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 点
近日,杭州市钱塘新区景冉佳园,部分业主和公共租赁房承租方(简称:承租方)因对业主委员会拟订停车收费方案,不认可,进行相应维权,以表示抗议。承租方认为“将停车类别划分为B类,侵犯了其正当合法权益,乃至人格尊严,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小区业委会答复“停车方案通过业主大会决议通过,程序合法,不能随意改变,且要实施”。
我认为,相关法律对承租方有业主身份,是没有法律依据,但没有业主身份,并意味着不能享受同等权利。从法律关系上来看,承租方和出租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业主委员会拟订的停车方案,调整小区停车收费标准,与承租方存在利益关系,也就是说该方案可能对承租方产生一定的影响。
社会主义法治,良法善治是前提,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虽不是法律,但一旦生效后,对小区治理产生一定约束力,是小区治理遵守的行为规范,但已制定的小区规范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规范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规范,这就是亚里士多德的良法善治理论。
停车方案,是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但不一定就符合法律的要求。主要理由为一是他不是专业法律人士拟订;二是程序是没有很严格;三是它不符合普罗大众的标准,也就是说,即使程序是合法的,内容也有可能是违法的。
解决这个问题,有三条途径,一、业委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自行纠错;二、暂缓停车方案的实施,由业委会拟订暂行停车收费方案,待下届业主大会召开,在进行修改草案表决;三、业主或承租方通过诉讼,由法院司法救济。
当然,上述只是本人自己的观点,并非完全正确。 https://t.cn/RJ2F44f
近日,杭州市钱塘新区景冉佳园,部分业主和公共租赁房承租方(简称:承租方)因对业主委员会拟订停车收费方案,不认可,进行相应维权,以表示抗议。承租方认为“将停车类别划分为B类,侵犯了其正当合法权益,乃至人格尊严,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小区业委会答复“停车方案通过业主大会决议通过,程序合法,不能随意改变,且要实施”。
我认为,相关法律对承租方有业主身份,是没有法律依据,但没有业主身份,并意味着不能享受同等权利。从法律关系上来看,承租方和出租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业主委员会拟订的停车方案,调整小区停车收费标准,与承租方存在利益关系,也就是说该方案可能对承租方产生一定的影响。
社会主义法治,良法善治是前提,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虽不是法律,但一旦生效后,对小区治理产生一定约束力,是小区治理遵守的行为规范,但已制定的小区规范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规范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规范,这就是亚里士多德的良法善治理论。
停车方案,是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但不一定就符合法律的要求。主要理由为一是他不是专业法律人士拟订;二是程序是没有很严格;三是它不符合普罗大众的标准,也就是说,即使程序是合法的,内容也有可能是违法的。
解决这个问题,有三条途径,一、业委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自行纠错;二、暂缓停车方案的实施,由业委会拟订暂行停车收费方案,待下届业主大会召开,在进行修改草案表决;三、业主或承租方通过诉讼,由法院司法救济。
当然,上述只是本人自己的观点,并非完全正确。 https://t.cn/RJ2F44f
【我市公租房养老服务再升级,家门口享受星级养老服务】
重庆之声12月25日讯 为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需求,12月22日,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小区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表示,将在公租房小区实施“养老服务促进计划”,打造“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有效满足公租房小区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据了解,公租房是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的保障性住房,是我市重要的民生工程,做好公租房小区养老服务工作是推进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通知》明确要进一步完善公租房小区养老服务体系,新建公租房小区要严格按照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公租房小区应参照新建社区标准,尽快通过整合资源、置换、租赁等方式补齐养老服务用房。公租房小区所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助餐、康复、阅览、娱乐等功能区域,有条件的要设置日间照料或全托床位,具备生活照料、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基本服务功能。依托公租房养老服务中心(站)链接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形成机构带中心辐射站的运营管理模式,基本形成“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实现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的融合发展,并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
《通知》要求大力推进“智慧养老”,引导公租房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组织积极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加快建设公租房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精准掌握老年人动态信息和需求,提升公租房养老服务信息化、智慧化、精准化水平。
在服务管理方面,《通知》表示要强化网格化管理,健全“入户走访+电话访问”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强化“专职网格员+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的养老服务队伍,并创新上门助老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企业或社会组织购买“助老员”服务,制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清洗衣物、家电维修、修剪指甲、理发、陪医代购、助餐送餐、助行助浴等上门助老服务“菜单”,让公租房老年人居家就能享受到专业化的养老服务。
除了加强养老设施建设和创新养老管理服务模式,《通知》表示要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圣后,公租房社区要常态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并利用现有社区阵地开办老年大学。
市住房城乡建委表示, 目前我市21个市级公租房小区已建成街道养老服务中心7个、社区养老服务站20个,探索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开展“幸福来敲门”“情暖夕阳”等养老志愿服务项目,服务老人15万多名。
(重庆之声 夏蕴秋 市住房城乡建委供图)
