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赞助子女买房,是理所当然的“赠与”吗?】父母赞助子女买房,购房款应当视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还是应当偿还的借贷?一直以来,争议不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父母起诉儿子儿媳要求其归还购房款的民间借贷案。
2015年1月,韩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为了让小夫妻尽快有自己的家,过上自己的生活,张先生父亲出售其名下房屋,赞助张先生、韩女士购房。不久,张先生与韩女士离婚,韩女士卖掉该房屋,引起了争执。
原来,张先生一家主张房款系借款,并提供了韩女士先前曾在与张先生母亲微信聊天时表示同意还款的证据,而韩女士则主张该笔款项为“赠与”,无需偿还。
最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女士曾在与张先生母亲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同意归还该笔款项,现韩女士在诉讼中主张该笔款项系“赠与”,但未提交足以证明“赠与”存在的证据,应当认定张先生父母与张先生、韩女士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张先生、韩女士应偿还借款。
法官观点:近年来,考虑到子女经济条件不足,不少父母都会赞助子女购房,虽然这属于常态,但子女已经成年便应当自立,不能将父母赞助视为天经地义的“赠与”,而是应当自觉弘扬敬老孝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自己的艰苦奋斗及时偿还债务,让父母度过一个安乐祥和的晚年。(王紫暄)
2015年1月,韩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为了让小夫妻尽快有自己的家,过上自己的生活,张先生父亲出售其名下房屋,赞助张先生、韩女士购房。不久,张先生与韩女士离婚,韩女士卖掉该房屋,引起了争执。
原来,张先生一家主张房款系借款,并提供了韩女士先前曾在与张先生母亲微信聊天时表示同意还款的证据,而韩女士则主张该笔款项为“赠与”,无需偿还。
最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女士曾在与张先生母亲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同意归还该笔款项,现韩女士在诉讼中主张该笔款项系“赠与”,但未提交足以证明“赠与”存在的证据,应当认定张先生父母与张先生、韩女士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张先生、韩女士应偿还借款。
法官观点:近年来,考虑到子女经济条件不足,不少父母都会赞助子女购房,虽然这属于常态,但子女已经成年便应当自立,不能将父母赞助视为天经地义的“赠与”,而是应当自觉弘扬敬老孝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自己的艰苦奋斗及时偿还债务,让父母度过一个安乐祥和的晚年。(王紫暄)
新疆乌鲁木齐,一男子从冰箱里拿出之前买的冰冻鸡,准备做一份大盘鸡拌面,可将冰冻鸡切成两半后,男子傻眼了,鸡肚子里竟有大量冰块。男子估算了一下,这些冰块至少有一斤重,而且鸡屁股处,还故意用鸡油封住。
男子王某表示,这只鸡的价格为29元一公斤,商家称完后,他一共付了约90元,买回来后就一直放在冰箱里面,近日拿出来准备做大盘鸡。王某看到鸡肚子里的冰块后,怀疑自己买到了注水鸡,不然肚子里的冰块,无法解释。
而且鸡屁股处用鸡油密封了的,冰块不太可能是在冰箱里形成,退一步讲,即便是冰箱造成的,也不应该形成这么大的冰块,唯一的解释是,商家注水后,故意用鸡油密封鸡屁股,以增加重量!按照生鸡的价格计算,王某大概亏了15块钱左右。
王某表示,他当时非常生气,但考虑到店主也是批发的,再加上冰冻鸡已经买了很久了,所以就放弃追究对方的责任。
虽然商家都打着“诚信经营,以人为本”的口号,但很多人走着走着就忘了初衷,开始使用各种欺诈手段,以达到多赚钱的目的。
以本案为例,一只鸡多赚十几块钱,一天批发几千只,就是几万块,非常暴利,这也让某些人选择铤而走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商家在鸡体内注水,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除此之外,商家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还构成欺诈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王某买冰冻鸡时,支付了90元,三倍赔偿金金额为270元,不足500元,按照本条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实施欺诈行为的商家,应当按照500元赔偿。
与此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10倍罚款。
具体而言,王某买到注水鸡,不仅可以向商家主张退一赔三,还可以向市监局投诉,要求市监局对这些不良商家,进行行政处罚。
最后,王某之所以放弃追究责任,除了冰冻鸡已经买了很久外,最重要的原因,他考虑到店主也是批发的,店主也是受害者。
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王某把店主想得简单的,店主天天和这些商品打交道,怎么可能毫不知情?这或许不是店主做的,但店主肯定知情。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男子王某表示,这只鸡的价格为29元一公斤,商家称完后,他一共付了约90元,买回来后就一直放在冰箱里面,近日拿出来准备做大盘鸡。王某看到鸡肚子里的冰块后,怀疑自己买到了注水鸡,不然肚子里的冰块,无法解释。
