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心病狂!”浙江宁波,某小区电梯里发生了一件令人气愤的事情,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坐电梯回家,碰到两个小女孩,万万没想到,男子竟心生邪念,在电梯内对两个小女孩实施了令人所不齿的猥亵行为。
事发后,小女孩的家长到物业查看监控,监控显示,两个小女孩跑出电梯后,白衣男子有提裤子的动作,而且他还伸出半个身子,向外张望,估计是在看有没有人发现,亦或者看两个小女孩进了哪一户人家。
孩子碰到这种事情,哪个家长能忍?看到孩子被白衣男子猥亵后,小女孩家长二话不说,当即找到白衣男子所在楼层,挨家挨户地寻人,并在找到白衣男子后,对其一顿猛揍,打得白衣男子哭爹喊娘!跪地求饶!
最后,鼻青脸肿的白衣男子,被小女孩家长交给派出所民警处理,处理结果暂不清楚,但物业冲男子喊话,我们已经把监控视频提交给了派出所,并劝白衣男子不要再回小区,小区不欢迎他!
这个白衣男子身为业主,却在电梯里对两个小女孩作出丧心病狂的事情,极其可恶,必须要让他付出代价!
男子的行为涉嫌猥亵,从法律上讲,应当予以怎样的处罚?
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如果发现有人侵犯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应当第一时间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道,不能视而不见!
其次,猥亵是指,违背他人意愿,对他人用抠摸、搂抱、舌舔、吸吮等手段,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禽兽行径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从视频可以看到,两个小女孩只有几岁大,可这个白衣男子,却对她们作出禽兽不如的行为!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当对男子作出拘留10-15日处罚。
再次,猥亵他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治安处罚,如果是强制猥亵他人,已经上升到刑事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猥亵,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刑法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他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电梯属于公共场合,电梯门随时都会打开,也就是说,在电梯内猥亵他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当众猥亵他人!
最后,白衣男子最后会被怎么处罚,关键是看,他的行为属于猥亵他人,还是强制猥亵他人,前者予以治安拘留,后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后者,正好印证物业所说,不要再回小区了!#男子电梯内猥亵两女孩被抓#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事发后,小女孩的家长到物业查看监控,监控显示,两个小女孩跑出电梯后,白衣男子有提裤子的动作,而且他还伸出半个身子,向外张望,估计是在看有没有人发现,亦或者看两个小女孩进了哪一户人家。
孩子碰到这种事情,哪个家长能忍?看到孩子被白衣男子猥亵后,小女孩家长二话不说,当即找到白衣男子所在楼层,挨家挨户地寻人,并在找到白衣男子后,对其一顿猛揍,打得白衣男子哭爹喊娘!跪地求饶!
最后,鼻青脸肿的白衣男子,被小女孩家长交给派出所民警处理,处理结果暂不清楚,但物业冲男子喊话,我们已经把监控视频提交给了派出所,并劝白衣男子不要再回小区,小区不欢迎他!
这个白衣男子身为业主,却在电梯里对两个小女孩作出丧心病狂的事情,极其可恶,必须要让他付出代价!
男子的行为涉嫌猥亵,从法律上讲,应当予以怎样的处罚?
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如果发现有人侵犯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应当第一时间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道,不能视而不见!
其次,猥亵是指,违背他人意愿,对他人用抠摸、搂抱、舌舔、吸吮等手段,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禽兽行径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从视频可以看到,两个小女孩只有几岁大,可这个白衣男子,却对她们作出禽兽不如的行为!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当对男子作出拘留10-15日处罚。
再次,猥亵他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治安处罚,如果是强制猥亵他人,已经上升到刑事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猥亵,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刑法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他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电梯属于公共场合,电梯门随时都会打开,也就是说,在电梯内猥亵他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当众猥亵他人!
最后,白衣男子最后会被怎么处罚,关键是看,他的行为属于猥亵他人,还是强制猥亵他人,前者予以治安拘留,后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后者,正好印证物业所说,不要再回小区了!#男子电梯内猥亵两女孩被抓#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必须严惩!”河北石家庄,某高铁列车上,乘警例行巡查时,看到两名妇女抱着一个婴儿,眼神闪躲,形迹可疑,遂怀疑两人有问题,后经过询问,发现这两个妇女是人贩子,抱着一个不知道从哪里来的婴儿!
