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红灯时不能抽烟”?周先生认为,规定驾车时不能打电话,看电视等,抽烟不在“等”中,警方认为,抽烟属于“等外等”。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监控探头清晰地拍下了周先生的动作,在开车经过南京西路和华山路路口时,路口正在红灯,周先生点燃香烟,左手脱离方向盘,夹着烟并放置于车窗外面。
这个大部分吸烟司机都会做的动作,被执勤民警发现,认为周先生在驾车时实施了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决定对他罚款200元。
周先生被罚之后,找来道交法实施条例一看,才发现这一条规定的是“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他认为,抽烟不在规定之中,交警处罚有误,于是,他向法院起诉。
周先生认为,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开车时禁止抽烟,第62条第3项已经列举了妨碍安全的行为,警方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否则权限将会无限扩大,毕竟连眨眼睛也可能构成妨碍安全驾驶。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疲劳驾驶是安全的最大隐患,抽烟提神能够使驾驶人员提高注意力,是有利于安全驾驶的,更何况,当时,他是在路口停车,等待绿灯通行时点的烟,车辆处于静止状态。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道交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打电话、看电视“等”中,是否包含抽烟行为。在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往往用概括性语言来包容其他可能性,比如用“等”字去涵盖其他情形。
但是,在汉语词义中,“等”字也可作为列举以后的结束标记,表示列举完毕,因此,对于法律中的“等”字,就有了“等内等”和“等外等”的区别,因此,有“等”字的法条,往往会引起争议。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道交法第62条第3项规定是“等内等”还是“等外等”,那么,就要弄清楚在打电话、看电视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即“等外”是否还有“等”。
不难想到,除了明确列举的两种情形之外,还存在着如穿拖鞋驾驶的行为,因为驾驶时穿拖鞋会影响驾驶人对制动、油门、离合的控制,从而影响驾驶安全,因此,这一条的规定应为“等外等”。
针对周先生的认识,法院认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样态各异,制定法律规范时无法穷尽列举,因此,除了第62条第3项明文列举的两种情况外,也需要禁止驾车时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明文列举之内的情况,因系法定,无需论证,只要实施了打电话、看电视的行为,即为违法。在明文列举之外,正如周先生所说,不能随意作扩张性解释,而且必须契合法律条文的内在立法精神。
法院指出,如何认定“等外等”,就是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明文列举的事项有相同或相似后果,本条的立法意图是禁止在驾车时作出妨碍驾驶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本身妨碍驾驶,即可进行扩展适用。
就本案而言,周先生驾车驶过涉案路口时吸烟,左手持烟,放置在车窗外,显然将会影响他的道路交通突发情况的有效处置,对周先生本人和其他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均产生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法院认为,周先生抽烟的行为其危险程序并不亚于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该行为已经构成妨碍安全驾驶,警方据此认为周先生违反道交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规定,法律适用正确,执法程序合法。
关于周先生所说,当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法院认为,从发动车辆开始,至目的地为止,驾驶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等红灯也处于驾驶过程之中,需要驾驶员及时关注信号灯和路状,不能认为车辆的状态为停车状态。
在车内抽烟,烟雾容易遮挡视线,车内也存在较多易燃物,在车内抽烟,无疑会增加火灾风险,同时,车辆空间狭小封闭,吸烟对驾驶人及乘客的健康也会造成危害,不应认可驾车抽烟的行为。
交警部门面临纷繁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作为法院来说,应充分尊重行政机关执法时的自由裁量,一个行为是否会妨碍安全驾驶,交警部门最具权威,在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轻易否决。
周先生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您对开车时抽烟有什么看法?我们评论区里聊。(法网人生)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监控探头清晰地拍下了周先生的动作,在开车经过南京西路和华山路路口时,路口正在红灯,周先生点燃香烟,左手脱离方向盘,夹着烟并放置于车窗外面。
这个大部分吸烟司机都会做的动作,被执勤民警发现,认为周先生在驾车时实施了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决定对他罚款200元。
周先生被罚之后,找来道交法实施条例一看,才发现这一条规定的是“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他认为,抽烟不在规定之中,交警处罚有误,于是,他向法院起诉。
