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体检8大应对(昨天同一时间介绍过8大问题,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翻一翻)】
8个方法笔者认为,企业应从以下 8 个方面切实组织好职业健康检查,满足各方面需要。
1.制定好体检计划和实施方案
企业应针对职业健康检查制定专项计划和方案,同时确保检查所需的资金。例如,由于在岗检查涉及人员多,影响范围大,因此,在时间选择上,可在气候宜人的春秋季进行,方便员工穿脱衣物。同时,还应考虑到体检机构的档期安排,尽量避开高峰时节,减少员工因拥堵、过长等候造成的不适体验。
2.选择确定体检机构
企业应尽量选择实力雄厚的机构完成检查事项。环境、服务、技术的优质资源,可使员工更愿意配合企业开展体检工作,从而确保体检达标率。在职业健康检查合同谈判阶段,企业除了要考虑整体价格的优惠因素外,还可利用机构特长,商榷能否增加义务培训等增值服务。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内容一定要注明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交付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法律法规明确的期限。
3.检查人员范围的界定
在界定接害人员范围时,企业要结合人力资源部门确定的岗位、工种、用工人数,统筹监测点分布和毒害物逸散浓度、强度、区域信息等因素一并考虑,填报人员接害情况。既要防止与毒害无关人员的纳入,还要注意避免真正接害人员信息的遗漏。
4.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培训
企业应通过剖析职业健康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好相关培训,例如,为全员讲解职业健康检查与一般健康体检的区别、检查的目的、人员的确定、项目指标的针对性等内容,以赢得员工理解,减少检查过程中替检、不检、一味要求增项等情况的发生。
5.体检前的安排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做好检查时间与人次的安排,以使体检工作合理有序。对某些特殊检查,如接触噪声作业人员听力测试,为防止结果偏差,还应提前一段时间使工人脱离岗位,保证休息,以满足检查要求的条件。
企业主管部门还应依据检查项目制作体检须知,明确注意事项,例如,抽血化验应空腹,带上确认身份的证件等,并向员工发布,以免员工空跑。为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企业应安排专人进行体检事项的联系沟通,防止出现员工有问题时无处咨询的情形 ; 还可充分发挥工会等组织的作用,对检查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6.检查机构的协调服务
企业要对检查机构的服务质量提出明确的要求。例如以下 4 点 :一是涉及的体检项目需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内容要求做好检查,防止某些项目走过场,敷衍了事。二是对员工问询,体检机构服务人员要做到谦虚有礼,耐心细致。三是检查过程中注意环境的遮蔽性,做好限制与隔离,保护好员工隐私。四是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体检机构需向企业及时反馈。
7.报告的出具与结果处理
检查结果应要求医疗机构于限定日期内出具告知。告知书应注意密封后送达本人,同时备份由企业存档。结果的分析应结合过往资料下达符合要求的定性结论,以实现健康监护的连续性意义和准则。
同时,在检查结束,医疗机构出具报告后,企业不可仅将资料束之高阁,而要根据医师结论和建议,对发现异常的人员、职业禁忌、职业病患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处理和安置。
8.离岗人员的程序安排
企业应对离岗离职人员体检率低的问题高度重视,做好离岗人员的体检程序安排。如果此类人员在新公司(岗位)罹患职业病,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职业病防治# #工伤预防在青岛#
8个方法笔者认为,企业应从以下 8 个方面切实组织好职业健康检查,满足各方面需要。
1.制定好体检计划和实施方案
企业应针对职业健康检查制定专项计划和方案,同时确保检查所需的资金。例如,由于在岗检查涉及人员多,影响范围大,因此,在时间选择上,可在气候宜人的春秋季进行,方便员工穿脱衣物。同时,还应考虑到体检机构的档期安排,尽量避开高峰时节,减少员工因拥堵、过长等候造成的不适体验。
2.选择确定体检机构
企业应尽量选择实力雄厚的机构完成检查事项。环境、服务、技术的优质资源,可使员工更愿意配合企业开展体检工作,从而确保体检达标率。在职业健康检查合同谈判阶段,企业除了要考虑整体价格的优惠因素外,还可利用机构特长,商榷能否增加义务培训等增值服务。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内容一定要注明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交付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法律法规明确的期限。
3.检查人员范围的界定
在界定接害人员范围时,企业要结合人力资源部门确定的岗位、工种、用工人数,统筹监测点分布和毒害物逸散浓度、强度、区域信息等因素一并考虑,填报人员接害情况。既要防止与毒害无关人员的纳入,还要注意避免真正接害人员信息的遗漏。
4.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培训
企业应通过剖析职业健康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好相关培训,例如,为全员讲解职业健康检查与一般健康体检的区别、检查的目的、人员的确定、项目指标的针对性等内容,以赢得员工理解,减少检查过程中替检、不检、一味要求增项等情况的发生。
5.体检前的安排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做好检查时间与人次的安排,以使体检工作合理有序。对某些特殊检查,如接触噪声作业人员听力测试,为防止结果偏差,还应提前一段时间使工人脱离岗位,保证休息,以满足检查要求的条件。
企业主管部门还应依据检查项目制作体检须知,明确注意事项,例如,抽血化验应空腹,带上确认身份的证件等,并向员工发布,以免员工空跑。为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企业应安排专人进行体检事项的联系沟通,防止出现员工有问题时无处咨询的情形 ; 还可充分发挥工会等组织的作用,对检查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6.检查机构的协调服务
企业要对检查机构的服务质量提出明确的要求。例如以下 4 点 :一是涉及的体检项目需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内容要求做好检查,防止某些项目走过场,敷衍了事。二是对员工问询,体检机构服务人员要做到谦虚有礼,耐心细致。三是检查过程中注意环境的遮蔽性,做好限制与隔离,保护好员工隐私。四是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体检机构需向企业及时反馈。
7.报告的出具与结果处理
检查结果应要求医疗机构于限定日期内出具告知。告知书应注意密封后送达本人,同时备份由企业存档。结果的分析应结合过往资料下达符合要求的定性结论,以实现健康监护的连续性意义和准则。
同时,在检查结束,医疗机构出具报告后,企业不可仅将资料束之高阁,而要根据医师结论和建议,对发现异常的人员、职业禁忌、职业病患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处理和安置。
8.离岗人员的程序安排
企业应对离岗离职人员体检率低的问题高度重视,做好离岗人员的体检程序安排。如果此类人员在新公司(岗位)罹患职业病,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职业病防治# #工伤预防在青岛#
【#职业病对你造成什么影响# 为曾经付出劳动的他们加点爱 】他们曾是农民工,是美好家乡的建造者,由于罹患尘肺而失去了顺畅呼吸的能力,他们的整个家庭因病陷入困境。
大爱清尘十年来专注于帮扶尘肺病农民群体,希望通过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努力改变他们的生活、生存现状,十年来,已帮扶近9万尘肺病农民。截至2021年4月27日,大爱清尘累计救治尘肺农民6394人次,累计发放制氧机5691台,累计助学15047人次,累计发放助困物资87127件,建立康复中心(站)12家。#尘肺病约占我国职业病总数的90%#,共同关注,为他们加点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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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时间#部分工伤职工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工伤职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工伤职工不可以在劳动争议仲裁和随后的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过,其他法律却赋予职工此项权利。职工应当善于使用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正当权利。
