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原副总裁贪污超1000万,被判有期徒刑11年6个月】10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原浙商证券副总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周跃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中国基金报)https://t.cn/A6b6Gb2f
#案件播报#【#重庆一犯罪嫌疑人为泄愤高空抛砖获刑#】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高空抛砖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任某铭为泄愤高空抛砖,被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5月16日,被告人任某铭在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入住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渝澳大道招商锦星汇小区2栋的日租房,该房楼下为住户和商业区域。5月17日11时许,任某铭在日租房内,为发泄个人情绪,先后将堆放在阳台上的三块边长为三十厘米的正方形瓷砖从阳台向外抛出,瓷砖高速下坠砸在一楼商铺前人行区域的地面和冰柜等处碎裂。被害人包某被坠落在冰柜处的瓷砖碎片划伤左肘。被害人程某为躲避另一块坠落的瓷砖而摔倒,致左手及左膝皮肤、软组织擦挫伤。程某报警后,公安机关经调查和比对瓷砖锁定任某铭,于5月20日将任某铭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铭为发泄情绪,故意从居民楼21楼向地面人行区抛掷瓷砖,致两人受伤及部分财物受损,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任某铭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任某铭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人民法院报)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5月16日,被告人任某铭在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入住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渝澳大道招商锦星汇小区2栋的日租房,该房楼下为住户和商业区域。5月17日11时许,任某铭在日租房内,为发泄个人情绪,先后将堆放在阳台上的三块边长为三十厘米的正方形瓷砖从阳台向外抛出,瓷砖高速下坠砸在一楼商铺前人行区域的地面和冰柜等处碎裂。被害人包某被坠落在冰柜处的瓷砖碎片划伤左肘。被害人程某为躲避另一块坠落的瓷砖而摔倒,致左手及左膝皮肤、软组织擦挫伤。程某报警后,公安机关经调查和比对瓷砖锁定任某铭,于5月20日将任某铭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铭为发泄情绪,故意从居民楼21楼向地面人行区抛掷瓷砖,致两人受伤及部分财物受损,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任某铭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任某铭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件播报#【用扳手连续击打工友头部100多次 广东台山一男子故意杀人未遂被判刑五年】因认为父亲被工友欺负,广东台山一男子为报复持扳手敲打工友头部100多次,致该工友头部伤口达32处,造成多处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等创伤。近日,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刑事案件,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刘某与其父亲同在台山市某筷子厂上班。2019年5月5日,刘某父亲与工友莫某因工作意见不合发生小冲突,被告人刘某认为其父亲被莫某欺负,遂于6日上午上班后,将一把银白色扳手插在后腰,到破木板岗位处找莫某。根据工厂内的视频监控,刘某与莫某理论争吵20余秒后,即抄起腰后的扳手连续用力击打莫某的头部多次,致使被害人莫某倒地,但随后刘某仍一手按住被害人莫某的颈部,另一只手持扳手继续击打被害人莫某头部,在不到两分钟内击打达100多次,造成被害人莫某头部流血。随后刘某将扳手扔在现场并迅速逃离。附近的工友发现被害人莫某受伤后将其送院治疗。经鉴定,莫某头部共见32处缝合创口,头部损伤致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左侧颞额叶脑挫裂伤、颅内出血等,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辩称,其敲打被害人头部没有100余次,就打了几下,没有杀人动机,携带扳手只是用于防身,其行为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为报复被害人准备了作案工具铁质扳手,在明知铁质扳手殴打被害人头部这一敏感部位极有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刘某仍手持扳手连续用力击打被害人头部100余次,且随即逃离现场,以上事实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某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着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故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最终,台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人民法院报)
被告人刘某与其父亲同在台山市某筷子厂上班。2019年5月5日,刘某父亲与工友莫某因工作意见不合发生小冲突,被告人刘某认为其父亲被莫某欺负,遂于6日上午上班后,将一把银白色扳手插在后腰,到破木板岗位处找莫某。根据工厂内的视频监控,刘某与莫某理论争吵20余秒后,即抄起腰后的扳手连续用力击打莫某的头部多次,致使被害人莫某倒地,但随后刘某仍一手按住被害人莫某的颈部,另一只手持扳手继续击打被害人莫某头部,在不到两分钟内击打达100多次,造成被害人莫某头部流血。随后刘某将扳手扔在现场并迅速逃离。附近的工友发现被害人莫某受伤后将其送院治疗。经鉴定,莫某头部共见32处缝合创口,头部损伤致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左侧颞额叶脑挫裂伤、颅内出血等,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辩称,其敲打被害人头部没有100余次,就打了几下,没有杀人动机,携带扳手只是用于防身,其行为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为报复被害人准备了作案工具铁质扳手,在明知铁质扳手殴打被害人头部这一敏感部位极有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刘某仍手持扳手连续用力击打被害人头部100余次,且随即逃离现场,以上事实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某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着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故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最终,台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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