高铁列车正在运行时,乘警对车内进行巡视,看到两个妇女抱着一个婴儿,乘警就好奇地看了两人一眼,结果两人做贼心虚,眼神闪躲,而且两人看上去并不像孩子的母亲,形迹十分可疑。
如果是普通人,或许就错过了,但乘警没有放过这个细节,上前询问抱婴儿的妇女,是女孩还是男孩?抱婴儿的妇女还没来得及回答,没抱孩子的妇女就抢先回答说,是男孩。
紧接着,乘警又问没抱孩子的妇女,抱孩子的妇女和她是什么关系?没抱孩子的妇女表示,她以前和我儿子谈过恋爱,不过后来散了。乘警又顺着她的话继续问下去,没想到两个妇女连对方的名字都不知道。
这两人很可能是人贩子!乘警不再询问,直接让两人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两人当然无法提供,她们想找理由搪塞,结果乘警多次追问下,两人竟说孩子是在街上捡的,准备带回承德抚养。
随后,乘警将两人带到派出所,交由派出所民警审查,不出所料,两个妇女承认了她们拐卖儿童的行为。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两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人贩子是最招人恨,也是最为可恶的。从情理上讲,不管判人贩子多久的刑期,都不为过!也正因为此,之前有人呼吁对人贩子一律死刑,得到很多人的支持。
1、从法律上讲,人贩子被抓后,会判多久?能不能判死刑?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拐卖妇女、儿童的,一般情况下,是判5-10年有期徒刑,但如果有其他特别情形,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比如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都是10年起步,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2、本案应当怎么定性,两名妇女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她们将面临多长的刑期?
首先,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犯罪。
两名妇女属于共犯关系,两人都涉嫌拐卖儿童罪,没有异议,但两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呢?这很重要,将直接影响到量刑的长短。
其次,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欲达目的而不能的,属于犯罪未遂,相比于犯罪既遂,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笔者认为,两名妇女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未遂。理由是只要她们主观上有拐卖儿童的故意,客观上已从父母手中夺走婴儿,其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已经得逞,后续有没有卖出,不影响拐卖儿童罪的定性。
至于中途被乘警查获,同样不影响两人已经犯罪既遂的评价,换而言之,不能以犯罪未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再次,前文已经讲过,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属于加重处罚,判10年以上,最高可以判死刑的情形。
也就是说,两名妇女最终将面临多长的刑期,关键看这婴儿是怎么来的,是不是准备出卖,如果不是,两人只会被判5-10年有期徒刑,反之则10年起步。
最后,对人贩子千万不能手软,表面上看,她们没有伤害孩子,实际上她们的行为,比伤害孩子严重十倍,因为她们毁了一个家庭!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高铁列车正在运行时,乘警对车内进行巡视,看到两个妇女抱着一个婴儿,乘警就好奇地看了两人一眼,结果两人做贼心虚,眼神闪躲,而且两人看上去并不像孩子的母亲,形迹十分可疑。
如果是普通人,或许就错过了,但乘警没有放过这个细节,上前询问抱婴儿的妇女,是女孩还是男孩?抱婴儿的妇女还没来得及回答,没抱孩子的妇女就抢先回答说,是男孩。
紧接着,乘警又问没抱孩子的妇女,抱孩子的妇女和她是什么关系?没抱孩子的妇女表示,她以前和我儿子谈过恋爱,不过后来散了。乘警又顺着她的话继续问下去,没想到两个妇女连对方的名字都不知道。
这两人很可能是人贩子!乘警不再询问,直接让两人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两人当然无法提供,她们想找理由搪塞,结果乘警多次追问下,两人竟说孩子是在街上捡的,准备带回承德抚养。
随后,乘警将两人带到派出所,交由派出所民警审查,不出所料,两个妇女承认了她们拐卖儿童的行为。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两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人贩子是最招人恨,也是最为可恶的。从情理上讲,不管判人贩子多久的刑期,都不为过!也正因为此,之前有人呼吁对人贩子一律死刑,得到很多人的支持。
1、从法律上讲,人贩子被抓后,会判多久?能不能判死刑?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拐卖妇女、儿童的,一般情况下,是判5-10年有期徒刑,但如果有其他特别情形,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比如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都是10年起步,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2、本案应当怎么定性,两名妇女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她们将面临多长的刑期?
首先,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犯罪。
两名妇女属于共犯关系,两人都涉嫌拐卖儿童罪,没有异议,但两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呢?这很重要,将直接影响到量刑的长短。
其次,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欲达目的而不能的,属于犯罪未遂,相比于犯罪既遂,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笔者认为,两名妇女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未遂。理由是只要她们主观上有拐卖儿童的故意,客观上已从父母手中夺走婴儿,其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已经得逞,后续有没有卖出,不影响拐卖儿童罪的定性。
至于中途被乘警查获,同样不影响两人已经犯罪既遂的评价,换而言之,不能以犯罪未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再次,前文已经讲过,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属于加重处罚,判10年以上,最高可以判死刑的情形。
也就是说,两名妇女最终将面临多长的刑期,关键看这婴儿是怎么来的,是不是准备出卖,如果不是,两人只会被判5-10年有期徒刑,反之则10年起步。
最后,对人贩子千万不能手软,表面上看,她们没有伤害孩子,实际上她们的行为,比伤害孩子严重十倍,因为她们毁了一个家庭!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必须严惩!”河北石家庄,某高铁列车上,乘警例行巡查时,看到两名妇女抱着一个婴儿,眼神闪躲,形迹可疑,遂怀疑两人有问题,后经过询问,发现这两个妇女是人贩子,抱着一个不知道从哪里来的婴儿!
