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经[超话]##佛教[超话]#復有依止諸靜慮故。當知或說一分常論。或說無因論。或說不死矯亂論。應知此中有二淨天。一不善清淨。二善清淨。若唯能入世俗定者。當知是天不善清淨。於諸諦中不了達故。其心未得善解脫故。若能證入內法定者。當知是天名善清淨。於諸諦中已了達故。其心已得善解脫故。當知無亂亦有二種。一無相無分別。二有相有分別。此中第一是善清淨天。第二是不善清淨天。前清淨天於自不死無亂而轉。是故說名不死無亂。後不清淨若有依於不死無亂。有所詰問。便託餘事矯亂避之。以於諸諦無相心定不善巧故。先興心慮作是思惟。我等既稱不死無亂。復有所餘不死無亂。於諸聖諦無相心定。已得善巧。彼所成德望我為勝。彼若於中詰問於我。我若記別或為異記。或撥實有或許非有。彼於記別見如是等諸過失已作是思惟。我於一切所詰問中皆不應記。又於是中見有餘過。謂他由此鑒我無知因。則輕笑不死無亂。有行諂者作是思惟。我於此中應如是記。非我淨天一切隱密皆許記別。謂自所證及清淨道。如是思已故。設詭言而相矯亂。彼既如是住邪思惟遍布其心。於彼最上清淨天所。故稱我是不死無亂。由懷恐怖而無記別。勿我劣昧為他所知。由是因緣不能解脫。以此為室而自安處。又有愚戇專修止行。不能以其諂詐方便矯設亂言。但作是思。諸有來問我當反詰。隨彼所答我當一切如言無減而印順之。由是計度有差別故。建立四種。由依世者。謂依過去及現在世起分別故。名計前際。依未來世起分別故。名計後際。由依諸見者。謂依三見如前應知。由依初見於現法中計我有色。後或有色有想。或無有想。或非有想非無想。依第二見於現法中計我無色。於後所計如前應知。依第三見我論有二。一者說我有色無色。二者說我非有色非無色。餘如前說。又即計我是有色者。或言狹小或言無量。計我無色當知亦爾。此二我論依第三見立為二論。一者計我狹小。二者計我無量。由是四種我論差別說。我有邊說。我無邊說。我亦有邊亦無邊說。我非有邊非無邊。隨其次第如前應知。又即依止如是諸見及依我論。復宣說我清淨解脫。於欲靜慮皆得自在。隨其所欲多住變化。如其所欲安住靜慮。以清淨見遊戲受用方便法樂。如是名為依諸見故。應知安立。由生處者。謂我有一想乃至廣說。有一想者。謂在無色空無邊處識無邊處。有種種想者。謂在下地。即如所說隨其次第。應知說我有狹小想。有無量想。一向有樂者。謂在下三靜慮。一向有苦者。謂在捺落迦。有樂有苦者。謂在鬼傍生人欲界天。有不苦不樂者。謂在第四靜慮已上乃至非想非非想處。又於如是諸外道處。當知總有三種衰損。一者見及欲樂展轉相違論衰損。二者依我無智論問記衰損。三者依法隨法行證得衰損。此中三種。若計有想若計無想。若計非有想非無想論者。及斷見論者。或依責他為勝利論。或依免難為勝利論而起計度。當知是名第一衰損。由彼諸論計度後際。依未來世妄計於我為有無故。依我無智論問記衰損者。謂於若諸雜染若雜染處若能雜染。如是一切世俗勝義二諦道理不如實知。由此無智有所趣向以為先故。得有差別。從此無智何所趣向。謂三四轉。一常無常等。二有邊無邊等。三自作他作等。所以者何。彼由無智要先趣向。如是差別後方問記。又於聖法毘奈耶中。所有智者不可記事。於二道理不容記故。謂世俗勝義二諦道理。此中四種一向常論計前際者。及計前際無因論者二種差別。皆先計我後方緣我一向常等諸論差別。又即四種一分常論計前際者。彼有差別。謂有一分緣常無常論。或有一分緣非常非無常論。邊無邊等諸轉如前邊無邊等。應知其相。若欲一切皆宿因作。名自作論。若欲一切皆自在等變化因作。名他作論。若欲少分自在天等變化因作一分不爾。名俱作論。若無因作論名俱非作論。當知是名第二依我無智論問記衰損。由彼諸論計度前際依過現世妄分別。故依法隨法行證得衰損者。謂有沙門若婆羅門。不觀責他為勝利論。不觀免難為勝利論。亦不依我無智諸論為求利養恭敬等事樂欲開闡。於惡說法毘奈耶中而求出家。唯除樂求出離解脫。當知彼是薄塵種類。為性愚戇專修止行。彼由為得初靜慮定教授教誡能於後際俱行見趣。及於前際俱行見趣。不然許故。而得超過。於現法中又能超過欲界諸結。證遠離喜。自斯已上無聞無知。即於此中生涅槃想。如由彼故證遠離喜。如是。或有由別因緣證得第二第三靜慮無愛味樂。第四靜慮無苦樂受。從此已上乃至非想非非想處。當知亦爾。於種種想俱行苦樂受等差別。已超過故。如是彼於趣諸取行不能超越。樂退還法。未般涅槃。起涅槃慢。當知是名第三衰損。此中如來自然證覺寂靜妙跡。於如所說一切行相三種衰損。由五種相如實了知。謂若彼自性。若彼諸見。若由無智彼得生起。若所緣轉。若彼所緣麁弊過患及上出離。於如是事如實了知。即出離中常自出離。
