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事律师:不起诉和免于刑事处罚有什么不同?#法律咨询# #成都精英律师# #成都刑事律师# #成都律师# #成都律师怎么选#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转载(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大型民商事代理及非诉策划。)
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和免于刑事处罚是不一样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就不会到人民法院,而免予刑事处罚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两者位于不同的刑事阶段,并且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也是不一样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免予刑事处罚。
不起诉和免于刑事处罚有什么不同?
1、性质不同:免予刑事处罚是针对的对象是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不起诉的对象则包括不构成犯罪、指控犯罪证据不足或存疑、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
2、作出机关不同:免予刑事处罚由法院作出,而不起诉决定则由检察院作出。
总结来说不起诉和免予起诉的区别在于:不起诉是在犯罪嫌疑人没有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免予起诉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在应负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只是由于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等。
不予刑事处罚会留案底。免于刑事处罚也是有罪判决,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会有犯罪记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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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和免于刑事处罚是不一样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就不会到人民法院,而免予刑事处罚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两者位于不同的刑事阶段,并且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也是不一样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免予刑事处罚。
不起诉和免于刑事处罚有什么不同?
1、性质不同:免予刑事处罚是针对的对象是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不起诉的对象则包括不构成犯罪、指控犯罪证据不足或存疑、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
2、作出机关不同:免予刑事处罚由法院作出,而不起诉决定则由检察院作出。
总结来说不起诉和免予起诉的区别在于:不起诉是在犯罪嫌疑人没有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免予起诉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在应负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只是由于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等。
不予刑事处罚会留案底。免于刑事处罚也是有罪判决,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会有犯罪记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执业医师考试[超话]# 紧急通知![冲刺]【8月10日上午新增4地】截止上午11时,新增广西自治区、河北省、山西省 开通医师笔试准考证打印入口,上海市于8.11日10时开通入口。
[冲刺]目前正在打印准考证地区分别为:山西省、广西、河北省、重庆市、浙江省、吉林省、四川省、河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陕西省11个地区。
[冲刺]各位考生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准考证查询及打印服务:
方式一:VX端打开链接:d.med66.com/22zkza
方式二:登录国家医学考试网-考试报名-准考证打印进行打印。
[冲刺]各地通知汇总https://t.cn/A6a1sqjp
温馨提示:请注意自己打印的准考证要为笔试的准考证,不是实践技能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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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请注意自己打印的准考证要为笔试的准考证,不是实践技能准考证。
成都律师:刑事案件受理的一般规范 #普法课堂# #成都精英律师# #成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 #成都刑事律师#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转载(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大型民商事代理及非诉策划。)
案件受理的一般规范
一、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
1. 确认来访者的身份及其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2. 根据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3. 案件发生的背景
4. 案件基本事实
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办案单位、办案人员
6.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
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二、接受委托
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向委托人解答法律咨询
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4. 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5.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
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7.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三:委托手续
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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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的一般规范
一、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
1. 确认来访者的身份及其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2. 根据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3. 案件发生的背景
4. 案件基本事实
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办案单位、办案人员
6.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
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二、接受委托
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向委托人解答法律咨询
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4. 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5.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
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7.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三:委托手续
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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