案件事实:工伤职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职工马叶根1996年7月入职苏州的和成(中国)有限公司任成型作业员。2013年度体检时出现矽肺问题。后离职在新单位入职体检时发现肺有问题被拒,2016年9月被确诊为矽肺一期,当年10月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4月被鉴定为劳动能力七级伤残。马叶根遂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按照侵权责任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以及其他人身损失待遇。
公司辩称马叶根已充分获得工伤赔偿,其患职业病所造成的损害已得到充分弥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法院:职业病职工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被认定为工伤并领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罹患职业病,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点评:工伤职工的精神损害赔偿有条件
工伤待遇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但是职工仍然有权依据民法典等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责任赔偿项目。职工维权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第一,侵权损害赔偿系民事赔偿,具有法律依据。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第58条、《安全生产法》第53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45条,直接赋予了工伤职工,特别是职业病工伤职工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权利。
第二,民事侵权待遇与工伤待遇不重复享受。上述法律规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损害双重赔偿。对于已经被工伤保险覆盖的待遇项目,劳动者不可以享受双重待遇。精神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法律责任,非工伤待遇。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需以单位过错为前提条件。有的工伤,例如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工伤,用人单位已经在制度上、管理上、生产条件上并无过错的工作过程中的工伤、以及劳动关系中第三人故意伤害等原因造成的工伤,和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由于用人单位无过错,职工的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得到支持。但对于单位存在过错、过错与伤害具有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工伤,劳动者除了享受工伤待遇,另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向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院(2020)苏民申4326号、苏州中院(2019)苏05民终2455号、苏州吴中区法院(2018)苏0506民初5653号
(据《江苏工人报》报道)
由于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工伤职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工伤职工不可以在劳动争议仲裁和随后的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过,其他法律却赋予职工此项权利。职工应当善于使用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正当权利。
案件事实:工伤职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职工马叶根1996年7月入职苏州的和成(中国)有限公司任成型作业员。2013年度体检时出现矽肺问题。后离职在新单位入职体检时发现肺有问题被拒,2016年9月被确诊为矽肺一期,当年10月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4月被鉴定为劳动能力七级伤残。马叶根遂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按照侵权责任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以及其他人身损失待遇。
公司辩称马叶根已充分获得工伤赔偿,其患职业病所造成的损害已得到充分弥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法院:职业病职工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被认定为工伤并领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罹患职业病,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点评:工伤职工的精神损害赔偿有条件
工伤待遇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但是职工仍然有权依据民法典等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责任赔偿项目。职工维权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第一,侵权损害赔偿系民事赔偿,具有法律依据。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第58条、《安全生产法》第53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45条,直接赋予了工伤职工,特别是职业病工伤职工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权利。
第二,民事侵权待遇与工伤待遇不重复享受。上述法律规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损害双重赔偿。对于已经被工伤保险覆盖的待遇项目,劳动者不可以享受双重待遇。精神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法律责任,非工伤待遇。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需以单位过错为前提条件。有的工伤,例如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工伤,用人单位已经在制度上、管理上、生产条件上并无过错的工作过程中的工伤、以及劳动关系中第三人故意伤害等原因造成的工伤,和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由于用人单位无过错,职工的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得到支持。但对于单位存在过错、过错与伤害具有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工伤,劳动者除了享受工伤待遇,另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向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院(2020)苏民申4326号、苏州中院(2019)苏05民终2455号、苏州吴中区法院(2018)苏0506民初5653号
(据《江苏工人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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