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一行十多人来到一家餐厅吃饭,酒足饭饱之后,打算把没吃完的米饭打包带走,可是却被老板制止了,打包要另外付费,女顾客不愿意了,我们吃的饭,吃不完,我已经付过钱了,哪有这样的道理?
事发时,一女子和十多名朋友一起来到这家餐厅吃饭,点了一个169元的套餐,大约五到六人餐,但是由于一行人比较多,这个套餐显然不够吃,于是又点了一些其他饭菜,一共消费了570元。
而这家餐厅的米饭是免费提供的,于是女子这桌就上了不少米饭,酒足饭饱之后,由于还剩下了不少米饭,于是女子去拿塑料袋,打算把没吃完的米饭打包带走。
这时候,老板却不允许女子打包,老板表示,在饭店里米饭吃多少都行,但是不能打包,如果要打包带走,就要按人头收费,一人一块钱。
女子随即拿起了手机拍摄了起来,并称自己已经付过钱了,吃不完的东西打包还不让带走,哪有这样的道理。
老板也是很无奈,表示如果所有顾客都像女子一样打包带走米饭,那么还做不做生意了,本身米饭就没有另外收费,还想着再打包,这就不合适了。
有网友表示,自己也是开饭店的,这样的事情也遇到过,好心免费提供一些小咸菜、米粥之类的,结果也遇到了顾客打包的要求,不让他打包,显得自己太计较,但是一旦打包,这都是额外的支出,后来自己也不免费提供了,只是将这些原本免费的小咸菜、米粥按照五毛钱一份收钱,再也没有听过打包的事情了。
也有人说,这都是他们吃剩的米饭,不让打包带走,难道还回收提供给其他顾客吗?如果不提供,这些米饭是要浪费的,那么这就违法了。
其实,《反食品浪费法》就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本起纠纷中,女子一行人来到餐馆吃饭,消费了570元,实际上女子等人与餐馆之间是一种餐饮消费合同关系,那么女子等人具有支付餐饮服务费570元的义务,而餐馆也有义务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饭菜。
而双方发生争执的并不是吃的饭是否可口是否符合标准,而是餐馆免费提供的米饭能不能带走的问题。
实际上,餐馆虽然是免费提供的米饭,但是这个免费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顾客来店吃饭消费,才能够吃到免费的米饭,而不是进店之后就可以免费吃米饭。
因此,这就要看女顾客等人从商家处取了多少米饭了,如果已经将这些米饭取到了桌子上,原则上赠与行为已经完成,那么女顾客等人是具有处分这些食材的权利的,即可以打包带走也可以选择不要。
而如果吃过饭之后,要求餐馆另行给自己打包几份米饭带走,那么这种情况下餐馆是有权拒绝的,毕竟来店消费时可是吃米饭,但是让餐馆给打包带走就不符合餐馆的本意了,所以这时候,由于米饭未交给顾客,顾客自然也没有权利处分。
而如果是餐馆故意阻挠不让顾客将桌上吃剩的米饭打包,并要求支付费用的,那么只能收取打包费,而不能去收取其他费用。
对此网友还是分成了两个意见,一方认为餐馆太计较,顾客已经消费了570元,也不差这十块八块的,权当顺水推舟,说不定下次顾客还来消费。也有网友表示,是让你免费吃,不是免费拿,如果都这样,生意做不做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事发时,一女子和十多名朋友一起来到这家餐厅吃饭,点了一个169元的套餐,大约五到六人餐,但是由于一行人比较多,这个套餐显然不够吃,于是又点了一些其他饭菜,一共消费了570元。
而这家餐厅的米饭是免费提供的,于是女子这桌就上了不少米饭,酒足饭饱之后,由于还剩下了不少米饭,于是女子去拿塑料袋,打算把没吃完的米饭打包带走。
这时候,老板却不允许女子打包,老板表示,在饭店里米饭吃多少都行,但是不能打包,如果要打包带走,就要按人头收费,一人一块钱。
女子随即拿起了手机拍摄了起来,并称自己已经付过钱了,吃不完的东西打包还不让带走,哪有这样的道理。
老板也是很无奈,表示如果所有顾客都像女子一样打包带走米饭,那么还做不做生意了,本身米饭就没有另外收费,还想着再打包,这就不合适了。
有网友表示,自己也是开饭店的,这样的事情也遇到过,好心免费提供一些小咸菜、米粥之类的,结果也遇到了顾客打包的要求,不让他打包,显得自己太计较,但是一旦打包,这都是额外的支出,后来自己也不免费提供了,只是将这些原本免费的小咸菜、米粥按照五毛钱一份收钱,再也没有听过打包的事情了。
也有人说,这都是他们吃剩的米饭,不让打包带走,难道还回收提供给其他顾客吗?如果不提供,这些米饭是要浪费的,那么这就违法了。
