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诊断为职业病能否得到工伤赔偿】#劳动法常识##劳动法小知识##国家劳动法#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长期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因此,职业病与一般的工伤在发现时间上存在显著区别。一般工伤的发生具有即时性、当场性的特点,而职业病的形成则具有持续性、缓慢性,在被发现之前又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所以职业病发现和认定往往具有滞后性。因为职业病的这些特点常常被忽略,甚至是有些老板会置之不理,被迫离职,那么离职后可否获得职业病赔偿呢?

职业病的形成具有连续性、缓慢性,其发现和认定往往具有滞后性,不能因为发现得晚就剥夺了职业病患者的工伤权益。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八、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52\超2亿人走在职业病边缘,防治任重道远来源:人民日报职业病正在成为发展路上的“拦路虎”。据媒体报道,国家卫健委早前表示,根据抽样调查结果,约有1200万家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超过2亿劳动者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
  2018年,我国就业人口为7.76亿人,超2亿人走在职业病边缘,这意味着遭受职业病侵害者的比例会占到全体劳动者的四分之一!考虑到现实中仍存在不少轻微病症未能纳入统计范畴的情况,不免令人焦虑当下劳动者的真实健康境况。如此众多的“顶梁柱”长期游走于病症边缘,是个体之殇,也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这样的“社会病”,需要防治!
  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比例这么高,原因很复杂,但最关键的恐怕还在于,长时间、高强度的劳动与有限、不专业的保护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经济一路高歌猛进,在各个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与之相对应,劳动保护并没有跟得上发展的速度。
  一方面,很多用工单位的劳动保护制度并不完善。不管是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病预防知识培训、职业病危害告知,还是防尘设施安装、常态化的检测监测等,大多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与此同时,这些用人单位更强调产能与效益,并不重视职工健康。
  最极端的情况是,在一个劳资不对等的劳动力市场中,一些单位甚至连劳动合同也不签,工伤保险也不交。这样,劳动者完全被暴露在双重的“裸露”之下:一是其所从事工作本身可能存在的危害,二是受到职业病侵害后无法得到相应的救济保障。
  另一方面,监管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近年来,随着经济转型升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也就更为多样、复杂。但目前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涉及到十大类132种职业病,和国际标准相比,覆盖的认定范围还有一定差距。
  何况,即便是已知的132种职业病,也因为种种原因,很难完全覆盖目标人群。比如,当很多农民工处于没有提醒、没有合同、没有保险等“无名”状态时,职业病如影随形,时时刻刻环伺周围,又怎么可能做到有效避免并及时救治呢?
  以尘肺病而言,据国家卫健委披露,大部分工业化国家在几十年前就已经控制住了尘肺病,而在我国,这种病却仍是最严重的职业病,约占报告职业病病例总数的90%。这表明,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均存在治理责任。
  这两天,河南焦作农民工韦某从医院出走轻生事件,引发了社会关注。因为患病做手术需要花费10万元,以及“接受不了生病这个现实”,农民工韦某选择了一条不归路。尽管他所罹患的冠心病并不属于职业病,但长期在外打工,且缺乏必要的保护与体检,这些都显然损害了他的健康。
  因此,当下之计,首先要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特别是在强化防尘设施、检测监测、职业病危害告知、个体防护、健康监护、警示标识等关键环节,必须强化监管,确保落实。这实际上也是减少职业病侵害的一个先决条件,在这个问题上,企业“省”不得,监管“松”不得。
  此外,也要尽快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确保把所有的劳动者都纳入职业病检查体系内,不要有所遗漏。同时,也要加快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全覆盖。
  今年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17周年,近年来,劳动者的境况得到了很大改善,但也更要注意到问题所在。经济要发展,劳动者的健康也必须保障,不能听任超2亿人走在职业病边缘。

