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入职虚报婚育情况,公司解除合同被告#
入职填写信息不真实是否构成欺诈?
员工虚报生育情况,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陈小丽于2020年6月15日入职天津宝某盛公司担任项目收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30日。陈小丽在应聘入职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了自己的婚育情况。
2021年3月12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陈小丽应聘入职及填写《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提供虚假材料、不实信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于2021年3月13日起解除与陈小丽之间的劳动合同。在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陈小丽已怀孕。
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陈小丽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陈小丽仲裁请求。陈小丽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陈小丽认为她隐瞒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并无告知公司的义务。公司信息采集表中存在多处与劳动合同无任何关联的个人隐私问题,其内容不合法,作为劳动者有权予以回避,即使未如实说明,亦不能认定构成欺诈。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本案中,陈小丽虽在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中虚报个人婚育情况,但婚姻、生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陈小丽在就业时虚报个人婚育状况不构成欺诈。
公司主张陈小丽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亦未提供证据佐证。故公司据此与陈小丽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合同。陈小丽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公司主张丧失对陈小丽的信赖且客观上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能性的抗辩,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陈小丽之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公司经营亏损、现金流严重恶化,双方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工作岗位为收银员,根据其工作性质,劳动者婚姻、生育状况并不必然影响其履职能力,陈小丽虽在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生育情况,但公司并不据此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另考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陈小丽已怀孕,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支持陈小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公司另主张其经营亏损、现金流严重恶化,该收银员岗位已经撤销,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对此法院认为,即便该收银员岗位取消,公司亦应与陈小丽协商调换工作岗位,而不应径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其该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求职者可通过12333、12338、12351热线等渠道,对就业性别歧视进行相关举报投诉。
入职填写信息不真实是否构成欺诈?
员工虚报生育情况,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陈小丽于2020年6月15日入职天津宝某盛公司担任项目收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30日。陈小丽在应聘入职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了自己的婚育情况。
2021年3月12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陈小丽应聘入职及填写《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提供虚假材料、不实信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于2021年3月13日起解除与陈小丽之间的劳动合同。在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陈小丽已怀孕。
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陈小丽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陈小丽仲裁请求。陈小丽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陈小丽认为她隐瞒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并无告知公司的义务。公司信息采集表中存在多处与劳动合同无任何关联的个人隐私问题,其内容不合法,作为劳动者有权予以回避,即使未如实说明,亦不能认定构成欺诈。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本案中,陈小丽虽在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中虚报个人婚育情况,但婚姻、生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陈小丽在就业时虚报个人婚育状况不构成欺诈。