而且鸡屁股处用鸡油密封了的,冰块不太可能是在冰箱里形成,退一步讲,即便是冰箱造成的,也不应该形成这么大的冰块,唯一的解释是,商家注水后,故意用鸡油密封鸡屁股,以增加重量!按照生鸡的价格计算,王某大概亏了15块钱左右。
王某表示,他当时非常生气,但考虑到店主也是批发的,再加上冰冻鸡已经买了很久了,所以就放弃追究对方的责任。
虽然商家都打着“诚信经营,以人为本”的口号,但很多人走着走着就忘了初衷,开始使用各种欺诈手段,以达到多赚钱的目的。
以本案为例,一只鸡多赚十几块钱,一天批发几千只,就是几万块,非常暴利,这也让某些人选择铤而走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商家在鸡体内注水,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除此之外,商家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还构成欺诈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王某买冰冻鸡时,支付了90元,三倍赔偿金金额为270元,不足500元,按照本条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实施欺诈行为的商家,应当按照500元赔偿。
与此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10倍罚款。
具体而言,王某买到注水鸡,不仅可以向商家主张退一赔三,还可以向市监局投诉,要求市监局对这些不良商家,进行行政处罚。
最后,王某之所以放弃追究责任,除了冰冻鸡已经买了很久外,最重要的原因,他考虑到店主也是批发的,店主也是受害者。
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王某把店主想得简单的,店主天天和这些商品打交道,怎么可能毫不知情?这或许不是店主做的,但店主肯定知情。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父母赞助子女买房,是理所当然的“赠与”吗?】父母赞助子女买房,购房款应当视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还是应当偿还的借贷?一直以来,争议不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父母起诉儿子儿媳要求其归还购房款的民间借贷案。
2015年1月,韩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为了让小夫妻尽快有自己的家,过上自己的生活,张先生父亲出售其名下房屋,赞助张先生、韩女士购房。不久,张先生与韩女士离婚,韩女士卖掉该房屋,引起了争执。
原来,张先生一家主张房款系借款,并提供了韩女士先前曾在与张先生母亲微信聊天时表示同意还款的证据,而韩女士则主张该笔款项为“赠与”,无需偿还。
最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女士曾在与张先生母亲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同意归还该笔款项,现韩女士在诉讼中主张该笔款项系“赠与”,但未提交足以证明“赠与”存在的证据,应当认定张先生父母与张先生、韩女士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张先生、韩女士应偿还借款。
法官观点:近年来,考虑到子女经济条件不足,不少父母都会赞助子女购房,虽然这属于常态,但子女已经成年便应当自立,不能将父母赞助视为天经地义的“赠与”,而是应当自觉弘扬敬老孝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自己的艰苦奋斗及时偿还债务,让父母度过一个安乐祥和的晚年。(王紫暄)
2015年1月,韩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为了让小夫妻尽快有自己的家,过上自己的生活,张先生父亲出售其名下房屋,赞助张先生、韩女士购房。不久,张先生与韩女士离婚,韩女士卖掉该房屋,引起了争执。
原来,张先生一家主张房款系借款,并提供了韩女士先前曾在与张先生母亲微信聊天时表示同意还款的证据,而韩女士则主张该笔款项为“赠与”,无需偿还。
最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女士曾在与张先生母亲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同意归还该笔款项,现韩女士在诉讼中主张该笔款项系“赠与”,但未提交足以证明“赠与”存在的证据,应当认定张先生父母与张先生、韩女士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张先生、韩女士应偿还借款。
法官观点:近年来,考虑到子女经济条件不足,不少父母都会赞助子女购房,虽然这属于常态,但子女已经成年便应当自立,不能将父母赞助视为天经地义的“赠与”,而是应当自觉弘扬敬老孝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自己的艰苦奋斗及时偿还债务,让父母度过一个安乐祥和的晚年。(王紫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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