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就俩字:精彩[单身青蛙]
很幸运仅仅来两天也能看到这么优秀的表演,可惜的是只有机会看小剧场,一小时内包括了五出折子戏,第一场结束时一整个掌声如雷,大伙都被震撼到了[单身青蛙]台上老师炫技时是真的忍不住鼓掌比如钟馗拿酒壶啊拔剑啊青春梦一秒换装等等等等。每出戏各有特色都很惊艳,完全不是我想象中那种晦涩难懂的戏文,编排得真的很有趣!!(我旁边小姑娘一直发出银铃般的笑声)(俺也一样)当然了确实听不懂在唱什么,但是看字幕以后就大概知道在说啥啦(本人文盲 见谅)最后那出青春梦就是字面意思,最初是老妪的外表,然后变身成妇人,最后又变成年轻姑娘,好像是嫦娥(?)飞入广寒宫了!中间各种操作帅得不提了,最后那个仙女木偶真的好漂亮好漂亮[抓狂][抓狂][抓狂][抓狂][抓狂]我相机拍照失真得厉害根本没有拍出仙女万分之一的美貌,当时全场人都在惊呼,散场以后好多女生还在感叹太漂亮了[抓狂]
20块钱票价属实是慈善价[抓狂][抓狂][抓狂]强推强推 视听盛宴家人们 提线的老师们也很优雅 嘴里会一起唱着词 眼睛根本看不过来[求关注]
工作人员在舞台下面放了垫子,没买到好位子的人可以去坐那里,但是我本身位置就很好了,第三排中间,观戏体验一百分
看现场的感觉好棒啊 回上海也想找点舞台表演看看了。。[单身青蛙]
很幸运仅仅来两天也能看到这么优秀的表演,可惜的是只有机会看小剧场,一小时内包括了五出折子戏,第一场结束时一整个掌声如雷,大伙都被震撼到了[单身青蛙]台上老师炫技时是真的忍不住鼓掌比如钟馗拿酒壶啊拔剑啊青春梦一秒换装等等等等。每出戏各有特色都很惊艳,完全不是我想象中那种晦涩难懂的戏文,编排得真的很有趣!!(我旁边小姑娘一直发出银铃般的笑声)(俺也一样)当然了确实听不懂在唱什么,但是看字幕以后就大概知道在说啥啦(本人文盲 见谅)最后那出青春梦就是字面意思,最初是老妪的外表,然后变身成妇人,最后又变成年轻姑娘,好像是嫦娥(?)飞入广寒宫了!中间各种操作帅得不提了,最后那个仙女木偶真的好漂亮好漂亮[抓狂][抓狂][抓狂][抓狂][抓狂]我相机拍照失真得厉害根本没有拍出仙女万分之一的美貌,当时全场人都在惊呼,散场以后好多女生还在感叹太漂亮了[抓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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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在舞台下面放了垫子,没买到好位子的人可以去坐那里,但是我本身位置就很好了,第三排中间,观戏体验一百分
看现场的感觉好棒啊 回上海也想找点舞台表演看看了。。[单身青蛙]
[衰][衰]【司法乱象终将被曝光于天下,等待着司法界打虎风暴的到来!】“政法领域最突出的短板是对执法司法权的制约监督还不到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执法司法腐败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不公、不廉等问题反映强烈。”→→摘自; 2020年8月26日在京召开的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
[衰][衰] 司法“衙门”在 强拆 本人 合法房屋至今零补偿一案中的枉法裁决与违法办案,将进一步揭露出 司法机关 从上到下腐败冰山的一角!如此推诿正义,搪塞法律,敷衍程序,司法不依法,简直就是法治倒退,道德沦丧!!!
(一) 本人遭受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强拆且至今零补偿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已的合法权益,可“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竟然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如此办案的法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二) 更恶劣的是、最高法 行政审判庭 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还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最高法 的办案法官如此违法办案,亵渎的是法律尊严,毁灭的是社会公平,践踏的是百姓权利,失去的是人民信任!
(三) 目前该案已经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可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特别是在最高检提出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于2021年9月30日已受理立案的情况下(见证据6),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难道 “中z南N海H”不知道?官方媒体不清楚??还是时候未到???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司法“衙门”在 强拆 本人 合法房屋至今零补偿一案中的枉法裁决与违法办案,将进一步揭露出 司法机关 从上到下腐败冰山的一角!如此推诿正义,搪塞法律,敷衍程序,司法不依法,简直就是法治倒退,道德沦丧!!!
(一) 本人遭受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强拆且至今零补偿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已的合法权益,可“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竟然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如此办案的法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二) 更恶劣的是、最高法 行政审判庭 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还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最高法 的办案法官如此违法办案,亵渎的是法律尊严,毁灭的是社会公平,践踏的是百姓权利,失去的是人民信任!
(三) 目前该案已经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可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特别是在最高检提出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于2021年9月30日已受理立案的情况下(见证据6),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难道 “中z南N海H”不知道?官方媒体不清楚??还是时候未到???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当法律、事实的认定出现重大错误,甚至颠倒是非黑白的时候,这时的司法者就是严重失职、甚至是作恶。“地方法院”在 强拆本人房屋一案中的枉法裁决与“最高法”的违法办案,将再一次成为中国“司法”永远的耻辱!】
[衰][衰] 我们知道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否则无效。这也就是说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现在有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因此南京市"区"一級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不依法判,错案再审、江苏省高院仍违法判,更加恶劣的是、早在2011年12月30日,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见证据13-18)、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见证据12)替代审判程序的裁判文书、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如此办案的法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衰][衰] 目前该案已经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可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特别是在最高检提出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于2021年9月30日已受理立案的情况下(见证据6),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现如今司法人的道德沦丧,令人心酸、令人发指、令人悲哀,“草泥马”的天理不容!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我们知道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否则无效。这也就是说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现在有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因此南京市"区"一級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不依法判,错案再审、江苏省高院仍违法判,更加恶劣的是、早在2011年12月30日,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见证据13-18)、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见证据12)替代审判程序的裁判文书、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如此办案的法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衰][衰] 目前该案已经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可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特别是在最高检提出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于2021年9月30日已受理立案的情况下(见证据6),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现如今司法人的道德沦丧,令人心酸、令人发指、令人悲哀,“草泥马”的天理不容!
申诉人:马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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