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闫某是一名配送员,事发这天,他与怀孕女友告别后,以嫖客身份约了一名失足女,然后前往失足女家中。万万没想到,闫某进到失足女家中后,竟从身上掏出了事先准备的刀具,威胁失足女:“我只要钱,不要命!”
闫某是一家配送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非常辛苦,上班时间为晚上7点至第二天清晨,可收入并不高,甚至无法支撑他与女友的日常开销和房租费!
事发前,又到了该交房租的时间,但闫某查了他的银行账户,卡里只有500元,当时闫某女友已经怀孕,闫某不想给她压力,让她不开心,就没有告诉女友他此刻的困境。
突然有一天,闫某决定铤而走险,从失主女身上找钱,来帮自己和女友渡过难关,在闫某看来,失足女的钱不干净,自己从她们身上捞一把,失足女或许不敢报警!
事发这天晚上,闫某和女友告别后,假装嫖客,并约了一名看上去应该会比较有钱的失足女,然后驾车来到女方家中,对其实施抢劫,但女方家中只有1100元现金,闫某觉得不够,又要求对方转账4000元。
闫某准备得非常充分,事先准备了帽子、口罩,把自己裹得严严实实的,防止被摄像头拍下,而且在跑出单元楼后,第一时间换掉了事先带过去的另一套服装,并把刀具丢弃。结果还没等闫某躲会家中,警方就将其抓获归案。
1、事发后,闫某表示不解,甚至在检察官提审他时,询问检察官:“她怎么会报警呢?自己抢的钱不多,对方又是一名失足女,没理由报警啊。”
这个闫某,把事情想得太简单了,失足女就不会报警吗?显然不是这样,不管是谁,面临危险时,第一时间都会寻求警方帮助,失足女也不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只要受到不法侵害,不管被害人是向公安机关,还是法院、检察院求助,只要在管辖范围内,司法机关都立案追查!
2、本案应该如何定性,闫某如何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闫某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住被害人反抗,强行抢走被害人财物,构成抢劫罪。
注意,抢劫罪的关键在“压制反抗”上,也就是说,压制反抗的才构成抢劫罪,如果被害人压根不害怕,比如失足女出于可怜的念头,交付闫某财物,闫某就不构成抢劫罪。
其次,抢劫罪的人身危害性非常高,按照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一般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具有入户抢劫、抢劫银行或者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等8种情节之一的,加重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的入户抢劫,司法解释规定,是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比如封闭的院落、为生活租用的房屋、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
具体到本案,闫某到失足女家中实施抢劫,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次,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最高可以40%的基准刑,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最高可以减少30%的基准刑。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最高可以减少30%的基准刑。
闫某现在能做的,是主动赔偿失足女损失,争取获得对方的谅解和认罪认罚,争取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
除此之外,量刑指导意见还规定,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最高可以减少10%的基准刑,希望闫某好好表现吧。
最后,闫某为了5000元,最后却要面临10年之久的牢狱之灾,可悲可叹!希望经此一役后,闫某能重新做人,回归正道!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闫某是一家配送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非常辛苦,上班时间为晚上7点至第二天清晨,可收入并不高,甚至无法支撑他与女友的日常开销和房租费!
事发前,又到了该交房租的时间,但闫某查了他的银行账户,卡里只有500元,当时闫某女友已经怀孕,闫某不想给她压力,让她不开心,就没有告诉女友他此刻的困境。
突然有一天,闫某决定铤而走险,从失主女身上找钱,来帮自己和女友渡过难关,在闫某看来,失足女的钱不干净,自己从她们身上捞一把,失足女或许不敢报警!
事发这天晚上,闫某和女友告别后,假装嫖客,并约了一名看上去应该会比较有钱的失足女,然后驾车来到女方家中,对其实施抢劫,但女方家中只有1100元现金,闫某觉得不够,又要求对方转账4000元。
闫某准备得非常充分,事先准备了帽子、口罩,把自己裹得严严实实的,防止被摄像头拍下,而且在跑出单元楼后,第一时间换掉了事先带过去的另一套服装,并把刀具丢弃。结果还没等闫某躲会家中,警方就将其抓获归案。
1、事发后,闫某表示不解,甚至在检察官提审他时,询问检察官:“她怎么会报警呢?自己抢的钱不多,对方又是一名失足女,没理由报警啊。”
这个闫某,把事情想得太简单了,失足女就不会报警吗?显然不是这样,不管是谁,面临危险时,第一时间都会寻求警方帮助,失足女也不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只要受到不法侵害,不管被害人是向公安机关,还是法院、检察院求助,只要在管辖范围内,司法机关都立案追查!
