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云嘎[超话]# #阿云嘎1023生日快乐#
一份如期送达的生日礼物,一段遥远的回响
https://t.cn/A6o6MPh0 (@网易云音乐)
https://t.cn/A6oShDXh(@QQ音乐)
「可以是任何一个你
可以是任何一个我
在万千个平行世界里轨迹相交
手持票根或工作牌
远隔人海或观众席
将每个被照亮的瞬间悉数珍藏
然后背上行囊转身
去经历自己的人生
把设想的千百句开场白托付晚风」
19:30,场铃如约响起,我托晚风寄出这纸信笺,剧场外的梧桐、乐池里的谱子沙沙作响,像是替你捎来回信。假如某日你有缘拆开这封来信,希望转动的八音盒能将编织进旋律里的祝福一一转达。
祝你生日快乐、常常快乐,身后有草原辽阔,舒展开身心,去自由驰骋;眼前有舞台璀璨,浇灌下热忱,去成就角色;脚下的路永远坚定,流露出的真心永远被珍视。
作词:阿霖
作曲:木茉
编曲:墨绝音
演唱:陈燧
后期混音:榴莲
美工:无忧
@阿云嘎Musical
@AYG小剧场
一份如期送达的生日礼物,一段遥远的回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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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是任何一个我
在万千个平行世界里轨迹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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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每个被照亮的瞬间悉数珍藏
然后背上行囊转身
去经历自己的人生
把设想的千百句开场白托付晚风」
19:30,场铃如约响起,我托晚风寄出这纸信笺,剧场外的梧桐、乐池里的谱子沙沙作响,像是替你捎来回信。假如某日你有缘拆开这封来信,希望转动的八音盒能将编织进旋律里的祝福一一转达。
祝你生日快乐、常常快乐,身后有草原辽阔,舒展开身心,去自由驰骋;眼前有舞台璀璨,浇灌下热忱,去成就角色;脚下的路永远坚定,流露出的真心永远被珍视。
作词:阿霖
作曲:木茉
编曲:墨绝音
演唱:陈燧
后期混音:榴莲
美工: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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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灵塔罗[超话]#
「图灵的一个小故事」⚡
有位小仙女体质特殊
容易做一些特别的梦
突然某日和我讲
睡梦中总是感觉非常轻松愉快
人仿佛如风一般自由
所见人事物虽未谋面
却亲切至极
但是每当半梦半醒之间
忽然感觉有巨大吸力纠缠自己
内心不安,浑身难受
心知肚明要醒过来了
遂想挣扎,极其不情愿
就像是很粘的糖浆缠在身上
纠缠包裹,将灵魂吸入体内
这种物质似乎有个很特别的名字
叫做「业力」
#糖吃多了会老得更快##创作星计划##超能新星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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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小仙女体质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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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见人事物虽未谋面
却亲切至极
但是每当半梦半醒之间
忽然感觉有巨大吸力纠缠自己
内心不安,浑身难受
心知肚明要醒过来了
遂想挣扎,极其不情愿
就像是很粘的糖浆缠在身上
纠缠包裹,将灵魂吸入体内
这种物质似乎有个很特别的名字
叫做「业力」
#糖吃多了会老得更快##创作星计划##超能新星汇#
#法绘说画##走近民法典# 普法条漫:“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
以案释法
新媒体不断发展,行业竞争加剧,一些媒体为了赚取流量,不惜过度夸大事实内容,利用人们的猎奇心理,诱导其点击阅读,哗众取宠、故弄玄虚都是“标题党”的惯用手段。不少用户深受其害,希望有关部门能加以整治。
某日,丽丽在网上冲浪时,收到了这样的一篇推文:《震惊!光天化日之下xxx(某著明星)在大街上遭人侮辱》。丽丽十分震惊,阅读全文后才发现是某人将印有明星头像的购物袋拖拽前行,并非该明星本人实际被人拖拽侮辱。
丽丽认为这是严重的失实报道,于是便联系文章小编要求删除文章。小编以这是他人提供的新闻素材,自己不负责任为理由表示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且小编认为这是行业的“生存之道”,并没有违法犯罪。此时,因帖子造成的恶劣影响,该明星已经知晓,明星一纸诉状将该媒体告上法院,诉请该媒体删除相关文章,发文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文章小编是否可以不承担对其撰写内容的真假核实义务。有无该义务直接关系到小编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文章小编作为公共媒体,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对公众人物进行舆论监督和新闻报道,享有言论自由。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所言:“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该条但书所言:“如果存在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情况”,则排除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应用。
本案中小编称其无需对内容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民法典对认定行为人是否履行合理核实义务有详细的规定,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以下几条作为认定标准:“(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综上,小编并没有尽到必要的核实义务,不能认为无需承担名誉侵害责任。
媒体报道虽自由,底线准则不可忘
言论自由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并不是无边界的权利。如今网络言论半真半假,飞速发展的新时代下要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名誉保护呢?我国立法机关第一次在民法基本法中给出了答案。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民法典第1026条。
1.信息来源的可信度越高,核实义务越低;
2.对于争议内容要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3.内容的时效性越强,核实义务越低;
4.言论的公益性越高,核实义务越低;
5.言论内容越可能导致受害人名誉受损,核实义务越高;
6.“法不强人所难”,要根据言论主体的能力对其作出合理要求。
同时,我们要注意,1026条并非单单对“他发性材料”的要求,同样可以适用于“自发性材料”。
以案释法
新媒体不断发展,行业竞争加剧,一些媒体为了赚取流量,不惜过度夸大事实内容,利用人们的猎奇心理,诱导其点击阅读,哗众取宠、故弄玄虚都是“标题党”的惯用手段。不少用户深受其害,希望有关部门能加以整治。
某日,丽丽在网上冲浪时,收到了这样的一篇推文:《震惊!光天化日之下xxx(某著明星)在大街上遭人侮辱》。丽丽十分震惊,阅读全文后才发现是某人将印有明星头像的购物袋拖拽前行,并非该明星本人实际被人拖拽侮辱。
丽丽认为这是严重的失实报道,于是便联系文章小编要求删除文章。小编以这是他人提供的新闻素材,自己不负责任为理由表示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且小编认为这是行业的“生存之道”,并没有违法犯罪。此时,因帖子造成的恶劣影响,该明星已经知晓,明星一纸诉状将该媒体告上法院,诉请该媒体删除相关文章,发文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文章小编是否可以不承担对其撰写内容的真假核实义务。有无该义务直接关系到小编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文章小编作为公共媒体,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对公众人物进行舆论监督和新闻报道,享有言论自由。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所言:“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该条但书所言:“如果存在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情况”,则排除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应用。
本案中小编称其无需对内容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民法典对认定行为人是否履行合理核实义务有详细的规定,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以下几条作为认定标准:“(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综上,小编并没有尽到必要的核实义务,不能认为无需承担名誉侵害责任。
媒体报道虽自由,底线准则不可忘
言论自由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并不是无边界的权利。如今网络言论半真半假,飞速发展的新时代下要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名誉保护呢?我国立法机关第一次在民法基本法中给出了答案。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民法典第1026条。
1.信息来源的可信度越高,核实义务越低;
2.对于争议内容要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3.内容的时效性越强,核实义务越低;
4.言论的公益性越高,核实义务越低;
5.言论内容越可能导致受害人名誉受损,核实义务越高;
6.“法不强人所难”,要根据言论主体的能力对其作出合理要求。
同时,我们要注意,1026条并非单单对“他发性材料”的要求,同样可以适用于“自发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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