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里看到一个女生回复,说到主观构建无性别。蛮认可的,但也的确难实现,仅仅是性别平权就难于上青天。国内的情况是,表面上男女平等是zheng/zhi正确,但男性对女性还是有普遍的歧视(默认偏见),尤其是女性对家庭的付出(也是很多女性书籍主观阐述的“无偿工作”),在社会上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社会经济结构已经现代化(女性大多出来工作养家),但是思想上对女性的歧视又保留了下来。相当于,女性既承担了义务(丈夫养家,自己不需要承担这个责任),又没有欧美发达国家女性享有的权利(生育补贴/单亲抚养补贴etc/教育补贴/各种补助………)这辈子难实现。
我辩护的一个涉嫌受贿、巨额财产及私分国有资产罪案始末(之一,分两次载完)
某省原国土厅厅长王某涉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依法提起公诉,我团队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次细致阅卷和与检察官、法官交换辩护观点,提出辩护意见。经过法官研判,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不支持控方关于此罪的指控,王某因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十余年有期徒刑。
以下内容摘自辩护词:
第一部分,关于受贿罪:
一、涉嫌受贿于曾晓虎290余万元:
王某与曾晓虎认识的过程,是在某省环境地质勘查局承揽工程结束三、四年之后,作为承包施工的曾晓虎经熟人介绍并多次表述自己老年丧子处境凄惨,以期引起王厅长的同情,两人才由此相识。但曾晓虎在招投标流程中以最低报价标中承包工程,王某为其提供方便和关照工程的行为没有直接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且在此过程中多次拒贿,犯罪恶意并不深刻。在接受曾晓虎290余万元款额后,王某深感愧疚,多次试图归还此款额,包括用在某广场所购的房产清偿等。曾晓虎当庭陈述时也表示该款项实为借款,不是行贿。在省检查院侦查阶段时,王某按照省检察院的要求让其近亲属借款退赔了430万元左右的款项,有省检察院的退款收据为证,从行动上有效地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继续延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建议对王某受贿曾晓虎290余万元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减轻处罚。
同时,王某在接受盘问的第一时间里,供述了自己的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减轻其处罚。
二、涉嫌受贿于刘高福、赵潮东、姚远宁40万元:
王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此40万元受贿款和事实供述多次反复,经分析判断,不能认定王某有接受赵潮东、姚远宁、刘高福40万元行贿款的事实:
1、受贿行贿的前提不存在:在某地工程上,是王某身处的989工程勘察设计院抢了刘高福身处的甘肃某工程地质研究院的工程,刘高福于情于理都不应给对手单位负责人王某送好处费40万元,何况989工程勘察设计院还从该工程中提取了一定的管理费(按《起诉书》称是4%)。
2、据王某回忆,在《起诉书》认定的此受贿事实之前,王某与刘高福已经很熟悉了,按常理来说刘高福不应找与王某不熟悉的赵潮东和姚远宁来送钱。王某于2015年7月31日被拘留,8月13日批捕,基于以下几个原因,王某配合检察院办案人员承认了此事并做了笔录:一是办案人员说证据链已锁死,承认与否都会对其认定并起诉,如主动承认并积极退赃,就可轻判;二是检察院领导和办案人员多次做工作,表示只要王某积极配合尽快承认此事,就可不再追究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同时可以对妻子张英从轻查处。在此诱惑之下,王某做出了该40万元受贿行为的虚假供述。应属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3、通过法庭调查和当庭陈述和证言,刘高福、赵潮东、姚远宁和王某的当庭陈述与卷宗内容相互矛盾对立:(1)关于行贿的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赵潮东的陈述前后不一致;(2)刘高福、姚远宁当庭供述从未委托赵潮东向王某行贿;(3)40万元的来源和去向均无直接证据可以证明。以上证言和事实证明了赵潮东向王某行贿40万元的事实是虚假和捏造的,王某并没有收到赵潮东的40万元款额,所以不能认定王某受贿40万元的事实。
第二部分,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王某的行为是违纪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构不上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
