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投资者应该拥有哪三条基本素质?——霍华德·马克思
1、第二层思维。
霍华德认为在投资者中存在两层不同的思维,第一层思维简单单纯,只关注投资产品或者市场估值,比如采用低层思维交易的人会说这是一家好公司,让我们买进股票,而第二层思维更敏锐而迂回。比如采用第二层思维交易的人会说这是一家好公司,但是人们都认为它是一家好公司,股票的估价太高,让我们卖出股票。与第一层思维相比,他不仅关注产品和估值,还关注人,也就是其他投资者的想法。这需要洞察市场参与者的情绪心理和行为模式,是一种不可复制的投资能力,需要依靠自己去领悟,没办法借鉴别人的经验。
很多投资类书籍都试图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概括投资,认为投资者只要坚定的按照公式来操作就可以了。例如突破哪条均线买入,跌破哪条均线卖出等等,霍华德认为投资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就是要记住市场不是一门精密科学,它甚至有可能完全不在科学范畴之内,所有的投资公式和法则都不能像科学一样被复制和验证。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投资者,必须在了解资本市场人和事的基础上开发自己的第二层思维,没有任何捷径可寻。
2、有战胜市场的勇气和信念。
很多投资理论家相信一种理论叫做有效市场假说,它的核心逻辑是每一个有可能影响价格的因素,都已经体现在价格上了,也就是说市场的价格永远是对的,因此并不存在战胜市场这回事。从长期结果来看,所有人的投资业绩都只能等于甚至低于市场的平均水平,也就是指数上涨的幅度,但事实上没有一个市场是完全有效的。
当然市场的有效性很强大,每个消息一旦被泄露出来,即便只有少数几个人知道也会立刻体现在价格上,所以一定要敬畏市场,但在特定情况下,市场也会体现出无效性。例如对一个利空消息过度反应,导致价格跌到远远低于价值的水平,只要抓住这些机会,就可以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
3、判断并坚守内在价值的能力。
一般来说市场中存在三种投资类型,一种叫趋势型投资,一种叫价值型投资,还有一种叫成长型投资。其中趋势型投资依赖于技术分析,根据k线、MACD等技术指标来判断价格走势,在上涨趋势中买入,在下跌趋势中卖出,这种方法的本质是用过去的价格走势来预测未来。
在操作中的问题是技术指标经常导致投资者做出过多不必要的买卖,例如一只股票以10美元买入,然后技术上出现了卖出信号,以11美元卖出,等它下次出现技术买入信号时已经涨到24美元,紧接着到25美元时再次出现卖出信号,于是又卖出。趋势投资者在这个过程中确实是盈利了,但是只赚到2美元,而股价其实上涨了15美元,这显然不是一次成功的投资。霍华德认为趋势型投资不可靠,他更认同价值型投资和成长型投资。
价值型投资重视公司当前实际拥有的资产,并且以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买进。成长型投资,重视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
在霍华德看来,价值型投资和成长型投资本质上是一样的,两者其实都是基于公司的价值,只不过前者重视当前价值,后者重视未来价值。无论如何你要对公司的价值作出评估,不能因为一家公司的市盈率很高,就认为它有成长性,而是要根据你对行业和公司的深入了解来做出判断。当然判断一家成长型公司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对未来发生的事情很难预测。
1968年霍华德刚大学毕业,进入花旗银行投资部工作,当时花旗银行选出了最具成长性的50家公司,包括IBM、惠普、摩托罗拉等,花旗银行的研究水平非常高,挑选出来的这些公司,后来许多都成为我们耳熟能详的著名企业,但问题在于其中大部分公司的成长速度都慢于花旗银行的预测。
这些高科技公司尽管在某些年份增长很快,但有些年份出现了停滞,原因很复杂,包括对外投资失误,业务转型太晚等等,没能实现持续的复合型增长。30年后这个建立于1968年的投资组合,仅仅持平于市场整体涨幅,而且组合中对收益贡献最大的,唯一一家实现收益持续复合增长的公司是菲利普莫里斯公司,也就是生产万宝路香烟的那家公司,代表了高科技时代的IBM,摩托罗拉的股价涨幅竟然远远不如一家烟草公司。这在1968年谁能想得到,因此霍华德以他这段个人经历告诫读者,准确判断成长型公司的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美国最优秀的分析师都无法做到,所以当我们判断一家成长型公司的内在价值时,一定要非常慎重。
我们来总结一下,优秀投资者应该拥有以下三条基本素质。第二层思维、战胜市场的信念和判断内在价值的能力。要成为一名优秀投资者,就必须在思维方式、市场认知和研究能力这三方面都下苦功夫。#A股# #财经# #经济# #投资# #基金# #股票# #股票[超话]#
1、第二层思维。
