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务服务视频号发布《湖北健康码最新使用指南》,#湖北健康码功能升级了#▼
一、“核验行程卡”移动:“核验行程卡”移动到了健康码旁边,点击“核验行程卡”,输入手机号获取验证码后,勾选“同意并授权运营商查询本人在疫情期间过去7天内曾到访地信息”,点击“开始核验”,即可给健康码盖上行程戳,行程戳仅在核验当天展示,每日需重新核验才能显示。
二、新增风险地区:及各地防疫政策查询,健康码页面增加了风险地区及防疫政策功能,有需要的用户可以查询风险地区或出发地、目的地防疫政策,同时,来返汉人员需在抵汉前7天内做好个人信息申报,如实填写来源地等信息,提交后呈现“已申报”卡戳,方可进行落地核酸采样,如来返汉人员未及时申报信息,或24小时内,未完成核酸检测,健康码将会弹窗好并赋灰码。(via.新浪湖北)
一、“核验行程卡”移动:“核验行程卡”移动到了健康码旁边,点击“核验行程卡”,输入手机号获取验证码后,勾选“同意并授权运营商查询本人在疫情期间过去7天内曾到访地信息”,点击“开始核验”,即可给健康码盖上行程戳,行程戳仅在核验当天展示,每日需重新核验才能显示。
二、新增风险地区:及各地防疫政策查询,健康码页面增加了风险地区及防疫政策功能,有需要的用户可以查询风险地区或出发地、目的地防疫政策,同时,来返汉人员需在抵汉前7天内做好个人信息申报,如实填写来源地等信息,提交后呈现“已申报”卡戳,方可进行落地核酸采样,如来返汉人员未及时申报信息,或24小时内,未完成核酸检测,健康码将会弹窗好并赋灰码。(via.新浪湖北)
【郑州高新区紫熙苑小区何时能供暖?热力公司的回复来了】#郑在办和郑州热力联手为您暖冬# 11月13日,居住在高新区紫熙苑的多位居民向正观新闻“郑在办”媒体助政服务平台反映:小区2020年已交房,2年来迟迟未供暖,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帮忙跟进,解决供暖一事。
据了解,紫熙苑位于五龙口南路与王屋路交叉口西南角,小区于2020年10月交房,属于高新区石佛办事处老俩河村安置区项目,有13栋居民楼,总共有2243户居民。
居住在6号楼的李女士是最早入住的一批业主,自搬进新房后,她就十分关注小区供暖一事。“2020年,因为居民入住率不高,没有通暖,我们能理解。2021年,小区入住率已超90%,依旧未供暖。”李女士说,为了能尽快使用上集中供暖,小区居民将此事反映至相关部门后,2021年10月,郑州热力集团的工作人员曾到小区试压通水,然而此后供暖一事搁置至今,没了下文。“也没说不合格,试压后就没结果了。问了物业和郑州热力集团都没结果,特别无奈。”
随着今冬来临,眼瞅着附近小区开始缴费,供暖工作陆续启动,紫熙苑居民十分羡慕。“家里有老人和小孩,想着搬进新房就可以温暖过冬了,可是等了2年了还是没结果。家里最低温度4℃,恨不得披个被子!试过压、通了水,就是没暖气,想交钱都不知道找谁!”李女士吐槽,家人曾多次因为冬天室内温度太低而感冒。
目前小区供暖一事进展情况如何?针对此事,记者致电郑州热力集团。
11月16日,郑州热力集团回复:紫熙苑小区由郑州高新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底向我公司提出用热申请,报装项目名称为高新区B7片区合村并城改造项目R12北地块。因项目报装时资料不全,我公司予以承诺受理,用户承诺供暖前补齐相关手续,之后我公司各相关部门就报装流程、资料填写、热力站要求等相关内容对其进行详细辅导,积极协调周边管网事宜并同步推进小区一次支网、热力站等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现小区项目工程已完工,但此项目配套费回拨手续一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证许可证迟迟未能提交,我公司与其经办人多次沟通,仍未解决,故无法继续推进。下一步,我公司会持续与报装单位沟通,督促其尽快完善报装手续。
据了解,紫熙苑位于五龙口南路与王屋路交叉口西南角,小区于2020年10月交房,属于高新区石佛办事处老俩河村安置区项目,有13栋居民楼,总共有2243户居民。
居住在6号楼的李女士是最早入住的一批业主,自搬进新房后,她就十分关注小区供暖一事。“2020年,因为居民入住率不高,没有通暖,我们能理解。2021年,小区入住率已超90%,依旧未供暖。”李女士说,为了能尽快使用上集中供暖,小区居民将此事反映至相关部门后,2021年10月,郑州热力集团的工作人员曾到小区试压通水,然而此后供暖一事搁置至今,没了下文。“也没说不合格,试压后就没结果了。问了物业和郑州热力集团都没结果,特别无奈。”
随着今冬来临,眼瞅着附近小区开始缴费,供暖工作陆续启动,紫熙苑居民十分羡慕。“家里有老人和小孩,想着搬进新房就可以温暖过冬了,可是等了2年了还是没结果。家里最低温度4℃,恨不得披个被子!试过压、通了水,就是没暖气,想交钱都不知道找谁!”李女士吐槽,家人曾多次因为冬天室内温度太低而感冒。
目前小区供暖一事进展情况如何?针对此事,记者致电郑州热力集团。
11月16日,郑州热力集团回复:紫熙苑小区由郑州高新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底向我公司提出用热申请,报装项目名称为高新区B7片区合村并城改造项目R12北地块。因项目报装时资料不全,我公司予以承诺受理,用户承诺供暖前补齐相关手续,之后我公司各相关部门就报装流程、资料填写、热力站要求等相关内容对其进行详细辅导,积极协调周边管网事宜并同步推进小区一次支网、热力站等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现小区项目工程已完工,但此项目配套费回拨手续一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证许可证迟迟未能提交,我公司与其经办人多次沟通,仍未解决,故无法继续推进。下一步,我公司会持续与报装单位沟通,督促其尽快完善报装手续。
【网购商品退货过程中丢失,保价才能全赔?】
典型案例:马先生花2999元从某商城购买了一块手表,收货后因发现表盘有划痕,便通过某快递公司将手表邮寄至上海厂家更换。
厂家签收快递时,发现包裹内并无手表。与快递公司核实后,确认手表系在邮寄过程中丢失。马先生要求快递公司照价赔偿损失未果,便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快递公司赔偿损失2999元。
快递公司认为,马先生填写快递单时未选择保价,只能根据运单约定,按照实际支付的快递费的十倍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开具的发票及微信付款记录记载马先生购买手表花费2999元,购买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而邮寄回厂家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马先生以该证据证明丢失手表的实际损失,并以此主张赔偿,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向马先生赔偿损失2999元。
律师普法:
梁雅丽律师表示,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保价”的法律效力,所谓保价,是指快递服务合同中寄件人在缴纳运费之外,根据声明价值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一定的保价费,从而在货物出现毁损灭失时,在所保价值范围内获得足额赔偿。保价条款的作用在于限制快递公司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从而降低风险。
