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独,坦荡心安
做人最高处,莫过于慎独。
“慎独”一词,出自《礼记·中庸》一书: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
所谓慎独,就是在别人不能看见的时候,能慎重行事;在别人不能听到的时候,能保持清醒。
最隐蔽的东西,往往最能体现一个人的品质;最微小的东西,同时最能看出一个人的灵魂。慎独说到底其实就贵在这三个如一。
■ 言行如一,为情操
《论语·为政》篇里记述了这样一段对话:子贡问老师孔子怎样做一个君子,孔子告诉他:先行其言,而后从之。
意思是说,先去实践自己想要说的话,等到真的做到了以后,才把它说出来。
虽是简单的一句话,孔子却一语道破了成为君子的要诀,而他本人其实就是知行合一、言行一致的最好典范。
儒家以推行仁政为己任,把道德教化作为实现这一理想的重要渠道,而德不仅要言传,更要身教。
孔子在生活中,是一个严厉而不失可爱的小老头,以至于弟子子路、宰我经常跟他顶嘴,但几千年来,他被称为圣人也不是没有道理的。
他不仅建立了一个以仁为核心的完整伦理思想体系,而且更是几十年如一日,按自己说的去做,积极践行。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
如果不先行其言,而夸夸其谈,用自己的标准来教训、说服别人,而不是约束自己,往往会适当其反。
道德用于自律时,好过一切法律;道德用于律人时,坏过一切私刑。正如孔夫子所说的:巧言令色,这样的人,大多数,都是取于利而鲜于仁。
心口如一,为良知
心与口是人发语的两端,按照佛家的观点,心为善生,而口为妄生。唯有心口如一才是可信之人。
东汉名臣杨震风雅清正,为官数载一直以公正廉明著称。一次因公路过昌邑县,恰逢旧交王密在此任县令,当夜王密怀揣十金前往馆驿相赠,以谢杨震知遇之恩,杨震拒而不受。
王密急切之下说道:此时深夜,无人知矣。杨震却正声而说:岂可暗室亏心(暗地里做些亏心事),举头三尺有神明,此事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何谓无知?这就是历史上传为美谈的“杨震四知”。
这世间口若悬河、信誓旦旦之人太多,然而真如杨震一般,话从口出后即使无人监督,心却一如既往遵从己言的人却是寥寥无几。
常言道人善之首,即是心口如一。这话正是告诫众人:口中所言皆应出自肺腑,语出之理也当极尽恪守。
■ 始终如一,为坦荡
中国人做事贵在一个“恒”字,而“恒”要的就是始终如一与不忘初心。三国时刘备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元代时许衡说:梨虽无主,我心有主。清代林则徐: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对于心中自律的坚守,他们都做到了始终如一。
始终如一可谓是慎独中的最高境界,因为它的背后是一个人处事的坦荡之志。因为长久的慎独,讲求的是内在的定力。
是古人常说每天三省吾身的省思,是在无人时、细微处,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始终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
做人最高处,莫过于慎独。
“慎独”一词,出自《礼记·中庸》一书: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
所谓慎独,就是在别人不能看见的时候,能慎重行事;在别人不能听到的时候,能保持清醒。
最隐蔽的东西,往往最能体现一个人的品质;最微小的东西,同时最能看出一个人的灵魂。慎独说到底其实就贵在这三个如一。
■ 言行如一,为情操
《论语·为政》篇里记述了这样一段对话:子贡问老师孔子怎样做一个君子,孔子告诉他:先行其言,而后从之。
意思是说,先去实践自己想要说的话,等到真的做到了以后,才把它说出来。
虽是简单的一句话,孔子却一语道破了成为君子的要诀,而他本人其实就是知行合一、言行一致的最好典范。
儒家以推行仁政为己任,把道德教化作为实现这一理想的重要渠道,而德不仅要言传,更要身教。
孔子在生活中,是一个严厉而不失可爱的小老头,以至于弟子子路、宰我经常跟他顶嘴,但几千年来,他被称为圣人也不是没有道理的。
他不仅建立了一个以仁为核心的完整伦理思想体系,而且更是几十年如一日,按自己说的去做,积极践行。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
如果不先行其言,而夸夸其谈,用自己的标准来教训、说服别人,而不是约束自己,往往会适当其反。
道德用于自律时,好过一切法律;道德用于律人时,坏过一切私刑。正如孔夫子所说的:巧言令色,这样的人,大多数,都是取于利而鲜于仁。
心口如一,为良知
心与口是人发语的两端,按照佛家的观点,心为善生,而口为妄生。唯有心口如一才是可信之人。
东汉名臣杨震风雅清正,为官数载一直以公正廉明著称。一次因公路过昌邑县,恰逢旧交王密在此任县令,当夜王密怀揣十金前往馆驿相赠,以谢杨震知遇之恩,杨震拒而不受。
王密急切之下说道:此时深夜,无人知矣。杨震却正声而说:岂可暗室亏心(暗地里做些亏心事),举头三尺有神明,此事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何谓无知?这就是历史上传为美谈的“杨震四知”。