重庆之声12月25日讯 为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需求,12月22日,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小区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表示,将在公租房小区实施“养老服务促进计划”,打造“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有效满足公租房小区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据了解,公租房是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的保障性住房,是我市重要的民生工程,做好公租房小区养老服务工作是推进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通知》明确要进一步完善公租房小区养老服务体系,新建公租房小区要严格按照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公租房小区应参照新建社区标准,尽快通过整合资源、置换、租赁等方式补齐养老服务用房。公租房小区所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助餐、康复、阅览、娱乐等功能区域,有条件的要设置日间照料或全托床位,具备生活照料、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基本服务功能。依托公租房养老服务中心(站)链接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形成机构带中心辐射站的运营管理模式,基本形成“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实现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的融合发展,并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
《通知》要求大力推进“智慧养老”,引导公租房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组织积极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加快建设公租房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精准掌握老年人动态信息和需求,提升公租房养老服务信息化、智慧化、精准化水平。
在服务管理方面,《通知》表示要强化网格化管理,健全“入户走访+电话访问”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强化“专职网格员+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的养老服务队伍,并创新上门助老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企业或社会组织购买“助老员”服务,制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清洗衣物、家电维修、修剪指甲、理发、陪医代购、助餐送餐、助行助浴等上门助老服务“菜单”,让公租房老年人居家就能享受到专业化的养老服务。
除了加强养老设施建设和创新养老管理服务模式,《通知》表示要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圣后,公租房社区要常态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并利用现有社区阵地开办老年大学。
市住房城乡建委表示, 目前我市21个市级公租房小区已建成街道养老服务中心7个、社区养老服务站20个,探索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开展“幸福来敲门”“情暖夕阳”等养老志愿服务项目,服务老人15万多名。
(重庆之声 夏蕴秋 市住房城乡建委供图)
【存量房改建租赁房实施细则来了 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租赁住房应按宿舍公寓标准设计】作为全国首批16个住房租赁试点城市之一,我市正在积极探索企业新建自持、配建、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租赁住房的模式。存量房如何实施租赁房改建?需要哪些程序?近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联合拟定《南京市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办理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昨天,市建委对该《细则》进行了解读。
南京市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城市,先后发布了《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场化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探索建立政府划拨建设、企业新建自持、配建、改建、闲置住房出租等多种渠道筹集租赁住房的模式。此次出台的《细则》是对相关政策的细化与深化,目的在于规范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办理流程,解决目前相关手续无法办理的突出问题。
据市建委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按照《细则》适用范围,只有本市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研发、办公、酒店(宾馆)、厂房等存量房屋才能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应具备独立交通空间)为基本改建单位。租赁住房应按照宿舍和公寓标准设计。同时,改建还需满足三项条件:进行改建的存量房屋应权属明晰,已经联合验收完毕,并已取得不动产证;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还应取得所有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细则》还明确,分割销售的存量房屋不得改建为租赁房;用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或土地、环境和建筑有污染不满足居住条件的存量房屋,不得改建为租赁房。
存量房如何实施租赁房改建?记者从市建委了解到,改建单位在取得规划认定意见函后,需要根据《南京市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实施意见》要求,开展施工图专家技术论证。对于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改建单位应根据改建内容邀请建筑、给排水、暖通、电气等相关专业消防专家开展消防设计技术论证。此外,在完成施工许可审批申请等一系列程序后,可申请施工许可证,进入施工阶段。
《细则》还规定,改建后的租赁住房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销售、以租代售。存量房屋改建原则上不得突破既有建筑原外轮廓线,不得改变相邻关系。对于存量房改建,市建委将在改建过程中进行业务指导,确保房屋质量可控。(南京日报)#房地产#
南京市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城市,先后发布了《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场化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探索建立政府划拨建设、企业新建自持、配建、改建、闲置住房出租等多种渠道筹集租赁住房的模式。此次出台的《细则》是对相关政策的细化与深化,目的在于规范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办理流程,解决目前相关手续无法办理的突出问题。
据市建委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按照《细则》适用范围,只有本市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研发、办公、酒店(宾馆)、厂房等存量房屋才能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应具备独立交通空间)为基本改建单位。租赁住房应按照宿舍和公寓标准设计。同时,改建还需满足三项条件:进行改建的存量房屋应权属明晰,已经联合验收完毕,并已取得不动产证;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还应取得所有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细则》还明确,分割销售的存量房屋不得改建为租赁房;用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或土地、环境和建筑有污染不满足居住条件的存量房屋,不得改建为租赁房。
存量房如何实施租赁房改建?记者从市建委了解到,改建单位在取得规划认定意见函后,需要根据《南京市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实施意见》要求,开展施工图专家技术论证。对于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改建单位应根据改建内容邀请建筑、给排水、暖通、电气等相关专业消防专家开展消防设计技术论证。此外,在完成施工许可审批申请等一系列程序后,可申请施工许可证,进入施工阶段。
《细则》还规定,改建后的租赁住房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销售、以租代售。存量房屋改建原则上不得突破既有建筑原外轮廓线,不得改变相邻关系。对于存量房改建,市建委将在改建过程中进行业务指导,确保房屋质量可控。(南京日报)#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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