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新闻 | 黄新发、李斌律师入选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
近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了新一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名单,浙江省共有93名律师入选,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党总支副书记黄新发律师,副主任李斌律师分别入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和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
委员 黄新发
智仁所执行主任、党总支副书记
黄新发律师是智仁所执行主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18年来,他和搭档汤云周律师创造了“圆锥体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研发了16款法律服务产品,合著了七本专著,共有17篇论文获奖,他个人曾获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个人、全国七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浙江省七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浙江省优秀专业律师(劳动专业类)、浙江省优秀公益律师、浙江省律师行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浙江省律师行业宣讲“民法典”先进个人、浙江省律师行业模范党员、浙江省服务中小企业优秀律师、2020和2021年浙江金蓝领、杭州市五一劳动奖章、杭州市中介服务行业标兵、杭州市司法局优秀党员、杭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新星奖及第三届滨江工匠等多项荣誉。多年来,他深耕劳动法业务,他的团队累计代理劳动争议案件2300起,累计普法讲座超600场。
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李斌
智仁所副主任
李斌律师是智仁所副主任,破产业务团队负责人,浙江大学法律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具有高级律师职称,带领团队承办大量重大企业破产案件,主要从事企业重整、预重整、个人破产等债务重组业务。执业以来,李斌律师勤勉尽责,一切以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成功挽回当事人大量经济损失,先后获得杭州市律师新星奖、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
智仁所将继续秉持“智者洞先机,仁者济天下”的建所理念,勤勉尽责、诚信务实、优质高效,为推进全国律师行业发展贡献绵薄之力,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不懈努力。
近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了新一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名单,浙江省共有93名律师入选,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党总支副书记黄新发律师,副主任李斌律师分别入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和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
委员 黄新发
智仁所执行主任、党总支副书记
黄新发律师是智仁所执行主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18年来,他和搭档汤云周律师创造了“圆锥体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研发了16款法律服务产品,合著了七本专著,共有17篇论文获奖,他个人曾获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个人、全国七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浙江省七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浙江省优秀专业律师(劳动专业类)、浙江省优秀公益律师、浙江省律师行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浙江省律师行业宣讲“民法典”先进个人、浙江省律师行业模范党员、浙江省服务中小企业优秀律师、2020和2021年浙江金蓝领、杭州市五一劳动奖章、杭州市中介服务行业标兵、杭州市司法局优秀党员、杭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新星奖及第三届滨江工匠等多项荣誉。多年来,他深耕劳动法业务,他的团队累计代理劳动争议案件2300起,累计普法讲座超600场。
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李斌
智仁所副主任
李斌律师是智仁所副主任,破产业务团队负责人,浙江大学法律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具有高级律师职称,带领团队承办大量重大企业破产案件,主要从事企业重整、预重整、个人破产等债务重组业务。执业以来,李斌律师勤勉尽责,一切以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成功挽回当事人大量经济损失,先后获得杭州市律师新星奖、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
智仁所将继续秉持“智者洞先机,仁者济天下”的建所理念,勤勉尽责、诚信务实、优质高效,为推进全国律师行业发展贡献绵薄之力,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不懈努力。
2022年9月26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佩娟,区司法局副局长、区律师行业党委书记蒋敏一行6人到访安理律师事务所杭州办公室,组织召开了“发挥检察院职能、保障律师权利”专题座谈会。检察院、司法局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王辛波、章漫雪、张忠良、周逸沁,安理杭州办公室执委会主任郝雪涛以及周建伟、陈楠楠、张宏峻、郑玲珠、叶舒等律师代表一同参加了此次座谈会。
https://t.cn/A6obum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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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矩阵 | 员工考勤作假为拿全勤工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周佳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员工考勤作假为拿全勤工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壹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09年7月进入某装饰公司处工作。2021年9月,公司通过监控调查发现陈某在2021年8月9月存在多次虚假考勤、迟到早退等违纪事实,即陈某在上班时间准点到达公司进行打卡考勤,随即便离开公司外出办理自己个人事务,之后又在下班或者晚上回到公司进行下班打卡。而对应月份的工资,公司已按照陈某的考勤数据全额发放。
2021年9月29日,经工会同意,公司以陈某多次擅自离岗,构成旷工事实,故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予以开除处理。2021年10月13日,公司向陈某书面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21年9月30日解除。
后陈某向公司所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其离岗外出前,均已经向公司其所属领导履行了请假告知手续,不存在旷工行为,且规章制度未经公示,并不知情。故主张公司解除系违法,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该案经历仲裁、一审,最终都认定公司解除行为合法,驳回陈某主张违法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贰 裁判观点
该案审判人员认为:公司制度明确规定,请假由员工本人提前发起请假申请流程,且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若因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须按规定权限先口头向上级请假,并在3天内由本人或委托同事补办请假审批流程。员工未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休假的,视同旷工处理。普通员工请假3天及以内(含),由部门经理OA审批批准。因私事须本人亲自处理而不能出勤者,可申请事假,由相关领导批准后才能离岗。未经批准,擅自请事假,按旷工处理。