其次,对于本案中的问题,需要从法律方面分析保价与否对赔偿责任的承担造成的影响和区别。根据2020年交通部出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现为《民法典》对应第496、497、498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对于快递物品的损失,快递公司与寄件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有保价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未保价的按照资费三倍赔偿或按照实际损失最高额不超过资费三倍进行赔偿。
但实践中,快递单载明的保价条款一般由快递公司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与寄件人协商,在快递业务中被反复使用,属于格式条款,但保价条款的格式条款属性并不意味着其当然无效。根据《民法典》496条规定,快递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以,只要快递公司尽到了提示与说明义务,且无《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保价条款即有效。
在本案中,快递员并没有履行《民法典》第496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所以快递公司不能据此要求减轻赔偿责任。而司法实践中,赔偿金额多以实际价格为标准。快递公司往往会订立关于物品丢失赔偿的格式条款,一般约定为有保价的依据保价金额,未保价的按照快递费用的整数倍。但是如果快递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托运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格式条款,则该条款不对托运人生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支持按照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梁雅丽律师提醒大家,在线下寄件时,承运方要提醒托运人阅读相关条款,并对托运人的疑问进行解答,最终确认在签字页上签字;线上下单寄件时,承运方要通过后台软件设计,达到足以提醒相对人注意的程度,例如勾选同意框进行下一步等操作,作为托运人,也应当仔细阅读承运方平台弹出的电子协议,完全理解后再勾选“同意”框,避免忽略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条款,造成个人利益的损失。(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陈斯)
典型案例:马先生花2999元从某商城购买了一块手表,收货后因发现表盘有划痕,便通过某快递公司将手表邮寄至上海厂家更换。
厂家签收快递时,发现包裹内并无手表。与快递公司核实后,确认手表系在邮寄过程中丢失。马先生要求快递公司照价赔偿损失未果,便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快递公司赔偿损失2999元。
快递公司认为,马先生填写快递单时未选择保价,只能根据运单约定,按照实际支付的快递费的十倍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开具的发票及微信付款记录记载马先生购买手表花费2999元,购买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而邮寄回厂家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马先生以该证据证明丢失手表的实际损失,并以此主张赔偿,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向马先生赔偿损失2999元。
律师普法:
梁雅丽律师表示,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保价”的法律效力,所谓保价,是指快递服务合同中寄件人在缴纳运费之外,根据声明价值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一定的保价费,从而在货物出现毁损灭失时,在所保价值范围内获得足额赔偿。保价条款的作用在于限制快递公司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从而降低风险。
其次,对于本案中的问题,需要从法律方面分析保价与否对赔偿责任的承担造成的影响和区别。根据2020年交通部出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现为《民法典》对应第496、497、498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对于快递物品的损失,快递公司与寄件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有保价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未保价的按照资费三倍赔偿或按照实际损失最高额不超过资费三倍进行赔偿。
但实践中,快递单载明的保价条款一般由快递公司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与寄件人协商,在快递业务中被反复使用,属于格式条款,但保价条款的格式条款属性并不意味着其当然无效。根据《民法典》496条规定,快递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以,只要快递公司尽到了提示与说明义务,且无《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保价条款即有效。
在本案中,快递员并没有履行《民法典》第496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所以快递公司不能据此要求减轻赔偿责任。而司法实践中,赔偿金额多以实际价格为标准。快递公司往往会订立关于物品丢失赔偿的格式条款,一般约定为有保价的依据保价金额,未保价的按照快递费用的整数倍。但是如果快递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托运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格式条款,则该条款不对托运人生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支持按照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梁雅丽律师提醒大家,在线下寄件时,承运方要提醒托运人阅读相关条款,并对托运人的疑问进行解答,最终确认在签字页上签字;线上下单寄件时,承运方要通过后台软件设计,达到足以提醒相对人注意的程度,例如勾选同意框进行下一步等操作,作为托运人,也应当仔细阅读承运方平台弹出的电子协议,完全理解后再勾选“同意”框,避免忽略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条款,造成个人利益的损失。(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陈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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