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 东阿法院:将案件庭审“搬上”黄河大堤】“被告人李某、李某某、闫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黄河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破坏了黄河流域渔业资源及区域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近日,在东阿黄河大堤的法治广场上,省东阿县人民法院采取“3+4”(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大合议庭模式,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刑罚。
今年4月,李某、李某某在黄河禁渔期,驾驶摩托艇在东阿县黄河某河段使用电鱼工具电击捕捞鲤鱼、淡水武昌鱼、鲢鱼等鱼类。5月,李某、李某某、闫某某又在禁渔期携带摩托艇、电瓶、捕鱼机等装备到黄河某河段非法捕捞,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案件受理后,该院高度重视,立即向县委政法委汇报,决定在黄河岸边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场判决、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以案说法、传播黄河生态文明理念。通过这场别开生面的案件庭审,进一步扩大案件警示效果,提升普法实效。
公诉机关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3名被告人使用摩托艇拖拽带电渔网在水中扫荡式捕捞,属毁灭式捕捞方式,不仅导致各类受波及水生物死亡或受损,还会影响鱼类种群繁衍,增加外来物种入侵风险。案发后,3名被告人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事发至今受损生态环境未得到有效合理处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要求3名被告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黄河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3名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被告人闫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判令被告李某、李某某在东阿县公共水域补偿性放流物种白鲢、鳙(花鲢)、草鱼等2000余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3名被告人需在市级以上媒体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公开道歉。
“庭审走上黄河大堤,既是对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更是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与倡导。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能让广大人民群众在观看聆听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到教育,从而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良好效果,受到现场群众的一致好评。”在庭审现场,东阿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张海荣深有感触地说。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近年来,该院紧紧围绕“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高效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据了解,2020年3月,该院挂牌设立黄河流域首个环资审判巡回法庭(黄河生态法庭),承担以“三审合一”模式审理黄河聊城流域环境资源刑事、行政、民事三类案件,为黄河的生态环境保护夯实了司法基础。(通讯员:王希玉 沈焕平)
近日,在东阿黄河大堤的法治广场上,省东阿县人民法院采取“3+4”(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大合议庭模式,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刑罚。
今年4月,李某、李某某在黄河禁渔期,驾驶摩托艇在东阿县黄河某河段使用电鱼工具电击捕捞鲤鱼、淡水武昌鱼、鲢鱼等鱼类。5月,李某、李某某、闫某某又在禁渔期携带摩托艇、电瓶、捕鱼机等装备到黄河某河段非法捕捞,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案件受理后,该院高度重视,立即向县委政法委汇报,决定在黄河岸边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场判决、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以案说法、传播黄河生态文明理念。通过这场别开生面的案件庭审,进一步扩大案件警示效果,提升普法实效。
公诉机关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3名被告人使用摩托艇拖拽带电渔网在水中扫荡式捕捞,属毁灭式捕捞方式,不仅导致各类受波及水生物死亡或受损,还会影响鱼类种群繁衍,增加外来物种入侵风险。案发后,3名被告人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事发至今受损生态环境未得到有效合理处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要求3名被告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黄河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3名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被告人闫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判令被告李某、李某某在东阿县公共水域补偿性放流物种白鲢、鳙(花鲢)、草鱼等2000余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3名被告人需在市级以上媒体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公开道歉。
