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法案例|达到退休年龄两年后,还可以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作者|王冰冰律师
王冰冰律师近期在所办理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张某与用人单位中奥公司就确认劳动关系发生是否适用仲裁时效产生争议,王律师通过提交关键证据,成功为张某确认了与中奥公司长达16年的劳动关系。王律师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结合案件事实,简要做如下分享:
WINFA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1日,张某入职于中奥公司,任保安一职。
2018年3月1日,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020年4月1日,中奥公司向张某发出《劳务关系解除通知书》,通知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2日终止,要求其于2020年4月8日办理离职手续。
由于中奥公司一直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保,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中奥公司在2003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WINFA
裁判要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中奥公司在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8年3月1日)后,没有告知与张某终止劳动关系,且仍于2019年与张某签订期限从2019年 2月18日至 2020年2月17日的劳动合同,张某的工作岗位及薪酬也没有发生变化。
中奥公司直至 2020年4月1日才向张某发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双方也确认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的纠纷发生于张某离职时,故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应从2020年4月1日中奥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开始起算,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的诉讼主张没有超过相应的时效规定,并无不当。
中奥公司认为张某的仲裁申请及诉讼主张已超过相应的时效规定,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判决如下:确认张某与中奥公司在2003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WINFA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是否适用仲裁时效。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适用于时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和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可以认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第二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于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请求权,确认劳动关系系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以本案为例,二审法院采用了第一种观点。中奥公司认为仲裁时效从张某达到退休年龄之日即2018年3月1日起计算。但张某直到2020年4月26日才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其仲裁申请及诉讼主张已超过相应的时效规定。
显然中奥公司也认可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也适用仲裁时效,但其认为起算时间应从张某退休年龄之日起计算,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双方确认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的纠纷发生于张某离职时,故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应从2020年4月1日中奥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开始起算,故张某的诉讼主张没有超过相应的时效规定。
最终张某如愿通过法院确认了其与中奥公司在2003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WINFA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威法案例|达到退休年龄两年后,还可以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执业领域: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及婚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托则忠人事,小信诚则大信立
作者|王冰冰律师
王冰冰律师近期在所办理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张某与用人单位中奥公司就确认劳动关系发生是否适用仲裁时效产生争议,王律师通过提交关键证据,成功为张某确认了与中奥公司长达16年的劳动关系。王律师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结合案件事实,简要做如下分享:
WINFA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1日,张某入职于中奥公司,任保安一职。
2018年3月1日,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020年4月1日,中奥公司向张某发出《劳务关系解除通知书》,通知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2日终止,要求其于2020年4月8日办理离职手续。
由于中奥公司一直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保,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中奥公司在2003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WINFA
裁判要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中奥公司在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8年3月1日)后,没有告知与张某终止劳动关系,且仍于2019年与张某签订期限从2019年 2月18日至 2020年2月17日的劳动合同,张某的工作岗位及薪酬也没有发生变化。
中奥公司直至 2020年4月1日才向张某发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双方也确认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的纠纷发生于张某离职时,故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应从2020年4月1日中奥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开始起算,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的诉讼主张没有超过相应的时效规定,并无不当。
中奥公司认为张某的仲裁申请及诉讼主张已超过相应的时效规定,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判决如下:确认张某与中奥公司在2003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WINFA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是否适用仲裁时效。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适用于时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和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可以认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第二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于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请求权,确认劳动关系系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以本案为例,二审法院采用了第一种观点。中奥公司认为仲裁时效从张某达到退休年龄之日即2018年3月1日起计算。但张某直到2020年4月26日才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其仲裁申请及诉讼主张已超过相应的时效规定。
显然中奥公司也认可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也适用仲裁时效,但其认为起算时间应从张某退休年龄之日起计算,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双方确认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的纠纷发生于张某离职时,故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应从2020年4月1日中奥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开始起算,故张某的诉讼主张没有超过相应的时效规定。
最终张某如愿通过法院确认了其与中奥公司在2003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WINFA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威法案例|达到退休年龄两年后,还可以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执业领域: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及婚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托则忠人事,小信诚则大信立
#杭州通报林生斌相关情况调查结果#
“林某斌与莫焕晶有不正常关系”“莫焕晶与任某真有亲戚关系,莫焕晶系任某真介绍到朱某贞家中做保姆”“林某斌案发当晚在现场附近”“案发现场有三名消防员为林某斌哥哥、林某斌妹夫、莫焕晶儿子”“林某斌另有一个4岁的儿子”“林某斌哥哥林某锋为刑满释放人员”“放火案案发时的绿城物业保安杨某军系任某真姐夫”“林某斌曾为朱某贞及孩子购买受益人为本人的大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自林生斌深情男人人设翻车以来,这样危言耸听的网络传言一直不断,似乎不把林生斌送进监狱不罢休。
2021年8月3日,杭州公安一纸通报宣告上述传言均系谣言,还抓了一名造谣者。杭州公安的通报非常简明扼要,一个是澄清谣言,另外对于网民举报林生斌偷漏税和诈捐作出了回应,现在正在调查当中,估计假以时日,也会水落日出。
看了杭州公安的通报,很多怀有朴素正义感的网民心有不甘,毕竟事情走向没有向“林生斌进去了”的方向发展。对此,我们只能讲,法律是要讲证据的,不能凭空猜测,更不能捏造谣言。
林生斌有可能进去吗?