周先生认为,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开车时禁止抽烟,第62条第3项已经列举了妨碍安全的行为,警方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否则权限将会无限扩大,毕竟连眨眼睛也可能构成妨碍安全驾驶。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疲劳驾驶是安全的最大隐患,抽烟提神能够使驾驶人员提高注意力,是有利于安全驾驶的,更何况,当时,他是在路口停车,等待绿灯通行时点的烟,车辆处于静止状态。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道交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打电话、看电视“等”中,是否包含抽烟行为。在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往往用概括性语言来包容其他可能性,比如用“等”字去涵盖其他情形。
但是,在汉语词义中,“等”字也可作为列举以后的结束标记,表示列举完毕,因此,对于法律中的“等”字,就有了“等内等”和“等外等”的区别,因此,有“等”字的法条,往往会引起争议。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道交法第62条第3项规定是“等内等”还是“等外等”,那么,就要弄清楚在打电话、看电视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即“等外”是否还有“等”。
不难想到,除了明确列举的两种情形之外,还存在着如穿拖鞋驾驶的行为,因为驾驶时穿拖鞋会影响驾驶人对制动、油门、离合的控制,从而影响驾驶安全,因此,这一条的规定应为“等外等”。
针对周先生的认识,法院认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样态各异,制定法律规范时无法穷尽列举,因此,除了第62条第3项明文列举的两种情况外,也需要禁止驾车时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明文列举之内的情况,因系法定,无需论证,只要实施了打电话、看电视的行为,即为违法。在明文列举之外,正如周先生所说,不能随意作扩张性解释,而且必须契合法律条文的内在立法精神。
法院指出,如何认定“等外等”,就是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明文列举的事项有相同或相似后果,本条的立法意图是禁止在驾车时作出妨碍驾驶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本身妨碍驾驶,即可进行扩展适用。
就本案而言,周先生驾车驶过涉案路口时吸烟,左手持烟,放置在车窗外,显然将会影响他的道路交通突发情况的有效处置,对周先生本人和其他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均产生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法院认为,周先生抽烟的行为其危险程序并不亚于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该行为已经构成妨碍安全驾驶,警方据此认为周先生违反道交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规定,法律适用正确,执法程序合法。
关于周先生所说,当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法院认为,从发动车辆开始,至目的地为止,驾驶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等红灯也处于驾驶过程之中,需要驾驶员及时关注信号灯和路状,不能认为车辆的状态为停车状态。
在车内抽烟,烟雾容易遮挡视线,车内也存在较多易燃物,在车内抽烟,无疑会增加火灾风险,同时,车辆空间狭小封闭,吸烟对驾驶人及乘客的健康也会造成危害,不应认可驾车抽烟的行为。
交警部门面临纷繁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作为法院来说,应充分尊重行政机关执法时的自由裁量,一个行为是否会妨碍安全驾驶,交警部门最具权威,在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轻易否决。
周先生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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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观不合,永远不会是一路人!
同道则能共行,知心则能互信。
01
三观不合,不相为友。
《易经》:同声相应,同气相求。
人能成为朋友,靠的是相同的志趣,也就是看待事物的立场与观点接近。
真正的朋友应该有共同的兴趣爱好乃至理想追求,或者说,朋友应该是同道。
相反的情况,古人称之为:道不同,不相为谋,用现在的话来说,叫做:三观不合,不相为友。
三观就是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这“三观”不合的人是不太可能做朋友的,勉强不来的。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三观,才是人和人之间最大的障碍!
三观不合的人,所说的话难有交集,更谈不上碰出火花,寒暄片刻尚可,相处时间稍长,便如鸡同鸭讲,彼此都觉得索然无味,甚至有可能互相伤害。
有一则寓言说,青蛙和老鼠成了好友,想时时刻刻都在一起。
于是,它们把脚绑在了一起。刚开始,它们在地面上行走正常,还能吃到谷子。当它们来到池塘边时,青蛙一下就跳进了水里,把老鼠也拖下了水。
青蛙在水里玩得高兴,而可怜的老鼠不会游泳,淹死了。最后,老鼠的尸体浮上水面,它的脚仍然和青蛙绑在一起。
一只老鹰发现了老鼠,便冲向水面,抓起老鼠,而青蛙也跟着被提出水面,成了老鹰的美食。
三观不同的人密切来往,就像寓言中的青蛙和老鼠,只会给双方带来伤害。
人生短暂,精力有限。我们应该将所有倾注于所爱的人、相处愉快的人。
对于那些志不同道不合的朋友,我们大可以选择悄悄离开。毕竟,谁的生活里也不会缺了一个人就不行。
所谓打交道,交在其次,重要的是有相同的道,也就是“三观”要合。
02
大路朝天,各走一边。
人与人之间互相理解并不容易,观念差异大的人则更难。
贪婪的人怎么也无法理解有些人视钱财如浮云,势利的人怎么也不会相信有些人对待别人可以做到一视同仁。
人都容易以自己内心所想的为标准,以此来分析和判断他人。
如果有人的言行跟自己内心的标准不一致,则认为他人是装腔作势,虚伪透顶,这实在是自以为是!