“庭审走上黄河大堤,既是对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更是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与倡导。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能让广大人民群众在观看聆听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到教育,从而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良好效果,受到现场群众的一致好评。”在庭审现场,东阿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张海荣深有感触地说。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近年来,该院紧紧围绕“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高效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据了解,2020年3月,该院挂牌设立黄河流域首个环资审判巡回法庭(黄河生态法庭),承担以“三审合一”模式审理黄河聊城流域环境资源刑事、行政、民事三类案件,为黄河的生态环境保护夯实了司法基础。(通讯员:王希玉 沈焕平)
【车停应急车道,竟为打电话? 睡觉?】
11月16日,聊城高速交警莘县大队民警沿德上高速巡逻至179KM+620m处时,发现有一大货车停在应急车道,经询问得知驾驶员是在打电话询问卸货事项。民警对驾驶员的违法停车行为给予了严厉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元、记9分的处罚。
11月15日凌晨2时,聊城高速交警临清大队民警巡逻至东吕高速299公里处时,发现一辆大货车既未打双闪,车辆后方也未放置任何警示标志停在应急车道内。民警迅速做好安全防护并上前查看,驾驶员正躺在车内呼呼大睡,行车道内的车呼啸而过,非常危险。民警立即叫醒驾驶员,并查看了证件,经了解驾驶员是在山西驾车过来,途中犯困又撑不到服务区就随机停车休息。民警对驾驶员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告诉他高速公路应急车道非紧急情况下停车非常危险,如果需要休息可以就近到服务区安全区域或者就近下高速休整。最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民警依法对驾驶员非紧急情况应急车道停车的违法行为给予记9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11月16日,聊城高速交警莘县大队民警沿德上高速巡逻至179KM+620m处时,发现有一大货车停在应急车道,经询问得知驾驶员是在打电话询问卸货事项。民警对驾驶员的违法停车行为给予了严厉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元、记9分的处罚。
11月15日凌晨2时,聊城高速交警临清大队民警巡逻至东吕高速299公里处时,发现一辆大货车既未打双闪,车辆后方也未放置任何警示标志停在应急车道内。民警迅速做好安全防护并上前查看,驾驶员正躺在车内呼呼大睡,行车道内的车呼啸而过,非常危险。民警立即叫醒驾驶员,并查看了证件,经了解驾驶员是在山西驾车过来,途中犯困又撑不到服务区就随机停车休息。民警对驾驶员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告诉他高速公路应急车道非紧急情况下停车非常危险,如果需要休息可以就近到服务区安全区域或者就近下高速休整。最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民警依法对驾驶员非紧急情况应急车道停车的违法行为给予记9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爱心企业送温暖 警民齐心共抗疫
近期,天气气温降低,聊城高速交警全员坚守岗位、全力维护着疫情防控和高速公路的的安全畅通。11月17日下午,爱心企业中华联合保险聊城中支李经理一行,到聊城高速交警东阿大队李海务执法站慰问一线执勤民警,向坚守一线的交警捐赠了饮用水、方便面、火腿肠以及防护物资。爱心企业负责人表示,“天气寒冷,交警同志在抗疫一线非常辛苦,这一切他们看在眼里,希望能够尽一份绵薄之力为执勤民辅警提供一些物质,助力疫情防控。”企业的爱心之举,极大鼓舞了东阿大队防疫执勤交警的工作热情,纷纷表示决不辜负社会各界的期望,不辜负人民的嘱托,在自己岗位上兢兢业业工作,为打造“和谐聊城”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大队全体民辅警将不忘初心,奋勇拼搏,竭心尽力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疫情防控阻击战。
近期,天气气温降低,聊城高速交警全员坚守岗位、全力维护着疫情防控和高速公路的的安全畅通。11月17日下午,爱心企业中华联合保险聊城中支李经理一行,到聊城高速交警东阿大队李海务执法站慰问一线执勤民警,向坚守一线的交警捐赠了饮用水、方便面、火腿肠以及防护物资。爱心企业负责人表示,“天气寒冷,交警同志在抗疫一线非常辛苦,这一切他们看在眼里,希望能够尽一份绵薄之力为执勤民辅警提供一些物质,助力疫情防控。”企业的爱心之举,极大鼓舞了东阿大队防疫执勤交警的工作热情,纷纷表示决不辜负社会各界的期望,不辜负人民的嘱托,在自己岗位上兢兢业业工作,为打造“和谐聊城”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大队全体民辅警将不忘初心,奋勇拼搏,竭心尽力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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