这世间口若悬河、信誓旦旦之人太多,然而真如杨震一般,话从口出后即使无人监督,心却一如既往遵从己言的人却是寥寥无几。
常言道人善之首,即是心口如一。这话正是告诫众人:口中所言皆应出自肺腑,语出之理也当极尽恪守。
■ 始终如一,为坦荡
中国人做事贵在一个“恒”字,而“恒”要的就是始终如一与不忘初心。三国时刘备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元代时许衡说:梨虽无主,我心有主。清代林则徐: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对于心中自律的坚守,他们都做到了始终如一。
始终如一可谓是慎独中的最高境界,因为它的背后是一个人处事的坦荡之志。因为长久的慎独,讲求的是内在的定力。
是古人常说每天三省吾身的省思,是在无人时、细微处,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始终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
84岁无儿无女的老人过世,留下广州一套房产。按照规定,无主财产需要收归国家所有,但侄女却申请继续老人的房产!按照继承法来说,侄女是不能直接继承房产的,但这一次法院却这么判!
苏阿婆生于1936年,她这辈子和丈夫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收养子女,两人一直相依为伴到2007年。这一年,丈夫因病去世,苏阿婆就独自生活到2020年。等她去世以后,就留下了广州珠海的一套房。
因为苏阿婆生前没有立下遗嘱,而且她也没有子女继承房产,再加上苏阿婆的兄弟姐妹都已经去世多年,而祖父,祖母和老伴的父母,也都已经不在人世,所以这套房产一时就成了无主财产。
于是法院就在2021年3月19日开始,在涉案房屋楼梯的大门前贴出公告,如果在一年内无人认领,这套房子将会收归国家所有。
后来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房子被收归国家所有。但是苏阿婆的侄女梁女士却提出自己有权继承这套房子,理由是在苏阿婆生前,她对苏阿婆有照顾。
其向法院出示的证据如下:
1、苏阿婆没有子女,老年没人照顾,都是自己照顾苏阿婆的生活起居。有时候还住在苏阿婆的家里,陪着老人睡觉,伺候老人。
2、老人生病的时候都是自己和丈夫开着车送老人去医院看病。老人住院也是自己去陪护,而且还以家属的名义在医院的各种文件上面签字。
3、苏阿婆去世以后,两人花钱为苏阿婆举办了后事!
4、苏阿婆生前同意将房子遗赠给自己,2020年的6月下旬,两人去办理房屋的遗赠手续,但后来因为材料不齐,没有成功。
1、那么,在这种情况梁女士到底有没有权利继承房产呢?
民法典第 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 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 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按照继承法,梁女士是不能直接继承的。
但是,虽然梁女士不能直接继续房产,但梁女士证明自己在苏阿婆生前对其尽了扶养的义务,而苏阿婆在生前也希望将房子遗赠给梁女士。
因此,梁女士可以依据继承法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请求法院把房子判给自己!
继承法第 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同时57条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 14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综上,法院认为梁女士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虽不是子女,但胜似子女,所以判决房子归梁女士和其丈夫共同所有。
2、那么,侄女到底能不能代位继承遗产呢?
按照老的继承法,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但是继承法在20201年的1月新增了条款,民法典第 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所以,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也可能获得继承权。
苏阿婆去世的时候,继承法还没有新增条款,所以侄女只能让房产被认定无主财产后,再以自己对苏阿婆有抚养,向法院提出申请。
所以说,梁女士的孝顺,才会得到这套房子。在我国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优于遗嘱,遗嘱的效力是优于法定继承。
换句话说,父母的财产不一定非得子女继承,如果子女对父母不孝顺,父母可以留下遗赠抚养协议,把房子留给对他好的人。
这个事件提醒大家一定要做一个孝顺的儿女,同时老人在生前先定下遗嘱,以免日后就分配问题会有纠 纷,同时也是未雨绸缪!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梁女士有资格继承这套房子吗?