《起诉书》称2009年至2012年4月环境地勘局发放的局班子奖,经检察院调查被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并以此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该班子奖的考核标准、核算和发放严格按环勘局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非临时动议班子集体研究发放的。至于局财务处违纪从生产项目中虚列成本的方式筹措该笔资金,只能说班子成员和财务处毫无法律观念,但并无犯罪故意。以此上下各级的集体行为来追究某个人的私分国有资产罪,显然不符合事实,奖金的发放虽违纪但不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
某省原国土厅厅长王某涉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依法提起公诉,我团队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次细致阅卷和与检察官、法官交换辩护观点,提出辩护意见。经过法官研判,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不支持控方关于此罪的指控,王某因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十余年有期徒刑。
以下内容摘自辩护词:
第一部分,关于受贿罪:
一、涉嫌受贿于曾晓虎290余万元:
王某与曾晓虎认识的过程,是在某省环境地质勘查局承揽工程结束三、四年之后,作为承包施工的曾晓虎经熟人介绍并多次表述自己老年丧子处境凄惨,以期引起王厅长的同情,两人才由此相识。但曾晓虎在招投标流程中以最低报价标中承包工程,王某为其提供方便和关照工程的行为没有直接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且在此过程中多次拒贿,犯罪恶意并不深刻。在接受曾晓虎290余万元款额后,王某深感愧疚,多次试图归还此款额,包括用在某广场所购的房产清偿等。曾晓虎当庭陈述时也表示该款项实为借款,不是行贿。在省检查院侦查阶段时,王某按照省检察院的要求让其近亲属借款退赔了430万元左右的款项,有省检察院的退款收据为证,从行动上有效地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继续延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建议对王某受贿曾晓虎290余万元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减轻处罚。
同时,王某在接受盘问的第一时间里,供述了自己的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减轻其处罚。
二、涉嫌受贿于刘高福、赵潮东、姚远宁40万元:
王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此40万元受贿款和事实供述多次反复,经分析判断,不能认定王某有接受赵潮东、姚远宁、刘高福40万元行贿款的事实:
1、受贿行贿的前提不存在:在某地工程上,是王某身处的989工程勘察设计院抢了刘高福身处的甘肃某工程地质研究院的工程,刘高福于情于理都不应给对手单位负责人王某送好处费40万元,何况989工程勘察设计院还从该工程中提取了一定的管理费(按《起诉书》称是4%)。
2、据王某回忆,在《起诉书》认定的此受贿事实之前,王某与刘高福已经很熟悉了,按常理来说刘高福不应找与王某不熟悉的赵潮东和姚远宁来送钱。王某于2015年7月31日被拘留,8月13日批捕,基于以下几个原因,王某配合检察院办案人员承认了此事并做了笔录:一是办案人员说证据链已锁死,承认与否都会对其认定并起诉,如主动承认并积极退赃,就可轻判;二是检察院领导和办案人员多次做工作,表示只要王某积极配合尽快承认此事,就可不再追究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同时可以对妻子张英从轻查处。在此诱惑之下,王某做出了该40万元受贿行为的虚假供述。应属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3、通过法庭调查和当庭陈述和证言,刘高福、赵潮东、姚远宁和王某的当庭陈述与卷宗内容相互矛盾对立:(1)关于行贿的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赵潮东的陈述前后不一致;(2)刘高福、姚远宁当庭供述从未委托赵潮东向王某行贿;(3)40万元的来源和去向均无直接证据可以证明。以上证言和事实证明了赵潮东向王某行贿40万元的事实是虚假和捏造的,王某并没有收到赵潮东的40万元款额,所以不能认定王某受贿40万元的事实。
第二部分,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王某的行为是违纪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构不上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