在这个世界上,总有一些人是看你不顺眼的。没关系,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过我的独木桥,相安无事便好。
朋友,没有必要强求,意气相投就真心相处,看不惯的就拂袖而去,大路朝天,各走一边。
不必把太多人,请进生命里。若他们走进不了你内心,就只会把你的生活搅扰得一地鸡毛。
生活无需过多陪衬,三观不和的朋友多了,越热闹反而越让人感到冷清。
03
圈子不同,不必强融。
人是群居动物,怎么可能离开群居而独自生存?这是圈子存在的必要性。
对我们平常百姓来说,处世方式相近,三观较为一致的,自然就在同一个圈子,相互帮助,同进同退。
如果我们一路同行,那便风雨同舟;如果我们只是彼此的过客,那便淡淡一笑,无需多言。
以利相交,利尽则散;以势相交,势败则倾;以权相交,权失则弃;以情相交,情断则伤;唯以心相交,方能成其久远。
朋友不在多,而在是否能同道,是否能知心。同道则能共行,知心则能互信。
当然,志同道合指的并不是完全一样,而是求同存异,互相包容。
人生就像一列行驶的列车,中途陆陆续续有人上车,也有人下车。
你会遇到形形色色的人,有人只是擦肩而过,有人会短暂停留,也有人陪你一直到终点。
当有人要下车的时候,你可以目送他的背影逐渐消失,但是不必追。
因为,分别,不会让你们渐行渐远;
而三观,才是你们之间最遥远的距离。
同道则能共行,知心则能互信。
01
三观不合,不相为友。
《易经》:同声相应,同气相求。
人能成为朋友,靠的是相同的志趣,也就是看待事物的立场与观点接近。
真正的朋友应该有共同的兴趣爱好乃至理想追求,或者说,朋友应该是同道。
相反的情况,古人称之为:道不同,不相为谋,用现在的话来说,叫做:三观不合,不相为友。
三观就是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这“三观”不合的人是不太可能做朋友的,勉强不来的。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三观,才是人和人之间最大的障碍!
三观不合的人,所说的话难有交集,更谈不上碰出火花,寒暄片刻尚可,相处时间稍长,便如鸡同鸭讲,彼此都觉得索然无味,甚至有可能互相伤害。
有一则寓言说,青蛙和老鼠成了好友,想时时刻刻都在一起。
于是,它们把脚绑在了一起。刚开始,它们在地面上行走正常,还能吃到谷子。当它们来到池塘边时,青蛙一下就跳进了水里,把老鼠也拖下了水。
青蛙在水里玩得高兴,而可怜的老鼠不会游泳,淹死了。最后,老鼠的尸体浮上水面,它的脚仍然和青蛙绑在一起。
一只老鹰发现了老鼠,便冲向水面,抓起老鼠,而青蛙也跟着被提出水面,成了老鹰的美食。
三观不同的人密切来往,就像寓言中的青蛙和老鼠,只会给双方带来伤害。
人生短暂,精力有限。我们应该将所有倾注于所爱的人、相处愉快的人。
对于那些志不同道不合的朋友,我们大可以选择悄悄离开。毕竟,谁的生活里也不会缺了一个人就不行。
所谓打交道,交在其次,重要的是有相同的道,也就是“三观”要合。
02
大路朝天,各走一边。
人与人之间互相理解并不容易,观念差异大的人则更难。
贪婪的人怎么也无法理解有些人视钱财如浮云,势利的人怎么也不会相信有些人对待别人可以做到一视同仁。
人都容易以自己内心所想的为标准,以此来分析和判断他人。
如果有人的言行跟自己内心的标准不一致,则认为他人是装腔作势,虚伪透顶,这实在是自以为是!
在这个世界上,总有一些人是看你不顺眼的。没关系,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过我的独木桥,相安无事便好。
朋友,没有必要强求,意气相投就真心相处,看不惯的就拂袖而去,大路朝天,各走一边。
不必把太多人,请进生命里。若他们走进不了你内心,就只会把你的生活搅扰得一地鸡毛。
生活无需过多陪衬,三观不和的朋友多了,越热闹反而越让人感到冷清。
03
圈子不同,不必强融。
人是群居动物,怎么可能离开群居而独自生存?这是圈子存在的必要性。
对我们平常百姓来说,处世方式相近,三观较为一致的,自然就在同一个圈子,相互帮助,同进同退。
如果我们一路同行,那便风雨同舟;如果我们只是彼此的过客,那便淡淡一笑,无需多言。
以利相交,利尽则散;以势相交,势败则倾;以权相交,权失则弃;以情相交,情断则伤;唯以心相交,方能成其久远。
朋友不在多,而在是否能同道,是否能知心。同道则能共行,知心则能互信。
当然,志同道合指的并不是完全一样,而是求同存异,互相包容。
人生就像一列行驶的列车,中途陆陆续续有人上车,也有人下车。
你会遇到形形色色的人,有人只是擦肩而过,有人会短暂停留,也有人陪你一直到终点。
当有人要下车的时候,你可以目送他的背影逐渐消失,但是不必追。
因为,分别,不会让你们渐行渐远;
而三观,才是你们之间最遥远的距离。
#每日一善[超话]#[羞嗒嗒]#每日一善# [抱一抱]#阳光信用#
明日之事无所惧,无论难或易虽然我们可能会停下,但时间不会没有谁是一座孤岛,每本书都是一个世界山河拱手,为君一笑ꀿªᵖᵖᵞ °°˖✧深情不及久伴,厚爱无需多言拍照的好处就是可以在人生微凉时,用回忆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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