原文链接:https://t.cn/Aik4VAuF

25\走程序动辄耗掉上千天,职业病面临认定举证难 来源:劳动观察
  提起职业病,工伤是农民工维权的难中之难,职业病是工伤农民工维权的难中之难。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针对最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旨在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记者就此采访了平时跟职业病患者打交道的医生、律师,了解他们的看法和建议。
  职业病认定到理赔需1149天
  据了解,针对职业病诊断难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做出了多处修改,明确“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等;减少了劳动者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要求,规定诊断所需资料主要由用人单位向诊断机构提供,劳动者只提供本人掌握的有关资料;缩短了职业病鉴定办理时限,规定从受理至送达鉴定书的时限由95天减至50天等。
  “一般情况下,一个职业病患者从认定到理赔,需要走10余项法律程序,耗时至少1149天,即使走完全部程序,仍有三成多患者最终无法获得赔偿,希望此次修改会着重解决职业病诊断程序简化的问题,开胸验肺的惨剧也不再出现。”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检验科医生赵敏杰说。
  云南省职业病鉴定中心李医生坦言:“这些职业病患者都有一个共性,难、穷、苦。职业病的认定、举证太难。”他说,患者要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准备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资料等等,而其中的很多材料是需要工作单位提供的。
  据李医生提供的一份职业病调研报告显示,约有40%的单位拒绝为患者提供这些材料。
  一个残酷的现实是,即使备齐这些材料,职业病患者仍有冗长的认定程序要走。按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工伤处理的程序可以达到10项,正常走完全部法律程序需要1149天。
  “很多职业病患者往往因为鉴定超期,无法获得工伤认定,有些病情严重的职业病患者,还没走完程序,就因缺乏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生活保障而撒手人寰。”李医生说。“现行的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的模式必须要修改,职业病处理机制重构势在必行。关于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仲裁必须实行一裁终局制,简化劳动者的鉴定维权程序。
  尘肺病鉴定困境
  胸闷、呼吸沉重、咳不完的痰、跪着睡觉……用命挣钱,用钱买命,这是尘肺病人的真实状态。
  “得了尘肺病以后,会经受非常大的痛苦”,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王辰在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指出,疾病中最难受的不是瘙痒、疼痛,而是濒临死亡的憋气。
  据透露,当他们回到村里,尘肺病又不纳入新农合的报销序列。因此,通过职业病诊断鉴定,拿到工伤赔偿是他们唯一的出路。
  可职业病诊断证明这条路,对于农民工群体而言走得极为艰难。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说,由于劳动者流动比较大,潜伏期比较长,证据很难搜集,在他手里5年做了20多起尘肺病维权案件,成功率不到5%,即便是个别成功案例,前前后后也跑了10多趟。
  尘肺病是法定职业病之一,根据国家卫健委这些年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现有的职业病总人数中尘肺病占了大约90%。目前,法律法规将尘肺病作为职业病进行诊断和治疗,导致尘肺病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尘肺病作为职业病诊断往往需要漫长的时间,甚至常常是病人已死亡仍未得到诊断。尘肺病是由于在工作环境中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所致,几乎不存在因为其他非工作环境而致病的可能。
  职业病防治法第44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虽然,按照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相关资格,但是实践中的职业病诊断多被各地专门设立的职业病防治所(一般是各地疾控中心)。而这些防治所往往只在地级市设立,导致患者们要拖着病体长途奔波。
  建议放开尘肺病诊断限制
  少数的医生承担着责任、多数的患者更是拿不到职业病诊断证明。究其症结,在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尘肺病“垄断”鉴定,众多专家建议,应更加放开尘肺病诊断机构限制,让尘肺病诊断掌握在“多数人”手中。
  因此,用人单位往往拒绝提供职业史证明,甚至干脆否认劳动关系。另外,很多尘肺病人都是在私营、个体单位打工,且很多都在不止一家单位打工后罹患尘肺病,甚至很多老板自己都得了尘肺病,在用工极不规范的现状下,对确认劳动关系的过度强调,导致职业病的诊断需要耗费漫长的时间。
  昆明延安医院肺科医生杨志坚认为,不应为了查证具体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而延误对尘肺病的诊断和治疗。换言之,应先将尘肺病作为一个医学概念进行诊断治疗,而非作为一个“职业病”概念进行诊断治疗。建议放开对尘肺病的诊断,明确尘肺病人可以在任何一家二级以上医院诊断为医学上的尘肺病。如果需要追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再由专门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对“职业病接触史”进行确认,劳动者凭职业病鉴定机构的“职业病接触史”确认结果,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职业性尘肺病由职业病鉴定机构进行特别审批,是为了防止医院随意认定职工为工伤,增加企业负担。但是,不能因此而延误对尘肺病人的治疗。把“尘肺病”与“职业性尘肺病”的概念进行剥离,允许尘肺病作为一个普通的医学病名称进行诊断,允许任何一家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就像颈椎病一样,没有必要先到单位开一个“长期久坐”的证明,然后再去进行颈椎病诊断。
  有专家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已很完备,关键在执行难。修法如解决不了“执行难”的问题,对改善职业病维权的效果不会太大。还有专家认为,新《办法》虽然有利于劳动者申请鉴定,现在相关配套政策不足,比如已倒闭的企业该如何提供材料,安监局和职业病鉴定医院该如何接洽,都没有细则规定。工伤认定,长路漫漫,即使艰难地通过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这一关,要获得赔偿,患者还需走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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