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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 | 在工地检查作业受伤,意外险不赔怎么办?
吴先生是洛阳某工程公司的员工,2020年该公司在某县承建了工程。2021年5月某日,吴先生在工地进行检查工作时,不慎从高处滑落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
洛阳某工程公司作为投保人投保了意外险健康险组合保险,内容为意外伤残险(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每人保额五十万元);意外伤害医疗险(附加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6版,每人保额六万元)。
吴先生作为公司员工,保险期间内在工地受伤,前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六万余元。其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光法洛阳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从以下几点着手处理案件:
1、谁来赔偿?
洛阳某工程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意外险和健康险(团体组合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吴先生与洛阳某工程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是该公司的员工,依法享有该公司投保的保险中被保险人利益。其在检查施工作业时不慎滑落摔倒受伤,如符合赔付情形,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其损失。
2、赔偿多少钱?
吴先生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损失、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近十七万元。
3、案件争议点
保险公司辩称人身保险非责任保险,且根据签订的《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及《附加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6版》中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六万元的基数计算。
光法洛阳所主办律师提出抗辩,认为保险合同中关于意外伤害伤残赔付项目约定的标准应当按法律规定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的作出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出具的两个保险文件中,全文字体、字号及字体粗细均一样,且无洛阳某工程公司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被告保险公司不能充分说明对该条款作出明确的提示说明,根据法律规定,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六万元的基数计算,故不应支持。吴先生因意外事故产生的全部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吴先生近十七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投保时保险人是否提供了格式条款存在争议。保险公司作为合同制作方,向对方提供格式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则该格式条款无效。
点击链接或下图查看详情 ↓ ↓ ↓
原文链接:https://t.cn/A6K7KMUf
法律服务咨询电话:0379-6333 3878、152 2551 8718
法律服务办公地址: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航空城宜家酒店商务楼四层(凯旋路与体育场路交叉口向南300米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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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是洛阳某工程公司的员工,2020年该公司在某县承建了工程。2021年5月某日,吴先生在工地进行检查工作时,不慎从高处滑落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
洛阳某工程公司作为投保人投保了意外险健康险组合保险,内容为意外伤残险(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每人保额五十万元);意外伤害医疗险(附加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6版,每人保额六万元)。
吴先生作为公司员工,保险期间内在工地受伤,前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六万余元。其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光法洛阳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从以下几点着手处理案件:
1、谁来赔偿?
洛阳某工程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意外险和健康险(团体组合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吴先生与洛阳某工程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是该公司的员工,依法享有该公司投保的保险中被保险人利益。其在检查施工作业时不慎滑落摔倒受伤,如符合赔付情形,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其损失。
2、赔偿多少钱?
吴先生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损失、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近十七万元。
3、案件争议点
保险公司辩称人身保险非责任保险,且根据签订的《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及《附加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6版》中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六万元的基数计算。
光法洛阳所主办律师提出抗辩,认为保险合同中关于意外伤害伤残赔付项目约定的标准应当按法律规定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的作出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出具的两个保险文件中,全文字体、字号及字体粗细均一样,且无洛阳某工程公司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被告保险公司不能充分说明对该条款作出明确的提示说明,根据法律规定,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六万元的基数计算,故不应支持。吴先生因意外事故产生的全部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吴先生近十七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投保时保险人是否提供了格式条款存在争议。保险公司作为合同制作方,向对方提供格式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则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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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咨询电话:0379-6333 3878、152 2551 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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