其实,《反食品浪费法》就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本起纠纷中,女子一行人来到餐馆吃饭,消费了570元,实际上女子等人与餐馆之间是一种餐饮消费合同关系,那么女子等人具有支付餐饮服务费570元的义务,而餐馆也有义务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饭菜。
而双方发生争执的并不是吃的饭是否可口是否符合标准,而是餐馆免费提供的米饭能不能带走的问题。
实际上,餐馆虽然是免费提供的米饭,但是这个免费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顾客来店吃饭消费,才能够吃到免费的米饭,而不是进店之后就可以免费吃米饭。
因此,这就要看女顾客等人从商家处取了多少米饭了,如果已经将这些米饭取到了桌子上,原则上赠与行为已经完成,那么女顾客等人是具有处分这些食材的权利的,即可以打包带走也可以选择不要。
而如果吃过饭之后,要求餐馆另行给自己打包几份米饭带走,那么这种情况下餐馆是有权拒绝的,毕竟来店消费时可是吃米饭,但是让餐馆给打包带走就不符合餐馆的本意了,所以这时候,由于米饭未交给顾客,顾客自然也没有权利处分。
而如果是餐馆故意阻挠不让顾客将桌上吃剩的米饭打包,并要求支付费用的,那么只能收取打包费,而不能去收取其他费用。
对此网友还是分成了两个意见,一方认为餐馆太计较,顾客已经消费了570元,也不差这十块八块的,权当顺水推舟,说不定下次顾客还来消费。也有网友表示,是让你免费吃,不是免费拿,如果都这样,生意做不做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防不胜防!山东枣庄,王先生一年前购买了一辆斯柯达速派小汽车,目前已行驶了1.5万公里。王先生将车开到4S店做保养时,却发现维修师傅在给自己的汽车加机油过程中,用不明黑色液体来代替机油使用。王先生向4S店讨要说法时,4S店却以是维修师傅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为由,拒绝理赔。
王先生购车主要为了每天上下班使用,平时对车子的保养是也非常严格,所以每次都只到自己信任的4S店进行保养。虽然可能收费会比外面的修理厂贵点,但主要是放心,有保障。
事发当天,王先生像往常一样将车开进4S店,并将车子交给接待工作人员后,便来到客户休息区处喝茶、看杂志。一本杂志看完后,王先生觉得时间已经差不多了,于是就独自一人来到车间处,准备看看自己的车子还要多久搞好。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王先生突然进入车间的举动,被维修师傅看到后,对方神情非常慌张,并立即将手中还没倒完的机油瓶子,迅速扔到垃圾桶处。维修师傅的异常反应,引起王先生的怀疑。
王先生第一反应还是往好的方面想,即可能维修师傅是没有使用自己和接待工作人员约定品牌档次的机油。
可王先生捡起维修师傅刚刚扔掉的机油瓶子时,却让他顿时打了脸,原来维修师傅是使用了几乎是纯黑色的机油。严格来说,这根本不是什么机油,而是一种黑色不明液体。
随后王先生立即开始检查,结果在现场发现一个篮子处有五个已经使用完的空机油瓶子,地上和垃圾桶处还有两个,而这些空瓶子与王先生刚刚看到往自己车子加的那种是一样的。
王先生立即质问维修师傅,到底往自己的车子加了多少瓶这种黑色的机油,并质问对方是受谁指使或者是和谁预谋的。维修师傅很淡定地回答说,一共加了一瓶半,是自己一个所为,与其他人无关。
王先生认为维修师傅在上班的地方做这样的事,4S店不可能不知道,而且自己是将车子交给接待工作人员的,因此不论4S店到底知不知情,都必须承担责任。王先生的诉求是换一辆新车。
但4S店却明确表示这是不可能的,并声称已报警处理此事,涉事的维修师傅也已经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公司已决定将其开除。因此4S店只同意以清洗发动机、加合格的机油、送保养的方式,解决此事。
1、作为消费者,完全是出于对4S店的信任,才会放心地将车子交给工作人员,并在什么都看不到的情况下,让维修师傅处理。因此,如果4S店或者其工作人员起歪心思,对车子做手脚,确实让人防不胜防!这一点,相信大家也深有体会。
2、那么维修师傅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有人认为是诈骗,也有人认为是盗窃。
盗窃是指行为人趁被害人不知情时,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的情形;诈骗是指行为人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致使被害人处于错误认知时,主动交付自己财物的情形。