霍华德认为在投资者中存在两层不同的思维,第一层思维简单单纯,只关注投资产品或者市场估值,比如采用低层思维交易的人会说这是一家好公司,让我们买进股票,而第二层思维更敏锐而迂回。比如采用第二层思维交易的人会说这是一家好公司,但是人们都认为它是一家好公司,股票的估价太高,让我们卖出股票。与第一层思维相比,他不仅关注产品和估值,还关注人,也就是其他投资者的想法。这需要洞察市场参与者的情绪心理和行为模式,是一种不可复制的投资能力,需要依靠自己去领悟,没办法借鉴别人的经验。
很多投资类书籍都试图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概括投资,认为投资者只要坚定的按照公式来操作就可以了。例如突破哪条均线买入,跌破哪条均线卖出等等,霍华德认为投资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就是要记住市场不是一门精密科学,它甚至有可能完全不在科学范畴之内,所有的投资公式和法则都不能像科学一样被复制和验证。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投资者,必须在了解资本市场人和事的基础上开发自己的第二层思维,没有任何捷径可寻。
2、有战胜市场的勇气和信念。
很多投资理论家相信一种理论叫做有效市场假说,它的核心逻辑是每一个有可能影响价格的因素,都已经体现在价格上了,也就是说市场的价格永远是对的,因此并不存在战胜市场这回事。从长期结果来看,所有人的投资业绩都只能等于甚至低于市场的平均水平,也就是指数上涨的幅度,但事实上没有一个市场是完全有效的。
当然市场的有效性很强大,每个消息一旦被泄露出来,即便只有少数几个人知道也会立刻体现在价格上,所以一定要敬畏市场,但在特定情况下,市场也会体现出无效性。例如对一个利空消息过度反应,导致价格跌到远远低于价值的水平,只要抓住这些机会,就可以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
3、判断并坚守内在价值的能力。
一般来说市场中存在三种投资类型,一种叫趋势型投资,一种叫价值型投资,还有一种叫成长型投资。其中趋势型投资依赖于技术分析,根据k线、MACD等技术指标来判断价格走势,在上涨趋势中买入,在下跌趋势中卖出,这种方法的本质是用过去的价格走势来预测未来。
在操作中的问题是技术指标经常导致投资者做出过多不必要的买卖,例如一只股票以10美元买入,然后技术上出现了卖出信号,以11美元卖出,等它下次出现技术买入信号时已经涨到24美元,紧接着到25美元时再次出现卖出信号,于是又卖出。趋势投资者在这个过程中确实是盈利了,但是只赚到2美元,而股价其实上涨了15美元,这显然不是一次成功的投资。霍华德认为趋势型投资不可靠,他更认同价值型投资和成长型投资。
价值型投资重视公司当前实际拥有的资产,并且以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买进。成长型投资,重视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
在霍华德看来,价值型投资和成长型投资本质上是一样的,两者其实都是基于公司的价值,只不过前者重视当前价值,后者重视未来价值。无论如何你要对公司的价值作出评估,不能因为一家公司的市盈率很高,就认为它有成长性,而是要根据你对行业和公司的深入了解来做出判断。当然判断一家成长型公司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对未来发生的事情很难预测。
1968年霍华德刚大学毕业,进入花旗银行投资部工作,当时花旗银行选出了最具成长性的50家公司,包括IBM、惠普、摩托罗拉等,花旗银行的研究水平非常高,挑选出来的这些公司,后来许多都成为我们耳熟能详的著名企业,但问题在于其中大部分公司的成长速度都慢于花旗银行的预测。
这些高科技公司尽管在某些年份增长很快,但有些年份出现了停滞,原因很复杂,包括对外投资失误,业务转型太晚等等,没能实现持续的复合型增长。30年后这个建立于1968年的投资组合,仅仅持平于市场整体涨幅,而且组合中对收益贡献最大的,唯一一家实现收益持续复合增长的公司是菲利普莫里斯公司,也就是生产万宝路香烟的那家公司,代表了高科技时代的IBM,摩托罗拉的股价涨幅竟然远远不如一家烟草公司。这在1968年谁能想得到,因此霍华德以他这段个人经历告诫读者,准确判断成长型公司的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美国最优秀的分析师都无法做到,所以当我们判断一家成长型公司的内在价值时,一定要非常慎重。
我们来总结一下,优秀投资者应该拥有以下三条基本素质。第二层思维、战胜市场的信念和判断内在价值的能力。要成为一名优秀投资者,就必须在思维方式、市场认知和研究能力这三方面都下苦功夫。#A股# #财经# #经济# #投资# #基金# #股票# #股票[超话]#
“我让银行给对方转5万,银行却转了50万,凭什么不赔我?”湖南长沙,刘先生委托银行向王某转账汇款5万元,银行柜员因疏忽大意,转了50万元。事后,刘先生向银行索赔45万元,不料银行态度蛮横,拒绝赔偿,刘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法院。
(案件来源: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湖南长沙中院)
刘先生系银行储户,案发当天,其至银行办理汇款业务,委托银行向王某转账汇款5万元,不料,工作人员一不小心,在系统录入时,多输了一个0,导致刘先生实际向王某转账50万元。
