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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的期权奖励协议存疑,高管应进一步举证
——加盖公司公章的期权奖励协议通常情况下成立,但在其形成合意过程存疑情形,高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标签:|劳动争议|期权奖励|证据规则|公司印鉴
案情简介:2017年,付某入职科技公司,聘用合同与期权奖励协议落款时间相差半年,分别载明的截止时间与期权回购时间均为2019年9月31日。2018年,付某要求确认期权奖励协议有效。经鉴定,两份协议上加盖公章真实,但加盖时间并非付某标称时间所盖。
法院认为:①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鉴定意见系法定证据之一。本案鉴定检材及对比材料经法庭质证,双方当事人对样本真实性均无异议。鉴定机构运用专业鉴定技术做出的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及证明力,能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之一。②根据日常生活常识可知,9月份仅有30天而非31天,两份协议出现的低级错误与常理不符。聘用合同、期权奖励协议落款时间与付某入职时间相隔不到半年,聘用合同载明的工资数额与应聘人员登记表载明的工资数额相差巨大,聘用合同期权奖励协议约定的付某享有的权利与科技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及违约责任亦明显不对等。付某自述聘用合同、期权奖励协议分别在各自落款时间一周后出现在其办公桌上,经鉴定,结论为两份协议印文与样本印文由同一枚翻转印章所盖、但两份协议印文非其标称时间所盖,即两份协议加盖公章时间并非付某陈述时间,两份协议形成过程存疑。③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内容是双方合意行为表现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议内容方式,二者之间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可推定协议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情况下,不能仅根据印章真实性直接推断协议真实性。本案中,虽然两份协议上加盖的公章系科技公司公章,但付某自述的聘用合同期权奖励协议形成过程与常理不符,两份协议加盖印章时间亦非付某陈述的时间,且两份协议约定的付某享有的权利与科技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明显不对等,在两份协议是否系科技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存在真伪不明情况下,应由付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聘用合同期权奖励协议形成过程存疑、约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明显不对等,结合案件事实及司法鉴定意见,应认定聘用合同期权奖励协议并非科技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聘用合同、期权奖励协议内容真实性不予认可,判决驳回付某诉请。
实务要点:加盖公司公章的期权奖励协议通常情况下成立,但在其形成合意过程存疑时,高管未就协议磋商过程、合意结果等事宜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索引:重庆五中院(2020)渝05民终6626号“付培胜与重庆昊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见《加盖公章的期权奖励协议成立的判定》(刘宇、高继凯),载《人民司法·案例》(202208:45)。
加盖公章的期权奖励协议存疑,高管应进一步举证
——加盖公司公章的期权奖励协议通常情况下成立,但在其形成合意过程存疑情形,高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标签:|劳动争议|期权奖励|证据规则|公司印鉴
案情简介:2017年,付某入职科技公司,聘用合同与期权奖励协议落款时间相差半年,分别载明的截止时间与期权回购时间均为2019年9月31日。2018年,付某要求确认期权奖励协议有效。经鉴定,两份协议上加盖公章真实,但加盖时间并非付某标称时间所盖。
法院认为:①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鉴定意见系法定证据之一。本案鉴定检材及对比材料经法庭质证,双方当事人对样本真实性均无异议。鉴定机构运用专业鉴定技术做出的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及证明力,能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之一。②根据日常生活常识可知,9月份仅有30天而非31天,两份协议出现的低级错误与常理不符。聘用合同、期权奖励协议落款时间与付某入职时间相隔不到半年,聘用合同载明的工资数额与应聘人员登记表载明的工资数额相差巨大,聘用合同期权奖励协议约定的付某享有的权利与科技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及违约责任亦明显不对等。付某自述聘用合同、期权奖励协议分别在各自落款时间一周后出现在其办公桌上,经鉴定,结论为两份协议印文与样本印文由同一枚翻转印章所盖、但两份协议印文非其标称时间所盖,即两份协议加盖公章时间并非付某陈述时间,两份协议形成过程存疑。③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内容是双方合意行为表现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议内容方式,二者之间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可推定协议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情况下,不能仅根据印章真实性直接推断协议真实性。本案中,虽然两份协议上加盖的公章系科技公司公章,但付某自述的聘用合同期权奖励协议形成过程与常理不符,两份协议加盖印章时间亦非付某陈述的时间,且两份协议约定的付某享有的权利与科技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明显不对等,在两份协议是否系科技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存在真伪不明情况下,应由付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聘用合同期权奖励协议形成过程存疑、约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明显不对等,结合案件事实及司法鉴定意见,应认定聘用合同期权奖励协议并非科技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聘用合同、期权奖励协议内容真实性不予认可,判决驳回付某诉请。
实务要点:加盖公司公章的期权奖励协议通常情况下成立,但在其形成合意过程存疑时,高管未就协议磋商过程、合意结果等事宜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索引:重庆五中院(2020)渝05民终6626号“付培胜与重庆昊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见《加盖公章的期权奖励协议成立的判定》(刘宇、高继凯),载《人民司法·案例》(202208:45)。
第一,不列颠几乎所有地方,甚至最低级劳动也有夏季工资与冬季工资的区别。夏季工资总是最高工资。但冬季有薪炭临时开支,故冬季家庭生活费在一年中为最大。生活费最低时,工资反而最高,这就表明,劳动工资不受最低生活所需要的数额的支配,而受工作的数量及其假定价值的支配。也许有人说,劳动者应贮藏夏季工资的一部分,来支付冬季费用,而他全年的工资,并不超过他一年中维持身家所需要的数额。可是,奴隶或绝对仰赖他人为活的人所得到的待遇,却不是这样。他的日常生活资料,都和他的日常需要相称。
第一,不列颠几乎所有地方,甚至最低级劳动也有夏季工资与冬季工资的区别。夏季工资总是最高工资。但冬季有薪炭临时开支,故冬季家庭生活费在一年中为最大。生活费最低时,工资反而最高,这就表明,劳动工资不受最低生活所需要的数额的支配,而受工作的数量及其假定价值的支配。也许有人说,劳动者应贮藏夏季工资的一部分,来支付冬季费用,而他全年的工资,并不超过他一年中维持身家所需要的数额。可是,奴隶或绝对仰赖他人为活的人所得到的待遇,却不是这样。他的日常生活资料,都和他的日常需要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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