#瑜伽師地論##瑜伽師地論卷第八十七##彌勒菩薩說##經律論##大藏經##佛教##聽法##修行##佛法##無我##無相##障礙##解脫##厭離##薩迦耶見##出離##清淨##利養##涅槃##心##修行有用嗎##疫情下的生活##冬天##淡水##海邊##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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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超话]# 復有依止諸靜慮故。當知或說一分常論。或說無因論。或說不死矯亂論。應知此中有二淨天。一不善清淨。二善清淨。若唯能入世俗定者。當知是天不善清淨。於諸諦中不了達故。其心未得善解脫故。若能證入內法定者。當知是天名善清淨。於諸諦中已了達故。其心已得善解脫故。當知無亂亦有二種。一無相無分別。二有相有分別。此中第一是善清淨天。第二是不善清淨天。前清淨天於自不死無亂而轉。是故說名不死無亂。後不清淨若有依於不死無亂。有所詰問。便託餘事矯亂避之。以於諸諦無相心定不善巧故。先興心慮作是思惟。我等既稱不死無亂。復有所餘不死無亂。於諸聖諦無相心定。已得善巧。彼所成德望我為勝。彼若於中詰問於我。我若記別或為異記。或撥實有或許非有。彼於記別見如是等諸過失已作是思惟。我於一切所詰問中皆不應記。又於是中見有餘過。謂他由此鑒我無知因。則輕笑不死無亂。有行諂者作是思惟。我於此中應如是記。非我淨天一切隱密皆許記別。謂自所證及清淨道。如是思已故。設詭言而相矯亂。彼既如是住邪思惟遍布其心。於彼最上清淨天所。故稱我是不死無亂。由懷恐怖而無記別。勿我劣昧為他所知。由是因緣不能解脫。以此為室而自安處。又有愚戇專修止行。不能以其諂詐方便矯設亂言。但作是思。諸有來問我當反詰。隨彼所答我當一切如言無減而印順之。由是計度有差別故。建立四種。由依世者。謂依過去及現在世起分別故。名計前際。依未來世起分別故。名計後際。由依諸見者。謂依三見如前應知。由依初見於現法中計我有色。後或有色有想。或無有想。或非有想非無想。依第二見於現法中計我無色。於後所計如前應知。依第三見我論有二。一者說我有色無色。二者說我非有色非無色。餘如前說。又即計我是有色者。或言狹小或言無量。計我無色當知亦爾。此二我論依第三見立為二論。一者計我狹小。二者計我無量。由是四種我論差別說。我有邊說。我無邊說。我亦有邊亦無邊說。我非有邊非無邊。隨其次第如前應知。又即依止如是諸見及依我論。復宣說我清淨解脫。於欲靜慮皆得自在。隨其所欲多住變化。如其所欲安住靜慮。以清淨見遊戲受用方便法樂。如是名為依諸見故。應知安立。由生處者。謂我有一想乃至廣說。有一想者。謂在無色空無邊處識無邊處。有種種想者。謂在下地。即如所說隨其次第。應知說我有狹小想。有無量想。一向有樂者。謂在下三靜慮。一向有苦者。謂在捺落迦。有樂有苦者。謂在鬼傍生人欲界天。有不苦不樂者。謂在第四靜慮已上乃至非想非非想處。又於如是諸外道處。當知總有三種衰損。一者見及欲樂展轉相違論衰損。二者依我無智論問記衰損。三者依法隨法行證得衰損。此中三種。若計有想若計無想。若計非有想非無想論者。及斷見論者。或依責他為勝利論。或依免難為勝利論而起計度。當知是名第一衰損。由彼諸論計度後際。依未來世妄計於我為有無故。依我無智論問記衰損者。謂於若諸雜染若雜染處若能雜染。如是一切世俗勝義二諦道理不如實知。由此無智有所趣向以為先故。得有差別。