本案中,陈某既未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应请假手续,而且即便口头履行了请假告知,事后却未能补办请假审批流程,甚至还进行虚假考勤以致于公司全额发放了相应未出勤天数的工资,具有逃避扣减事假工资的行为,可以认定申请人旷工的事实。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据此,仲裁委和一审法院均认为,公司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驳回其该项主张。
叁 案例评析
本案中,公司以陈某工作时间擅自离岗、随意脱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最终被支持是合法解除。
一方面,是公司做到了以下几点:
1、解除依据民主合法有效:公司的规章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进行了公示并送达了员工,同时通过劳动合同附件形式再次进行了送达告知,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因此被认定可以作为公司用工管理及解除陈某的依据。
2、违纪事实证据确凿:公司通过调查,比对公司大门出入口多个视频监控,仔细核实陈某存在虚假考勤的相应时间节点,具体精确到分秒,且最终核实汇总后的未实际出勤事实经陈某本人确认认可。
3、解除程序告知到位:在向陈某完成相应违纪事实的确认工作后,并经工会讨论同意,公司方才作出解除决定。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另一方面,则是陈某虚假考勤骗领工资的行为,具有逃避扣减事假工资的故意,既构成营私舞弊,对公司的管理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同时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职业操守。因此,即便未签收规章制度并非是劳动者对抗解除劳动合同的“护身符”。
也就是说,企业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规则,是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支付员工报酬的重要依据,应当经过相应的民主程序,且进行公示告知劳动者。
而劳动者则是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勤勉谨慎、善意合作等原则履行劳动合同义务,除了应当自觉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之外,还应当根据基本职业道德、公序良俗等对自己的履职行为作出判断和取舍,切勿以未签收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作为自己不当行为的“挡箭牌”。
作者简介
周佳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务)专业委员会的副秘书长、杭州市西湖区公司、国际投资与贸易专委会委员
擅长企业法律、劳动用工、婚姻家事类纠纷的处理,在非诉领域,协助团队为多家顾问单位设计、制定和建立公司规章制度、风控体系。在诉讼领域,尤其在处理公司诉讼、企业用工、婚姻家事等领域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
周佳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员工考勤作假为拿全勤工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壹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09年7月进入某装饰公司处工作。2021年9月,公司通过监控调查发现陈某在2021年8月9月存在多次虚假考勤、迟到早退等违纪事实,即陈某在上班时间准点到达公司进行打卡考勤,随即便离开公司外出办理自己个人事务,之后又在下班或者晚上回到公司进行下班打卡。而对应月份的工资,公司已按照陈某的考勤数据全额发放。
2021年9月29日,经工会同意,公司以陈某多次擅自离岗,构成旷工事实,故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予以开除处理。2021年10月13日,公司向陈某书面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21年9月30日解除。
后陈某向公司所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其离岗外出前,均已经向公司其所属领导履行了请假告知手续,不存在旷工行为,且规章制度未经公示,并不知情。故主张公司解除系违法,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该案经历仲裁、一审,最终都认定公司解除行为合法,驳回陈某主张违法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贰 裁判观点
该案审判人员认为:公司制度明确规定,请假由员工本人提前发起请假申请流程,且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若因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须按规定权限先口头向上级请假,并在3天内由本人或委托同事补办请假审批流程。员工未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休假的,视同旷工处理。普通员工请假3天及以内(含),由部门经理OA审批批准。因私事须本人亲自处理而不能出勤者,可申请事假,由相关领导批准后才能离岗。未经批准,擅自请事假,按旷工处理。
本案中,陈某既未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应请假手续,而且即便口头履行了请假告知,事后却未能补办请假审批流程,甚至还进行虚假考勤以致于公司全额发放了相应未出勤天数的工资,具有逃避扣减事假工资的行为,可以认定申请人旷工的事实。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据此,仲裁委和一审法院均认为,公司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驳回其该项主张。
叁 案例评析
本案中,公司以陈某工作时间擅自离岗、随意脱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最终被支持是合法解除。
一方面,是公司做到了以下几点:
1、解除依据民主合法有效:公司的规章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进行了公示并送达了员工,同时通过劳动合同附件形式再次进行了送达告知,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因此被认定可以作为公司用工管理及解除陈某的依据。
2、违纪事实证据确凿:公司通过调查,比对公司大门出入口多个视频监控,仔细核实陈某存在虚假考勤的相应时间节点,具体精确到分秒,且最终核实汇总后的未实际出勤事实经陈某本人确认认可。
3、解除程序告知到位:在向陈某完成相应违纪事实的确认工作后,并经工会讨论同意,公司方才作出解除决定。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另一方面,则是陈某虚假考勤骗领工资的行为,具有逃避扣减事假工资的故意,既构成营私舞弊,对公司的管理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同时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职业操守。因此,即便未签收规章制度并非是劳动者对抗解除劳动合同的“护身符”。
也就是说,企业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规则,是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支付员工报酬的重要依据,应当经过相应的民主程序,且进行公示告知劳动者。
而劳动者则是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勤勉谨慎、善意合作等原则履行劳动合同义务,除了应当自觉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之外,还应当根据基本职业道德、公序良俗等对自己的履职行为作出判断和取舍,切勿以未签收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作为自己不当行为的“挡箭牌”。
作者简介
周佳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务)专业委员会的副秘书长、杭州市西湖区公司、国际投资与贸易专委会委员
擅长企业法律、劳动用工、婚姻家事类纠纷的处理,在非诉领域,协助团队为多家顾问单位设计、制定和建立公司规章制度、风控体系。在诉讼领域,尤其在处理公司诉讼、企业用工、婚姻家事等领域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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