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性,成熟,稳重
晚饭毕,本想抄下重点,但奈何感慨万千,忍不住记录,待记录完毕,再继续。
下午园子里的研友帮我找来了之前有聊到的那位窗边的女生的微信,本不想加,毕竟近期备考的严峻是没有太多时间去搞社交的,但细想,还是该感谢下那日的激励。
加了之后简单聊了几句,才知,这位小姐姐,谈吐不凡。
和其他的95后00后的女生不一样,即便隔着屏幕也不能阻挡的魅力
感觉我们是同类人
但她的阅历,要丰富的多,后面知道她是94年的,果不其然,应届生和初入社会的女孩子没有这样的知性的,又或者说,和她聊天,与年纪小的女孩子相比,更有意思。更有思考的空间,又或是,更能提高自己的对同类事物的理解。我能够猜想到,她考研之前,必定是某一公司的高管
后来发现她的朋友圈是全部可见的,忍不住一一翻了一下,才知道,她喜欢徒步,旅行,英文不错,喜欢阅读 ,且都是一些富有哲理性的书籍 ,去过很多地方,长城,西藏,沙漠,滑雪⛷️ ,重点是,她也喜欢以文字记录生活,但是她的文采确实出其的好,不俗,真的不俗,这与我朋友圈的网红打卡地相比,我的等级差的不是一个档次
我总是对比我大2~3岁的女孩子,尤其是有自己品味的女孩子有着极大的兴趣,或说是崇拜,觉得她们多2~3年的阅历能让我受益匪浅,喜欢和姐姐相处,比和妹妹相处舒服且收益得多,聊起天来也不会太费劲,也能清楚明白自己提升的空间在哪
感受颇多,难以言表
奋笔疾书吧,这样才能遇到更多的姐姐
#女生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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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发现她的朋友圈是全部可见的,忍不住一一翻了一下,才知道,她喜欢徒步,旅行,英文不错,喜欢阅读 ,且都是一些富有哲理性的书籍 ,去过很多地方,长城,西藏,沙漠,滑雪⛷️ ,重点是,她也喜欢以文字记录生活,但是她的文采确实出其的好,不俗,真的不俗,这与我朋友圈的网红打卡地相比,我的等级差的不是一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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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不简单#
湖南益阳,男子周某发现自家池塘里有人溺亡了,为了避免被死者家属赖上,周某就没有选择报警,而是趁着夜色将尸体挪至一条河中丢弃。周某本以为只是将死者挪了个地方不会有事,可谁知竟因此被判了刑。
周某是小龙虾养殖户。事发当天,周某外出有事,等他归来时,看到自家池塘里的船有被人挪动的痕迹。周某突然想到可能有人来偷了小龙虾,于是立即查看了监控,结果看到了男子王某从船上掉入池塘中溺亡的全过程。
周某当时被吓坏了,他的第一反应就是报警,可当他拿起手机的一刹那又犹豫了。周某一是害怕王某的家属赖上自己,要求赔一大笔钱,二是害怕此事传出去后,自己池塘里的小龙虾就没人要了。
踌躇了半晌后,周某打消了报警的念头。可不报警的话,王某的尸体该如何处理呢?周某想到王某既然是溺死的,那就给他换个有水的地方好了,于是就将王某的尸体捞出并丢弃在资江河中。
没过多久,王某的尸体就被警方发现并打捞了上来。周某听说后本想逃离,可他还是过不了心里这关,于是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了。后来周某得到了王某家属的谅解。
目前,法院已对周某的行为作出了判决。
1、其实周某本是一名受害者,王某在周某的池塘中溺亡,如果被消费者知道,那肯定不会买周某家的小龙虾,这对周某来说是很大的经济损失。
可周某却因为一时糊涂,作出了抛尸的行为,最终让自己背上了一个抛尸的罪名,真是一念天堂一念地狱。
有网友表示,周某就是想得太多了,王某又不是他害死的,王某的家属还能真赖上他吗?
