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太原# 【太原市停气停水通知! 】
为配合天然气施工作业,太原城管指挥中心温馨提示,9月20日对以下区域实施计划停气:
停气时间:14时30分至18时
停气范围:
1、双塔寺街以南,长风街以北,并州南路以西,体育路以东周边(山汽宿舍,铜厂宿舍,电建宿舍,服装厂宿舍等);
2、北沙河以南,小北门街、五一路以东,建设北路以西,府东街以北周边(机床厂宿舍、城墙花园、体育局宿舍、燃料公司宿舍、金属公司宿舍、 星火小区、今格房地产开发公司、机器厂宿舍、绿源小区、怡和熙苑、太铁宿舍、富升物业、山医大二院、省纪委宿舍、汽修厂宿舍、省军区宿舍、 军区老干宿舍、自来水宿舍,交通银行宿舍、商行宿舍、山西中西医综合医院、煤运宿舍、监狱管理局宿舍、检察院宿舍等);
3、北大街以南,解放路以东,新民中街以北,五一路以西周边(太原学院宿舍,晋府开发公司,省科技厅宿舍等);
停气时间: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8时
停气范围:
1、小井峪街以北,迎泽西大街以南,小井峪路以东,前进路以西周边(煤气化大西区、小西区等);
2、索村周边;
3、青阳河周边。
停水通知 :
因配合太原市平阳路东二巷管线工程,需对供水管线进行改迁,定于2022年9月21日10时——2022年9月22日10时在下列区域实施停水:
◆ 平阳路东二巷(平阳路——巷尾)
◆ 平阳路(王村南街——北园街)
因配合太原市坞城东街管线工程,需对供水管线进行改迁,定于2022年9月20日15时——2022年9月21日15时在下列区域实施停水:
◆ 坞城东街(坞城路——太榆路)
望相关区域内的用户周知并提前做好储水准备,因停水给您带来的不便请予以谅解。(太原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天然气)
为配合天然气施工作业,太原城管指挥中心温馨提示,9月20日对以下区域实施计划停气:
停气时间:14时30分至18时
停气范围:
1、双塔寺街以南,长风街以北,并州南路以西,体育路以东周边(山汽宿舍,铜厂宿舍,电建宿舍,服装厂宿舍等);
2、北沙河以南,小北门街、五一路以东,建设北路以西,府东街以北周边(机床厂宿舍、城墙花园、体育局宿舍、燃料公司宿舍、金属公司宿舍、 星火小区、今格房地产开发公司、机器厂宿舍、绿源小区、怡和熙苑、太铁宿舍、富升物业、山医大二院、省纪委宿舍、汽修厂宿舍、省军区宿舍、 军区老干宿舍、自来水宿舍,交通银行宿舍、商行宿舍、山西中西医综合医院、煤运宿舍、监狱管理局宿舍、检察院宿舍等);
3、北大街以南,解放路以东,新民中街以北,五一路以西周边(太原学院宿舍,晋府开发公司,省科技厅宿舍等);
停气时间: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8时
停气范围:
1、小井峪街以北,迎泽西大街以南,小井峪路以东,前进路以西周边(煤气化大西区、小西区等);
2、索村周边;
3、青阳河周边。
停水通知 :
因配合太原市平阳路东二巷管线工程,需对供水管线进行改迁,定于2022年9月21日10时——2022年9月22日10时在下列区域实施停水:
◆ 平阳路东二巷(平阳路——巷尾)
◆ 平阳路(王村南街——北园街)
因配合太原市坞城东街管线工程,需对供水管线进行改迁,定于2022年9月20日15时——2022年9月21日15时在下列区域实施停水:
◆ 坞城东街(坞城路——太榆路)
望相关区域内的用户周知并提前做好储水准备,因停水给您带来的不便请予以谅解。(太原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天然气)
医院多次错失诊断机会, 导致母子双亡!
