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与收金以默
下面这个投诉是真实的,担任法律责任,海南的开放,引来了不少的外乡人,来到这里,人生地不熟,少不了要找适合的交通工具,的土,摩托车都很多,打工的一般都选择摩托车,路程远近价格自己讲,到目的地就付款,现在都是用微信付款,很少有现金,有的点错了也是有的,但是收到钱都是记录的,多收了就这样默认了还是不讲道德。 https://t.cn/EABxHa6
下面这个投诉是真实的,担任法律责任,海南的开放,引来了不少的外乡人,来到这里,人生地不熟,少不了要找适合的交通工具,的土,摩托车都很多,打工的一般都选择摩托车,路程远近价格自己讲,到目的地就付款,现在都是用微信付款,很少有现金,有的点错了也是有的,但是收到钱都是记录的,多收了就这样默认了还是不讲道德。 https://t.cn/EABxHa6
[笑cry]今天碰到了一个拾金不昧的帅哥,早上妹妹出去跑步把手机丢了,在这个社会丢手机比丢钱包还重要,什么也干不了,着急的很,我试着拿我手机拨打了丢的手机电话,是一个男生,他说是他捡我的手机,并表示他现在到工作地去了,等下干完活可以帮忙送回来,怕我们着急,还把工作地址加微信发给我们,一颗悬着的心终于放下来了,结果后来我们拿到手机,说给他200红包以表示感谢,他也执意不要,说这个没有什么的,举手之劳而已!我们心里真的是一阵温暖,这个社会还是好人多,在这里我想对他说真的谢谢好心的小伙,好人有好报的,当得知好心人是清洗空调的,我要帮忙宣传哈,大家有要清洗空调内外机的可以找他,小伙子人品不错,做生意肯定也是实在!
这是我捡的,又不是偷!浙江杭州,繆先生带着老伴儿的手机,骑着共享单车去办事,当来到杨时路某路口时,一摸口袋傻眼了,自己裤兜里的手机,不知何时已经不见了,手机里有重要的资料,他依稀记得刚才听到“啪”的一声,于是他急忙回去查找,可却没找到,不得已只能报了警。
繆先生是河南人,去年和老伴儿来杭州定居,老伴儿是大学副教授,她这部手机也就3000元左右,可是里面的资料,对她来说很重要。
当时他骑车时,隐约听到“啪”的一声,可是由于在行进途中,他也没在意,又朝前开了几十米,在路口等红绿灯时,发现手机不见了,就急忙回去找,他在附近找了一圈,都没找到,于是报了警。
警方通过查看公共监控,发现繆先生的手机,被一名男子捡走了,大概40多岁的样子,当时也是骑着电动车,在对向车道行驶,在发现地上的手机后,竟然直接逆行过去,捡走了手机,随后扬长而去。
可没想到,当民警联系这名男子时,男子却说自己没捡到手机,随后可能觉得,警方既然能找到他,很可能已经知道了,于是又改口,解释说他在外地,现在没法归还,然后就挂断了电话。
随后,无论怎么拨打,这名男子就是不接电话了,摆明了不想归还。
繆先生让民警给他电话,但是民警说这是个人隐私,不能提供。无奈之下,繆先生找到了媒体,希望能帮帮他。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男子可以以“这是我捡的,又不是偷的”为由,就不予归还吗?