公司主张陈小丽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亦未提供证据佐证。故公司据此与陈小丽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合同。陈小丽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公司主张丧失对陈小丽的信赖且客观上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能性的抗辩,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陈小丽之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公司经营亏损、现金流严重恶化,双方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工作岗位为收银员,根据其工作性质,劳动者婚姻、生育状况并不必然影响其履职能力,陈小丽虽在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生育情况,但公司并不据此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另考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陈小丽已怀孕,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支持陈小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公司另主张其经营亏损、现金流严重恶化,该收银员岗位已经撤销,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对此法院认为,即便该收银员岗位取消,公司亦应与陈小丽协商调换工作岗位,而不应径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其该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求职者可通过12333、12338、12351热线等渠道,对就业性别歧视进行相关举报投诉。
近年来随着生活压力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女性朋友在40岁以前,本不该绝经的年龄发生卵巢功能衰竭,不来月经了或者月经稀发,就是我们常说的“卵巢早衰”。
其实,现在的专业术语是“卵巢功能不全”(premature ovarian insufficiency,POI)。严格来说,卵巢早衰是卵巢功能不全的最终阶段。
卵巢功能早衰(POF)是指女性40岁之前由于多种病因出现卵巢功能衰竭,表现为雌激素缺乏、促性腺激素水平升高等指标变化,病情则以闭经或者不孕为主。被认为是导致不孕的“不治之症”。
该病的诊断标准是指:40岁以前出现至少4个月以上闭经,并有2次或促卵泡激素FSH>40IU/L (两次检查间隔1个月以上) ,雌二醇。这种疾病的发病率在育龄女性中超过1%。
近年来卵巢早衰呈上升和年轻化趋势,卵巢早衰对女性生殖健康的两大威胁主要是雌激素水平降低及生育能力丧失,雌激素水平降低增加了女性患骨质疏松和冠心病的危险。而处于生育期的女性提早闭经、生育能力丧失,容易出现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
传统疗法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POF症状,但效果局限性比较大,而在各类干预卵巢早衰研究中,干细胞是其中最具有研究价值的方向之一,它被医学界称之为“万能细胞”。
间充质干细胞(MSCs)是临床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干细胞,它具有旁分泌、免疫调节以及良好的分化潜能。有研究显示,MSCs治疗卵巢早衰能够通过抑制生长卵泡凋亡、修复卵巢等方式对卵巢早衰进行治疗。
临床研究:
目的:了解间充质干细胞移植治疗卵巢早衰的安全性、可行性,并探讨功效和剂量调整。
方法:学者将9例卵巢早衰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将其分为三组,分别接受间充质干细胞移植,通过腹腔镜将准备好的5×106、10×106、15×106的MSCs移植到卵巢中,每组细胞分配三名患者接受移植。
评估指标:
①MSCs移植对女性月经恢复的影响。
②激素水平:促卵泡激素(FSH)和抗苗勒管激素(AMH)。
③卵巢功能:通过超声检查评估卵泡计数和卵巢体积。
研究结果:
①月经恢复情况:参与研究的患者治疗期间未发生早发副作用,未见继发并发症,其中4例患者观察到月经恢复,接受MSCs移植15×106组中2例患者在2个月后恢复月经;5×106,10×106组中2例患者在1个月后恢复月经。
②激素水平变化:参与研究的4例患者血清FSH水平降低至25 U /L。5×106、10×106细胞组中2例患者,血清FSH在移植后1年内发生不一致下降;在移植1年内5×106细胞组中有1例患者、10×106细胞组中有2例患者、15×106细胞组中3例患者,AMH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③卵巢功能变化:随访期间患者卵巢体积大部分有变化,各组卵巢体积变化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0.05)。
结果显示:在MSCs移植后3个月,9例病人共有6例患者月经恢复,其中有1例成功怀孕并分娩了二胎。
结论:MSCs的营养支持作用、免疫调节作用以及多向分化潜能等优势,使其可以在卵巢早衰治疗中,有效抑制生长卵泡凋亡,对卵巢进行修复。由此可见,MSCs治疗卵巢早衰是一种安全有效的治疗方法。
未来期望
卵巢早衰是当今医学的一大难题,目前我国已启动5项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医学工作者正在全面而深入地评价干细胞治疗恢复卵巢功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干细胞治疗卵巢早衰或可成为患者的新选择,帮助女性留住年轻芳华。