两者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都是在想方设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区别之处主要在于盗窃的被害人是完全不知情的;而诈骗的被害人是处于错误认知时主动交付的。
具体到本案中,维修师傅从4S店领取正规合格的机油后,为了非法获利,用废弃的机油代替并加到王先生的车中,实际上其行为就是在王先生处于不知情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情形。
因此维修师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只是其被王先生当场发现,可以作为一个未遂的情节来酌情从轻处罚而已。
注意!按照维修师傅的说法,一辆车大约是用一瓶半,而现场已经发现7个空瓶子。也就是说,他已经对3辆车子以上实施了这种行为。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2千元以上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换而言之,或许7瓶机油的价值可能没有达到2千元以上,但维修师傅具有多次情节,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而非违法。
3、4S店声称是个人行为,与其无关,合理吗?
《民法典》第1191条明确规定,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但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具体而言,维修师傅是4S店的员工,其在工作岗位上、执行工作时对王先生车子造成的损害,基于上述法律规定,4S店就必须先行承担责任,至于事后怎么向涉案维修师傅追偿,是他们之间的事。
换而言之,4S店声称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4、那么王先生提出换新车的诉求,合理吗?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简而言之,民法实行的是填平原则。即实际上造成了王先生多少损失,侵权人照价赔偿即可。比如说,张三打烂了李四车子的挡风玻璃,这种情况下,张三只需为李四的车子更换原厂挡风玻璃,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即可,不可能重新赔偿一辆同款新车。
综上而言,王先生想要4S店赔偿一款同款新车的诉求,即便是告上法庭,也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王先生购车主要为了每天上下班使用,平时对车子的保养是也非常严格,所以每次都只到自己信任的4S店进行保养。虽然可能收费会比外面的修理厂贵点,但主要是放心,有保障。
事发当天,王先生像往常一样将车开进4S店,并将车子交给接待工作人员后,便来到客户休息区处喝茶、看杂志。一本杂志看完后,王先生觉得时间已经差不多了,于是就独自一人来到车间处,准备看看自己的车子还要多久搞好。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王先生突然进入车间的举动,被维修师傅看到后,对方神情非常慌张,并立即将手中还没倒完的机油瓶子,迅速扔到垃圾桶处。维修师傅的异常反应,引起王先生的怀疑。
王先生第一反应还是往好的方面想,即可能维修师傅是没有使用自己和接待工作人员约定品牌档次的机油。
可王先生捡起维修师傅刚刚扔掉的机油瓶子时,却让他顿时打了脸,原来维修师傅是使用了几乎是纯黑色的机油。严格来说,这根本不是什么机油,而是一种黑色不明液体。
随后王先生立即开始检查,结果在现场发现一个篮子处有五个已经使用完的空机油瓶子,地上和垃圾桶处还有两个,而这些空瓶子与王先生刚刚看到往自己车子加的那种是一样的。
王先生立即质问维修师傅,到底往自己的车子加了多少瓶这种黑色的机油,并质问对方是受谁指使或者是和谁预谋的。维修师傅很淡定地回答说,一共加了一瓶半,是自己一个所为,与其他人无关。
王先生认为维修师傅在上班的地方做这样的事,4S店不可能不知道,而且自己是将车子交给接待工作人员的,因此不论4S店到底知不知情,都必须承担责任。王先生的诉求是换一辆新车。