收到转账短信后,刘先生误以为是诈骗短信,于是不予理会。日后,刘先生消费时,发现账户确实少了45万元,于是,他立即至银行询问原因,工作人员以正在核实为由,让刘先生回家耐心等待。
这一等就是数日,刘先生再次至银行时,工作人员面露不悦,态度恶劣,称刘先生与王某存在经济纠纷,王某收钱理由正当,银行无须担责。
刘先生对此异常不满,双方发生了短暂的争执,索要未果,刘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赔偿自己的资金损失45万元及利息23168.22元。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刘先生向法院呈递了其在办理汇款业务过程中,填写的入账汇款凭单一张,载明自己向对方汇款5万元。
银行对此辩驳称,事后,银行曾会同公安局,试图追回汇至王某账户的45万元,但因王某主张该款系刘先生因双方买卖合同所付价款,故王某否认收到的钱为不当得利。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就本案而言,是否为不当得利,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应当认定王某收到的账款确实是银行方的疏忽大意,而非刘先生的本意。
虽然银行认为,王某不认可存在不当得利,并已向法院对刘先生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故不能仅以钱款暂时脱离刘先生的控制,而认定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商业银行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银行因其过失致刘先生账户上的45万元被转出且致无法追回,应当认定为其对刘先生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故一审法院判决由银行赔偿刘先生45万元,并支付刘先生自起诉时起至实际返还45万元之日止的利息。
宣判后,银行不服判决,继续上诉。#头号周刊#
二审期间,银行提交了银行流水一份,拟证明汇款50万元之前,刘先生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经济上的往来关系。
同时,银行诉称,本案的案由是侵权责任纠纷,应当依据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四个法定要件裁判:
具体到本案,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是两个关键要件。
1、从主观过错分析,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刘先生与王某存在经济往来,刘先生共需向王某支付货款123余万元。
根据王某的陈述,刘先生应王某的强烈要求,准备汇付50万元,但是在手工填写入账汇款凭单时,少写了一个零,从另一方面讲,银行这是阴差阳错汇对了款。
2、从损害后果分析,刘先生的财产权利没有受到实际损害。王某明确承认其收到了汇付款,只是为了确保该资金的安全,王某不同意将差额款直接返回给刘先生。
由此可见,刘先生是否实际发生了财产损失,有赖于进一步查明差额款45万元的性质到底是货币,还是货款。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如果刘先生的诉讼主张成立,则应当判决王某构成财产侵权,返还差额款45万元;如果王某的抗辩理由成立,则刘先生不存在实际的财产损失,应当判决驳回。
事实上,刘先生与王某之间是否有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银行推卸责任的原因。
虽然王某辩称,不返还的原因是其与刘先生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但根据刘先生及银行的陈述、银行汇款单等证据显示,刘先生汇款的真实意思是5万元,而不是50万元,针对错汇的45万元,王某收取缺乏依据。
而且,王某明知银行错汇款项,并多次要求其退返,但其拒不退还,存在过错,构成侵权,应对该45万元承担直接返还责任。
至于王某与刘先生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双方可另寻合法途径解决。
另外,银行在汇款时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导致多汇入45万元至王某账户,具有过错,应对王某的返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最后,因银行未审慎履行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款的保护义务,导致刘先生的45万元款项长时间未追回,必然给其造成财产损害。
最终,二审支持了银行的部分上诉请求,改判王某直接向刘某退还45万元,银行对王某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利息由银行承担。
那么,对此事你怎么看呢?
