.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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