苏阿婆生于1936年,她这辈子和丈夫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收养子女,两人一直相依为伴到2007年。这一年,丈夫因病去世,苏阿婆就独自生活到2020年。等她去世以后,就留下了广州珠海的一套房。
因为苏阿婆生前没有立下遗嘱,而且她也没有子女继承房产,再加上苏阿婆的兄弟姐妹都已经去世多年,而祖父,祖母和老伴的父母,也都已经不在人世,所以这套房产一时就成了无主财产。
于是法院就在2021年3月19日开始,在涉案房屋楼梯的大门前贴出公告,如果在一年内无人认领,这套房子将会收归国家所有。
后来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房子被收归国家所有。但是苏阿婆的侄女梁女士却提出自己有权继承这套房子,理由是在苏阿婆生前,她对苏阿婆有照顾。
其向法院出示的证据如下:
1、苏阿婆没有子女,老年没人照顾,都是自己照顾苏阿婆的生活起居。有时候还住在苏阿婆的家里,陪着老人睡觉,伺候老人。
2、老人生病的时候都是自己和丈夫开着车送老人去医院看病。老人住院也是自己去陪护,而且还以家属的名义在医院的各种文件上面签字。
3、苏阿婆去世以后,两人花钱为苏阿婆举办了后事!
4、苏阿婆生前同意将房子遗赠给自己,2020年的6月下旬,两人去办理房屋的遗赠手续,但后来因为材料不齐,没有成功。
1、那么,在这种情况梁女士到底有没有权利继承房产呢?
民法典第 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 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 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按照继承法,梁女士是不能直接继承的。
但是,虽然梁女士不能直接继续房产,但梁女士证明自己在苏阿婆生前对其尽了扶养的义务,而苏阿婆在生前也希望将房子遗赠给梁女士。
因此,梁女士可以依据继承法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请求法院把房子判给自己!
继承法第 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同时57条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 14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综上,法院认为梁女士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虽不是子女,但胜似子女,所以判决房子归梁女士和其丈夫共同所有。
2、那么,侄女到底能不能代位继承遗产呢?
按照老的继承法,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但是继承法在20201年的1月新增了条款,民法典第 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所以,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也可能获得继承权。
苏阿婆去世的时候,继承法还没有新增条款,所以侄女只能让房产被认定无主财产后,再以自己对苏阿婆有抚养,向法院提出申请。
所以说,梁女士的孝顺,才会得到这套房子。在我国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优于遗嘱,遗嘱的效力是优于法定继承。
换句话说,父母的财产不一定非得子女继承,如果子女对父母不孝顺,父母可以留下遗赠抚养协议,把房子留给对他好的人。
这个事件提醒大家一定要做一个孝顺的儿女,同时老人在生前先定下遗嘱,以免日后就分配问题会有纠 纷,同时也是未雨绸缪!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梁女士有资格继承这套房子吗?
84岁无儿无女的老人过世,留下广州一套房产。按照规定,无主财产需要收归国家所有,但侄女却申请继续老人的房产!按照继承法来说,侄女是不能直接继承房产的,但这一次法院却这么判!
苏阿婆生于1936年,她这辈子和丈夫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收养子女,两人一直相依为伴到2007年。这一年,丈夫因病去世,苏阿婆就独自生活到2020年。等她去世以后,就留下了广州珠海的一套房。
因为苏阿婆生前没有立下遗嘱,而且她也没有子女继承房产,再加上苏阿婆的兄弟姐妹都已经去世多年,而祖父,祖母和老伴的父母,也都已经不在人世,所以这套房产一时就成了无主财产。
于是法院就在2021年3月19日开始,在涉案房屋楼梯的大门前贴出公告,如果在一年内无人认领,这套房子将会收归国家所有。
后来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房子被收归国家所有。但是苏阿婆的侄女梁女士却提出自己有权继承这套房子,理由是在苏阿婆生前,她对苏阿婆有照顾。
其向法院出示的证据如下:
1、苏阿婆没有子女,老年没人照顾,都是自己照顾苏阿婆的生活起居。有时候还住在苏阿婆的家里,陪着老人睡觉,伺候老人。
2、老人生病的时候都是自己和丈夫开着车送老人去医院看病。老人住院也是自己去陪护,而且还以家属的名义在医院的各种文件上面签字。
3、苏阿婆去世以后,两人花钱为苏阿婆举办了后事!