认定事实:陈民系本案受害人项某丈夫,项某2、王某系项某父母。受害人项某(1990年8月7日出生)2018年11月2日系“孕32周,乏力纳差腰痛”而入住桐城市医院肾内科,入院诊断为1、泌尿道感染2、晚孕。2018年11月3日,桐城市医院下发病情及诊疗措施知情同意书,该同意书载明诊疗中存在的并发症和风险有感染性休克、心脑血管意外和不能预料的并发症等。2018年11月6日中午12时30分,医生同意项某请假回家,项某于次日上午8时返回医院,11时30分医生再次同意其请假回家,项某回家途中在龙安广场突发意识丧失,家人拨打120,12时55分桐城市医院急诊科接诊组织抢救,13时47分宣布项某临床死亡。2018年11月14日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经医患双方签字同意对项某尸体进行解剖,并行下腹部正中切口、子宫下段剖腹产取出一男性死胎。2018年12月19日作出死亡原因分析及结论:项某系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入心包、引起急性心包填塞死亡。
鉴定结果:2019年6月3日,该所出具南医大司鉴所[2019]医损鉴字第2号《鉴定意见书》认定:1、桐城市医院对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1)患者主诉“腰痛”,入院时体格检查未见阳性体征,当患者症状与体征不相符时,医方未予重视,未进一步检查明确病因。(2)2018年11月3日签署病情及诊疗措施知情同意书,其中告知患者存在心脑血管意外的风险,但医方未行相关检查(如心电图、心脏彩超),对该风险进行评估。(3)病历书写不规范。患者入院时28岁,处于孕晚期,医方入院录上记录患者绝经时间为50岁,与事实不符。11月6日住院患者外出请假知情同意书中,患者签名时间为12时30分,医师签名时间为12时20分,双方落款时间存在差异。患者因“腰痛”入院,医方仅记录“4天前无明显诱因出现腰痛”,而未询问和记录腰痛的性质、部位、持续时间等。2、桐城市医院的诊疗过错与项某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桐城市医院对项某死亡是否承担医疗过错责任;2、项某死亡的赔偿项目及标准。
关于桐城市医院对项某死亡是否承担医疗过错责任。项某因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入心包,引起急性心包填塞死亡,其死亡直接原因是疾病导致,但桐城市医院作为二甲医院,在对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在患者主诉“腰痛”,入院体格检查未见阳性体征,当患者症状与体征不相符时,桐城市医院未予重视,未进一步检查明确病因。2018年11月3日,项某签署病情及诊疗措施知情同意书时,医院告知其存在心脑血管意外的风险,但桐城市医院仍未对其进行相关检查(如心电图、心脏彩超),对该风险进行评估。在项某住院治疗期间,桐城市医院多次错失诊断其患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的机会,在风险未排除情况下,同意项某请假外出,导致疾病发生时,其抢救无效死亡且胎死腹中的严重后果。可见桐城市医院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与项某死亡之间有一定关联,因此桐城市医院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应根据医疗损害后果、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并结合患者个体差异等因素进行认定。综合考虑本案其他实际情况,酌定桐城市医院应按2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项某死亡的赔偿项目及标准,项某生前消费收入一直来自城镇,且因结婚已在城镇居住生活,故应按照城镇居民计算项某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为687860元(34393元/年×20年)。项某的被扶养人有2人,父亲需扶养15年,母亲需扶养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51101.67元(21523元/年×1/3×15年+21523元/年×1/3×20年)。丧葬费3718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及住宿费一审酌定为10000元。上述损失合计1056150.67元。按照参与度20%计算,为211230.13元,此款桐城市医院应当予以赔偿。此外,本案因委托司法鉴定,产生鉴定费10000元,酌定由桐城市医院负担,此款桐城市医院已支付5000元,陈民、王某、项某2垫付的5000元由桐城市医院给付陈民、王某、项某2,两项合计216230.13元。
判决: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民、王某、项某2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16230.13元;二、驳回陈民、王某、项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计5100元,由陈民、王某、项某2负担3377元,由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负担1723元。
关注中国患者安全权益,
协助患者维权少走弯路。
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
专注全国疑难复杂类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认定事实:陈民系本案受害人项某丈夫,项某2、王某系项某父母。受害人项某(1990年8月7日出生)2018年11月2日系“孕32周,乏力纳差腰痛”而入住桐城市医院肾内科,入院诊断为1、泌尿道感染2、晚孕。2018年11月3日,桐城市医院下发病情及诊疗措施知情同意书,该同意书载明诊疗中存在的并发症和风险有感染性休克、心脑血管意外和不能预料的并发症等。2018年11月6日中午12时30分,医生同意项某请假回家,项某于次日上午8时返回医院,11时30分医生再次同意其请假回家,项某回家途中在龙安广场突发意识丧失,家人拨打120,12时55分桐城市医院急诊科接诊组织抢救,13时47分宣布项某临床死亡。2018年11月14日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经医患双方签字同意对项某尸体进行解剖,并行下腹部正中切口、子宫下段剖腹产取出一男性死胎。2018年12月19日作出死亡原因分析及结论:项某系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入心包、引起急性心包填塞死亡。