但4S店却明确表示这是不可能的,并声称已报警处理此事,涉事的维修师傅也已经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公司已决定将其开除。因此4S店只同意以清洗发动机、加合格的机油、送保养的方式,解决此事。
1、作为消费者,完全是出于对4S店的信任,才会放心地将车子交给工作人员,并在什么都看不到的情况下,让维修师傅处理。因此,如果4S店或者其工作人员起歪心思,对车子做手脚,确实让人防不胜防!这一点,相信大家也深有体会。
2、那么维修师傅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有人认为是诈骗,也有人认为是盗窃。
盗窃是指行为人趁被害人不知情时,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的情形;诈骗是指行为人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致使被害人处于错误认知时,主动交付自己财物的情形。
两者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都是在想方设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区别之处主要在于盗窃的被害人是完全不知情的;而诈骗的被害人是处于错误认知时主动交付的。
具体到本案中,维修师傅从4S店领取正规合格的机油后,为了非法获利,用废弃的机油代替并加到王先生的车中,实际上其行为就是在王先生处于不知情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情形。
因此维修师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只是其被王先生当场发现,可以作为一个未遂的情节来酌情从轻处罚而已。
注意!按照维修师傅的说法,一辆车大约是用一瓶半,而现场已经发现7个空瓶子。也就是说,他已经对3辆车子以上实施了这种行为。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2千元以上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换而言之,或许7瓶机油的价值可能没有达到2千元以上,但维修师傅具有多次情节,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而非违法。
3、4S店声称是个人行为,与其无关,合理吗?
《民法典》第1191条明确规定,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但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具体而言,维修师傅是4S店的员工,其在工作岗位上、执行工作时对王先生车子造成的损害,基于上述法律规定,4S店就必须先行承担责任,至于事后怎么向涉案维修师傅追偿,是他们之间的事。
换而言之,4S店声称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4、那么王先生提出换新车的诉求,合理吗?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简而言之,民法实行的是填平原则。即实际上造成了王先生多少损失,侵权人照价赔偿即可。比如说,张三打烂了李四车子的挡风玻璃,这种情况下,张三只需为李四的车子更换原厂挡风玻璃,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即可,不可能重新赔偿一辆同款新车。
综上而言,王先生想要4S店赔偿一款同款新车的诉求,即便是告上法庭,也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善意的谎言》
傍晚时分,村里的老人们依旧在祠堂打牌。不远处,一位老奶奶踉跄地从小巷走过来。嘴里不停地念叨着:“他去哪里了?我今天来找他好多次了,他去哪里了啊?”。
她来到祠堂,抓着一位大伯,拉着他的手不停地问,“他去哪里了?怎么这么晚了都不回家吃饭啊?”
一开始我没有注意到她,只是她不停地问着同一个问题,我的目光不自觉地就看了过去。
只见大伯略带无奈的回答她:“他去外地打工了,等过年就回来了,你不要到处乱跑,等下摔倒了可怎么办啊!我们可担当不起这个责任。”
大伯说着,就从兜里掏出了手机,打给她的儿子,让他出来带她回家。
老奶奶仍旧不死心,还在不停地追问:“为什么打工就他一个人去,没有其他人和他一起去吗?你为什么不去?”