從此無智何所趣向。謂三四轉。一常無常等。二有邊無邊等。三自作他作等。所以者何。彼由無智要先趣向。如是差別後方問記。又於聖法毘奈耶中。所有智者不可記事。於二道理不容記故。謂世俗勝義二諦道理。此中四種一向常論計前際者。及計前際無因論者二種差別。皆先計我後方緣我一向常等諸論差別。又即四種一分常論計前際者。彼有差別。謂有一分緣常無常論。或有一分緣非常非無常論。邊無邊等諸轉如前邊無邊等。應知其相。若欲一切皆宿因作。名自作論。若欲一切皆自在等變化因作。名他作論。若欲少分自在天等變化因作一分不爾。名俱作論。若無因作論名俱非作論。當知是名第二依我無智論問記衰損。由彼諸論計度前際依過現世妄分別。故依法隨法行證得衰損者。謂有沙門若婆羅門。不觀責他為勝利論。不觀免難為勝利論。亦不依我無智諸論為求利養恭敬等事樂欲開闡。於惡說法毘奈耶中而求出家。唯除樂求出離解脫。當知彼是薄塵種類。為性愚戇專修止行。彼由為得初靜慮定教授教誡能於後際俱行見趣。及於前際俱行見趣。不然許故。而得超過。於現法中又能超過欲界諸結。證遠離喜。自斯已上無聞無知。即於此中生涅槃想。如由彼故證遠離喜。如是。或有由別因緣證得第二第三靜慮無愛味樂。第四靜慮無苦樂受。從此已上乃至非想非非想處。當知亦爾。於種種想俱行苦樂受等差別。已超過故。如是彼於趣諸取行不能超越。樂退還法。未般涅槃。起涅槃慢。當知是名第三衰損。此中如來自然證覺寂靜妙迹。於如所說一切行相三種衰損。由五種相如實了知。謂若彼自性。若彼諸見。若由無智彼得生起。若所緣轉。若彼所緣麁弊過患及上出離。於如是事如實了知。即出離中常自出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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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驻马店,庄女士发现自己11岁的女儿,竟偷偷用手机给楼下小卖部转账,而且金额高达40000多元。气愤的她立马去找店家理论,还动手砸了摊位,可没想到,小卖部老 板娘却一脸淡定称:“是你女儿自己要转给我的!”庄女士一气之下报了警。
庄女士和丈夫开了一家小店,平时夫妻俩都在店里忙着做生意,女儿就和爷爷奶奶在家。这天,小女孩称做作业要用手机,就把爷爷的手机拿了过去。可是,当她把手机还回来的时候,爷爷发现手机账单里有一条4500的转账信息。
爷爷觉得很奇怪,自己这一天都没有出门,怎么可能花钱呢?于是,等庄女士回来的时候,爷爷就把这件事告诉了庄女士。庄女士拿过手机一看,账单里竟然有好几条大额的转账记录,累计高达40000多元,并且这些钱都转给了同一个商家。
在庄女士的逼问下,女儿称这些钱都是她转给楼下小卖部的,她说自己平时会去小卖部买一些本子和笔,还有一些小玩具,老 板娘就让她多转一些钱,说是存到那里,如果自己想去其他地方买东西的时候,可以换一些现金。
听完女儿的话,庄女士十分生气,因为她也认识这个小卖部的老 板娘,她没想到老 板娘会干出这么缺德的事!在她看来,自己的女儿还小,对金 钱没有概念,都是老 板娘诱导女儿消费的。于是,庄女士立马去到小卖部,找老 板娘理论。
“你看看你这个店里的东西,总共才值都少钱?你都敢让我女儿给你转四万多,你是想钱想疯了吧!”一来到小卖部,庄女士就动手砸了小卖部的摊位,并大声呵斥老 板娘。
可是没想到,老 板娘对于庄女士的态度不屑一顾,不仅称自己不认识庄女士,还理直气壮地对庄女士说:“给我闭嘴,想解决问题就别吵吵!你自己不懂教育孩子,找我有什么用!”
老 板娘还说,自己的收款码就在桌子上放着,是小女孩自己拿走的,也是小女孩自己说,在这里存一些钱,可以换现金,而且每次自己一进货,小女孩直接一大包拿走,说是要给同学过生日。
对于老 板娘的说法,庄女士根本不相信,她说:“如果是孩子自己拿走的收款码,为什么账单还有给你老公的转账记录,明显就是你费尽心思来坑我家孩子!你有良心吗?既然你说我女儿是把钱存在你这的,那她现在在这里还剩多少钱?”