(案件来源: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湖南长沙中院)
刘先生系银行储户,案发当天,其至银行办理汇款业务,委托银行向王某转账汇款5万元,不料,工作人员一不小心,在系统录入时,多输了一个0,导致刘先生实际向王某转账50万元。
收到转账短信后,刘先生误以为是诈骗短信,于是不予理会。日后,刘先生消费时,发现账户确实少了45万元,于是,他立即至银行询问原因,工作人员以正在核实为由,让刘先生回家耐心等待。
这一等就是数日,刘先生再次至银行时,工作人员面露不悦,态度恶劣,称刘先生与王某存在经济纠纷,王某收钱理由正当,银行无须担责。
刘先生对此异常不满,双方发生了短暂的争执,索要未果,刘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赔偿自己的资金损失45万元及利息23168.22元。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刘先生向法院呈递了其在办理汇款业务过程中,填写的入账汇款凭单一张,载明自己向对方汇款5万元。
银行对此辩驳称,事后,银行曾会同公安局,试图追回汇至王某账户的45万元,但因王某主张该款系刘先生因双方买卖合同所付价款,故王某否认收到的钱为不当得利。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就本案而言,是否为不当得利,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应当认定王某收到的账款确实是银行方的疏忽大意,而非刘先生的本意。
虽然银行认为,王某不认可存在不当得利,并已向法院对刘先生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故不能仅以钱款暂时脱离刘先生的控制,而认定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商业银行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银行因其过失致刘先生账户上的45万元被转出且致无法追回,应当认定为其对刘先生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故一审法院判决由银行赔偿刘先生45万元,并支付刘先生自起诉时起至实际返还45万元之日止的利息。
宣判后,银行不服判决,继续上诉。#头号周刊#
二审期间,银行提交了银行流水一份,拟证明汇款50万元之前,刘先生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经济上的往来关系。
同时,银行诉称,本案的案由是侵权责任纠纷,应当依据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四个法定要件裁判:
具体到本案,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是两个关键要件。
1、从主观过错分析,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刘先生与王某存在经济往来,刘先生共需向王某支付货款123余万元。
根据王某的陈述,刘先生应王某的强烈要求,准备汇付50万元,但是在手工填写入账汇款凭单时,少写了一个零,从另一方面讲,银行这是阴差阳错汇对了款。
2、从损害后果分析,刘先生的财产权利没有受到实际损害。王某明确承认其收到了汇付款,只是为了确保该资金的安全,王某不同意将差额款直接返回给刘先生。
由此可见,刘先生是否实际发生了财产损失,有赖于进一步查明差额款45万元的性质到底是货币,还是货款。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如果刘先生的诉讼主张成立,则应当判决王某构成财产侵权,返还差额款45万元;如果王某的抗辩理由成立,则刘先生不存在实际的财产损失,应当判决驳回。
事实上,刘先生与王某之间是否有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银行推卸责任的原因。
虽然王某辩称,不返还的原因是其与刘先生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但根据刘先生及银行的陈述、银行汇款单等证据显示,刘先生汇款的真实意思是5万元,而不是50万元,针对错汇的45万元,王某收取缺乏依据。
而且,王某明知银行错汇款项,并多次要求其退返,但其拒不退还,存在过错,构成侵权,应对该45万元承担直接返还责任。
至于王某与刘先生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双方可另寻合法途径解决。
另外,银行在汇款时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导致多汇入45万元至王某账户,具有过错,应对王某的返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最后,因银行未审慎履行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款的保护义务,导致刘先生的45万元款项长时间未追回,必然给其造成财产损害。
最终,二审支持了银行的部分上诉请求,改判王某直接向刘某退还45万元,银行对王某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利息由银行承担。
那么,对此事你怎么看呢?
厚米私语
每日点滴都将是拼成生活启示录的重要素材
尽管我们时而觉得每日过于平凡不值得一提,还会认为是日复一日的很少发生新鲜事。然而等n年后再次被重提某人某事时,却发现那时的瞬间都是很好的安排,珍贵到既回不去也无法再模仿。
越来越发现生活是谜一样的存在,每天充满烟火气,有阳光滋润、有雨露均沾、有七七八八理不清、有看不透……总之,心的执着点偏向哪个,哪个便是更好的存在。
我们试图从一些人事物,开启某个启迪旅行,却不难发现,每次“旅行”都不曾按部就班,反而会有意外惊喜不断。所以,越是刻意的越是容易积攒失望度,越是随性的越容易成型成事。
我们都曾是奇奇怪怪、可可爱爱的存在,无需怀疑、无需多做解释,也许这样的“怪异”不是人人都能理解,却也不难寻到“趣味相投”的一票人。所以,任何年龄段都值得怀念与珍藏,有好必然有坏才能做到守恒。我们只有把着眼点放宽点,才能不断探索到“新大陆”,人生才能逐渐圆满。 https://t.cn/A6XlTYm4
每日点滴都将是拼成生活启示录的重要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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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发现生活是谜一样的存在,每天充满烟火气,有阳光滋润、有雨露均沾、有七七八八理不清、有看不透……总之,心的执着点偏向哪个,哪个便是更好的存在。
我们试图从一些人事物,开启某个启迪旅行,却不难发现,每次“旅行”都不曾按部就班,反而会有意外惊喜不断。所以,越是刻意的越是容易积攒失望度,越是随性的越容易成型成事。
我们都曾是奇奇怪怪、可可爱爱的存在,无需怀疑、无需多做解释,也许这样的“怪异”不是人人都能理解,却也不难寻到“趣味相投”的一票人。所以,任何年龄段都值得怀念与珍藏,有好必然有坏才能做到守恒。我们只有把着眼点放宽点,才能不断探索到“新大陆”,人生才能逐渐圆满。 https://t.cn/A6XlTYm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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