4、苏阿婆生前同意将房子遗赠给自己,2020年的6月下旬,两人去办理房屋的遗赠手续,但后来因为材料不齐,没有成功。
1、那么,在这种情况梁女士到底有没有权利继承房产呢?
民法典第 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 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 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按照继承法,梁女士是不能直接继承的。
但是,虽然梁女士不能直接继续房产,但梁女士证明自己在苏阿婆生前对其尽了扶养的义务,而苏阿婆在生前也希望将房子遗赠给梁女士。
因此,梁女士可以依据继承法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请求法院把房子判给自己!
继承法第 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同时57条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 14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综上,法院认为梁女士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虽不是子女,但胜似子女,所以判决房子归梁女士和其丈夫共同所有。
2、那么,侄女到底能不能代位继承遗产呢?
按照老的继承法,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但是继承法在20201年的1月新增了条款,民法典第 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所以,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也可能获得继承权。
苏阿婆去世的时候,继承法还没有新增条款,所以侄女只能让房产被认定无主财产后,再以自己对苏阿婆有抚养,向法院提出申请。
所以说,梁女士的孝顺,才会得到这套房子。在我国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优于遗嘱,遗嘱的效力是优于法定继承。
换句话说,父母的财产不一定非得子女继承,如果子女对父母不孝顺,父母可以留下遗赠抚养协议,把房子留给对他好的人。
这个事件提醒大家一定要做一个孝顺的儿女,同时老人在生前先定下遗嘱,以免日后就分配问题会有纠 纷,同时也是未雨绸缪!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梁女士有资格继承这套房子吗?
苏阿婆生于1936年,她这辈子和丈夫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收养子女,两人一直相依为伴到2007年。这一年,丈夫因病去世,苏阿婆就独自生活到2020年。等她去世以后,就留下了广州珠海的一套房。
因为苏阿婆生前没有立下遗嘱,而且她也没有子女继承房产,再加上苏阿婆的兄弟姐妹都已经去世多年,而祖父,祖母和老伴的父母,也都已经不在人世,所以这套房产一时就成了无主财产。
于是法院就在2021年3月19日开始,在涉案房屋楼梯的大门前贴出公告,如果在一年内无人认领,这套房子将会收归国家所有。
后来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房子被收归国家所有。但是苏阿婆的侄女梁女士却提出自己有权继承这套房子,理由是在苏阿婆生前,她对苏阿婆有照顾。
其向法院出示的证据如下:
1、苏阿婆没有子女,老年没人照顾,都是自己照顾苏阿婆的生活起居。有时候还住在苏阿婆的家里,陪着老人睡觉,伺候老人。
2、老人生病的时候都是自己和丈夫开着车送老人去医院看病。老人住院也是自己去陪护,而且还以家属的名义在医院的各种文件上面签字。
3、苏阿婆去世以后,两人花钱为苏阿婆举办了后事!
4、苏阿婆生前同意将房子遗赠给自己,2020年的6月下旬,两人去办理房屋的遗赠手续,但后来因为材料不齐,没有成功。
1、那么,在这种情况梁女士到底有没有权利继承房产呢?
民法典第 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 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 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按照继承法,梁女士是不能直接继承的。
但是,虽然梁女士不能直接继续房产,但梁女士证明自己在苏阿婆生前对其尽了扶养的义务,而苏阿婆在生前也希望将房子遗赠给梁女士。
因此,梁女士可以依据继承法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请求法院把房子判给自己!
继承法第 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同时57条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 14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综上,法院认为梁女士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虽不是子女,但胜似子女,所以判决房子归梁女士和其丈夫共同所有。
2、那么,侄女到底能不能代位继承遗产呢?
按照老的继承法,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但是继承法在20201年的1月新增了条款,民法典第 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所以,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也可能获得继承权。
苏阿婆去世的时候,继承法还没有新增条款,所以侄女只能让房产被认定无主财产后,再以自己对苏阿婆有抚养,向法院提出申请。
所以说,梁女士的孝顺,才会得到这套房子。在我国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优于遗嘱,遗嘱的效力是优于法定继承。
换句话说,父母的财产不一定非得子女继承,如果子女对父母不孝顺,父母可以留下遗赠抚养协议,把房子留给对他好的人。
这个事件提醒大家一定要做一个孝顺的儿女,同时老人在生前先定下遗嘱,以免日后就分配问题会有纠 纷,同时也是未雨绸缪!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梁女士有资格继承这套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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