我们根据杭州公安通报内容来稍微预测下,假设网民举报的“林某斌涉嫌偷税漏税、涉嫌非法公开募捐、诈捐”等情况属实,经过最后调查,林生斌偷税漏税金额巨大,多达上百万元甚至千万元级别。
根据《刑法》第201条关于逃税罪的规定,偷逃税款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可以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就只作行政处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的案例是,范冰冰偷漏税案件中,范冰冰及公司少缴税款共计2.48亿元,偷逃税款合计为1.34亿元,最终被追缴税款8.83亿元。得益于刑法修改,范冰冰侥幸过关,没有像刘晓庆一样因偷税蹲监狱。
同样,假设税务机关确实查处到林生斌有偷税漏税情况,估计数额也不可能超过范冰冰,所以,林生斌只要补缴税款,基本上不可能去坐牢。
虽然他不会去坐牢,但也已经付出了欺骗网友的巨大代价,从全网消失,处于社会性死亡状态,从目前的情形来看已经没有翻身洗白的可能。
有道是,苍天饶过谁,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林某斌与莫焕晶有不正常关系”“莫焕晶与任某真有亲戚关系,莫焕晶系任某真介绍到朱某贞家中做保姆”“林某斌案发当晚在现场附近”“案发现场有三名消防员为林某斌哥哥、林某斌妹夫、莫焕晶儿子”“林某斌另有一个4岁的儿子”“林某斌哥哥林某锋为刑满释放人员”“放火案案发时的绿城物业保安杨某军系任某真姐夫”“林某斌曾为朱某贞及孩子购买受益人为本人的大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自林生斌深情男人人设翻车以来,这样危言耸听的网络传言一直不断,似乎不把林生斌送进监狱不罢休。
2021年8月3日,杭州公安一纸通报宣告上述传言均系谣言,还抓了一名造谣者。杭州公安的通报非常简明扼要,一个是澄清谣言,另外对于网民举报林生斌偷漏税和诈捐作出了回应,现在正在调查当中,估计假以时日,也会水落日出。
看了杭州公安的通报,很多怀有朴素正义感的网民心有不甘,毕竟事情走向没有向“林生斌进去了”的方向发展。对此,我们只能讲,法律是要讲证据的,不能凭空猜测,更不能捏造谣言。
林生斌有可能进去吗?
我们根据杭州公安通报内容来稍微预测下,假设网民举报的“林某斌涉嫌偷税漏税、涉嫌非法公开募捐、诈捐”等情况属实,经过最后调查,林生斌偷税漏税金额巨大,多达上百万元甚至千万元级别。
根据《刑法》第201条关于逃税罪的规定,偷逃税款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可以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就只作行政处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的案例是,范冰冰偷漏税案件中,范冰冰及公司少缴税款共计2.48亿元,偷逃税款合计为1.34亿元,最终被追缴税款8.83亿元。得益于刑法修改,范冰冰侥幸过关,没有像刘晓庆一样因偷税蹲监狱。
同样,假设税务机关确实查处到林生斌有偷税漏税情况,估计数额也不可能超过范冰冰,所以,林生斌只要补缴税款,基本上不可能去坐牢。
虽然他不会去坐牢,但也已经付出了欺骗网友的巨大代价,从全网消失,处于社会性死亡状态,从目前的情形来看已经没有翻身洗白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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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沈雲龍博士邀請 及前辈们,參觀冠玲瓏鑽石博物館,展示10個世界健力士紀錄大全的鑽石作品,其中價值200萬美元的結他,閃閃生光[太開心]偶遇 亚洲小姐 王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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