2、本案应该如何定性,闫某如何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闫某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住被害人反抗,强行抢走被害人财物,构成抢劫罪。
注意,抢劫罪的关键在“压制反抗”上,也就是说,压制反抗的才构成抢劫罪,如果被害人压根不害怕,比如失足女出于可怜的念头,交付闫某财物,闫某就不构成抢劫罪。
其次,抢劫罪的人身危害性非常高,按照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一般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具有入户抢劫、抢劫银行或者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等8种情节之一的,加重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的入户抢劫,司法解释规定,是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比如封闭的院落、为生活租用的房屋、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
具体到本案,闫某到失足女家中实施抢劫,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次,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最高可以40%的基准刑,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最高可以减少30%的基准刑。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最高可以减少30%的基准刑。
闫某现在能做的,是主动赔偿失足女损失,争取获得对方的谅解和认罪认罚,争取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
除此之外,量刑指导意见还规定,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最高可以减少10%的基准刑,希望闫某好好表现吧。
最后,闫某为了5000元,最后却要面临10年之久的牢狱之灾,可悲可叹!希望经此一役后,闫某能重新做人,回归正道!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两个小姐姐的爱情[超话]#
这个人真的好虚伪
好想告诉这个Y的妹纸快跑
和我在一起七百六十九天
一个月前被发现第一次出轨
然后才开口说不喜欢了要回厦门
还去自己的出轨只是个玩笑
回厦门后又说想我去厦门陪她
还做了异地恋的约定
结果11月2号出去喝酒认识了新目标
7号发了个朋友圈屏蔽了我
然后共同好友截图发我
我就发现了她的第二次出轨
当时她回复不承认说不是新目标
7号之前还在叫我老婆会说情话吊着我
7号被发现以后就开始否认一切了
说自己付不起责任我的喜欢让她压力很大
我觉得出轨被发现挨一巴掌不算过分吧
但是她说让我去做心理咨询
前几天还找我借钱
和我在一起的时候也这样发过朋友圈
之前和我挂着情头说着喜欢追别人
现在是用着我买的手机跟新目标表白示爱
这个人真的好虚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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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去自己的出轨只是个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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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11月2号出去喝酒认识了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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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共同好友截图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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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号被发现以后就开始否认一切了
说自己付不起责任我的喜欢让她压力很大
我觉得出轨被发现挨一巴掌不算过分吧
但是她说让我去做心理咨询
前几天还找我借钱
和我在一起的时候也这样发过朋友圈
之前和我挂着情头说着喜欢追别人
现在是用着我买的手机跟新目标表白示爱
笑死我了那位姐,事业粉的究极形态,每天都要骂两条,顿顿不落,字字珠玑。话说回来在自己微博骂骂反正也伤害不到谁,小洲也早已不是那个没事就查看粉丝留言、看不到粉丝互动会空虚的小洲了。如果多骂骂能让她自己好受,我觉得不错,人总需要一个出口,不然会憋出毛病的。弟可以做自己认为对的事,粉丝也可以,大家很公平的。
不过我经常在思考,这其中的因果关系究竟是怎样的?真的是洲先摆烂,然后粉丝受伤吗?众所周知弟在几年前的自述中有过这样的感悟:原来大众的喜欢是很脆弱的,因为一件莫须有的事,他们很快就从爱你转变为恨你,原来这些感情不是自己想的那么纯粹。我觉得他会不会早就对这个娱乐圈的生态看透了,不在乎了,反正也没得到多少,所以也没什么可失去的?也许粉丝认为事业、人气、鲜花与掌声是最重要的,但对他来说,至少没重要到成为他生命中最重要的、乃至要牺牲自己的很多而去为之奋斗的事情?别的艺人如果比他更有事业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那些人的收获与付出,至少在他们自己的感受里,是成正比的,而他却不是这样呢?
不过我经常在思考,这其中的因果关系究竟是怎样的?真的是洲先摆烂,然后粉丝受伤吗?众所周知弟在几年前的自述中有过这样的感悟:原来大众的喜欢是很脆弱的,因为一件莫须有的事,他们很快就从爱你转变为恨你,原来这些感情不是自己想的那么纯粹。我觉得他会不会早就对这个娱乐圈的生态看透了,不在乎了,反正也没得到多少,所以也没什么可失去的?也许粉丝认为事业、人气、鲜花与掌声是最重要的,但对他来说,至少没重要到成为他生命中最重要的、乃至要牺牲自己的很多而去为之奋斗的事情?别的艺人如果比他更有事业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那些人的收获与付出,至少在他们自己的感受里,是成正比的,而他却不是这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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