其实这真不能怪周某想得太多,而是类似索赔的事情太多了。周某作为池塘的管理者,他有管理好池塘的义务。比如:在鱼塘周围设置围栏、警示牌、定期巡视并妥善管理塘内船只等。
虽然本次事件中,王某擅自进入周某的鱼塘并溺亡,但如果周某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周某只需承担部分责任,因为王某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
2、有网友表示,周某只是将王某的尸体挪了个地方,这也构成犯罪?那周某也太冤枉了吧!
其实从民法角度来讲,周某将王某的尸体抛入资江河,其主观上是想毁尸灭迹,不让王某的家属找到自己的头上。
既然周某想毁尸灭迹,那么就会侵犯了王某的人格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荣誉、遗体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周某毁尸灭迹的行为,属于侵犯王某人格权的行为。王某的家属有权请求周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那从刑法上来讲,抛尸属于违背传统葬俗的行为,周某主观上想毁尸灭迹,客观上实施了抛尸的行为,符合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侮辱尸体罪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由于周某在警方调查到他的头上前,就已经投案自首,之后周某又取得了王某家属的谅解。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最终,法院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并对其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3、最后,周某虽然不用坐牢,但这个犯罪记录仍会一直跟随着周某。正如我们开头所说,一念天堂,一念地狱,想必周某现在也是追悔莫及。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注:首图与本案无关)
周某是小龙虾养殖户。事发当天,周某外出有事,等他归来时,看到自家池塘里的船有被人挪动的痕迹。周某突然想到可能有人来偷了小龙虾,于是立即查看了监控,结果看到了男子王某从船上掉入池塘中溺亡的全过程。
周某当时被吓坏了,他的第一反应就是报警,可当他拿起手机的一刹那又犹豫了。周某一是害怕王某的家属赖上自己,要求赔一大笔钱,二是害怕此事传出去后,自己池塘里的小龙虾就没人要了。
踌躇了半晌后,周某打消了报警的念头。可不报警的话,王某的尸体该如何处理呢?周某想到王某既然是溺死的,那就给他换个有水的地方好了,于是就将王某的尸体捞出并丢弃在资江河中。
没过多久,王某的尸体就被警方发现并打捞了上来。周某听说后本想逃离,可他还是过不了心里这关,于是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了。后来周某得到了王某家属的谅解。
目前,法院已对周某的行为作出了判决。
1、其实周某本是一名受害者,王某在周某的池塘中溺亡,如果被消费者知道,那肯定不会买周某家的小龙虾,这对周某来说是很大的经济损失。
可周某却因为一时糊涂,作出了抛尸的行为,最终让自己背上了一个抛尸的罪名,真是一念天堂一念地狱。
有网友表示,周某就是想得太多了,王某又不是他害死的,王某的家属还能真赖上他吗?
其实这真不能怪周某想得太多,而是类似索赔的事情太多了。周某作为池塘的管理者,他有管理好池塘的义务。比如:在鱼塘周围设置围栏、警示牌、定期巡视并妥善管理塘内船只等。
虽然本次事件中,王某擅自进入周某的鱼塘并溺亡,但如果周某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周某只需承担部分责任,因为王某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
2、有网友表示,周某只是将王某的尸体挪了个地方,这也构成犯罪?那周某也太冤枉了吧!
其实从民法角度来讲,周某将王某的尸体抛入资江河,其主观上是想毁尸灭迹,不让王某的家属找到自己的头上。
既然周某想毁尸灭迹,那么就会侵犯了王某的人格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荣誉、遗体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周某毁尸灭迹的行为,属于侵犯王某人格权的行为。王某的家属有权请求周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那从刑法上来讲,抛尸属于违背传统葬俗的行为,周某主观上想毁尸灭迹,客观上实施了抛尸的行为,符合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侮辱尸体罪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由于周某在警方调查到他的头上前,就已经投案自首,之后周某又取得了王某家属的谅解。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最终,法院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并对其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3、最后,周某虽然不用坐牢,但这个犯罪记录仍会一直跟随着周某。正如我们开头所说,一念天堂,一念地狱,想必周某现在也是追悔莫及。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注:首图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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