想了解干细胞治疗卵巢早衰的应用效果和费用,我的昵称可加微,欢迎咨询!#干细胞治疗##干细胞##卵巢早衰##卵巢保养#
其实,现在的专业术语是“卵巢功能不全”(premature ovarian insufficiency,POI)。严格来说,卵巢早衰是卵巢功能不全的最终阶段。
卵巢功能早衰(POF)是指女性40岁之前由于多种病因出现卵巢功能衰竭,表现为雌激素缺乏、促性腺激素水平升高等指标变化,病情则以闭经或者不孕为主。被认为是导致不孕的“不治之症”。
该病的诊断标准是指:40岁以前出现至少4个月以上闭经,并有2次或促卵泡激素FSH>40IU/L (两次检查间隔1个月以上) ,雌二醇。这种疾病的发病率在育龄女性中超过1%。
近年来卵巢早衰呈上升和年轻化趋势,卵巢早衰对女性生殖健康的两大威胁主要是雌激素水平降低及生育能力丧失,雌激素水平降低增加了女性患骨质疏松和冠心病的危险。而处于生育期的女性提早闭经、生育能力丧失,容易出现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
传统疗法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POF症状,但效果局限性比较大,而在各类干预卵巢早衰研究中,干细胞是其中最具有研究价值的方向之一,它被医学界称之为“万能细胞”。
间充质干细胞(MSCs)是临床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干细胞,它具有旁分泌、免疫调节以及良好的分化潜能。有研究显示,MSCs治疗卵巢早衰能够通过抑制生长卵泡凋亡、修复卵巢等方式对卵巢早衰进行治疗。
临床研究:
目的:了解间充质干细胞移植治疗卵巢早衰的安全性、可行性,并探讨功效和剂量调整。
方法:学者将9例卵巢早衰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将其分为三组,分别接受间充质干细胞移植,通过腹腔镜将准备好的5×106、10×106、15×106的MSCs移植到卵巢中,每组细胞分配三名患者接受移植。
评估指标:
①MSCs移植对女性月经恢复的影响。
②激素水平:促卵泡激素(FSH)和抗苗勒管激素(AMH)。
③卵巢功能:通过超声检查评估卵泡计数和卵巢体积。
研究结果:
①月经恢复情况:参与研究的患者治疗期间未发生早发副作用,未见继发并发症,其中4例患者观察到月经恢复,接受MSCs移植15×106组中2例患者在2个月后恢复月经;5×106,10×106组中2例患者在1个月后恢复月经。
②激素水平变化:参与研究的4例患者血清FSH水平降低至25 U /L。5×106、10×106细胞组中2例患者,血清FSH在移植后1年内发生不一致下降;在移植1年内5×106细胞组中有1例患者、10×106细胞组中有2例患者、15×106细胞组中3例患者,AMH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③卵巢功能变化:随访期间患者卵巢体积大部分有变化,各组卵巢体积变化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0.05)。
结果显示:在MSCs移植后3个月,9例病人共有6例患者月经恢复,其中有1例成功怀孕并分娩了二胎。
结论:MSCs的营养支持作用、免疫调节作用以及多向分化潜能等优势,使其可以在卵巢早衰治疗中,有效抑制生长卵泡凋亡,对卵巢进行修复。由此可见,MSCs治疗卵巢早衰是一种安全有效的治疗方法。
未来期望
卵巢早衰是当今医学的一大难题,目前我国已启动5项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医学工作者正在全面而深入地评价干细胞治疗恢复卵巢功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干细胞治疗卵巢早衰或可成为患者的新选择,帮助女性留住年轻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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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宫衰老卵巢衰老怎么办?准备做试管前怎么 子宫衰老卵巢衰老怎么办?准备做试管前怎么调理身体? 前几天,很多美美问我,卵巢早衰怎么办? 说句很残忍的话——我们每个人的卵巢都会衰老的,等到卵巢衰老了,我们就跟少女感没啥关系了,最多就是一个优雅的老太太了。当然,我们内心还是可以保持年轻的,只要你愿意,每天都可以当成是十八岁的那一天,可是,我们的肉体,已经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老了。Hu 我们的卵巢真正会出现质的衰老,是会在我们48岁左右,就是《黄帝内经》里面讲的: “女子七七,任脉虚,太冲脉衰少,天癸竭,地道不通,故形坏而无子也。” 那么,出现卵巢早衰怎么办呢?我们应该如何调理呢? 如果是卵巢早衰还想怀孕的美美,医生会建议尽快怀孕,如果卵巢储备不能达到自然怀孕的标准,医生都会建议尽快试管,时间拖得越久,圆梦的几率就会越低! 目前针对卵巢早衰多采用激素治疗法,但激素疗法副作用很多,因此国外多采用激素+dheaamh治疗法。 2000年哈佛大学对169名不同国籍和种族的女性进行了临床研究,研究发现,卵巢发育需要若干基因通过多种途径发挥作用,并相互协调,不同基因的突变可能通过累积效应或级联反应导致卵巢功能的完全丧失。 国内分泌学会联合美国妇产科医师学会、美国生殖医学学会、欧洲内分泌学会和国际绝经学会共同任命一个工作小组,重新评估已发表的关于影响生育各种因素,并发出了复合备孕修复因子DHEA AMH治疗指南。DHEA AMH意义解析:DHEA平衡受孕前母体的激素水平,AMH增加卵子的储备功能。 DHEAAMH与卵巢微环境的关系,伴随着年龄的增长,卵泡剩余数量减少是无可争议的,传统理论认为与此同时卵母细胞质量也会出现下降,然而DHEAAMH添加后的效应质疑了这一传统理论。据研究表明年轻卵巢功能低下患者虽也呈现出卵巢老化迹象,但其胚胎非整倍性并未增加,添加DHEAAMH可显著降低年龄相关的胚胎非整倍性,由此说明年轻的卵巢功能低下患者卵巢中未募集原始卵细胞内休眠静止的卵母细胞并没有真正衰老。一些妇女非整倍体的增加可能是由于DHEAAMH的不足所导致,另一部分有可能是由于正常卵巢环境中某些尚不清楚的关键成分的缺乏所造成。#卵巢早衰# #试管# https://t.cn/A6ofaS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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