鉴定结果:2019年6月3日,该所出具南医大司鉴所[2019]医损鉴字第2号《鉴定意见书》认定:1、桐城市医院对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1)患者主诉“腰痛”,入院时体格检查未见阳性体征,当患者症状与体征不相符时,医方未予重视,未进一步检查明确病因。(2)2018年11月3日签署病情及诊疗措施知情同意书,其中告知患者存在心脑血管意外的风险,但医方未行相关检查(如心电图、心脏彩超),对该风险进行评估。(3)病历书写不规范。患者入院时28岁,处于孕晚期,医方入院录上记录患者绝经时间为50岁,与事实不符。11月6日住院患者外出请假知情同意书中,患者签名时间为12时30分,医师签名时间为12时20分,双方落款时间存在差异。患者因“腰痛”入院,医方仅记录“4天前无明显诱因出现腰痛”,而未询问和记录腰痛的性质、部位、持续时间等。2、桐城市医院的诊疗过错与项某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桐城市医院对项某死亡是否承担医疗过错责任;2、项某死亡的赔偿项目及标准。
关于桐城市医院对项某死亡是否承担医疗过错责任。项某因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入心包,引起急性心包填塞死亡,其死亡直接原因是疾病导致,但桐城市医院作为二甲医院,在对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在患者主诉“腰痛”,入院体格检查未见阳性体征,当患者症状与体征不相符时,桐城市医院未予重视,未进一步检查明确病因。2018年11月3日,项某签署病情及诊疗措施知情同意书时,医院告知其存在心脑血管意外的风险,但桐城市医院仍未对其进行相关检查(如心电图、心脏彩超),对该风险进行评估。在项某住院治疗期间,桐城市医院多次错失诊断其患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的机会,在风险未排除情况下,同意项某请假外出,导致疾病发生时,其抢救无效死亡且胎死腹中的严重后果。可见桐城市医院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与项某死亡之间有一定关联,因此桐城市医院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应根据医疗损害后果、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并结合患者个体差异等因素进行认定。综合考虑本案其他实际情况,酌定桐城市医院应按2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项某死亡的赔偿项目及标准,项某生前消费收入一直来自城镇,且因结婚已在城镇居住生活,故应按照城镇居民计算项某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为687860元(34393元/年×20年)。项某的被扶养人有2人,父亲需扶养15年,母亲需扶养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51101.67元(21523元/年×1/3×15年+21523元/年×1/3×20年)。丧葬费3718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及住宿费一审酌定为10000元。上述损失合计1056150.67元。按照参与度20%计算,为211230.13元,此款桐城市医院应当予以赔偿。此外,本案因委托司法鉴定,产生鉴定费10000元,酌定由桐城市医院负担,此款桐城市医院已支付5000元,陈民、王某、项某2垫付的5000元由桐城市医院给付陈民、王某、项某2,两项合计216230.13元。
判决: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民、王某、项某2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16230.13元;二、驳回陈民、王某、项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计5100元,由陈民、王某、项某2负担3377元,由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负担17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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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
专注全国疑难复杂类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因道路施工石家庄多条公交线路调整】接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知,9月10日谈固东街(槐北路-裕华路)断交施工,届时公交80路由谈固东街临时绕行槐北路、谈固大街、裕华路、谈固东街复原线。谈固大街临时增设裕东小区(东侧)、国际名邸(西侧)站位,裕华路临时增设国际名邸(南侧)、省汽贸(北侧)站位,槐北路临时增设园艺园(北侧)、槐北公园、裕东小区(南侧)站位。谈固东街临时撤销园艺园(东侧)、省汽贸(西侧)站位。
接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知,9月10日翟营大街(光华路—和平路)东半幅围挡施工,只允许机动车由南向北通行,届时公交56路、102路临时调整。方案如下:
一、56路临调方案
56路返回医大一院时由建华大街临时绕行和平路、翟营大街复原线运行。和平路南侧临时增设建华和平路口、盛世长安站位。光华路南侧临时撤销市中医院东院区、众诚百合园、南翟营站位。
二、102路临调方案
102路返回凌透时由光华路临时绕行谈固大街、和平路复原线运行。和平路南侧临时撤销和平世家、瑞国花园站位。(长城新媒体)
接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知,9月10日翟营大街(光华路—和平路)东半幅围挡施工,只允许机动车由南向北通行,届时公交56路、102路临时调整。方案如下:
一、56路临调方案
56路返回医大一院时由建华大街临时绕行和平路、翟营大街复原线运行。和平路南侧临时增设建华和平路口、盛世长安站位。光华路南侧临时撤销市中医院东院区、众诚百合园、南翟营站位。
二、102路临调方案
102路返回凌透时由光华路临时绕行谈固大街、和平路复原线运行。和平路南侧临时撤销和平世家、瑞国花园站位。(长城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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