高铁列车正在运行时,乘警对车内进行巡视,看到两个妇女抱着一个婴儿,乘警就好奇地看了两人一眼,结果两人做贼心虚,眼神闪躲,而且两人看上去并不像孩子的母亲,形迹十分可疑。
如果是普通人,或许就错过了,但乘警没有放过这个细节,上前询问抱婴儿的妇女,是女孩还是男孩?抱婴儿的妇女还没来得及回答,没抱孩子的妇女就抢先回答说,是男孩。
紧接着,乘警又问没抱孩子的妇女,抱孩子的妇女和她是什么关系?没抱孩子的妇女表示,她以前和我儿子谈过恋爱,不过后来散了。乘警又顺着她的话继续问下去,没想到两个妇女连对方的名字都不知道。
这两人很可能是人贩子!乘警不再询问,直接让两人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两人当然无法提供,她们想找理由搪塞,结果乘警多次追问下,两人竟说孩子是在街上捡的,准备带回承德抚养。
随后,乘警将两人带到派出所,交由派出所民警审查,不出所料,两个妇女承认了她们拐卖儿童的行为。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两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人贩子是最招人恨,也是最为可恶的。从情理上讲,不管判人贩子多久的刑期,都不为过!也正因为此,之前有人呼吁对人贩子一律死刑,得到很多人的支持。
1、从法律上讲,人贩子被抓后,会判多久?能不能判死刑?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拐卖妇女、儿童的,一般情况下,是判5-10年有期徒刑,但如果有其他特别情形,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比如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都是10年起步,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2、本案应当怎么定性,两名妇女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她们将面临多长的刑期?
首先,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犯罪。
两名妇女属于共犯关系,两人都涉嫌拐卖儿童罪,没有异议,但两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呢?这很重要,将直接影响到量刑的长短。
其次,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欲达目的而不能的,属于犯罪未遂,相比于犯罪既遂,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笔者认为,两名妇女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未遂。理由是只要她们主观上有拐卖儿童的故意,客观上已从父母手中夺走婴儿,其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已经得逞,后续有没有卖出,不影响拐卖儿童罪的定性。
至于中途被乘警查获,同样不影响两人已经犯罪既遂的评价,换而言之,不能以犯罪未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再次,前文已经讲过,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属于加重处罚,判10年以上,最高可以判死刑的情形。
也就是说,两名妇女最终将面临多长的刑期,关键看这婴儿是怎么来的,是不是准备出卖,如果不是,两人只会被判5-10年有期徒刑,反之则10年起步。
最后,对人贩子千万不能手软,表面上看,她们没有伤害孩子,实际上她们的行为,比伤害孩子严重十倍,因为她们毁了一个家庭!
高铁列车正在运行时,乘警对车内进行巡视,看到两个妇女抱着一个婴儿,乘警就好奇地看了两人一眼,结果两人做贼心虚,眼神闪躲,而且两人看上去并不像孩子的母亲,形迹十分可疑。
如果是普通人,或许就错过了,但乘警没有放过这个细节,上前询问抱婴儿的妇女,是女孩还是男孩?抱婴儿的妇女还没来得及回答,没抱孩子的妇女就抢先回答说,是男孩。
紧接着,乘警又问没抱孩子的妇女,抱孩子的妇女和她是什么关系?没抱孩子的妇女表示,她以前和我儿子谈过恋爱,不过后来散了。乘警又顺着她的话继续问下去,没想到两个妇女连对方的名字都不知道。
这两人很可能是人贩子!乘警不再询问,直接让两人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两人当然无法提供,她们想找理由搪塞,结果乘警多次追问下,两人竟说孩子是在街上捡的,准备带回承德抚养。
随后,乘警将两人带到派出所,交由派出所民警审查,不出所料,两个妇女承认了她们拐卖儿童的行为。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两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人贩子是最招人恨,也是最为可恶的。从情理上讲,不管判人贩子多久的刑期,都不为过!也正因为此,之前有人呼吁对人贩子一律死刑,得到很多人的支持。
1、从法律上讲,人贩子被抓后,会判多久?能不能判死刑?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拐卖妇女、儿童的,一般情况下,是判5-10年有期徒刑,但如果有其他特别情形,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比如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都是10年起步,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2、本案应当怎么定性,两名妇女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她们将面临多长的刑期?
首先,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犯罪。
两名妇女属于共犯关系,两人都涉嫌拐卖儿童罪,没有异议,但两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呢?这很重要,将直接影响到量刑的长短。
其次,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欲达目的而不能的,属于犯罪未遂,相比于犯罪既遂,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笔者认为,两名妇女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未遂。理由是只要她们主观上有拐卖儿童的故意,客观上已从父母手中夺走婴儿,其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已经得逞,后续有没有卖出,不影响拐卖儿童罪的定性。
至于中途被乘警查获,同样不影响两人已经犯罪既遂的评价,换而言之,不能以犯罪未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再次,前文已经讲过,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属于加重处罚,判10年以上,最高可以判死刑的情形。
也就是说,两名妇女最终将面临多长的刑期,关键看这婴儿是怎么来的,是不是准备出卖,如果不是,两人只会被判5-10年有期徒刑,反之则10年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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