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门宝塔】司门宝塔景区位于济南市南山区历城区六步村青龙山麓神通寺遗址以东,是我国最古老的单顶石塔,塔建于5.5亿年前的寒武纪页岩上。它由当地的大型岩石构成,单层正方形,高15.04米,每边宽7.4米,墙厚0.7米,每边有半圆形拱门。明清以来被称为“四门楼”。#腾冲旅游.及时资讯# https://t.cn/8kLrpbq
#母女相互出头打人双双获刑# 【#济南#母女俩相互“出头”殴打让人致一重伤一轻伤,最终双双获刑】近日,济南市历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用餐结账和骑电动车刮擦,母女分别为对方出头,殴打他人被判刑的案件。
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付某和几个朋友在饭店吃饭与老板纪某发生冲突。随后,付某打电话将自己母亲即被告人郭某叫到现场,郭某到达现场后正好遇到饭店员工李某,随后郭某和付某二人对李某进行殴打,致李某重伤。
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郭某酒后骑电动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刮擦,随后对王某进行辱骂并抓扯,二人被周围群众拉开后,郭某继续追赶王某。此时,被告人郭某的女儿付某正好经过。看到此场景后,下车与郭某一同追打王某。王某倒地后,付某脱下其黑色高跟鞋,使用鞋跟位置砸王某头面部,郭某用拳头或巴掌殴打王某。此次纠纷,造成王某右侧眶内骨折;右眼睑高度肿胀;右眼瞳孔散大。鉴定为两处轻伤、一处轻微伤的后果。
济南市历城法院认为,郭某和付某母女两人在两起犯罪事实中结伙共同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危害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付某在第一起案件中致人重伤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提出郭某在第一起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第二起案件中王某有一定过错,三名被害人中的两名对其表示谅解,建议对郭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付某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具有前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付某和几个朋友在饭店吃饭与老板纪某发生冲突。随后,付某打电话将自己母亲即被告人郭某叫到现场,郭某到达现场后正好遇到饭店员工李某,随后郭某和付某二人对李某进行殴打,致李某重伤。
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郭某酒后骑电动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刮擦,随后对王某进行辱骂并抓扯,二人被周围群众拉开后,郭某继续追赶王某。此时,被告人郭某的女儿付某正好经过。看到此场景后,下车与郭某一同追打王某。王某倒地后,付某脱下其黑色高跟鞋,使用鞋跟位置砸王某头面部,郭某用拳头或巴掌殴打王某。此次纠纷,造成王某右侧眶内骨折;右眼睑高度肿胀;右眼瞳孔散大。鉴定为两处轻伤、一处轻微伤的后果。
济南市历城法院认为,郭某和付某母女两人在两起犯罪事实中结伙共同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危害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付某在第一起案件中致人重伤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提出郭某在第一起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第二起案件中王某有一定过错,三名被害人中的两名对其表示谅解,建议对郭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付某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具有前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母女相互出头打人双双获刑# 【#济南#母女俩相互“出头”殴打让人致一重伤一轻伤,最终双双获刑】近日,济南市历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用餐结账和骑电动车刮擦,母女分别为对方出头,殴打他人被判刑的案件。
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付某和几个朋友在饭店吃饭与老板纪某发生冲突。随后,付某打电话将自己母亲即被告人郭某叫到现场,郭某到达现场后正好遇到饭店员工李某,随后郭某和付某二人对李某进行殴打,致李某重伤。
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郭某酒后骑电动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刮擦,随后对王某进行辱骂并抓扯,二人被周围群众拉开后,郭某继续追赶王某。此时,被告人郭某的女儿付某正好经过。看到此场景后,下车与郭某一同追打王某。王某倒地后,付某脱下其黑色高跟鞋,使用鞋跟位置砸王某头面部,郭某用拳头或巴掌殴打王某。此次纠纷,造成王某右侧眶内骨折;右眼睑高度肿胀;右眼瞳孔散大。鉴定为两处轻伤、一处轻微伤的后果。
济南市历城法院认为,郭某和付某母女两人在两起犯罪事实中结伙共同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危害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付某在第一起案件中致人重伤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提出郭某在第一起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第二起案件中王某有一定过错,三名被害人中的两名对其表示谅解,建议对郭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付某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具有前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付某和几个朋友在饭店吃饭与老板纪某发生冲突。随后,付某打电话将自己母亲即被告人郭某叫到现场,郭某到达现场后正好遇到饭店员工李某,随后郭某和付某二人对李某进行殴打,致李某重伤。
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郭某酒后骑电动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刮擦,随后对王某进行辱骂并抓扯,二人被周围群众拉开后,郭某继续追赶王某。此时,被告人郭某的女儿付某正好经过。看到此场景后,下车与郭某一同追打王某。王某倒地后,付某脱下其黑色高跟鞋,使用鞋跟位置砸王某头面部,郭某用拳头或巴掌殴打王某。此次纠纷,造成王某右侧眶内骨折;右眼睑高度肿胀;右眼瞳孔散大。鉴定为两处轻伤、一处轻微伤的后果。
济南市历城法院认为,郭某和付某母女两人在两起犯罪事实中结伙共同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危害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付某在第一起案件中致人重伤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提出郭某在第一起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第二起案件中王某有一定过错,三名被害人中的两名对其表示谅解,建议对郭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付某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具有前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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