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身边事# 扩散!到过西青这些地方的请立即报备!
广大居民朋友:
根据疫情防控形势,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及时排查风险人员,有效阻断疫情传播扩散风险,请到访过以下点位的人员立即原地静止并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村)报备,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西青区居民可扫描文末二维码获取各社区(村)报备电话。
请广大居民朋友密切关注我市津云等权威媒体、我市其他区官方媒体接续发布有关涉疫重点场所及排查报备的通告,严格落实各项防控要求,主动配合开展报备、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工作。若因报备不及时、故意隐瞒涉疫重点地区旅居史,造成疫情传播,导致严重后果,您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https://t.cn/Rxkpq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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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无安全措施未经批准销售汽油 法律面前“油”不得你】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绝不能有丝毫疏忽侥幸、麻痹大意。近日,焦作中院审理了一起擅自销售汽油的危险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等人为获取利益,在未经依法批准且无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孟州市化工镇某某大道附近设置油罐、加油机、油桶等物品,并在孟州市区及周边村镇销售汽油。
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潘某某等人所销售的汽油辛烷值为93.2,闭店<40℃。经孟州市应急管理局认定,该储存场所及销售汽油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
【法院判决】
孟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从事汽油储存、经营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并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二人不服判决,上诉至焦作中院。
焦作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从事汽油储存、经营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本案各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未取得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进行买卖和运输、储存油品均是违法行为,群众在生活中要认清“黑加油站”的危害,坚决抵制非法加油点,切莫因贪图小便宜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汽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载明的危险化学品,加油站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业。所以,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购买和销售散装汽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此举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法律震慑,展现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同时有利于倒逼相关行业领域防范重大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此,提醒,非法储存、买卖散装汽油安全隐患极大,一旦燃烧、爆炸将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安全事故。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进行买卖和运输、储存油品均是违法行为,群众在生活中要认清“黑加油站”的危害,坚决抵制非法加油点,切莫因贪图小便宜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切莫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开玩笑。(豫法阳光)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等人为获取利益,在未经依法批准且无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孟州市化工镇某某大道附近设置油罐、加油机、油桶等物品,并在孟州市区及周边村镇销售汽油。
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潘某某等人所销售的汽油辛烷值为93.2,闭店<40℃。经孟州市应急管理局认定,该储存场所及销售汽油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
【法院判决】
孟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从事汽油储存、经营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并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二人不服判决,上诉至焦作中院。
焦作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从事汽油储存、经营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本案各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未取得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进行买卖和运输、储存油品均是违法行为,群众在生活中要认清“黑加油站”的危害,坚决抵制非法加油点,切莫因贪图小便宜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汽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载明的危险化学品,加油站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业。所以,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购买和销售散装汽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此举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法律震慑,展现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同时有利于倒逼相关行业领域防范重大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此,提醒,非法储存、买卖散装汽油安全隐患极大,一旦燃烧、爆炸将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安全事故。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进行买卖和运输、储存油品均是违法行为,群众在生活中要认清“黑加油站”的危害,坚决抵制非法加油点,切莫因贪图小便宜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切莫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开玩笑。(豫法阳光)
#以案说法#【 无安全措施未经批准销售汽油 法律面前“油”不得你】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绝不能有丝毫疏忽侥幸、麻痹大意。近日,焦作中院审理了一起擅自销售汽油的危险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等人为获取利益,在未经依法批准且无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孟州市化工镇某某大道附近设置油罐、加油机、油桶等物品,并在孟州市区及周边村镇销售汽油。
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潘某某等人所销售的汽油辛烷值为93.2,闭店<40℃。经孟州市应急管理局认定,该储存场所及销售汽油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
【法院判决】
孟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从事汽油储存、经营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并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二人不服判决,上诉至焦作中院。
焦作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从事汽油储存、经营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本案各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未取得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进行买卖和运输、储存油品均是违法行为,群众在生活中要认清“黑加油站”的危害,坚决抵制非法加油点,切莫因贪图小便宜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汽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载明的危险化学品,加油站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业。所以,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购买和销售散装汽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此举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法律震慑,展现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同时有利于倒逼相关行业领域防范重大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此,提醒,非法储存、买卖散装汽油安全隐患极大,一旦燃烧、爆炸将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安全事故。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进行买卖和运输、储存油品均是违法行为,群众在生活中要认清“黑加油站”的危害,坚决抵制非法加油点,切莫因贪图小便宜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切莫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开玩笑。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等人为获取利益,在未经依法批准且无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孟州市化工镇某某大道附近设置油罐、加油机、油桶等物品,并在孟州市区及周边村镇销售汽油。
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潘某某等人所销售的汽油辛烷值为93.2,闭店<40℃。经孟州市应急管理局认定,该储存场所及销售汽油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
【法院判决】
孟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从事汽油储存、经营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并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二人不服判决,上诉至焦作中院。
焦作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从事汽油储存、经营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本案各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未取得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进行买卖和运输、储存油品均是违法行为,群众在生活中要认清“黑加油站”的危害,坚决抵制非法加油点,切莫因贪图小便宜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汽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载明的危险化学品,加油站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业。所以,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购买和销售散装汽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此举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法律震慑,展现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同时有利于倒逼相关行业领域防范重大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此,提醒,非法储存、买卖散装汽油安全隐患极大,一旦燃烧、爆炸将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安全事故。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进行买卖和运输、储存油品均是违法行为,群众在生活中要认清“黑加油站”的危害,坚决抵制非法加油点,切莫因贪图小便宜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切莫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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