《起诉书》称2009年至2012年4月环境地勘局发放的局班子奖,经检察院调查被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并以此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该班子奖的考核标准、核算和发放严格按环勘局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非临时动议班子集体研究发放的。至于局财务处违纪从生产项目中虚列成本的方式筹措该笔资金,只能说班子成员和财务处毫无法律观念,但并无犯罪故意。以此上下各级的集体行为来追究某个人的私分国有资产罪,显然不符合事实,奖金的发放虽违纪但不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
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第一,
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办事处旧镇村李贵明冒充农村商业银行伪造银行单据确凿无疑
第二
调查笔录里记录着李贵明对于伪造银行单据的狡辩“时间久远银行无法打印,银行手写一张,网银转账,电脑系统查询到的,银行出示的”等等谎话。
第三
调查笔录里明明白白记录着“对于上述李贵明编造的银行查询过程核实”
法官宋许科借用“核实”两个字,转移视线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做遮掩。这个证据是李贵明伪造的。让全国人民来评判。
第四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是李贵明冒充法院冒充银行伪造的证据。漏洞百出,质证时出示的是右上角手写“13/2—2017质证”,伪造的“拆迁户房屋登记表”右上角手写“法院从高铁片区调取”等字。此地无银三百两。后来把当庭质证签字的偷换了。“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换成编号34、36,特别注意的是左边有“装订线”三个字。再后来换成40、36,把“装订线”三个字隐匿了。
第五
即使法官包庇护佑李贵明,包揽过来说法院出示的,那么,质证前我的代理律师拿到证据 ,写上“法院调取”字样,证明了合谋策划。法官逃脱不了干系啊!法官有权啊,以庭审没录像,以质证证据不可能让签字,换编号隐匿装订线三个字等等都能用权利颠覆。
第六
无论是法官出示还是李贵明出示,在伪造银行单据前提下,用“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掩盖,没有法律效力。
第七
在李贵明伪造银行单据前提下,一审二审驳回再审请求这些判决只不过是权利大于法律的体现。拿着伪造的银行单据继续发酵有意思吗?
为了一个伪造证据的李贵明,层层保护有意思吗?大家的眼光是亮的,人民的呼声是正义的!路过的朋友看看泰安市泰山区旧镇李贵明一张张伪造证据,谁都能明断是非!李贵明自作聪明、自以为是、嚣张跋扈、一唱一和双簧戏啼笑皆非!
丑态百出的李贵明稍有人性应该自省自悟投案自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给所有受牵连的挽回影响!给受害人赔礼道歉!把所作所为见不得人的恶囊人之举恶劣影响降到最低!信息时代,法制时代,一切伪造证据不可能瞒天过海逍遥法外?
第八
很明显,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宋许科一开始是认真的态度判案,要不然不会发生调查笔录。完全可以如一审时对于李贵明伪造的银汉单据法官的“精明”只字不提。李贵明伪造银行单据已经败露。肯定是上窜下跳托关系,打着法院旗号编造个“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做替换掩盖。于是法官失去了原则,将错就错,以至于违背法律法规进行判案。法官的权利大于法律。如果没有调查笔录和质证笔录,所有的伪造证据都隐藏起来,甚至都会以诬陷罪冤枉不得翻案。李贵明以伪造合同冒名签字的“租赁协议”做原告起诉立案,实在是荒诞无稽!黑心字迹鉴定机构助纣为虐颠倒是非,李贵明伪造合同制造的假案错案层层庇护。天理何在!还有何公道良心道德而言?李贵明是法盲、愣头青,不可思议的是能把法官以及字迹鉴定机构带进坑!
第九
我向各级各部门反映,石沉大海啊。打个电话领导就急眼,问电话号码谁给的。上班期间打工作电话很正常啊!是祖国的信任人民的委托啊!如果我诬陷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就应该处理假案错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的是不在乎不回复不处理消极回避冷对待态度。法官再有权也得有原则,对于伪造合同虚假诉讼、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法院证据、伪造拆迁户房屋登记表等等全部伪造证据无视法律尊严胡说八道作孽作妖的李贵明放任到不讲遵法守法不讲原则啥也不讲,李贵明怎么伪造证据法官乐意为其包庇护佑!法官不仅仅是客观判决错误,而且主观故意违法判案。案件无小事,国泰民安是大事!泰安市泰山区旧镇村李贵明你已经触犯法律,已经失去做人诚实守信原则,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收敛起你的卑鄙无耻。不要抱有幻想,没有任何侥幸,违背法律就会受到法律严惩!