大伯笑出了声,其他人也无心打牌,都停下了手中的动作,附和笑着。“我去不了,也不能去,那地方太远了,一辈子只能去一次。”
老奶奶没明白其中含义,也笑着说:“那岂不是他占了便宜,他能去说明人家领导重用他。”
“对对对,是领导看得起他,所以你快回家吧,他过年就回来了。”说着边把她往家里的方向带去。
她还是继续念叨着:“他去哪里了,他怎么不回家吃饭……”
良久,见没人再回应她,她只好佝偻着腰,往回家的方向走去。她的背影在寒风下显得很单薄,簌簌落下的枯叶,也更加衬托了她那颗悲伤的心。
从他们的谈话中,我逐渐明白,她口中寻找的那个“他”,应该是已经去世了。不过她得了老年痴呆,已经把悲伤的事情忘却了,不记得这件事情。
村里的老人不忍心伤害她,也就没敢告诉她事实的真相,于是撒了一个又一个善意的谎言。
也是因为这样善意的谎言,让她有了活下去的信念。只是自那以后,她一直在惶恐不安中寻找他的身影;在风吹草动中寻觅他的足迹;在无数个夜晚里等待他回家的消息……
我不知道这样做对她来说孰对孰错,只是大家都在小心翼翼的维护着这个谎言,没有人把它拆穿。如果奶奶知道了事实的真相,对她来说会是一次沉重的打击。
我猜想,或许她朝思暮想的那位爷爷,也一直默默地陪伴在她身边吧。尽管死亡会带走一切,但只要心里仍旧留有念想,爱就不会被遗忘。
#海口##爷爷奶奶#
傍晚时分,村里的老人们依旧在祠堂打牌。不远处,一位老奶奶踉跄地从小巷走过来。嘴里不停地念叨着:“他去哪里了?我今天来找他好多次了,他去哪里了啊?”。
她来到祠堂,抓着一位大伯,拉着他的手不停地问,“他去哪里了?怎么这么晚了都不回家吃饭啊?”
一开始我没有注意到她,只是她不停地问着同一个问题,我的目光不自觉地就看了过去。
只见大伯略带无奈的回答她:“他去外地打工了,等过年就回来了,你不要到处乱跑,等下摔倒了可怎么办啊!我们可担当不起这个责任。”
大伯说着,就从兜里掏出了手机,打给她的儿子,让他出来带她回家。
老奶奶仍旧不死心,还在不停地追问:“为什么打工就他一个人去,没有其他人和他一起去吗?你为什么不去?”
大伯笑出了声,其他人也无心打牌,都停下了手中的动作,附和笑着。“我去不了,也不能去,那地方太远了,一辈子只能去一次。”
老奶奶没明白其中含义,也笑着说:“那岂不是他占了便宜,他能去说明人家领导重用他。”
“对对对,是领导看得起他,所以你快回家吧,他过年就回来了。”说着边把她往家里的方向带去。
她还是继续念叨着:“他去哪里了,他怎么不回家吃饭……”
良久,见没人再回应她,她只好佝偻着腰,往回家的方向走去。她的背影在寒风下显得很单薄,簌簌落下的枯叶,也更加衬托了她那颗悲伤的心。
从他们的谈话中,我逐渐明白,她口中寻找的那个“他”,应该是已经去世了。不过她得了老年痴呆,已经把悲伤的事情忘却了,不记得这件事情。
村里的老人不忍心伤害她,也就没敢告诉她事实的真相,于是撒了一个又一个善意的谎言。
也是因为这样善意的谎言,让她有了活下去的信念。只是自那以后,她一直在惶恐不安中寻找他的身影;在风吹草动中寻觅他的足迹;在无数个夜晚里等待他回家的消息……
我不知道这样做对她来说孰对孰错,只是大家都在小心翼翼的维护着这个谎言,没有人把它拆穿。如果奶奶知道了事实的真相,对她来说会是一次沉重的打击。
我猜想,或许她朝思暮想的那位爷爷,也一直默默地陪伴在她身边吧。尽管死亡会带走一切,但只要心里仍旧留有念想,爱就不会被遗忘。
#海口##爷爷奶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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