肯定是不行的,虽然手机是你捡到的,可是你有归还的义务,并且在繆先生找上门时,他还拒不归还,甚至说自己没捡到,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者。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同时满足4点: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这件事中,繆先生大意丢失了手机,男子捡到了手机,则男子属于获利方,且没有合法根据,那么,繆先生就是受损方,双方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甲拾得乙的金钱而赠与丙,丙即可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这件事中,虽然男子是捡的,但是,却不能以“这是我捡的,又不是偷的”为由,就不予归还,而且在民警联系男子时,男子第一次说没捡到,第二次说在外地,随后拉黑,这一系列操作都能证明,他想要据为己有。
若是男子拒不归还,严重者还会构成侵占罪。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记者陪着繆先生来到派出所,民警说公共视频无法提供,但确实有一名男子捡走了手机,经技术手段确定,男子姓唐,在附近工地上班。
最后在现场,民警再次拨打了男子电话,询问是不是捡到一部手机,男子直接沉默了,民警则反复强调,他们已经通过监控看到了,言外之意就是“我们已经知道是你捡的了。”男子说自己在外地很忙,让民警把电话号码给繆先生,等他回来再联系。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我光捡无主的手机就超过十部了,无一例外,全部交派出所,还有五部是后来失主打电话过来的,我觉得这是做人最基本的素质。
也有网友说,前天晚上捡了部手机,等待失主来电,失主来电后骑车找到我,我核实确认后交给了失主,失主欲掏钱给我以示酬谢,我谢绝了。予人玫瑰手有余香。
还有网友说,我以前掉了手机的时候,人家捡到的时候我就打了十几个电话,根本就不接我电话,本来就打算放弃了,第二天检到手机的人才打电话回来,原来是解不了锁,要是他解得了锁的话,这个手机其本上就是别人的了,后来还是给了他两百块钱,才要回来手机的。
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要,这是老师和父母从小就教育我们的,本来及时归还,还是一件拾金不昧的好事,可男子捡到手机,不仅不想着归还,还想着占为己有,也不交到派出所,这样的行为既不道德,也是违法的。
繆先生是河南人,去年和老伴儿来杭州定居,老伴儿是大学副教授,她这部手机也就3000元左右,可是里面的资料,对她来说很重要。
当时他骑车时,隐约听到“啪”的一声,可是由于在行进途中,他也没在意,又朝前开了几十米,在路口等红绿灯时,发现手机不见了,就急忙回去找,他在附近找了一圈,都没找到,于是报了警。
警方通过查看公共监控,发现繆先生的手机,被一名男子捡走了,大概40多岁的样子,当时也是骑着电动车,在对向车道行驶,在发现地上的手机后,竟然直接逆行过去,捡走了手机,随后扬长而去。
可没想到,当民警联系这名男子时,男子却说自己没捡到手机,随后可能觉得,警方既然能找到他,很可能已经知道了,于是又改口,解释说他在外地,现在没法归还,然后就挂断了电话。
随后,无论怎么拨打,这名男子就是不接电话了,摆明了不想归还。
繆先生让民警给他电话,但是民警说这是个人隐私,不能提供。无奈之下,繆先生找到了媒体,希望能帮帮他。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男子可以以“这是我捡的,又不是偷的”为由,就不予归还吗?
肯定是不行的,虽然手机是你捡到的,可是你有归还的义务,并且在繆先生找上门时,他还拒不归还,甚至说自己没捡到,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者。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同时满足4点: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这件事中,繆先生大意丢失了手机,男子捡到了手机,则男子属于获利方,且没有合法根据,那么,繆先生就是受损方,双方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甲拾得乙的金钱而赠与丙,丙即可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这件事中,虽然男子是捡的,但是,却不能以“这是我捡的,又不是偷的”为由,就不予归还,而且在民警联系男子时,男子第一次说没捡到,第二次说在外地,随后拉黑,这一系列操作都能证明,他想要据为己有。
若是男子拒不归还,严重者还会构成侵占罪。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记者陪着繆先生来到派出所,民警说公共视频无法提供,但确实有一名男子捡走了手机,经技术手段确定,男子姓唐,在附近工地上班。
最后在现场,民警再次拨打了男子电话,询问是不是捡到一部手机,男子直接沉默了,民警则反复强调,他们已经通过监控看到了,言外之意就是“我们已经知道是你捡的了。”男子说自己在外地很忙,让民警把电话号码给繆先生,等他回来再联系。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我光捡无主的手机就超过十部了,无一例外,全部交派出所,还有五部是后来失主打电话过来的,我觉得这是做人最基本的素质。
也有网友说,前天晚上捡了部手机,等待失主来电,失主来电后骑车找到我,我核实确认后交给了失主,失主欲掏钱给我以示酬谢,我谢绝了。予人玫瑰手有余香。
还有网友说,我以前掉了手机的时候,人家捡到的时候我就打了十几个电话,根本就不接我电话,本来就打算放弃了,第二天检到手机的人才打电话回来,原来是解不了锁,要是他解得了锁的话,这个手机其本上就是别人的了,后来还是给了他两百块钱,才要回来手机的。
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要,这是老师和父母从小就教育我们的,本来及时归还,还是一件拾金不昧的好事,可男子捡到手机,不仅不想着归还,还想着占为己有,也不交到派出所,这样的行为既不道德,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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