第一,
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办事处旧镇村李贵明冒充农村商业银行伪造银行单据确凿无疑
第二
调查笔录里记录着李贵明对于伪造银行单据的狡辩“时间久远银行无法打印,银行手写一张,网银转账,电脑系统查询到的,银行出示的”等等谎话。
第三
调查笔录里明明白白记录着“对于上述李贵明编造的银行查询过程核实”
法官宋许科借用“核实”两个字,转移视线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做遮掩。这个证据是李贵明伪造的。让全国人民来评判。
第四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是李贵明冒充法院冒充银行伪造的证据。漏洞百出,质证时出示的是右上角手写“13/2—2017质证”,伪造的“拆迁户房屋登记表”右上角手写“法院从高铁片区调取”等字。此地无银三百两。后来把当庭质证签字的偷换了。“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换成编号34、36,特别注意的是左边有“装订线”三个字。再后来换成40、36,把“装订线”三个字隐匿了。
第五
即使法官包庇护佑李贵明,包揽过来说法院出示的,那么,质证前我的代理律师拿到证据 ,写上“法院调取”字样,证明了合谋策划。法官逃脱不了干系啊!法官有权啊,以庭审没录像,以质证证据不可能让签字,换编号隐匿装订线三个字等等都能用权利颠覆。
第六
无论是法官出示还是李贵明出示,在伪造银行单据前提下,用“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掩盖,没有法律效力。
第七
在李贵明伪造银行单据前提下,一审二审驳回再审请求这些判决只不过是权利大于法律的体现。拿着伪造的银行单据继续发酵有意思吗?
为了一个伪造证据的李贵明,层层保护有意思吗?大家的眼光是亮的,人民的呼声是正义的!路过的朋友看看泰安市泰山区旧镇李贵明一张张伪造证据,谁都能明断是非!李贵明自作聪明、自以为是、嚣张跋扈、一唱一和双簧戏啼笑皆非!
丑态百出的李贵明稍有人性应该自省自悟投案自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给所有受牵连的挽回影响!给受害人赔礼道歉!把所作所为见不得人的恶囊人之举恶劣影响降到最低!信息时代,法制时代,一切伪造证据不可能瞒天过海逍遥法外?
第八
很明显,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宋许科一开始是认真的态度判案,要不然不会发生调查笔录。完全可以如一审时对于李贵明伪造的银汉单据法官的“精明”只字不提。李贵明伪造银行单据已经败露。肯定是上窜下跳托关系,打着法院旗号编造个“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做替换掩盖。于是法官失去了原则,将错就错,以至于违背法律法规进行判案。法官的权利大于法律。如果没有调查笔录和质证笔录,所有的伪造证据都隐藏起来,甚至都会以诬陷罪冤枉不得翻案。李贵明以伪造合同冒名签字的“租赁协议”做原告起诉立案,实在是荒诞无稽!黑心字迹鉴定机构助纣为虐颠倒是非,李贵明伪造合同制造的假案错案层层庇护。天理何在!还有何公道良心道德而言?李贵明是法盲、愣头青,不可思议的是能把法官以及字迹鉴定机构带进坑!
第九
我向各级各部门反映,石沉大海啊。打个电话领导就急眼,问电话号码谁给的。上班期间打工作电话很正常啊!是祖国的信任人民的委托啊!如果我诬陷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就应该处理假案错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的是不在乎不回复不处理消极回避冷对待态度。法官再有权也得有原则,对于伪造合同虚假诉讼、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法院证据、伪造拆迁户房屋登记表等等全部伪造证据无视法律尊严胡说八道作孽作妖的李贵明放任到不讲遵法守法不讲原则啥也不讲,李贵明怎么伪造证据法官乐意为其包庇护佑!法官不仅仅是客观判决错误,而且主观故意违法判案。案件无小事,国泰民安是大事!泰安市泰山区旧镇村李贵明你已经触犯法律,已经失去做人诚实守信原则,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收敛起你的卑鄙无耻。不要抱有幻想,没有任何侥幸,违背法律就会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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