老 板娘表示,只剩1800了,而且她已经把钱给小女孩了,小女孩在这里花的钱,她都有拿本子记账。而当庄女士要看看记账的本子时,老 板娘又说,本子丢了。
庄女士根本不接受老 板娘的说法,一气之下报了警,经过民 警的调解协商,老 板娘最终归还了庄女士35000元。
那么,在这件事情中,小卖部的老 板娘是否违法呢?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商家诱导未成年人消费的数额较大,原则上家属可以要求商家退款。
但如果诱导未成年人消费数额巨大的,则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作为教唆犯,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小女孩转账四万多元,属于消费金额较大,老 板娘应该承担返还价款的责任与义务。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作为生意人,老 板娘想要赚钱无可厚非,但是做人应该有自己的良知和底线,不能什么钱都赚。更不应该用欺骗的方式去诱导未成年人消费而让自己获取利益,这不仅仅是违法行为,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而11岁的孩子,其实说大不大,说小也不小,家长不能因为忙于工作,而忽略了对孩子的教育。应该尽早地教孩子树立正确的金 钱观,让他们知道赚钱的辛苦,不能挥霍浪费。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你们会将绑着卡的手机交给自家孩子吗?
庄女士和丈夫开了一家小店,平时夫妻俩都在店里忙着做生意,女儿就和爷爷奶奶在家。这天,小女孩称做作业要用手机,就把爷爷的手机拿了过去。可是,当她把手机还回来的时候,爷爷发现手机账单里有一条4500的转账信息。
爷爷觉得很奇怪,自己这一天都没有出门,怎么可能花钱呢?于是,等庄女士回来的时候,爷爷就把这件事告诉了庄女士。庄女士拿过手机一看,账单里竟然有好几条大额的转账记录,累计高达40000多元,并且这些钱都转给了同一个商家。
在庄女士的逼问下,女儿称这些钱都是她转给楼下小卖部的,她说自己平时会去小卖部买一些本子和笔,还有一些小玩具,老 板娘就让她多转一些钱,说是存到那里,如果自己想去其他地方买东西的时候,可以换一些现金。
听完女儿的话,庄女士十分生气,因为她也认识这个小卖部的老 板娘,她没想到老 板娘会干出这么缺德的事!在她看来,自己的女儿还小,对金 钱没有概念,都是老 板娘诱导女儿消费的。于是,庄女士立马去到小卖部,找老 板娘理论。
“你看看你这个店里的东西,总共才值都少钱?你都敢让我女儿给你转四万多,你是想钱想疯了吧!”一来到小卖部,庄女士就动手砸了小卖部的摊位,并大声呵斥老 板娘。
可是没想到,老 板娘对于庄女士的态度不屑一顾,不仅称自己不认识庄女士,还理直气壮地对庄女士说:“给我闭嘴,想解决问题就别吵吵!你自己不懂教育孩子,找我有什么用!”
老 板娘还说,自己的收款码就在桌子上放着,是小女孩自己拿走的,也是小女孩自己说,在这里存一些钱,可以换现金,而且每次自己一进货,小女孩直接一大包拿走,说是要给同学过生日。
对于老 板娘的说法,庄女士根本不相信,她说:“如果是孩子自己拿走的收款码,为什么账单还有给你老公的转账记录,明显就是你费尽心思来坑我家孩子!你有良心吗?既然你说我女儿是把钱存在你这的,那她现在在这里还剩多少钱?”
老 板娘表示,只剩1800了,而且她已经把钱给小女孩了,小女孩在这里花的钱,她都有拿本子记账。而当庄女士要看看记账的本子时,老 板娘又说,本子丢了。
庄女士根本不接受老 板娘的说法,一气之下报了警,经过民 警的调解协商,老 板娘最终归还了庄女士35000元。
那么,在这件事情中,小卖部的老 板娘是否违法呢?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商家诱导未成年人消费的数额较大,原则上家属可以要求商家退款。
但如果诱导未成年人消费数额巨大的,则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作为教唆犯,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小女孩转账四万多元,属于消费金额较大,老 板娘应该承担返还价款的责任与义务。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作为生意人,老 板娘想要赚钱无可厚非,但是做人应该有自己的良知和底线,不能什么钱都赚。更不应该用欺骗的方式去诱导未成年人消费而让自己获取利益,这不仅仅是违法行为,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而11岁的孩子,其实说大不大,说小也不小,家长不能因为忙于工作,而忽略了对孩子的教育。应该尽早地教孩子树立正确的金 钱观,让他们知道赚钱的辛苦,不能挥霍浪费。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你们会将绑着卡的手机交给自家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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